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很高兴滕文公了解「正经界」的重要性,7这样就有希望实施他所提倡的「仁政」。可是滕国很小,总面积不到2,500平方里。根据考古资料,1周尺约等于 19.91公分,8而1周里为1,800周尺,算得1周里约等于 0.358公里。假设滕国的总面积约2,500方里,只比新竹市的面积稍大。滕国位于泗水近旁,地势平衍(但也因而易遭洪泛),有较大块平坦的野地(估计不到1千平方里)可用。因此孟子设计一个「井地」范型,将每1平方里的耕地,用「井」字形的阡陌分割成9块,每块面积约1百亩。以当时的耕作水平(用铁犁,也许还用牛),大约可供7、8口之家食用(《孟子?万章下》:「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
孟子给这种1平方里的田地,取了一个单位名称:「一井」。9这种范型的设计符合孟子的两项基本要求:(1)容易计算面积,井地均而谷禄平。(2)经界不怕损坏,经界的标志就算因泗水泛滥流失,或被暴君污吏毁损,因为形状「超整齐」,日后也容易重建。如果孟子的构想仅停留在「正经界」的层次,这样的设计确是恰当。
然而孟子还想把属于赋税制度的「助」法附益上去,企图将两项改革一次解决。所以他把公田放在1井的中间(税率等于九分之一),但这就违反了他先前所主张的什一税率(十分之一)理想。如果孟子将标准1里见方的「一井」地,分割为10块长方形小单位如图(b),而非「井」字型的9块如图(a),也许就可以避掉这个缺陷。可是1方里刚好等于9百亩,划成如图(a)的方块,则每块刚好为1百亩,正好符合孟子心目中的「周制」标准。
图(a)和图(b)的面积相等(等边等高),差别在于切成9块或10块。若孟子用图(b)的划分法,图型稍复杂还不是主要的困扰,问题是每块的面积就必须缩为90亩(而非每块百亩)。孟子当然不愿意使每家的田地,少于他心目中「周制」的百亩标准。10现在我们设身处地替孟子着想,他的确不容易各方面都兼顾到。孟子大概不愿意求简反繁,所以决定对「野人」的税率稍苛一点(「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反正这已经比往日的税率低很多了。
图(a) 井字田(每块百亩,九一税) 图(b) 长方田(每块90亩,什一税)
图1井字田与长方田
此外,他又主张对卿大夫在世禄采邑之外,另给奉祭祀的圭田50亩,给余夫(可能是未成家的男子)田25亩。这些零碎的田地,究竟位于滕国的何处或出自何方呢?《孟子》中没有交待,他把这些枝节问题留给滕国君臣润泽了(「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以常识来揣测,野地的可耕部分不会太整齐,既然大的方块已画作井字田,剩下边缘不规则的部分,就可以切成小块分给余夫。这大概相当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所说的「町原防」11。圭田则可能位于城外郭内的「郊」,以便照顾。这两种土地的面积都比较小,价值较低,对公平性的要求也不太严格,所以孟子就把税收的方式留给滕君自定了。孟子的这项策画,滕文公似乎是接受而且实行了,否则孟子不会在滕国继续留一段时间,12还能看到滕国「徕远民」的效果,甚至还有时间与陈相辩论许行的「共耕」主张。
后儒对《孟子》的这一章颇有误解。朱熹认为「周时一夫受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显然他是受了《周官》的影响,把孟子的话套在《周官》的「乡遂」与「都鄙」庞大系统上。甚至连崔述也没能跳出这个圈套,他对朱熹的修正,祇是乡遂仍用彻法,而都鄙因已实行「助」法,划分公田与私田,故没有「通力而作,计亩而分」的需求。13
从现代的眼光看来,孟子祇是替滕这个小国,设计一套经界范型与税收制度。滕国卿大夫(包括然友与毕战)的世禄采邑,也有部份土地分布在城郭外的野地上,这是朱熹与崔述所讲的「都鄙」。然而,滕国的总面积不到2,500方里,其中的「野」就算占三分之二,也禁不起每人数百方里采邑的瓜分。如果这些都鄙的封疆再占去一些地,那就更不够了。
文王的庶子叔绣初封于滕,为侯爵,封地方百里。《春秋经》载隐公11年滕侯朝鲁,此时还是侯爵;在两年之后的桓公二年,《春秋经》载「滕子来朝」。从此《春秋经》就一直用「滕子」来称呼滕君。《杜注》对这项差异的解释,是「盖时王所黜」,这项说法有可能成立。当时周桓王正力图振作,以摆脱郑庄公的控制,可能借口滕君不朝而贬其爵以立威,但我们还不知道是否因而削地。滕与宋相邻,一直受到宋的侵蚀;僖公19年宋襄公为立霸业,会诸侯而执滕宣公,大概也侵占不少滕的土地。日后滕君虽竭力巴结盟主晋国,会盟几乎无役不从,但这么做也只徒然耗损国力,本身并未得到多少实质的保护。
到了孟子的时代,滕国祇剩下始封国土的四分之一弱。14在损失国地的过程中,分布在野地上的卿大夫采邑,当然首当其冲。在孟子的时代,一方面卿大夫的数目不会太多;另一方面,他们在野地的采邑庄园,也不可能再浪费许多面积在封疆上。换言之,应该不会有一般结构的都鄙。在这种状况下,野地还是可以规画为井字型的方块,然后把某些井字型内公田的收成,作为特定卿大夫的俸禄。
至于乡遂,因为城郭的范围小,所以近郭墙内外的土地面积就不大,不可能再分出多少乡多少遂。《周官》基本上是以战国后期大国的心态,去建立复杂而多层次的地方制度。甚至僖公时的鲁国,也比孟子时代的滕国大过20倍,因此《尚书?费誓》才会有「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干。…」的要求。后儒往往不考虑个别的背景差异,把这些文献混而用之,遇到互相抵触的地方,就牵强饰说,越讲越繁复,反而离真相越远。
其实孟子的重点,还是在于「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他希望当地尽量能自给自足,死徙无出乡。因为当时的城市经济已经萌芽,吸收不少农民往外移出,以往闭锁性的氏族社会,已逐渐失去规约农民的功能。在春秋初年,《诗经》内已不乏抱怨生活痛苦而企图迁移的心声,但有可能还是个别的事例。
到了战国初期,农村人力大量失血,迫使各地诸侯用「徕远民」的策略来挽救缺粮危机。从梁惠王问孟子:「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就可以觉察到这种趋势。孟子经常强调的「仁政」,也是以此为目标而发挥的,确实也能针对当时的弊病创议;他所说的「法先王」,只是作为包装的外衣而已。
后儒往往认为「井田制」的主体是「计夫授田」,这和《孟子》在此章所说的话并不吻合。因为孟子仅说:「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这是以「家」为单位,而以余夫之田作为补充;并未如后儒所说,规定多少岁始受田、到几岁要还田。当然,毕战当时应该也会「润泽」一些细节;其中有多少流传到后世,被吸收入后儒的「井田制」,正不易言。但我们确定,这一点不在孟子的原方案之内。
在周代的封建架构下,「授土」原是对诸侯受封的特定用语,如〈大盂鼎铭辞〉谓:「受民受疆土。」《左传?定公四年》也记载王室对康叔:「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不过后来对授受的用字,已不再那样讲究,因此在《孟子》也可以看到许行所说的:「愿受一廛而为氓。」这里的「受」字,显然已经是普通的用语。「授田」一词,并不是孟子「井地」理想中的专门术语,这和「井田」说中的几岁始受田,在观念上差别很大。
2孟子的管理思想
《孟子》中有些屡次强调的主张,可以视为孟子的基本思想。孟子似乎认为,良好的管理可以开源节流,所谓「劳心者治人」,取其担负管理重责之意。例如〈公孙丑上〉:「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
再如〈梁惠王上〉:「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这些论点,在在反映孟子注重管理的基本态度。
其实这种见解也不是孟子创发的,在孟子之前,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政,以敛粜之法为调济,取有余以补不足(见《汉书?食货志》卷24)。稍后,卫鞅也为秦孝公作了大改革。这些改革都诉诸有效率的管理,也都取得一定的成就。这方面孟子只能算是后辈。他较创始性的部分,是用「法先王」来包装他的管理方案。战国初期,有几个「明君」的确能以较完善的管理政策来改善民生,增加粮食生产使国力膨胀。当时手工业技术的急速发展,与商业的逐渐蓬勃,也让管理者有用武之地。
这对后世有重大的影响,例如《周官》就是在周公制作的包装下,所建立的一个庞大官僚管理系统。井田制在这种情况下被吸纳进去,还改得面目全非,让汉代的注释家伤透脑筋。后世若要仿效井田制的种种做法,其实最多只能在短期收效,长期的效果恐怕不佳,因为再有效率的管理,效果也是有限度的:当被管理者逐渐适应规范而发展出对策之后,管理的效果就会递减。
然而这种递减的效应,却没有机会在滕国显现,因为滕文公没几年就去世了。《孟子?公孙丑下》:「孟子为卿于齐,出吊于滕。」孟子在齐国也没有多少年,以卿的身分出吊于滕,所吊者恐即文公之丧,故文公在位很可能祇有6、7年。其所推行的新政,在他身后恐将不保。即使没有人亡政息,滕国不久即亡于宋。《战国策》卷32:「康王大喜,于是灭滕伐薛,取淮北之地。」估计其时间不会晚于295 BC。再不久,齐愍王灭宋,滕城归齐。再数年,燕将乐毅下齐70余城,滕国当然在内;这些变动会把滕文公的政绩(包括成效与后遗症在内)都消灭掉。到了战国末期,仅剩孟子为滕国规画的方案载于《孟子》书内;《周官》采之,其它托古改制者亦采之,因而滋生出多少不必要的纠葛。
3从井字的根源看井田说
一般多认为是由于共享水井,或是因为阡陌的形状像似井字,所以才名之为「井田」。孟子为滕国策画时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恐怕就是从「井」字的形状所得来的灵感。其实井字还有一些原始意义,却被大多数人忽略了。
1井字原义
在〔魏〕张揖的《广雅?释诂》中,有一条古训:「闲…臬井括…楥略,法也。」(见《广雅疏证》卷1上)。井有「法」之义,虽不见于《尔雅》,但在金文中却可常见。例如〈大盂鼎铭文〉:「命女盂井乃嗣且(祖)南公。」这里的井字有「效法」之意。井字也可作为名词,当「法则」解,如〈毛公鼎铭文〉:「女毋弗帅用先王作明井。」这个用法很快就被引申作为「刑法」,而且在汉初隶定的古书中,都被改写为「刑」字。如《诗?大雅?文王》有「仪刑文王,万邦作孚」、《诗?大雅?思齐》有「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都显示这个作为「效法」的原义,在春秋以前还很时兴。
据全广镇(1989)《两周金文通假字研究》(页203-8):「井」字与「刑」、「邢」等字,其古音声母虽远(「刑」、「邢」为匣母,「井」为精母),而韵同在耕部,故可通假。在《说文》中,「刑」字下有:「刑,罚罪也。从刀丼。《易》曰:“丼者,法也。”」《段注》:「此引易说从井之意。」其所谓《易》,不见今日《周易》之经传,疑为汉代所通行之《易纬》之一。此引文亦见晋司马彪之《续汉书?五行志》(现已成为《后汉书》之部份),与唐沙门玄应之《一切经音义》卷20,可能即录自《说文》。汉应劭之《风俗通义》则作「井,法也,节也。」(不见于今本,似逸,此为由《太平御览》辑佚之文)可见此义亦流传得相当广。
事实上,这还可以溯源到殷商甲骨文中的「井方」。考证的结果指出,这就是「邢国」(朱芳圃1972《甲骨文商史编》页 126考证,此「井方」乃殷之诸侯,殷亡为周所吞)。此外,还有些从井字衍生出来的意义,在隶定之后没有被改写为「刑」字,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周易?井卦卦辞》的「往来井井」。王弼的《注》释为「不渝变也」,这讲得有些含糊,但也可见井字可以有多种引申的意义。《荀子?儒效》也有「井井兮,其有理也」,杨倞的《注》则解释为「良易之貌」。这和下文的「严严兮,其能敬已也」相比,「严严」形容「其能敬已」的形貌,则「井井」应含「有规则」的意义。《周易》中的「井井」释作「不渝变」,与此意义也不违背,都是把井字当作动词用,作为「效法」原义的引申。
在西周初期武装殖民时代,统治者的主要作为是建造城郭封洫,封疆之内的田地经界还不是大问题。那是因为地广人稀,农业技术尚未发达,每家的耕作范围有限,暂时不发生耕地分配公平的问题。后来人口渐密,耕种技术渐渐进步,各家的田地彼此接壤,所以经界的画分就逐渐重要了。然而中国古代的数学,对几何图形的研究不够发达,形状不够规则的田地面积,不易准确估计。15到了春秋后期,在人口较密的地区,就有了田地经界规画的压力。
《左传?襄公25年》载:「甲午,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井衍沃,量入收赋。」显示已经开始对各类型的土地做整体规画。其中的「井衍沃」,大概就是把田地的经界,规范成较整齐的格式,方便估算面积。这里的井字,是「规则化」的意义。也因为这条「井衍沃」的记载,使我们明了当时「土地规画」,已成了一种施政方针。
到了滕文公时代,田地规则化的需求更加迫切,所以孟子才对「井地」的问题,发挥了一大篇「正经界」的议论,也因而使得「井地」成为一个特有名词。汉初隶定时,未把这个井字改写为「刑」字,反使它的本义隐晦了。
2丼与井
《说文解字注》第五篇下的「丼」字小篆,中间有一点,显示《说文》认为「丼」为井字的初形。《说文》对丼的解释为:「八家为一丼,象构韩形。…古者伯益初作井。」并认为中间那一点「象瓮」。然而,在李孝定(1965)编纂的《甲骨文字集释》内,甲骨文皆作「井」,中间没有一点。在已知的卜辞中,此字皆用于「井方」、「帚井」等处,都没有用来指涉水井。至于周代的金文,根据周法高(1982)编纂的《金文诂林》与《金文诂林补》,就区分为「井」与「丼」两形。井字在很多地方,可以通假作「刑」或「型」,也用来作为地名或人名。「井」和「丼」两字截然有别,但都找不到一种用法是指涉「水井」的。
根据全广镇(1989)《两周金文通假字研究》(页205)与吴其昌(1991)《金文世族谱》(卷2页5-6、卷1页18-9),中间有一点的「丼」,皆与姜姓之奠(郑)丼氏有关,例如曶壶之「丼公」、曶鼎之「丼叔」。中间无一点的井字,与「邢」字相通,受封者是周公之后,为姬姓,例如麦鼎之「井侯」。虽然在甲骨文卜辞与钟鼎铭文中,都找不到作为水井之用的井字,但是《说文》也确指,「丼」字是「井」字的初形。因此我们还不知道,究竟是在周代分化为2字,或是水井的「丼」在甲骨文里,本来中间就有一点,祇是因没有用在地名或人名上,所以才未在卜辞中留下记录。如果是后者,那有可能「井」字的原义就是「效法」或「规范」,并由此引申出「阱」、「刑」、「型」等字。
丼字如果是从井字衍申而来,本来或许是写作「汫」,从水从井。此字见于甲骨文,但不见于《说文》,在后来的《集韵》与《玉篇》中,此字解作「小水」,或假借作「阱」。可能是再由「汫」简化作「丼」,中间那一点并非如《说文》所说的是「象瓮」。这祇是个猜想,目前还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实或否证。(另参阅王书辉(2006)〈谈「丼」〉)
钟鼎铭文中有记载田产纠葛细节的文字,居然没有涉及水井,这有点奇怪。从甲骨卜辞可以看到,王室生活中的困惑都要卜问;凿井是否能成功,照理也应该卜问,可是并没有看到这类的记载。更奇怪的是,整部《诗经》一个「井」字也没出现过。《诗经?小雅?白华》有「滮池北流,浸彼稻田」,这类谈到雨水与旱灾的文句很多。甲骨文也有大量求雨的卜辞,但都没谈到水井。
所以我们大概可以确定:在西周之前,没有用过井水灌溉。我们也可以猜测,那时大概不会在田中凿井。百姓住宅之井,照理应该在房屋附近,取用水才方便,不必远行到田里挑。因此大约是要到战国时,凿深井的技术较成熟后,井水在灌溉上才逐渐有辅助性的地位,而且是以灌园为主。后儒谈论井田时,常设想八家共一水井灌溉,恐怕是从后世的生活习惯,往前作了错误的推论。
其实水井很早就存在了。根据宋镇豪(1994)《夏商社会生活史》记载,在河北蒿城发掘的商代遗址内,就有水井6口(页64)。但何以在《诗经》内没有水井的地位呢?《诗经》中有许多地方写到泉水,如《曹风?下泉》:「冽彼下泉,浸彼苞稂。」《邶风?泉水》:「毖彼泉水,亦流于淇。」《小雅?四月》:「相彼泉水,载清载浊。」公刘在迁移时:「逝彼百泉,瞻彼溥原。」「观其流泉,其军三单。」(《大雅?公刘》)文王对密人的警告:「无饮我泉,我泉我池。」(《大雅?皇矣》)诗人讥刺周幽王的秕政:「泉之竭矣,不云自中。」(《大雅?召旻》)
由此推论,当时贵族的饮用水多是泉水,百姓在有天然流泉可饮时,也不太愿意凿井。据许进雄(1995)《中国古代社会》,考古学者在西安的半坡挖掘到一个有40、50座房基的遗址,因处于泉源区,取水尚称方便,但并未发现有井(页312)。水井的初始功能,大概是用来当作通地下泉源的工具。然而浅井较不易维持水质洁净,《周易?井卦》初六爻辞「井泥不食」,就显示经常需要渫井;九五爻辞「井冽寒泉食」,表示寒泉誉上品之井水,是最吉的爻象。
3井字的历史意义
春秋中期以后人口密度增加,井水的饮用才逐渐普遍。郑国子产的新政「庐井有伍」,显然就是在因应这种新的需求。汉末刘熙《释名?释宫》第17说:「井,清也,泉之清洁者也。」那是在掌握深井技术之后才会有的看法。春秋时期的贵族大概都是饮用泉水,用民力开隧道取地下泉水,这种活水比静态的井水容易控制水质。《左传?隐公元年》载颖考叔劝郑庄公:「若阙地及泉,隧而相见,其谁曰不然?」可见隧而及泉并不是很难的事。到了孟子的时代水井已经普遍,因此就有许多与井相关的故事,例如瞽瞍使舜浚井,企图将他活埋等等。
现在我们了解,在西周以前水井并不普及。这也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解释,何以井田这个名词,要到孟子的时代才被普遍接受。因为即使在过去有类似井田的做法,也不会用「井」这个字来形容,因为井的观念是战国时期才普及的。春秋之前,井这个字完全没有「经界」,也没有「井田」的意义。我们要极力澄清的是:「井字田」和「井田制」是两回事。任何时代为了充分利用耕地,都可以把土地划成「田」字型或「井」字型,这由甲骨文中各种「田」字的象形写法,就以可明白(古时划分线的实体是封洫)。但井字型的耕地,和传说中的井田制(一种政治、社会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是不相干的。
4《左传》中的井与泉
要看春秋时期,人民对井水依赖的程度,有加强的趋势,最好由《左传》着手。
(a)井
《左传》里颇有对水井的描述,显示当时的水井已逐渐普遍。然而也可以看出,当时的水井还相当原始、相当浅。《左传》提到水井的部份,按时序可归纳出6项:
(1)〈宣公二年传〉:「狂狡辂郑人,郑人入于井,倒戟而出之,获狂狡。」那个郑人大概是车右,他在应战时跌下车,又踩到井口而落井。显然那个井并不深,而他也有盔甲保护,所以掉落后还有作战能力。而宋国的狂狡却太轻敌(或太仁慈),居然倒握戟柄,伸入井内想拉他出来。戟柄的长度不到一丈,可见井的深度大概也差不多。郑人抓住戟柄出来后,可能趁机夺了戟,反而虏获了狂狡。这次的战地在宋,井应在宋国。
(2)〈宣公十二年传〉:「申叔(展)视其井,则茅绖存焉,号而出之。」此事发生在楚灭萧之役。楚大夫申叔(展),先前对萧大夫还无社暗示:当楚军入萧时,要他藏入眢井以避难。所谓的眢井就是废井,废井可以躲人,可见不很深,或甚至是干井。萧是宋的附庸,井在宋楚之间,后来属楚。
(3)〈成公十六年传〉、〈襄公十九年传〉、〈襄公二十六年传〉等处都提到:军队作战时若需要空地,可以「塞井夷灶」。所填塞的井,是军队为了获得饮用水所挖的井(野战井)。春秋中后期战争规模渐大,估计每一方包括后勤人员在内不下数万人,饮用水就必须靠野战井,兵过即弃。为了要有平坦的地面供战车奔驰,以及有足够的空间让士兵列阵,弃井随即用土塞平。能在短时间内塞井,可见挖得不深。
(4)〈襄公二十五年传〉:「(前年冬)陈侯会楚子伐郑(东门),当陈隧者,井堙木刊。」意思是:郑国对陈国的举动恨之切骨,并以之为伐陈的口实。这显示郑国民间饮用井水已逐渐普遍,井若为陈兵所堙,当然会怀恨。同样地,在短时间内即可填塞大量水井,可见那些井并不深。
(5)〈襄公三十年传〉:「郑子产为政,使庐井有伍。」可见当时郑国的水井已多到需要管理。郑国人口密,地处中原,河溪水量夏冬涨落大,需要井水补充。
(6)〈昭公二十五年传〉:鲁昭公孙于齐,「先至于野井」。此处的「野井」应是地名,但是否因水井而得名,尚不可考。
以上是《左传》中关于井的记载,时间始于鲁宣公二年,已进入春秋中期。到了春秋后期(襄昭之际),民间的井水使用,在人口较密的郑国已渐普遍。再过几十年,井在鲁国也普及了,所以在《论语?雍也》里,有宰我设喻向孔子问难之言:「仁者虽告之曰:“井有仁焉。”其从之也?」
到了孟子的时代,离襄昭之际又过了两百多年,水井就更普遍,因此《孟子?公孙丑上》,就用大家听得懂的话说:「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来反衬「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或许是井水用得多了,地下水的水位较前降低,所以《孟子?尽心上》才举这样的譬喻:「掘井九轫而不及泉,犹为弃井也。」8尺为轫,9轫为72尺。孟子虽以此为譬喻,但亦能反映当时人的常识。9轫之深与春秋中期之井深不足1丈,变化甚大。
(b)泉
对春秋时期的贵族而言,泉水在生活中似乎相当重要,《左传》里提到「泉」的地方亦不少。
(1)〈隐公元年传〉:郑庄公阙地及泉,与母亲姜氏相见。
(2)〈文公十六年传〉:「有蛇自泉宫出,入于国,如先君之数。秋八月辛未,声姜薨,毁泉台。」据《公羊传》解释,「泉台」即郎台,在鲁都曲阜的南郊。「泉台」大概是因泉而筑。考其地望,其泉应该就是逵泉。
(3)〈昭公十七年传〉记载:楚国俘虏吴国之乘舟余皇,严密看守。「环而堑之,及泉。盈其隧炭,陈以代命。」楚军掘壕沟深可及泉,在隧道中满置木炭以除湿,并在内列阵,显示掘隧道通泉在当时并非难事。
(4) 此外,《左传》中地名为某泉者,多因泉而得名,姑举数例:
逵泉 ─ 见〈庄公三十二年传〉,位于鲁国曲阜南郊。据杨伯峻(1982)《春秋左传注》(页254)引述《清一统志》,谓其泉水中有石,如伏鼋怒鼍。
翟泉 ─ 见〈僖公二十九年传〉,位于洛阳。《杜注》:「大仓西南池水也。」
华泉 ─ 见〈成公二年传〉。齐师败于晋,齐国之车右丑父假冒齐顷公,令顷公往华泉
取饮而逃脱,可见该地以泉为名。华字则可能来自华不注山。
蚡泉 ─ 见〈昭公五年传〉,为鲁地。《公羊传》作「濆泉」,而以「涌泉」释之。显
然由泉水得名。
从这些引述,可见春秋时期泉水普遍,以泉为名之地相当多,尤以齐鲁与成周附近为甚。泉水应为当时饮用水之上品。当时已知地上之涌泉来自地下,故亦称地下水为「泉」或「黄泉」。故郑庄公可以阙地及泉、楚军掘壕沟其深可以及泉;而掘井祇是通达地下泉源的管道,这可从孟子的话得证:「掘井九轫而不及泉,犹为弃井也。」
(c)余论
《今文尚书》28篇内,完全没有「井」字,伪《古文尚书》也祇有〈毕命〉篇内,有一句「弗率训典,殊厥井疆。」(宋)蔡沈《书经集传》解释为:「其不率训典者,则殊异其井里疆界,使不得与善者杂处。」伪《古文尚书》出现于晋代,「井疆」的名称,完全是后代人心中的制度,伪造者不自觉地漏了底。
从这里也可以推测,在西周至春秋初期之间,统治者所颁的文告与典礼记录,不会用到井字。此外,在殷商甲骨文与周金文中,「井」字未见作「水井」解的。还有,我们在《诗经》与《尚书》内,也都看不到井字。这几件事共同指出一项事实:在西周之前,水井不像后世那么重要。从上面的讨论得知,要到春秋中期人口密度大增后,水井的重要性才渐显露。另一方面也因而确知,泉水在西周以前是饮用水的主要来源,尤以贵族为甚。16
4综述与结语
1综述
孟子与滕国君臣的问答,到底制造了甚么谜团,让两千多年来的饱学之士都转不出来?我们可以归纳出下列5个问题。虽然在正文里已经尝试回答,但为了能更清晰地综述,我们把相关的答案归纳在各个问题之下。
(1)孟子回答滕文公问「为国」的第一段话里,除了一些原则性的,如「民事不可缓也」、「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以求「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之外,主要是一段关于三代税赋制度的传说。似乎孟子自己也不十分清楚这些制度的细节,还要引用龙子的话与《诗经?小雅?大田》的句子来补充。到底他对哪些话较有把握?哪些是仅凭猜想呢?
我们的回答是:孟子对三代税赋制度的了解,也许比同时代的人稍多一些,可是离完整还远。他较有把握的片段,似乎是「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惟助为有公田」,以及他对「助」与「彻」的解释;这些都是他特别提出来讲的。另外,他引龙子的议论,作为他认同助法的根据,他对议论中的叙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显示他是赞成助法的,这是属于「较有把握」的部分。他对其他事情的叙述,把握就少一些,尤其是他对〈大田〉诗中「公田」的理解是错误的。这使得他对原来所相信的「周人百亩而彻」,也产生了怀疑。他说「虽周亦助也」,祇是提出心中的疑问,并不是他的结论,因为这和他所认同的助法之优点并不抵触。
(2)在同一段内,孟子并未提出「井地」的字眼;而在之后的第二段内,滕文公却主动派毕战向孟子问「井地」。是否滕国君臣已先知道井地这个观念,而仅向孟子请教具体的办法呢?孟子用「经界不正,井地不均」作为他的回答总纲,这是要传达甚么讯息呢?毕战所问的井地,与第一段内的赋税有甚么关系呢?
我们的回答是:滕文公派毕战向孟子问的井地,是土地规画的方针。「井」字在此应作「型」字解。滕国的田地因受战祸与兼并的破坏,经界不够规则,导致面积无法准确计算,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孟子用「经界不正,井地不均」作为回答的总纲,正是针对此问题,提醒滕国君臣要及早整顿,不要让「暴君污吏」去「慢其经界」。当时人口的增加,已造成各家的农田接壤,破坏了以前的经界。同一时期,因人口外移所造成的农村失血,可以抵消部分人口的增加效应,这正是整顿经界的好时机。
井地与赋税的关系是间接的,因为孟子认为「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在他心目中,赋税问题的解决,显然是以「正经界」为先决条件。
(3)孟子在第2段所描述的「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为何讲得那么笼统?毕战听到这段话后,真的就能自行补充细节吗?他有没有继续发问?若有,何以没有记录?
我们的回答是:孟子所策画的办法(「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是针对滕国地势平坦而小面积的特性所设计。滕国独特的情况,当时大家都知道,无须多讲。反而是后代的人,在事过境迁之后,没有考虑到滕国的特殊背景,才会产生误解。若能把当时的背景考虑进去,就可以发现孟子的话已经相当清晰明白。孟子的方案已经把「野」、「国中」、「圭田」、「余夫」都照顾到了,其余细节已不会造成很大的不公平,可以放心让滕国君臣自行决定。毕战有把握在孟子方案的精神下补充细节,所以就没必要多问。
(4)孟子说的「请野九一而助」,何以与他在第一段所认同的「什一」不一致呢?有没有「托古改制」的成份呢?
我们的回答是:孟子说的「请野九一而助」,是因为「正经界」的井地方案,如本文的图(a)所示,是切成9块,只能「九一」,无法兼顾到「什一」的原则。由此可知,孟子所着重的是「正经界」。在此前提下,能够实行「莫善于助」的赋税制度,当然就更理想。
与战国后期的诸子相比,孟子的井地方案理想中,托古改制的成份不多。他所引的「古」大多有所传承,就算有错,也是当时儒家共有的错。儒家对「古」有相当一致的认识,孟子无须、也无法自己托古。他所叙述的三代税制,在战国初期流传过,即使非常不完整,也可能代表当时对此问题的较好信息。孟子显然了解这些传说的不完整性,只好加进自己的猜想。如果他真的在托古,为甚么不托得更完整一些?
(5)在《孟子》书中,我们可以发现孟子对所坚持的原则,会向不同的对象一再地推销。然而,田地与税赋这么重要的方案,何以在《孟子》中仅此一见呢?他心目中有没有完整的草案呢?或仅是为了滕国的特殊问题,所做的临时发挥?
我们的回答是:「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是孟子针对滕国特殊情况所做的个别建议,而非应该坚持的普遍性原则。方案背后的精神,是在「取于民有制」,这才是他所坚持的原则。在规画方案的同时,他并没有忘记推销「民事不可缓也」、「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等配合措施,这些更是他所坚持的原则。孟子是感于滕文公的知遇,才针对滕国的情况作此策画,可见他心中并没有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草案。这是个特例,在《孟子》中仅此一见。梁、齐等大国的客观条件较为复杂,孟子当然不会冒昧提出同样的方案。甚至在鲁或在宋时,因为得不到君主的信托,他也没有提过任何方案。由此可见,所谓的井田制,其实是后人企图将孟子井地方案的外壳,在过度一般化之后,推广运用到更广泛的地区,未必掌握到孟子当初的基本精神。
2结语
现在不妨检讨一下,历来对上述5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战国时代离孟子最近,他们对当时背景的掌握应该没有问题。可是战国后期至汉初,托古改制风气最盛行,学者们因而以为孟子也是在托古改制,祇是说得不够详细而已。于是凭一己的理想,将《孟子》中的记载扩大渲染,误导后代读者以为那真是先王的遗制,是孟子所祖述的,此事尤以《周官》为甚。由西汉中后期到魏晋,那些说法所产生的问题就逐渐浮现。儒者花了很大精力,来弥缝前人对井田制说法,把那时已显得若有若无的传说,加上诗书中扯得上关系的一言半句,作为「解经」的根据。
结果是越解释越臃肿,害得唐宋以后的学者,也陷在此漩涡中无法自拔。仅少数学者如宋朝的朱熹,看出孟子此处「制度节文不可复考,而能因略以致详,推旧而为新,不屑屑于既往之迹。」(见他在《孟子章句》中为此章所写的按语)朱熹作了较合理的推论,启发清代干嘉学者,逐渐扭转这项积重难返的趋势。
干嘉学者的努力,已部分澄清历来经学家最纠缠不清的问题,而欧美日本的史迹与学说,也开始让国人有更宽广的眼界。梁启超所涉及的外务太杂,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并没有太多贡献。五四以后,胡适、顾颉刚、季融五等人,继干嘉遗风,对以往的经学抱怀疑与批判态度,对井田制的疑点当然不肯放过。上面综述的5个问题,他们也大致意识到了;对这5个问题个别的解答,也偶尔有说对的。可是,一般而言,破坏有余建设不足。例如胡适在《井田制有无之研究》(页50)说:「孟子的文章向来是容易懂得的,但是他只配辩论,不能上条陈。他这几段论田制的话,实在难懂。」其实孟子并非在「上条陈」!他的话也讲得够清楚,毕战显然听得懂,所以才没再发问。祇是后人没有考虑孟子与滕国君臣问答的背景(而这些在当时是不需讲明的),才会觉得难懂。
另一方面,朱执信他们多少会感觉到,井田的传说有助于推介国外某些政经理论(例如原始共产社会)进入中国,故倾向于辩护传统的说法。然而经过这次辩论,疑古的风气已开,对日后解答井田问题的进展有帮助。尤其是日后大部分对井田的辩论,都知道要回归到《孟子》。
钱穆对人口问题与井田的关联,已经讲得很清楚,他对第1个与第5个问题的答案也与我们相近。齐思和对第3与第5个问题的突破,最有贡献。陈瑞庚已经注意到第2个问题的「井地」名称,他对第1个问题的处理也算正确;然而他对第5个问题的答案却错了,因而影响他对3、4个问题的处理。木村正雄比较接近第3个问题的解决。方清河对第1、第3、第5个问题的解答都有心得;可惜他对井地的意义解释得不很成功,对孟子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也分析得不够透澈,有点功亏一篑。我们在前人的成就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有效地否证井田说这个重要的公案。
与李怡严合着,原刊于《新史学》2002年12月第13卷4期
6《盐铁论》的臆造问题
1前言与摘要
1996年12月号第14期的《中国文化》,刊载了赖建诚的〈《盐铁论》的结构分析与臆造问题〉,此文于1998年重刊在他的一本文集《绿野仙踪与中国》(《三民丛刊》第186号)。这篇文章提出一些合理的怀疑,但也引发可以再辩驳的议题。本文从其它角度,提出不同的证据与说法,一方面和赖文的论点相辩难,二方面希望能引发不同的讨论。这个题材或许仍无定论,但总是一个值得辩解的公案。
以下略述赖文的论点旨要。此文把《盐铁论》内59篇的内容,以篇名为单位分成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意识思想、匈奴问题、相互讥讽等六类,制表分析后得到一项结构性的观察:谈论经济问题的篇数只占12%左右,而与意识形态争执(儒法对立)相关的篇数最多,将近全书的三分之一。然后根据这个结构分析表,列举四项理由,说明《盐铁论》的42-59篇有可能是桓宽所拟,而不是根据会议实况推衍增广的。
全书60篇内,除了〈60杂论〉是作者桓宽的「跋」(记载编着此书的经过、参与者、以及桓宽对盐铁会议的人事评论),其余59篇大约可分成两个阶段。第1-41篇可称为本论,因为主题是在争论是否要「罢盐、铁、酒榷、均输」(〈01本议〉);到了〈41取下〉所得到的结论是:「请罢郡国榷沽,关内铁官。」皇帝(一说是丞相)批准了这项结论,所以主题到此告一段落。
依姚鼐的见解:「...42篇以下,乃异日御史大夫复与文学论伐匈奴及刑法事,此殆尤是桓之设言」(《惜抱轩全集》笔记卷七〈盐铁论〉)。这句话说明两件事:(1)42-59篇的主题,移转为匈奴与法律问题,与盐铁本议无涉,所以是「余论」而非主论;(2)这18篇是桓宽臆造的。主题转移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这18篇内国防问题占11篇、刑法问题与意识思想问题(如〈56申韩〉、〈58诏圣〉)占7篇,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全未涉及。
桐城派文学大师姚鼐
42-59篇是否为桓宽臆造,则较易引起争辩。姚鼐的论点出自他的《惜抱轩文后集》卷二〈跋盐铁论〉。姚鼐批评《盐铁论》冗长不实:「其明切当于世,不过千余言,其余冗蔓可削也。...(桓)宽之书,文义肤阔无西汉文章之美,而述事又颇不实,殆苟于成书者与!」17。冗长的部分,读此书的人大都有同感。而不实的部分,姚鼐的证据是:〈42击之〉的开头说,「贤良、文学既拜,咸取列大夫,辞丞相、御史。」姚鼐认为西汉的贤良与文学,很不容易被取列为大夫,证据是:「按汉士始登朝,大抵为郎而已,如严助、朱买臣对策进说,为中大夫,乃武帝不次用人之士,岂得多哉?昭帝时,惟韩延寿父死难,乃自文学为谏大夫,魏相以贤良对策高第,仅得县令,其即与此对者,固未可决之。要之,无议盐、铁六十人取大夫之理,此必宽臆造也」。他的论点是:文学朱买臣能当上大夫,是武帝破格取用,贤良魏相对策高第,也只能当县令,参加盐铁会议的六十多位文学与贤良,怎么可能「咸取列大夫」?
赖文提出四点理由,推测42-59篇是桓宽臆造的。第一是双方代表人物方面的问题。如果是官方的正式会议,怎会在42篇开头说「辞丞相、御史」,而只剩文学、贤良、大夫三方?42-59篇中的主要对话者,是大夫与文学双方,但到了〈55刑德〉倒数第二段,御史竟然出现了,之后的〈56申韩〉、〈57周秦〉、〈58诏圣〉也都是以御史主问,由文学应答,到了〈58诏圣〉的最后以及〈59大论〉时,才又由大夫主导。这和〈42击之〉所说的「辞丞相、御史」不合:既已辞御史,为何御史又出现?此外,贤良在42-59篇中全未出现。总之,御史实未辞,而贤良虽未辞,但亦未赞一词。若说这是官方的会议,在形式上也奇怪;若说是桓宽臆造,也不无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