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 年12 月23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
三条,对租赁合同的内涵作了如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
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
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
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者时,租赁
合同对新的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
方承租使用,但必须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关于收取租金的标准,法律上没有
明确,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