暂且不论是否如此,我觉得这是一项有趣的诠释。可是我认为,美国的白银政策在1870-90年间,对中国的经济并未造成重大的影响:包姆误以为中国当时蒙受「银贱」的苦难,美国的白银政策要负一部分责任。中国当时确实受到国际银价跌落的影响,可是以美国当时的经济实力,和对国际金融的影响力,还没有到足以严重伤害中国的行情。包姆让多萝西和她的朋友们,无心地破坏可爱的瓷器(中国),那是因为他对中国货币体制的理解不足,才会让多萝西背了不必要的黑锅。我的目的是要帮多萝西平反,因为真正的破坏者,是英法列强改采金本位,所造成的国际银价长期下跌。我希望以下的论点,可以告诉《仙踪》的读者说:多萝西和她的朋友们,其实不必有太大的愧疚感。
美国采取金银复本位时(1873之前),1盎司的黄金可以换15.6盎司的白银(1比15.6)。1873年放弃白银本位后,银价持续下跌,到了1889年时,跌成1比22。产银区的业者和矿工,以及原先持有大量白银的人,因为损失惨重而组织起来,要求政府无限制地铸造银币,给白银业者一条生路。这是违逆国际潮流的主张,当然不会成功,但是1890年时有了转机。共和党主导的国会,想通过由东岸产业界所提出的关税条例,所以就和西岸产银州的议员达成协议:如果西岸能支持通过关税条例,东岸就支持通过西岸的购银法案,要求财政部每个月收购450万盎司的白银。这项法案在1890年7月14日通过了,称为Sherman购银法案。
1893年11月美国总统Stephen Grover Cleveland废止购银法案
这条法案一过,一方面大家怀疑美国是否还要维持黄金单一本位,另一方面预期白银价格会因而回升,所以就投机抢购白银来卖给财政部。这等于是议会强迫国家,收购国际价值持续贬跌的白银,数量是每年将近五千万两。以美国当时的国力,哪有可能长期撑下去?到了第三年(1893)的上半就出现警讯:财政部的黄金快耗光了,美国不知是否还能维持金本位制。经过激烈的争辩和拖延,国会在1893年11月废止购银法案。
我认为这项法案的影响,主要是在美国境内,就算对外国有影响,也不致于妨害到中国。先从价格的角度来看,虽然此法案规定财政部,每个月要购入450万盎司,可是并没有限制它的收购价格。原先以为白银价格会回升的投机者,没想到世界各地的白银涌入,所以在纽约和伦敦的白银价格,都不升反跌。
从数量的角度来看,白银因为已不再是国际货币,所以各国急于清理库存,最重要的出处,当然是当时仍采银本位的中国。在1871-80年间,中国进口的白银数量,约是3千3百万两(每两等于37.5公克)。而在1891-90年间(美国购银法案1890通过之后),进口白银的数量约是9千6百万两(几乎是三倍)。也就是说,不论从价格或数量来看,中国的银子并未被美国吸走,反而还因为国际银价的持续下跌,而大量流入。
我认为,购银法案如果真的伤害到中国,并不是因为它的通过,而是因为它的废除:财政部不再购银,使得原本就低落的银价雪上加霜。1890年法案通过时的银价,是每盎司1.04美元,1893年底废除时0.78美元,之后一路跌到1898年的0.59美元,十年间贬了44%。对中国这样的银本位国家而言,这等于是外力强迫她的对外购买力贬值。鸦片战争后,中国有一连串的战败赔款、外货侵入、外债高筑,然后货币又大贬,真是欲哭无泪。更要命的是:当初的赔款以白银为单位,现在银价大贬,列强不干损失,硬要中国再赔出这段汇差。包姆从媒体上知道中国的白银问题,所以就设计了〈脆弱的瓷器城〉这章,来凸显白银政策殃及可怜的小瓷器城(中国)。
1929年世界经济大恐慌后,金本位制在1931年废除,白银回复了它的货币功能。美国政府在罗斯福总统任内,通过一项购银法案(1934),规定财政部不论是在国内或向国外采购,必须(1)要使银价维持在每盎司1.29美元以上,或是(2)财政部白银存量的货币价值,达到黄金存量货币价值的三分之一为止。
这项新购银法案,对中国就有影响了。第一,这次规定要把银价抬到每盎司1.29美元以上;第二,可以向外国收购;第三,1934年的美国,在国际货币的领导地位,已和1890年不可同日而语;第四,金本位已垮,各国不再急于抛售白银。1934年的购银法案尚未通过时,中国政府预见这会把白银大量吸往美国,使得货币供给(白银)锐减,造成物价下跌,百业萧条。1934年的法案是否有此效果,还是争辩中的问题,在此我只是要说:虽然是同样性质的法案,但是1890年的美国和1934年的美国,在国际金融体系内的行情完全不同,不论从价格和数量的角度来看,对中国的影响完全不同。
再回到1890年代的情境。国际银价长期下跌,在美国废止购银法案后更是火上加油,使得原本是银荒的中国,竟然出现了「银贱」的情形:1885-95年间,白银的购力跌了将近一半。何汉威先生在《中央研究院史语所集刊》(1993年62卷3期),发表一篇详细的论文,分析这种银贱铜贵的状况。他告诉我们,白银一贬,银铜比价也就大幅下跌:相对于白银的下跌,铜钱的价值高涨了(1880-9年间涨了两倍以上)。晚清的铸币权在各省政府手中,各省财政原本困难,一旦看出铜钱升值,就开始大量铸钱谋利(可赚一倍以上)。若某省因铸铜钱而获利,邻近省份就会铸造劣钱,来此省买物品或换回良币,因而出现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各省竞铸铜元,愈铸愈差,铜元价值大贬,因而物价大涨。
在国际银价下跌和美国购银法案的影响下,如果中国是以银为单一本位的话,就算受了伤但还能挺得住,因为白银到底不是民间的日常货币。要命的是,铜元价格因银价下跌而相对地高涨,各省竞铸铜元所产生的劣币效果,破坏了民间日常交易的铜元体系。铜元的败坏助长物价上涨、经济不稳、暴动、镇压、军费支出,这才是伤了命脉之因。
包姆不理解中国是银铜本位(不是西洋的金银本位),他没理解到对中国真正有杀伤力的,不是银而是铜。他有心或无心地指责美国白银政策的副作用,让多萝西和她的朋友,以为他们伤害了瓷器城(中国)。
现在我们可以比较深刻地理解到:多萝西他们其实没破坏什么,元凶是英法各国所采取的金本位。如果美国在1890年通过的购银法案,对中国产生过影响的话,最多也只是在骆驼背上放下最后一根稻草。如果那项购银法案是英国制定的,而且多萝西是英国人的话,那么她就可以对瓷器城的破坏而感到愧疚了。
原刊于《中国时报》1997年12月29日
3梁启超论美国的托拉斯
〈二十世纪之巨灵托辣斯〉(1903,《饮冰室合集》14:33-61)这篇长文,有几项主要的讯息。(1)梁启超在美国游历,初见闻这种独特的经济组织Trust(意义与沿革详见下文),他急切地想要向国人介绍,这种「生计界新飞跃之一魔王」(14:34)。(2)他受到严复译《天演论》物竞天择观念的影响,认为托拉斯是经济上的新强势组织,若依目前的扩张趋势,则「不及五十年,全世界之生计界将仅余数十大公司(适者生存)」(14:33)。(3)托拉斯对中国的影响,是「不及十年,将披靡于我中国。…抑我国中天产重要品,若丝若茶若皮货,其制造之重要品,若磁器若织物,苟以托辣斯之法行之,安见不可以使欧美产业界瞠然变色也。」然而他也知道这只是理想:「而惜乎我国民之竟不足以语于是也,吾介绍托辣斯于我国,吾有余痛焉耳。」(14:61)
1989年版《饮冰室合集》将原四十册合订为十二册
此长文分10节:发端、发生之原因、意义与沿革、独盛于美国之原因、托拉斯之利、之弊、与庸率(工资)之关系、国家对托拉斯之政策、与帝国主义之关系、结论。其中背景解说性的篇幅不少,此处不拟摘述,把要点放在析论梁对各项问题的见解。4
1意义与沿革
梁对trust(托拉斯)这个名词的解说是:「盖多数之有限公司,互相联合,而以全权委诸少数之人为众所信用者,故得其名(西律凡承受遗产之人未成年或有疾不能自理事者,则任托一人为之代理,其人亦名托辣斯梯)。」(14:37)这样的界定,用现代的眼光读来,忽略了几项重要的特质。
第一,并不是任意几家公司结合在一起,委托某些人经营,就可称为托拉斯。组成托拉斯的基本目的,是要独占或寡占或大幅扩张市场占有率,使厂商能因而得到更大的利润(或减低成本),使公司的产品在生产与营销方面更具主导性。在手法上可分为水平的结合(同类产品之间的联结,例如汽车业之间、家电业之间),以及垂直性的结合(例如从上游的石油裂解结合,到下游的油品贩卖)。另有一种是多角性的结合,例如日本的三菱公司,在重工、贸易等诸方面的经营,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二,梁在括号里所说的,是在说明信托人(truster), 把所有权委托给特定的代理人(trustee),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和经济学上的托拉斯完全是两回事。经济上的托拉斯,不一定要把经营权委托给他方,只要是在经营上相互结合,以追求更高的市场掌控度者,都可称为托拉斯行为。也就是说,单单把经营权或所有权委托他人,在法律上虽名之为信托 (trust),但并不足以称之为托拉斯。要点是:厂商在相互结合之后的经济影响力,已触犯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就可用反托拉斯法(或公平交易法)来处置。若依梁的定义,则看不出何以需要有反托拉斯法的存在。
从这两点看来,梁所举的4种托拉斯组织方法,都是属于把企业权委托他人经营的性质,这和经济学上可用「反托拉斯法」处置的企业结合垄断行为完全无关。这是因为梁对经济学的认知有限,而他所参阅日文的著作,大概是先用法律观点来解说此词,而未直接进入析论企业的水平与垂直结合,而误导了梁的基本认知。
上海辞书出版社的《经济大辞典》(1992年,页695-6),对托拉斯有如下的解说,可用来对比梁的误解。「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生产同类产品或在生产上互有联系的大企业,纵向或横向合并组成的垄断组织。旨在垄断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全部活动由一些最大的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加以控制,参加企业成为这个大垄断组织的股东,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完全丧失独立性,只按投入资本额取得股权和分享利润。主要有两种类型: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和以企业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前者的参加者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实际上则从属于类似持股公司的总公司,大股东通过股票控制额以控制整个垄断企业。后者是由同类企业合并组成,或由实力强大的企业吞并较弱的同类企业组成。托拉斯是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加稳定的垄断组织。美国是最早出现托拉斯的国家。」
梁的另一项误解,是为何托拉斯这种组织,会在西洋经济体制内出现。他用3页多的篇幅,来解说托拉斯发生的历史背景。他的见解相当独特:「此近世贫富两级之人,所以日日冲突而社会问题所由起也。于斯时也,乃举天下厌倦自由,而复讴歌干涉,故于学理上而生产出所谓社会主义者,于事实上而产出所谓托辣斯者。社会主义者,自由竞争反动之结果;托辣斯者,自由竞争反动之过渡也。」这是很让人费解的论点。
资本主义因主张自由竞争,而造成社会阶级分化、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等弊病,所以会产生和它对立的社会主义,目标是要消除因资本主义制度而起的弊病。而托拉斯制度,尤其是在美国产生者,从历史过程的角度来看,正好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极致:大企业间为了追求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更高的利润率,因而有水平与垂直的整合,这是自由竞争的极端化结果,而不是梁所说的:「自由竞争反动之过渡也」。若托拉斯只是过渡,那么过渡之后的阶段是什么呢?梁说:「曷云托辣斯为反动之过渡也?托辣斯者,实“自由合意的干涉”也。」这又是一项难以理解的说法。
另一项更难理解的,是梁所认知的托拉斯产生之原因。梁分8项说明「非有大资本者,不能优胜于竞争」,「所谓大食小、大复食大者,于是而第二等之工业亦将全败。于斯时也,生计界之恐慌不可思议,而社会必受其病,故非有所以联合之而调和之,则流弊遂不知所届。此托辣斯之所由起也。」照此段文义看来,托拉斯是因工商产业之间有弱肉强食、以大吃小的现象,为了防制此项流弊,所以才会产生托拉斯。这样的见解和一般的理解正好相反:托拉斯是厂商借着水平与垂直的结合,来追求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和更高利润;同样地,为了防制托拉斯的弊端,美国政府才会执行反托拉斯法。
再举《经济大辞典》的例子,来说明托拉斯之害以及梁对此事的误解。「1882年,洛克菲勒家族的俄亥俄孚石油公司,吞并14家大石油公司成立的美孚石油托拉斯组织,是世界上第一个托拉斯组织,资本额虽仅1.1亿美元,却控制着美国精炼油总产量的85%和出口量的90%。1900年以后,食糖、制钢、石油、制铝、铁路、电气设备、榨油、火柴、烟草等行业均普遍成立了托拉斯组织,共有185个。它们掌握了30余亿美元资金,占全国制造投资的三分之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英国和其它西欧国家也相继出现许多托拉斯组织。由于托拉斯任意操纵价格、排斥竞争,造成大量中小企业破产并不断发生侵吞土地、营私舞弊、行贿等不法行径,引起各阶层人士的普遍反对。因此,美国国会后通过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律,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以施加限制。在此压力之下,标准石油托拉斯于1911年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予以解散。」
梁对托拉斯的基本误解,在一段自问自答中再度显现。「问者曰:子言托辣斯所以救自由竞争之极敝。今若此,是以更大之资本,与彼次大之资本相竞争耳,而何救之可云?曰:是其性质不同。…故托辣斯者,和平之战争,而合意之干涉也。」此段文义难解,但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梁弄错了托拉斯的基本定义与目的:托拉斯本身是自由竞争的极致,所以才需要有反托拉斯法来制衡;托拉斯这种组织,不是用来「救自由竞争之极敝」的,托拉斯不是救命者,而是要被限制的对象。
2利弊
梁用3节的篇幅,说明托拉斯独盛于美国之原因、托拉斯之利与弊。他根据日本农商务省4年前之报告(1899),译录5大因素,说明何以托拉斯在美国独盛。这些因素已是众所皆知,不必细引,但其中第五条说:「美国之铁路如蛛网然,贯通全国而往往有秘密减价之事,是亦导起托辣斯之一原因也。」若已蛛网,则经营者必多,也必相互竞价,不必秘密减价。
梁列举托拉斯的12利,并以表列方式呈现,甚简明,但亦有可辩者。他分3项来说明:(1)本公司之利(内分消极的与积极的)、(2)消费者之利、(3)全国民之利。若托拉斯对消费者有利(他分列3项:物价低廉、供给确实、运费节省),对全国民有利(亦分3项:节制生产维持物价、交换智识奖励发明、蓄养内力与他国外竞),则美国何以需要反托拉斯法?
他另用10条说明托拉斯之弊,全文过长不便细引,重要的讯息是:梁对这些弊端与批评,采取辩护性的态度,举一例为证。「第三,以其为本业之独占也,无竞争之刺激,故生产技术之改良进步日益怠。以此与自由竞争之国民相遇,不久必至退步劣败,诚如是也。则前此种种之利益,皆不足以相偿矣。」这是常见的合理论点,梁在同段内的辩解是:「虽然,据过去现在之托辣斯实情以审判之,此流弊似尚未见。」若真是如此,那何以会有此批评且为经济学界所共识?
梁既知美国在1882-1900年间屡有反托拉斯法案,又详知各主要托拉斯公司之业务与合并状况,照理应说明为何美国司法界屡有此类反对性的作为。但纵观全文,他的倾向却是支持托拉斯制度。例如他在第7节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说有人批评自由竞争过度,会导致资本家利润降低,劳动者的收入因而受影响。梁以3个表格证明:不同层级的员工在托拉斯成立后,薪资不降反高,「此托辣斯有益于劳佣而无害,其证一也。」之后他举统计数字说明:「托辣斯成立以后,雇佣之人数与受庸之金率,相缘且增,而且其增加率甚大,至易见也。托辣斯有益于劳佣而无害,其证二也」;「托辣斯者,亦调和资本家与劳力者之争阋一法门也。」
梁何以有这种见解或心态?动机之一,是他希望把托拉斯的概念介绍给国人。因为中国的企业太小太弱太散,他期盼能透过这种组织,把工商业结合成几十个大企业,一方面增加产能,二方面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性:「抑我国中天产之重要品,…茍以托辣斯之法行之,安见不可以使欧美产业界瞠然变色也。」
理解这项基本动机后,我们只能惋惜地说:梁误解美国托拉斯的基本性质,误估它对国计民生的利弊。美国的托拉斯是大企业之间的再度结合,不论是水平的或垂直的,目的是在进一步控制市场和提高利润。梁所希望的,是中国的中小企业结合起来,达到一个稍有规模的企业体,不论是水平的或垂直的,目的是要能在国际市场上稍有竞争对抗的能力,以「使欧美产业界瞠然变色」。在这项动机下,他表列托拉斯的诸项优点,替托拉斯的诸项弊端作勉强的辩护:「似尚未见」、「亦不必深虑也」、「若是不足以相诟病也」。
3评价
梁的动机,犹若一位体弱的中国男子,初见美国重量级举重选手体魄强壮,艳羡之余,亦思采相同之环境与训练方式以求强健对抗。医者示曰:此类选手刻意训练,日后恐得某病,身体某处恐老后反受其苦,故法律禁止过度伤劳也。但此人只思强壮,对曰:此弊不必深虑、不足以诟病也。这种顾前不顾后的冲动,梁并非特例,严复亦犯此病。
亚当˙史密斯的《国富论》,是英国执世界经济牛耳时期的作品,史密斯主张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对弱小诸国(如18世纪之德国)而言,犹如超级柔道或拳击选手,主张比赛不必分等级,只要放任自由竞争即可。严复在清末译此书时,向国人介绍这几项英国经济强盛时的政策,希望中国亦能仿效直追。他的目的和梁一样:希望因而「可以使欧美产界瞠然变色」。自由放任和托拉斯一样,都是英美经济发展长期累积出来的「自然」产物,都是强盛时期的特殊产物,梁与严两人极思中国经济能仿行,但徒见其利而不见其病。
现代的经济学知识,对托拉斯已有较正确、较完整的理解,我们不必对梁这篇基本认知错误的文章过度批评。对美国托拉斯与反托拉斯运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下列的相关文献。5
原刊于《历史月刊》1999年12月号
4两次失败的井田制实验
秦汉以后的信史中,就没有井田制的记载,但在汉代与清代各有过一次「井田」实验,都以失败收场。本文第1节说明汉代王莽新朝试行王田制的背景,它的主要理念为何?具体的做法为何?碰到哪些障碍?为何终归失败?第2节以类似的角度,说明清代雍正朝所实施的旗人井田区,它的构想与做法为何?有哪些无法克服的困难?从这两次的失败实验,让我们更警觉到一点:理想中的井田制,其实不易施行,幻想是优美的,现实是严酷的。
1 王莽的王田制
1背景
王莽的新朝(公元9年至23年),是西汉与东汉之间的短命王朝(15年)。为何在两汉之间会出现这个过渡王朝?西汉初年地多人稀,耕地的压力不大。在初期的休养生息之后,经济发展国力强盛,到了武帝时「竭民财力,奢泰亡度,天下虚耗,百姓流离。」(《汉书》卷75〈夏侯胜传〉)。武帝对外征伐拓土,对内兴功役民,导致民间贫困化。尤其是商人阶级的兴起(如桑弘羊、孔仅、咸阳),势力膨胀,土地兼并状况日益严重。
《汉书》卷24〈食货志〉说:「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益困。」「强富豪,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或是「逃亡山林,转为盗贼。」「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武帝之后,朝廷还举办一次著名的朝野代表会议,记录在桓宽的《盐铁论》内,充分反映武帝之后,社会与财经问题的严重程度。单就土地的兼并而言,在王莽代汉的前夕,已造成社会的重大危机,是导致西汉灭亡的重要因素。
新朝王莽
2王莽篡汉
王莽精熟《仪礼》、《周礼》、《左传》等古文经学,也能兼纳今古文两派之说。在生活方面,他被服儒生,俭朴节约,礼敬师友,尊崇贤良。在这种形象下,他得到不少儒臣的褒美,期望他能实现带有儒家礼治天下的社会模式,解除西汉晚期以来的乱象。汉儒对具有外戚身分的王莽积极拥护,把他当作复古化的执政圣贤,逐步推向篡汉称帝的局面。哀帝崩后,王太后召王莽,迎立平帝,位上公,加九锡,大权在握。不久,弒平帝,迎立孺子婴,居摄践阼;三年后废帝自立,改国号为「新」。
王莽掌握朝政后,起用古文经派的刘歆,想施行《周礼》(谣传为周公所作)内的典章制度,有许多儒生也支持这条复古的改造路线。新王朝的托古改制大略有十项:(1)仿居摄事(给自己的新王朝找历史根据),(2)立五等爵(公侯伯子男),(3)设置郡县(依古文经书为典范),(4)改颁吏禄(重订官俸),(5)复井田制(行王田制),(6)五均赊贷(设五均官平抑物价),(7)改革币制(共5物6名28品),(8)释放奴婢,(9)行巡狩礼,(10)改定祭礼。这些新制度都有经文的根据,如《汉书?食货志》所说:「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诗经文。」
3王田制的构想
以下专谈上述的第(5)项(行王田制)。先看《汉书》卷99〈王莽传〉的记载,说明王莽的理念与手法。「莽曰: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予前在大麓,以令天下公田口井,时则有嘉禾之祥,遭反虏逆贼且止。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古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
从这段正史的引言看来,王莽先谴责秦无道,坏圣制,废井田,导致社会不安。接着他说本来在大麓时,曾经想实施「公田口井」,但因故未行。现在有了新王朝,他要把天下的田土改称为王田,不得买卖。主要的目的是平均地权:「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若有人敢反对「井田圣制」者,依古制严厉处罚。这段话表明王莽所行的是土地国有制(王田),是依循古代的「井田圣制」。然而,他确知古代井田的运作方式吗?王田制真的就是井田圣制吗?现有的史料没有与王田制相关的具体细节,但我们知道一项整体性的数据。《汉书》卷28〈地理志〉第八下说,定垦田有8,270,536顷,民12,233,062户,口59,594,978人(平均每户4.87人)。旧制一顷等于100亩,若可耕地为827,053,600亩,则平均每户约可分得67.6亩,每人约可分得13.9亩。也就是说,若王田制真的彻底施行,也做不到「一夫一妇田百亩」的理想。
4阻碍与失败
可以料想得到的阻挠,是原先拥有广大田土的地主,必然反对王田制。王田制实施后,据〈王莽传〉第69中说:「诸侯皆困乏,至有庸作者。」这些地主中有些是政府权要,自然集结起来反对。〈王莽传〉又说:「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及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
〈王莽传〉记载中郎区博劝谏王莽的话:「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莽知民怨,乃下书曰:「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从这段记载可知,王田制很快地就经不起考验,王莽公开放弃此制。到了新朝的后期,「莽知天下溃畔,事穷计迫,乃议遣风俗大夫司国宪等分行天下,除井田、奴婢、山泽、六筦之禁,即位以来诏令不便于民者,皆收还之。」
王莽的新朝迅速崩溃,原因众多,这不是本文的主题,但我们可以猜测:牵动全国基本生活的王田制,应是新朝崩溃的重要因素。若要和井田说这个题材牵连起来,我有以下的结论。其实王莽要做的是土地国有制以及地权平均,但他又以复古为己任,所以把王田制和井田说勉强牵扯在一起。其实他也未必清楚,传说中先秦井田制是如何运作的,况且他所依据的《周礼》,现代的考证(如钱穆(1932)〈《周官》著作时代考〉)已经知道,这是战国晚期的伪书,其中所述的井田制也不可靠。
2 清雍正朝的旗人井田区
这项井田实验有3项特色:(1)试行时间很短,从雍正三年(1725)至乾隆元年(1736),只有11年。(2)范围不大(河北省的顺天府与保定府,共2府4县17村,总面积20,939.2亩)。(3)文献有限(以《八旗通志》内的〈土田志〉为主)。
1旗民的生活
清初入关后,由于明朝的皇亲、驸马、公、侯、伯、内监,遗下许多无主的庄田,而清朝的东来诸主、勋臣以及八旗兵丁无处安置,就把这些土地分发给他们。依《大清会典?八旗通志》卷62页11记载,所谓的圈地是「顺治11年(1654)覆准,凡丈量州县地用步弓,各旗庄屯用绳。用步弓曰丈,用绳曰圈。」圈地的分配原则是:诸王以下依职爵不同而异,壮丁每名25亩,普通旗民每人30亩。若有灾荒,每亩地给米2石,例如康熙三年(1664),八旗庄田灾赈米粟2百余万斛,10年(1671)赈八旗屯米160余万石。此外还常发内帑给旗民偿债,例如康熙年间曾发帑金540余万两,一家赏至数百两;后又赐帑金650余万两。因有朝廷的照顾,旗民的生活优裕,「治生苟且,靡费极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
康熙12年(1673)的谕旨记载:「…近见满州贫困,迫于逋负者甚多,赌博之风禁之不止,…且满州习俗好为嬉戏,凡嫁娶丧祭之仪,不可枚举。…」雍正2年(1724)的谕旨,对旗民的奢侈、堕落、贫困说得更明白:「朕以八旗满州等生计,…其妄行过费、饮酒赌博,于歌场戏馆,以觅醉饱等事,屡经降旨训戒,…」雍正4年(1726)的上谕说:「…八旗为本朝根本,…今八旗兵丁贫乏,即将食粮国帑尽行颁赐,朕固不惜,但使随得随尽,曾不浃旬,遽即荡然,亦何济之有?并有将原置房产变易无遗者。…」(见《圣祖仁皇圣训》卷6页3、《大清会典事例》卷1164页3、《世祖圣训》卷6页5)
雍正
2试行井田区
部分旗民不事生产、奢侈、堕落、危害社会,所以雍正想把某个地区的土地收归国有,让这些旗民能「不饥、不寒」、「放辟邪侈,皆不为己」,希望能在井田制下同养公田,「尽收尽报」,一方面不拖欠钱粮,二方面有正当事做,三方面有收入来源。
雍正二年(1724)6月,怡亲王等奏请:「臣等查得内务府余地共一千六百余顷,及拖欠钱粮人所交地共二千六百余顷,以此两项地内,挑选二百余顷作为井田。行文八旗,…将无产业满州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前往种地。」(《八旗通志?土田志》卷6页1-2)雍正五年(1727)上谕:「旗人枷号鞭责治罪革退官兵,并无恒业,在京闲住,依靠亲戚为生,以致良善之人被累维艰。…将此等人查出,令于京城附近直隶地方耕种井田,作何安置之处,王大臣等会议具奏。」也就是要把受过刑事处分的旗民,送到井田区内约束改造。
他们依照孟子「方里而井」的说法,来划分井田经界,基本的原则是:(1)在井田地亩内,倘有旗民交错之地,请将近存良田照数换给。(2)以周围八分为私田,中间百亩为公田,共力同养公田。(3)自16岁以上、60岁以下,各授田百亩。但据《大清会典事例》卷161页3记载:「每户原给一百二十五亩,以十二亩五为公田,十二亩五分为屋庐场圃,一百亩为私田。」
除了这些「井户」,还有一种「堡户」:这些是受过刑事处分的旗民,不种公田也不纳粮,只给地30亩。政府不但提供井户土地,还要供给建农舍、购置农具、耕牛、种籽、一年的食粮:每间土房给银10两(共4百间),每户给银50两供买办口粮、牛种、农具。若是因罪发往井田者,「五户共给牛三只,购买牛具、籽粒等物及每年口粮,每户给银十五两。」井户有3年的免税期:「公田俟三年之后,所种公田百亩之谷,再行征取。」从这些优厚条件看来,根本就是在安置对社会造成困扰的旗民,完全不是孟子或传说中的先秦平民井田制。
从雍正三年(1725)至七年(1729)间,试行的井田区域,只限河北省的顺天与保定两府。顺天府内有固安县(内有6村)、霸州(内有5村)、永清县(内有3村);保定府内有新城县(内有3村),合计2府4县17村,井田数合计20,939.2亩。
井田区内设「管理员」1名,为最高负责人,管理井田相关事务,以「革职大员内诚实有年纪者」充任。主要的职责是约束井田民户,「令其耕种,不许出入京城。」若「管理井田官员不能料理妥贴,或约束不严,致令生事扰害地方者,将管理官员从重治罪。」另设「劝教」1名,专管井田户旗民的刑政与教养,使不敢妄生事端。另设「骁骑校」,专治军事,维持井田区的治安。设「催领」8员,专事催取公租。设「乡长」1名,专供督率农务交粮,并稽查逃盗、赌博等事。从这些职位的任务看来,这种井田区其实更像是罪犯恶人的矫正生活区。
3必然的失败
井田制从雍正三年(1725)试行到13年(1735),乾隆即位(1736)后立刻废除:井田制几乎和雍正朝同始终。乾隆元年4月,和硕庄亲王等奏请停止试行井田:「设立井田试行十年以来,所有承种之一百八十户,缘事咨回者已有九十余户。循环顶补,大都皆不能服田力穑之人,行之未见成效。」(《大清会典事例》卷161页3)
也就是说,在11年间有180井田户,其中一半(90户)先后退出,其余90户「不能服田力穑」。乾隆朝的执事者知道井田若继续施行,「势必添工本,徒耗钱粮」。接下来要做的是如何善后:「令地方官确查实力耕种者,改为屯户,于附近州县按亩纳粮,令各属防御管辖。」「其不能力穑之户,咨回本旗,停其拨补。原领田房,交州县赁耕,取租解部。」
雍正朝试行的井田必然失败,因为初始的动机与目的,就是要安顿堕落与危害社会的旗民。这些井户虽然有免费的耕地和必须的经费,但要他们自食其力,是不可奢求的事。传说中的井田制是全国上下一体施行,而雍正朝的井田,只是在一时一地的小范围内,给不事生产的旗民与社会边际份子,一个区隔的生活圈,徒然坏了井田这个美好的历史想象。
这种井田情结,在道光年间还在皇帝的朱批中出现过。2004年在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展览「知道了:朱批奏折展」内,页60有一项奏折,是江西道监察御史罗志谦的〈奏为兴复井田因利利民不致纷扰折〉,时间是道光三年(1823)七月初六日。皇帝的朱批是:「考古而不通今,一片繁文,于事何益。」道光皇帝或许知晓雍正朝的前车之鉴,才会有这种正确的认知。
原刊于《历史月刊》2007年12月第239期
5井地说与井田说
1基本论点
本文最重要的论点,是在辩明井田之说源于《孟子》,接着论证孟子当初的用意,是要替滕国规画「井地」,而非倡议「井田」制。后儒误解了这点,而导致不必要的「井田有无」之纠葛。其实「井字田」和「井田制」是两回事:把土地划成「井」字型,目的是要「正经界」(类似农地重划);井字型的耕地,和传说中的井田制(一种政治、社会、经济之间的复合关系),是不相干的。
1919-20年间,《建设》杂志曾经对「井田制度有无」这个议题,刊登过一系列的辩论文章,主要的参与者有胡适、胡汉民、廖仲凯、朱执信、季融五、吕思勉等人。这些文章由上海华通书局汇印成书《井田制度有无之研究》(1930年147页)。柯岑(1933)《中国古代社会》的附录中,重印这场辩论的内容。这本书在1965年,又由台北的中国文献出版社重印。此书对井田有无的各种看法,以及与先秦田制相关的论题,已大致有具体的呈现。梁启超在编写讲论《先秦政治思想史》(1922)时,不知是否已听闻胡适等人的争辩,然而从《先秦》内相关的论点看来,感觉不出梁对那项辩论有所反应。
民国以来,对先秦田制与井田说争辩的文章很多,有些是单篇专论,有些是在土地制度史内附带论述,有些像梁一样在论先秦史时带上一笔。我们认为其中最有力的辩解,是钱穆(1932)论述《周官》的著作年代时,在第3节「关于田制」的详细深入解说。齐思和在〈孟子井田说辨〉(1948)中,将孟子论三代田制的一段文字,与回答毕战的一段文字作出区分,认为后者是专替滕国设计的方案,这帮助我们澄清不少混淆的观念。
钱穆
从民国初年胡适与胡汉民等人辩论「井田有无」以来,这场大争辩至今仍未止息,学术期刊上还不时出现各式各样辩解井田的文章。以专书形式探讨井田制的研究,在1970-80年代就有陈瑞庚(1974)《井田问题重探》、金景芳(1982)《论井田制度》、徐喜辰(1982)《井田制研究》、吴慧(1985)《井田制考索》。这些专著以及无计其数的单篇论文,各自从独特的角度出发,论证井田问题的各个面向,可说是众说纷纭,至今尚无能相互信服的定论。日本学界对井田制的研究,请参考佐竹靖彦(1999)〈日本学界井田制研究状况〉,和佐竹靖彦(1999)〈从农道体系看井田制〉。佐竹的基本见解是:「笔者明确地认为井田制确实存在。」
在这些庞杂的文献中,以「孟子井地」为主题的论文并不多见,在此仅举两例。木村正雄(1967)〈孟子の井地說:その歷史的意義〉是較早的一篇,他認為「井地說」是孟子獨創新倡的(頁167)。方清河(1978) 的硕士论文〈孟子的井地说〉,基本论点和本文的看法相近:孟子的原意是井地「方案」而非井田制,井田制是后儒误会、附会、强加注释,而仍无法求自圆其说的「人工产品」。可惜这篇论文没有整理发表在期刊上。虽然本文和方先生的基本路线契合,但在论证方式与左证数据上仍有相当差异,各自有侧重的面向。若举一例以说明差别,则本文第3节「从井字的根源看井田说」,是历年来否证井田说较独特的方式。
本文从一个较特定的观点,来探讨这个问题:井田说源自《孟子》,而孟子当初替滕国所规画的是「井地方案」(即「井字田」),目的是在「正经界」,这与后儒所谈论的、理想化的井田制无涉。把「井地」和「井田」混为一谈,是日后争讼井田有无的肇端。整体而言,井田有无的辩论,是自树稻草人的虚拟型「空战」,正如胡适在《井田制度有无之研究》(页30)所说的:「“日读误书”是一可怜。“日读伪书”是更可怜。“日日研究伪的假设”是最可怜。」1950年代之后,有许多学者从马列史观的角度,探讨先秦田制与井田说;从较宽广的角度来看,本文的论点也可以视为我们对这两个主题,以及对各种不同诠释的回应。
2孟子的井地方案
许多学者将纯凭理想的井田制,与孟子为滕国所做的土地规画混淆了。我们对此事另有看法,要点是认为孟子所提议的是「井地方案」,而不是「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滕文公问为国,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这段对话引发了孟子的井地说。我们先厘清井地的意义,之后论证井地与井田之间毫无关系。
1井地的意义
(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从这段话看来,似乎滕文公已经知道有「井地」这回事,祇是不知如何实行,所以要毕战去请教。孟子的回答要点是:「…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可见孟子的重点是在「正经界」。如果孟子不是答非所问,那么「井地」的重点,应该就是「正经界」;这和后世所强调的「井田」应该没有直接的关系。
事实上,孟子从来没提过「井田」这个名词。「地」与「田」固然关系密切,可是他一再讲「公田」、「粪其田」、「分田制禄」、「圭田」、「乡田同井」,却以「经界不正,井地不均」来回答毕战,可见「井地」不可能是「井田」的同义语。6「井地」究意应作何解?滕文公所关心的到底是甚么?当时滕国所急需的是甚么?这几个问题应该先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