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中,对承租方和出租
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属于承租方的责任有: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
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或进行非方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
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属于出租方的责任有: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
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
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融资租赁中经济担保是必不可少的。经济合同的担保,是双方当事人为
了保证经济合同的切实履行,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促
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满足他方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由它所产生的法律关
系,与原经济合同关系是相互依存的。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是采取信用担保方
式,是由具有法人资格和经济实力的单位,以自己的信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关系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履行合同的担保。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
章第十五条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
赔偿损失的责任。
□融资租赁活动应遵守的法律原则
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牵涉多边、复杂的业务关系,必须在一定的法律范畴
内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各当事人一般应遵守以下法律原则:
(1)参与租赁活动的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2)订立租赁会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政策的
要求,尊重社会公德;
(3)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某些条款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纠纷不
能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
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
不服,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3 天起15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
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融资租赁的税务与保险
□融资租赁的税务
我国从80 年代初创立现代租赁业务以来,为使融资租赁充分发挥对企业
的技术改造作用,在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对租赁事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做法
的基础上,制定了财政、税务、海关等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租赁业的发
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区别不同的类型和经
营方式,实行不同的税收规定。
1.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租赁公司
为鼓励外国公司在我国直接开办租赁业务,在税收上给予如下优惠:
(1)鼓励直接投资办租赁企业。凡同我国公司或企业举办合资经营的租
赁公司,合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开设的租赁企业,企业
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外商投资额超过500 万美元,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
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将经营企业分得利润汇出时,免征按汇出额应纳的所得
税。
(2)鼓励外商以租赁方式为我国企业融资,提供先进设备。对未在我国
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将其设备租给我国企业使用,
其所收取的租金,可视同提供贷款所得利息,并得到以下减免税优惠:
①外国租赁公司凡在199O 年以前以租赁方式向我国企业提供设备的,对
其所得的设备租赁费(扣除了设备价款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按减10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②如果外国租赁公司能提供足以证明其出租设备的资金来源是由其本国
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证明和支付利息的凭证,其利息支出可以在扣除租赁
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再给予扣除,并按其余额征收所得税。如果不是对方
国家提供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等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
供贷款银行利息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也按前面情况处理。
③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方式向我国企业提供设备,我国企业以产品返销
或交付产品等补偿贸易方式偿还租赁费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国内租赁机构的税收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租赁企业实行投资优惠,但财政部“关于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
构经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利息收入
和手续费收入。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租赁设备的租期应参照国营企业各类固定资产折
旧年限确定。允许企业租入的设备加速折旧3O%—50%,与国外的优惠方法
类似。这种优惠意味着租赁设备折旧期缩短,每年摊提折旧额加大,企业增
加生产成本,减少盈利,国家也减少了企业近期上缴的税收,使企业有了支
付租金的来源,得到实惠。
财政部关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来源的规定中对支付租金的财务处理办
法,实质上也体现了对租赁业税收的优惠。因为从规定的任何一项来源中支
付租金,最终都增加生产费用,减少了企业当期利润,从而也减少了向国家
的纳税额。
我国海关总署对企业以租赁方式引进技术设备应缴纳的关税也有一些优
惠规定。例如:
(1)承租人可以选择按货物的到岸价格一次交纳或按分次交租金分次交
纳关税。
(2)租赁与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相结合的,可以用所得的加工费和生产
的商品偿付设备租金,对该项租赁或租借进口的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
商税。
1983 年3 月1 日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又联合决定: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
引进的先进技术以及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随附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
工商税。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
仪器和设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税等。
总之,我国目前对租赁业务的征税,贯彻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
从简的原则,为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融资租赁的保险
1.租赁保险的作用
对租赁设备的保险是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受经济损失的一种手段。租
赁项目在编制概算时,即须考虑保险的因素。通过保险可以将不定的损失转
化为固定的费用,保险费支出可列入成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就能及时得
到保险赔偿的弥补,保证租赁经营的顺利进行。
2.融资租赁一般需要投保的险种
(1)货物运输保险。凡进口的设备,在一开始就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同时,在签订进口设备订货合同时,应订明采用离岸价格或货价加运价格条
件,并根据进口设备或器材的具体情况,及时在国内选择投保平安险,水渍
险或一切险。
(2)财产保险。对租赁期间的财产,在运抵生产所在地时,应立即投财
产保险;并可附加盗窃险,也可以投保财产一切险。在此基础上,必要时还
可加保机器损坏险和营业中断险。
(3)运输工具险。租赁财产包括有汽车、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则须分别
投保机动车辆险或船舶险。机动车辆还应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4)设备安装、建筑工程险。租赁业务如果涉及新建或扩建项目,在施
工期间应由工程所有人或负责人参加投保,也可联合投保建筑工程险或机器
设备安装险。
3.融资租赁保险期限
保险期是自交纳保险费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时止。如果由承租人投保,
应在租赁期内按期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以保持保险单在保期内生效,并
应向出租人提示缴保险费的收据;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间撤销保险。
4.保险金的索赔
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和
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论由哪一方投保,都应向出
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经保险公司检验鉴定后出具报告,由当事人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由出租人领取,出租人可将承租人为修复租赁设备
或更换与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等正常支出的款项从保险赔偿金
内扣付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所支款项超出赔偿金由承租人负担;如果租赁
设备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保险赔偿金应归出租人扣抵应收租金
和损失,不足时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
六、融资租赁的形式
租赁机构可根据承租人不同要求及其本身的融资、融物能力,采取相应
的形式。融资租赁机构在办理租赁业务中,有如下几种形式。
□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又称自营租赁,是融资性租赁业务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融
资租赁机构根据承租人的申请,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向国内外厂商购进用户
所需设备,租与承租人使用。租期一般定在3 年以上。租赁期间,产权属于
出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按设备残值向出租人支付产权转让费,取得设备
所有权。承租人用租入设备所提取的折旧和新增利润等支付租金。租赁设备
的维修、保养及保险由承租人负担。租赁期内有关各方不得中途解约。
直接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如图2.1。
□转租赁
转租赁是融资租赁机构同时兼备承租人和出租人双重身份的一种租赁形
式。当承租人向融资租赁机构提出申请时,银行融资租赁机构由于资金或设
备等方面的原因,可先作为承租人向国外其他租赁公司或厂家租进用户所需
的设备,再转租给承租人使用。转租赁实际上是为一个项目作两笔业务,签
订两个租赁合同,分别建立租赁关系。其租金一般比直接租赁要高。中间融
资租赁机构作为承租人向出租公司支付租金,又以出租人身份要最初申请的
承租人收取租金。两次租金的金额有一定的联系,但不完全相同;转租期与
租入期也不完全一致,由中间融资租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转租赁还专门规定,中间融资租赁机构承祖的设备必须专门用于转租他
人使用。设备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或法律关系。
图2.2 转租赁操作流程图
□回租租赁
回租租赁是在企业急需筹措资金用于新的设备投资时可以先把自己拥有
的设备按现值或净值卖给融资租赁机构再作为承租人向租赁机构租回原设备
继续使用,并按期向租赁机构交付租金。
回租租赁实际上是一种紧急融资的方式。作为租赁物体的设备就是企业
在用设备,未作任何转移,其销售只是形式而已。承租人既保持了原有设备
的使用权,又能使这些设备所占用的资金转化为增加其他设备的投资的资金
需要,使企业固定资产流动化,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便于企业转移投资,
调整产品结构。
图2.3 回租租赁操作流程图
□衡平租赁
衡平租赁又叫杠杆租赁,是由融资租赁派生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租赁
方式往往是当出租人不能单独承担资金密集型项目例如飞机、船舶、勘探和
开采设备等的巨额投资时,以待购设备作为贷款的额外保证,从银行、保险
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购买设备的60%—80%的贷款,由出租人自
筹解决20%—40%。这种业务一般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和若干个协议,情况复
杂,手续繁琐。出租人购进设备后,租与承租人使用,以租金偿还贷款。
□综合租赁及其他租赁形式
这是租赁与合资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产品的返销等贸易方式相
结合,由承租人以产品偿付租金的租赁形式。
此外,还有委托租赁、代理租凭、合办租赁等形式。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在自营租赁的基础上,因为承租人在异地,委托他
人直接办理代办手续及管理的一种租赁形式。
代理租赁是融资租赁机构接受其他租赁公司或厂商的委托,作为代理人
接受承租人的申请,并按照委托人的条件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这种形式的
租赁物件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后租与承租人,并代理履行租赁合同执行的义
务。
合办租赁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出租人商定,共同出资办理祖赁项
目。经出租人代表办理具体租赁手续,负责监督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并按
商定金额定期给参加出租各方划出其相应的租金。
图2.4 衡平租赁操作流程图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
金融信托
信托是人们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委托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信用关
系。
一、金融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信托的含义
信托即信用委托的意思,是人们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委托形式建立
起来的一种信用关系。具体地说,是信用托付机构凭借自己的信用,接受他
人的委托,代为经营管理财产或办理一定的事务,为指定人谋利益的一种行
为。
信托行为的成立,一般应有三方面的当事人,即委托者、受托者和受益
者。委托者是指拥有信托财产的人,他们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他人管理和处
理,并提出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受托者是接受委托的中间人(即信托机构),
它根据委托者的要求,按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受益者则是
指享受信托利益的人。通过信托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可能是属于委托者自己,
也可能是归第三者,通常我们称前者为自益信托,后者为他益信托。委托者、
受托者、受益者三方之间围绕着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信托关系。
信托按其具体对象不同,可划分为商业信托和金融信托两大类。所谓金
融信托是指金融信托机构凭借自己的信用,接受拥有资金或财产的单位或个
人的委托,代为经营管理,为指定人谋取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以信用
为业务基础,以货币资金和财产为经营内容,它既是一种信用方式,又是一
种财产管理制度。
□金融信托的实质和特征
金融信托其经济实质是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等各方关系人之间的一
种经济关系,或称作财产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包含着各方关系人应有的权利
和义务。
金融信托,作为一种独立的信用方式,其具有的特点是:
(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必须是该项财产
的所有者或支配者,受托人才能接受这项信托,信托行为才能成立;否则不
能成立。
(2)信任是信托的基础。金融信托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充分信任的
基础上。财产的所有者,相信金融信托机构有能力去运用其财产和有保全其
财产的信用,才会去委托;受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任,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
生。
(3)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享受信托的
利益。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其信托财
产,而不是为了受托人本身的利益。为了保证受益人充分享有信托利益,受
托人必须信守信托合同、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4)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信托收益,信托机构不承担损失风险。信托
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就经营管理的
实际状况做出核算,得到的收益归受益人享受。如果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
人负担,信托机构在本身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并可向受益人
或委托人索取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补偿非因受托人的过失而出
现的损失。
(5)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一项信托行为的发生,一般涉及到三方面
的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
时候受益人不止一个。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和受益人多方发生多
边经济关系。
□金融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1)信托机构是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或融资的主体,起
直接金融的作用;银行信贷的主体—银行本身并不需用资金,而是充当信用
中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或暂时不用的资金集中起来,转交给需用者,起间
接金融的作用。
(2)信托业务经营的对象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除货币资金外,还有动
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债权等,形式多样;银行信贷经营的对象为货币,
形态单一。
(3)信托有财务管理、金融和信用服务等多种职能;银行信贷只有信用
中介的金融职能。
(4)信托是多边经济关系,信贷是双边经济关系。
(5)信托的经营收益归信托的受益人享有;银行信贷的经营收益归银行
本身享有。
(6)信托的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不承担经营风险;银行信贷银行自
身要承担经营风险。
信托与银行信贷也有相似的地方:
(1)信托存款与银行定期存款在方式上虽有差别,但根据期限的长短以
利率计算收益则相似。
(2)信托资金运用上的信用贷款投放与银行贷款并无大的区别。
二、金融信托的职能和作用
□金融信托的基本职能
金融信托的实质和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以下职能:
1.财务管理职能
财务管理职能是金融信托的基本职能,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办理各
种信托业务,为资金和财产所有者提供有效的管理和广泛的服务。在信托业
务过程中,金融信托机构只能按照委托者的意愿进行管理和经营。如:金融
信托机构接受企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向其基层单位发放委托贷款,信托机构
不仅要按受托单位的要求,审查借款单位的偿还能力、担保人的信用和照约
定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去发放贷款;还须监督贷款的使用,考核其经济
效果,并到期督促借款人还清本息。信托机构执行的是社会性的“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任务,所以说,信托业务具有财务管理的职能。
2.金融职能
信托的金融职能,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办理自身业务过程中所起到的
融通资金作用。金融信托业务由于其经营对象复杂多样,业务范围广泛,经
营方式较为灵活,因而在办理受托业务过程中,发挥着筹集和融通资金的重
要作用。金融信托的融资方式灵活多样,有间接融资,也有直接融资,有直
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也可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
3.信用服务职能
信用服务职能,是指金融信托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各种与金融业务有关的
服务,如代办企业单位发行股票、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信用签证、经济咨
询、代保管、代办会计事务、充当投资顾问,等等,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金融服务项目将越来越多,信用服务职能的地位将更显突出。
□金融信托的作用
关于金融信托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为支持不同经济成分对资金和信用的需求,开辟了筹资、融资的新
渠道,提供了新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千家信托投资公司以信托存款、
委托存款、代理业务、发行股票债券、引进商业贷款等多种形式筹措国内外
资金,信托资产总额已逾千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以灵活的方式和简便的
手续,解决企事业等单位合理的资金需要和急难问题,优先支持了能源交通、
原材料、出口创汇、科技进步和优质名牌。
(2)促进了金融改革,打破了银行对金融的垄断。信托的兴办,突破了
银行信贷一些过时的老框框和单一的信用方式,促进了金融改革。例如,信
托投资机构先试行开办的单位定期存款,买方和卖方信贷、补偿贸易贷款等
业务,以前银行不办理,通过金融信托机构试办后,促进了银行开办和推广。
(3)为单位、个人理财,提高资金效益,信托机构举办委托贷款和委托
投资业务,为主管部门和单位代管财务,解决了借出单位资金拨出后无力监
督、资金难以收回的问题,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借出单
位增加了资金的安全感。同时也促进了基层单位加强经济核算。金融信托机
构接受个人的信托事项,为其解决本人难以管理和处理的财务问题。如,执
行遗嘱、生前监护、代理投资等。
(4)沟通横向联系,促进经济协作。信托是最理想的联系纽带。信托的
多种功能和灵活多样,使它具有沟通横向联系、促进经济协作的能力,为跨
地区、多方面的合作牵线搭桥。例如:信托机构承办异地补偿贸易委托贷款
和投资,促进物资和技术的交流,协助经济中心城市的资金,技术向内地转
移,支持内地生产。同时经济中心又可从内地取得本身紧缺的产品和物资作
为补偿。
(5)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桥梁。我国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通过
中外合资、合作生产、三来一补、融资租赁、商业贷款和在国际金融市场发
行债券等多种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出口创汇和科技进步。
(6)为社会提供广泛的、多样化的服务。信托以其多种职能和丰富的业
务内容为社会各界提供广泛的、多样化的服务,以多边经济关系和多种手段
扩大了信用中介,使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交替为用,与银行信贷相辅相成,
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三、金融信托机构和业务内容
我国当前的金融信托机构,大体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各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部。其中信托公司是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一些专业银
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报批成立,是我国
信托业的主体,不仅机构众多、资金充足,信托业务量也大,人员素质和经
营管理都较好。
第二类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国务院直接领
导,为集生产、技术、金融、贸易、服务等于一身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金融
信托是其中的一个业务内容;还有地方政府设立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按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报批成立。
第三类是部门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也按《管理暂行规定》报批成立,
如:财政部设立的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外经部设立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投资公司,工商联设立的爱国建设公司,侨委所属的华侨投资公司等。
此外,一些中资联营和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如中国租赁公司,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也兼营金融信托业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规定,信托投
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咨询和其他代理业务。
1.信托业务
(1)信托存款;
(2)信托贷款;
(3)信托投资;
(4)单位资金信托;
(5)公益金信托;
(6)劳保基金信托;
(7)财产信托;
(8)个人特约信托;
(9)遗嘱信托。
2.委托业务
(1)委托存款;
(2)委托贷款;
①一般委托贷款。
②专项委托贷款。
(3)委托投资。
3.代理业务
(1)代理发行股票、债券;
(2)代理催收欠款;
(3)代理收付;
(4)代理资产保管;
(5)信用签证及履约担保;
(6)经济咨询;
(7)客户介绍;
(8)代办会计事务;
(9)代办和代理保险。
4.兼营业务
(1)金融租赁;
(2)证券业务;
(3)房地产开发;
(4)国际融资性租赁项目下的进出口业务。
5.外汇业务
在以下的章节里,我们将就金融信托所包含的一些主要经营业务——委
托、信托、代理和咨询业务进行介绍。融资租赁业务虽然也是各信托机构的
一项主要业务,但因其不属于金融信托业务,所以在这里不再介绍。
四、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是在特定的资金来原范围内,由金融信托机构办理的存款。
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范围、期限档次和利率,场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公布
和调整。
□信托存款对象和范围
我国信托机构吸收的信托存款一般属于企事业、机关团体、科研、文教
等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预算外资金等,根据1986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信托机构办理的信托存款的范围只
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2)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3)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
(4)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5)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在上述规定中,其第一项,是指财政部门的可有偿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第二项,是指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可自主支配和有偿使用的资金,如经费节
余、“拨改贷”资金、统筹的各种专用基金等。第三项,是用于职工病、退
休、待业、伤残等情况下支付各项费用的准备金。第四项,是指各种社会学
术团体、群众团体、福利机构为了进行学术活动,兴办福利事业及其他有益
于社会的活动而接受的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捐赠形成的基金。第五项是指
科研单位在科技开发创收中用于科技发展的基金及科研事业费的节余部分。
□信托存款的办理手续
(1)客户提出存款要求,并说明存入金额(信托存款的起点金额一般为
1 万元)和期限(通常存期为1 年以上),经金融信托机构经办人员审查、
其资金来源确属规定范围后,向领导汇报。
(2)由金融信托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与存户签订《信托存款协议
书》(见表3.1)。
(3)存户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信托存款帐户,并决定是否凭印鉴支取;
如凭印鉴支取,须预留印签。
(4)存户将款项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或提交转帐支票通过银行划
款。
(5)存款入帐后,金融信托机构向存户开出定期信托存款证书,即存单,
从款项入帐当日开始计息。
(6)存户到期提取存款时,交回存单(如凭印签支取,应凭原印鉴核对
无误),由原收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回原帐户,或向存户开出转帐支
票。存款于转出当日止息,存款协议同时终止。
(7)存款到期,如存户要续存,可办理续存手续。具体做法是,将原存
单交回,由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存户重新确定的存期开出新的存单,并从续存
日起按新的存款期限档次的利率计付利息。
(8)在存款定期内,信托存款的存单不能流通、转让,同时存款也不得
提前支取。如遇存户急需用款,可以办理提前支取,利率按银行活期存款计
付;也可将存单作为抵押,向金融信托机构申请临时贷款。
表3 . 1 信托存款协议书
( )信存字第 号
协议人(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托投资公司
经济性质全 民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经甲、乙双方商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甲方以自主使用的_________资金_______万元存入乙方,在转入乙方
帐户后由乙方签给________号信托存款定期存单,存取款项一律通过转帐结
算。
2.存期定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 月日止(包
括起止日)。
3.存款年利率为____‰。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相应进行调整,分段计息。
4.存款未到期,甲方如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可凭存单向乙方申请办理
抵押贷款或贴现业务。提前支取存款,均按实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存款
到期未办转期,超期按活期计息。
5.甲方在存款时交乙方预留印鉴一份,存款到期甲方持乙方开给的存单
并加盖预留印鉴方能办理提款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副本_____份,由有关 存
查。
7.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定协议,共同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五、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金融信托机构运用吸收的信托存款、自有资金和筹集的其
他资金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戳的对象和条件
金融信托机构信托贷款选择对象可不受专业银行分工范围的限制,比较
广泛,这是由机构本身特点决定的。凡工业、商业、交通、物资、建筑、外
贸行业的企业、服务性企业、科研单位、三资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等,确有
急需、用途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均可作为信托贷款支持的对象。
信托贷款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手续;
(2)内部管理制度和财会制度健全;
(3)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具有一定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
(4)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还款能力;
(5)在银行开立有帐户。
□信托贷款的基本形式
信托贷款按其资金性质划分,分为临时周转信托贷款和固定资产信托贷
款两种。
1.临时周转信托贷款
主要包括: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临时增加的短期周转资金贷款和企事业
单位其他用途正当,还款有保证的临时垫款。如:原材料和辅料价格适宜的
集中进货;企业生产任务不饱满情况下临时承接的大宗订货;季节性原因集
中收购;合作单位承诺的投资或主管部门应拨付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一时未到
所需的垫款;已落实购销合同的临时性大宗商品交易;已被订购并缴付30%
以上订金的科技新产品的研制试验费用;大中型企业临时资金短缺;存款户
临时用款的短期资金融通和企事业单位各种专项基金临时不敷支出所需的垫
款等等。
上述各种资金需要,经单位提出申请,金融信托机构审查确认还款来源
可靠,各项供销合同齐全,并具备法律效力,担保落实,可发放临时周转信
托贷款。
临时周转信托贷款的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的审查工作、贷放手续及
管理回收工作的一般做法,可比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
2.固定资产信托贷款
主要用以支持以技术改造为主的固定资产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属国家产
业政策重点扶持的部门和行业,或属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项目及有较好出口
创汇前景的行业。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经有权批准的部门正式批准,并已纳入当年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
划;
(2)经过详细的可行性论证,可行性报告已经专业管理部门批准,其投
资概算准确,不留缺口;
(3)完成了初步设计,有科学的建设施工方案,并据以制定有切合实际
的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4)建设条件具备;征地、主要设备、建筑材料、原材料供应、交通运
输,燃动力等均已落实;
(5)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流动资金供应有保证;
(6)对国内或国际市场预测有据,销售前景好;
(7)经济效益高,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来源有保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在银行暂不够贷款的情况下,可发放固定资产信
托贷款,贷款期一般为3 至5 年,最长不超过7 年。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执行。固定资产信托贷款的选项、调查、评估审查、贷放
手续及贷后管理工作,可比照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办理。
□信托贷款办理手续和代理
1.办理信托贷款的程序
(1)由企业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企业的基本情
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条件、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等有关情况。
(2)由金融信托机构的经办人员对企业的申请内容和资料进行审查和分
析,并提出自己的分析结论和意见逐级上报。
(3)由主管部门经理根据经办人员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排出
拟贷款企业的顺序,并组织调查。
(4)由经办人员根据需要调查的内容列出提纲,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
后,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5)主管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最终作出决定:货
与不贷、贷款金额和期限。
(6)经批准同意贷款的企业,应向金融信托机构出具借据,并经确实具
有代偿能力的经济法人出具担保手续;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7)金融信托部门根据合同及借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汇划入借款单位
的帐户。
(8)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方按合
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防止风险损失。
(9)贷款到期时,应及时催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借款单位如因暂时
困难不能还款,应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请,说明原因,调整还款计划,提出
保证还款的措施,并经原担保单位承诺续保,由金融信托机构审查同意后,
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10)固定资产信托贷款结束时,经办人员还应写出结束报告,存档备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