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中,对承租方和出租.2
2.信托贷款的代理
资金实力大,贷款分布区域广的金融信托机构,在向异地的借款单位发
放信托贷款时,可委托当地金融信托机构或银行代理其部分业务。具体作法
是,在经初审拟贷后,将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调查要求及代理协议寄往当地代
理机构,经代理机构同意,签订代理协议,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将调查报告
和所需各项资料寄送委托方。委托方根据代理方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贷款。同
意发放的,即由代理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办理贷款手续,并将款项汇到代理方
帐户,由代理方立即划转借款单位;也可应代理方要求,将款项直接汇到借
款单位帐户。
款项贷出后,由代理方完成管理和回收工作。如需展期,应由代理方提
出审查意见,经委托方同意。
作为委托方的金融信托机构应就上述代理工作向代理机构支付劳务费,
劳务费的数额或支付比例双方应在签订代理协议时商定,并在代理机构向委
托机构划回贷款本息时扣收,或由委托方返还代理机构。
六、信托投资
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
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
务,这种信托投资与我们将要在后一章中提到的委托投资业务有两点不同。
第一、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及稳定的长期信
托资金,而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与之相对应的委托人提供的投资保证金。
第二、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
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对重托投资,信托公司则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
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信托投资的分类和方式
1.信托投资的分类
按照投资与生产的关系来划分,信托投资一般分为以下两类:
(1)直接投资,即生产建设投资,就是投资者把资金投给农、工、商等
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间接投资,即证券投资。指金融信托机构用货币资金购买股票、国
库券、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取收益的行为。
另外,信托投资还可以按照信托投资的主体划分为国家信托投资、地方
信托投资、企业和单位信托投资、个人信托投资四类;按照信托投资的期限
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按照信托投资发生的阶段分为新投资和再投
资;按照信托投资的经营目的划分为政策性投资和经济性投资等。
2.信托投资的方式
信托投资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参与经营的方式,称为股权式投资,
即由信托投资机构委派代表参与对投资企业的领导和经营管理,并以投资比
例作为分取利润或承担亏损责任的依据。另一种方式是合作方式,称为契约
式投资,即仅作资金投入,不参与经营管理。这种方式的投资,信托投资机
构投资后按商定的固定比例,在一定年限内分取投资收益,到期后或继续投
资,或出让股权并收回所投资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在对生产企业投资、以
及在对金融性公司投资时常用以下几种方式:
(1)长期合作投资。投资者在投资时,不需事先与合作者商定投资回收
的日期,而作为投资企业的长期合作者,只要投资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投
资合作关系就一直存在。
(2)定期合作投资。定期合作投资是投资者投资时事先商定投资期限,
在合作投资期间,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享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
(3)固定分红投资。投资者在投资时,事先商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固定的
利润分成数额。
(4)保息分红投资。保息分红投资是投资者在投资时,事先商定由合资
企业在投资期间、按照信托投资公司所投资金额定期支付利息。
□信托投资的条件
信托投资一般具有投资数额大、期限长、技术性强和风险性大的特点。
因此在办理信托投资业务时,应严格掌握项目具备的投资条件。
1.有批准的立项文件
按照我国目前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凡是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
须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报经中央或省、市计
经委及主管部门等审批。
2.有落实的投资资金,不留缺口
信托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要正确、全部投资要落实。这是防止半拉子工
程形成,使投资项目按期竣工、按期投产,实现预期效益的保证。一般可采
取下列几种方式投入:其一,以人民币、外币现金投资;其二是以动产或不
动产实物投资;其三是以专项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等。
3.要有广阔的产品销售市场
生产性的投资项目,其产品必须有广阔的销售市场,若产品没有销路,
说明其项目产品不是社会所需,投资效益就不能实现。只有投资项目的销售
条件广阔,销售渠道畅通,项目产品才能成为社会产品、实现预期经济效益。
4.有良好的供应条件
投资项目的供应条件是否良好,主要是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是否有保
证。供应条件不理想,往往会造成投资项目开工不足或生产不正常,从而影
响投资效益。
5.工艺技术设备先进
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投资项目产品质量好、生产效率高、生产成
本低以及产品销路通畅的决定性因素。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先进的工
艺技术设备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投资项目的成败。
6.有较高的企业素质
企业素质的高低,决定投资效益的高低。企业素质高,各种生产要素能
够有机的组合,产供销三环节相互衔接,企业经济效益就高;企业素质低,
各生产要素不能有机组合,供产销相互脱节、即使技术设备再先进,企业经
济效益也不会高。
□信托投资的程序
金融信托机构办理信托投资的业务程序依次为项目的筛选、评估、谈判、
确立、执行和终止六个阶段。
1.项目的筛选
项目的筛选就是信托投资公司从计划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通过一定渠
道在现有项目中进行初步的筛选。信托公司经过调查研究,并进行认真的分
析,把符合上述信托投资条件的项目筛选出来,对于不符合信托投资条件的
则予以及时排除。信托公司对于符合信托投资条件、择优筛选出来的项目、
根据信托投资计划和自身财力,再作下一步的评估。
2.项目的评估
在初步筛选的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寿命
期内的必备条件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
科学的评议、估算和预测,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这个过程就是项目评估。
在项目评估中要采用宏观和微观、定性和定量、技术和经济、重点和一
般、调查和预测相结合的办法,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经济技术论证,
取得大量数据资料,进行多方面的计算和比较。信托投资项目的评估,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投资环境评估。项目的投资环境包括项目所处的地理环境、自然环
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地理环境要求投资项目的地理位置优越,铁路、
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条件便利等;自然环境主要指地下水资源丰富,气
候适宜于投资项目生产;经济环境主要指项目所在地处于经济发展中心,经
济发达、工业基础好、技术力量雄厚、资金来源渠道畅通等;社会环境主要
指文化教育水平高、邮政、电讯业发达、国家对该地区发展有优厚条件政策,
环境保护设施完备等内容。
(2)产品市场评估。首先要预测项目筹命期内市场供求情况;其次从宏
观方面预测产品销售情况;最后从微观方面预测产品销售,分析项目投产后,
产品质量、性能、款式等方面有无较强的竞争能力,分析产品成本是否降低。
(3)供应情况评估。第一步要对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需要量及
其供应来源、供应方式和运输条件调查清楚。第二步是对投资项目的能源供
应、如水、电、煤、气等进行分析。若能源供应无保证、就必须了解其原因
和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是否采取节能措施、能源供应部门对能源可能供应
情况以及分析项目投产后能源供应保证程度。
(4)工艺技术设备评估。对投资项目的工艺技术设备的评估着重对其先
进适用性进行分析。生产工艺的先进适用,是指项目的生产工艺成熟可靠、
与项目的生产条件、销售条件相适应,特别是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跟
得上,并且能节省投资、节约能源、还要有处理污染的工艺设施;机器设备
的先进适用是指机器设备和生产工艺相配套、关键设备和辅助设备相配套、
工人技能熟练。
(5)财务效益评估。财务评估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用管理会计
等方面的方法,从企业角度分析项目的财务效益,从而判断项目在财务上是
否可行。财务效益评价,首先看项目投产后正常年度能产生的利润占总资的
比例有多大,即通过投资收益率来考核投资的盈利能力;其次看投资回收期
的长短;最后还要分析利润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上述四个指标的计算在这
里不再赘述。
综合以上各方面的评估结果,金融信托机构的经办人员对投资项目的必
要性及在技术上、财务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作出结论,肯定一种最优方案,
写出投资项目的评估报告。
3.项目的谈判
项目的谈判工作是在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项目可行性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通过投资各方的协商谈判,不仅为签订合同做准备,而且还为投资公司的业
务开展,投资各方相互了解,进行长期合作起到影响。项目谈判的主要内容
有:
第一,投资的方式、金额和期限。
第二,利润的分配方法。
第三,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
金融信托公司与其他投资方进行谈判时,要坚持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
原则。同时也要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适当结
4.项目的确立
项目的确立主要指签订合同。投资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投
资各方必须依照执行。根据国家的策法令和经济合同法规,投资合同的内容
应包括以下十三点要点:
(1)投资项目的名称、法定地址;
(2)投资项目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3)投资项目的经营内容、规模和方式;
(4)投资备方的投资方式、投资额度、提供的合作条件、服务方式、投
资构成和期限;
(5)投资各方投资交付期限,逾期不交、欠交、转让的条款;
(6)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及法人代表,董事会或联合机构的组成;
(7)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管理机构设置、经营管理制度;
(8)投资各方收益的分配方法;
(9)投资各方对债务、亏损承担的责任和履行职责的方式;
(10)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劳动工资、劳动管理和劳动保险等事
项;
(11)合同中止的条件、中止后债务清算和资产的处理;
(12)合同终止时的债务清算的财产处理;
(13)违返合同的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他应该写明的事项。(表
3.2 是某信托投资公司的签订的投资合同样本)。
5.项目的执行
在投资项目确立后,投资各方都应按合同规定,将认交的投资交足。金
融信托投资公司除协议拨足投资资金外,还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程
度进行监督;项目一经投产,要共同支持其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监督,
使其尽快产生效益。如发生亏损,按规定承担损失。
6.项目的终止
投资项目在以下情况下可实行终止:
(1)投资期限届满,双方无意延长期限,可撤出投资;
(2)如经营亏损或一方不履行责任,或因不可抗拒等因素,使经营不能
正常进行,可进行解散清理;
(3)如合同规定允许投资股权转让,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情况,决定是
否转让股权。
除投资期限届满情况外,投资项目出现其他解散情况时,应由合资企业
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该企业设立时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解散。
投资项目宣布解散时,董事会等有关管理机构应提交出企业的清算程序、原
则和清算委员会的人选,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由投资各方选派或各方共同聘请、其任务是对投资项
目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在这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的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企业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从而制定清算方案,
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表3.2 投资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简称甲方)
××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商品经济,促进横向联合,本着自愿互利的精神,甲乙双方经
过协商,并经各方主管部门同意,共同建立生产××产品的合资企业,特订
立本投资合同,共同遵守:
1.合资企业名称:
厂址:
2.生产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3.建设规模:该厂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产品××万件,产值××万
元,主要生产设备采用××厂生产的××先进设备。
该厂的具体筹备工作由甲方负责并确保该厂于×年×月正式投产。
4.投资资金。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万元;乙
方投资××万元。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双方投资应在×年×月同时拨付。
5.组织领导。由甲乙双方委派××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该企业的最高
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生产,人员安置、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人,董事长由甲(乙)方委派。董事会人员
更选需由甲乙双方商定。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
意。
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董事会任命的厂长负责,厂长须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6.生产经营活动。合资企业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生产任务。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由甲方统一管理并由甲
方负责。生产性临时资金需要由乙方负责筹集解决。
7.利润分配。合资企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双方商定投资
企业实现利润采取比例分成办法,甲方分取利润的百分之×,乙方分取利润
的百分之×。企业利润半年预分,年终决算,按年结清。合资企业如果发生
了亏损,甲乙双方按利润分成比例分担亏损金额。
8.本协议须经合资企业所在地的计委、投资双方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
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修订。
9.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执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反合同
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
10.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送主管部门备查。
甲方: (签章) 代表人: (签章)
乙方: (签章) 代表人: (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七、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及其主要方式
财产信托是相对于货币资金信托而言的,财产信托的对象是非货币形态
的财产物资、比如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委托者以其闲置不用的机器
设备等财产物资,委托信托机构向其指定或不指定的单位出租或转让,就称
作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按各类财产的不同性质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耐用消费
品信托。
1.动产信托
凡委托者将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以移动的财产,委
托信托部门代理转让、出售时,叫做动产信托。
2.不动产信托
凡委托者将闲置的厂房、仓库、土地等不动产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代为
转让出租的业务活动,叫不动产信托。
3.耐用消费品信托
是指企业单位在办理耐用消费品赊销的过程中,金融信托部门给予销货
方或购货方以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活动。
我国现行的动产和不动产信托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种,在卖方需要销售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而需要方暂时无力支付
价款,卖方又对需要方信用情况不清楚的情况下,卖方将拟售财产所有权转
移给金融信托机构,由金融信托机构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然后将动产和不
动产交付买方,并由金融信托机构督促买方按期清偿动产和不动产价款或代
收欠款,代收的款项用于偿还卖方的贷款。如卖方急需资金,可由金融信托
机构给予融通。
第二种,买方选定其所需的动产和不动产后,暂时无力付清款项,而且
其信用情况不为卖方所了解,于是双方约定将购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金融
信托机构,并由金融信托机构提供融资或信用担保,然后买方得以不动产动
产进行使用或处理,并从获得的收益中清偿售出方的价款或金融信托机构的
贷款。
第三种,金融信托机构为了帮助本地区各部门、行业、企业单位之间实
现闲置物资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相互调剂,主动组织互通有无,充当信用中介。
金融信托机构采取的信托方式可以是第一种,也可以是第二种。
□财产信托与财产抵押的区别
1.目的不同
财产抵押的目的是为了向接受抵押方取得相应的资金或信用担保;财产
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财产的买卖,受托方提供融资或信用也只是手段。
2.产权转移方式不同
财产抵押到期后,接受抵押一方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而信托关系一经
成立,受托方就取得了信托财产所有权。
3.财产管理方式不司
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必须保证其原有形态和价值不变;而信托财产在信
托期内则只须保持其原有价值,不一定要求保持其原有形态。例如买方可以
加工和销售信托财产,但是必须严格按照信托协议上进行。
4.财产范围不同
抵押财产可以是物质财产,也可以是有价证券,而财产信托的财产只能
是物质财产。
□财产信托过程中各方责权
财产信托业务的一般做法是:先由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然后向信托
机构申请财产信托,订立财产信托协议,办理财产信托手续,并支付财产信
托手续费,最后移交信托财产。在此业务过程中,信托三方当事人必须严格
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享有一定的权利,保证财产信托业务的顺利进行。
1.受托金融信托机构的主要责权
(1)审查信托财产的估价要准,应有专业部门估价的文件;必要时,须
经法律部门的公证,以作为提供融资或担保的可靠依据。
(2)须按照固定资产或临时周转信托贷款的审查方式,严格审查买方的
还款能力,落实担保或反担保,以减少融资或担保的风险。
(3)应监督买方按协议规定使用或处理信托财产,否则金融信托机构有
权收回财产,并进行处理。
(4)督促买方按期偿还债务。
(5)对买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处理。买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信托机
构可即时收回信托财产。对信托期间已形成的损失,应要求买方补偿。如买
方出现还债风险或无正当理由不清偿债务,则应采取追索措施,直至提起法
律诉讼。
(6)信托财产应由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归
受托方所有。如保险赔偿金高于或低于受托方向买方提供的融资或担保金
额。由双方协商退、补事项。
(7)信托机构为买方提供融资的利率,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固定资产
信托贷款或临时周转贷款利率掌握。
(8)动产、不动产信托中,受托金融信托机构向买方提供的担保费率,
可由金融信托机构比照其他金融业务的担保费率制定。手续费可由金融信托
机构比照其他信托业务的收取标准来确定。
2.买方责权
(1)买方应向金融信托机构提供证明自己偿债能力的文件资料。
(2)买方有根据协议使用,处理和妥善保管信托财产的权利和责任。
(3)如果信托财产的型号、规格或质量与协议规定不同,买方有权要求
退换,如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卖出方索赔。
(4)金融信托机构提供的融资或担保到期,买方应主动偿还债务。
(5)在信托期间,买方应定期向金融信托机构报告信托财产的使用、处
理和收益情况。
3.卖方责权
(1)卖方应根据协议的规定按期提供信托财产;如果因拖延造成买方损
失,应负责赔偿。
(2)卖方应对提供的信托财产的质量负责,如果提供的财产不符合协议
的要求,应负责调换;对因此而造成买方损失,应予赔偿。
(3)卖方提供的财产应无所有权争议,在信托过程中,如果因其提供的
财产的产权争议给金融信托机构或买方造成损失,卖方应全部承担责任并赔
偿。
(4)卖方在金融信托机构对其提供的信托财产担保到期后,如果买方不
能偿还价款,有权要求金融信托机构履行担保责任。
八、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概述
1.资金信托的概念和种类
资金信托业务,是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其货币资金进行
自主经营,并向委托人指定的收益人支付营运收益或约定款项,吸取一定劳
务费的业务。资金信托的资金必须是单位可自主支配的资金或归单位和个人
所有的资金。
我国目前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种类有:单位资金信托,公益基金信托,
劳保基金信托,个人特约信托。
2.资金信托与信托存款的区别
(1)信托关系不同。信托存款是存户与金融信托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
即存户凭金融信托机构的信用而存入款项,金融信托机构以其信用实力保证
存款的提取和支付利息。资金信托形成的是一种信托关系,委托方出予一定
的目的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为营运资金,金融信托机构除了凭自己的信用之
外,主要通过向委托人提供管理和营运资金的服务,来实现委托人的目的。
(2)收益来源不同。信托存款,金融信托机构是按国家规定利率向存户
支付利息,收益来源于存贷利差。资金信托过程中,金融信托机构只收取一
定的劳务费为收益。
(3)信托资金所有权关系不同。信托存款关系从产生到终止,存款的所
有权是存户,转移给金融信托机构的仅是使用权。而资金信托关系从开始起
委托方不再对信托资金拥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名义上归受托方,信托关系结
束,所有权转移给受益人。
3.资金信托与委托贷款的区别
(1)委托贷款的主要目的是向指定的对象发放贷款,委托贷款的对象、
用途,金额、期限及利率均由委托方指定。资金信托则是通过受托人营运资
金使受益人得到收益,受托人自己决定信托资金如何营运。
(2)委托贷款的经营风险由委托方承担;而资金信托的经营风险由受托
方承担。
下面就资金信托业务中的几个主要业务分别加以介绍。
□单位资金信托
单位资金信托是单位或主管部门,将长期不用的各种基金、利润留成、
税后积累等,通过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为经营管理,以取得收益的业务,也
称为自益信托。其主要做法是:
1.协议
委托方与金融信托机构双方经洽谈,同意办理资金信托后,以书面协议,
或由委托方出具授权证书经金融信托机构以书面确认受理的方式。协议书或
授权和确认书的内容应写明:信托金额、起止日期、收益率、收益方式、受
托方的劳务费及其收取方式,双方的责权与违约责任等。
2.开户
委托方在与金融信托机构达成协议后,应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单位资
金信托”帐户,并预留印鉴。
3.划款和落实款项用途
开户后,委托方即将款项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金融信托机构收帐后,
应向委托方开出“单位资金信托受益凭证”。金融信托机构同时应立即落实
款项用途,是贷款、投资,还是拆借、购买有价证券等,并且从产生收益之
日起为委托方计算其应得收益。金融信托机构也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此落实用
途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7 天。
4.收益和劳务的计算与支付
金融信托机构向委托方支付的平均收益率,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收益率加劳务费率,应与营运资金获得收入基本相等。劳务费多少,可由双
方自行商定。目前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尚无统一规定。支付方式可按月、季、
年度支付,也可到期后一次归还资金及收益。
5.单位资金信托不允许提前支取
如果委托方临时急需用款,可以凭“单位资金信托收益凭证”向受托的
金融信托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待委托方还清抵押贷款后,将“受益凭证”归
还委托方。
6.单位资金信托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
期满后,委托方收回原信托资金的手续是:将“受益凭证”及预留印鉴
交受托金融信托机构,经核对无误,金融信托机构将原信托资金及其应得收
益划回委托者的银行帐户。委托方也可以重新约定期限,由双方签订“延期
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等方式继续信托。
□公益基金信托
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
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公益基
金的筹集和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各项公益基金进行营运,并将所得收益或约
定的款项转移给指定的公益项目或受益人的业务,称公益基金信托。
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其业务做法是:
(1)办理公益基金信托时要注意审查委托方机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
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2)开户。公益基金信托的开户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委托方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代理收付帐户和公益基金信托
帐户,并将金融信托机构的帐号向捐赠、赞助和资助者公布,由他们直接向
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汇款,金融信托机构将它收入委托方的代理帐户;当款
项积聚到商定的额度时,转入其公益基金帐户,并开始计付收益。
这种做法适用于资助、赞助或捐赠者都是单位,时间比较集中,而且是
有组织地筹集资金的情况。
第二种做法是,委托方将筹集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营运,
其做法与单位资金信托相同。这种作法适用于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较零
散的资助、赞助和捐赠款项的筹集。
(3)营运资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托向受益人支付的仅是营运收益,
基金本身长期不用、则受托金融信托机构选定资金用途时,主要要求经济效
益高、承担能力强、安全稳妥即可,期限可相对长一些。假如除收益外,还
要支付基金本身,则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保证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则可相
对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托在支付时,可以由金融信托机构先从公益
基金帐户划到代收付帐户。然后付给委托方指定的用款单位或受益人;也可
以将款项划回委托方的银行帐户,由委托方直接支付。
□劳保基金信托
劳保基金信托的劳保基金,除劳动部门和实行劳保基金统筹的行业或部
门的劳保基金外,还包括所有独立提留并管理劳保基金的国营、集体企、事
业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经济组织。
劳动保险基金具有资金稳定、独立性强、财产可转移及保值要求的特点,
金融信托机构可利用融资和服务功能,既可帮助委托方形成独立的基金;又
能起到保值作用。其做法如下:
(1)根据委托方劳保基金的提留和积累制度,享受劳保基金的职工人数
和金额,与委托方商定劳保基金信托的管理方法,并签订信托协议。在管理
办法和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委托方各期劳保基金的交付时间、交付金额、
交付办法、收益率;受托方向受益人支付劳保金的金额、年限、方式等;受
托方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总数,应不高于委托方交付给受托方的劳保基金总
额加收益。
(2)委托方在受托金融信托机构开设劳保基金帐户,并按协议规定将款
项划交给受托方;劳动保险基金信托的统筹部门也可在受托方开立代理收付
帐户,由受托方代理收款。
(3)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应根据协议中委托方交付款项的金额和时间,
安排好运用计划,确保资金得到安全高效的营运,实现预期的收益。
(4)接协议规定的收益率和结转期限,将其应得收益转入基金。
(5)受托方根据协议规定的支付年限、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向指定的
受益人支付各项劳保金。
(6)在营运和支付过程中,受托方定期向委托方提供劳保基金支付和积
存情况。
□个人特约信托
这是金融信托机构受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或处理其财产,以实现
其指定目的的业务。根据委托人不同的目的划分,个人特约信托大致有六种。
第一种是监护信托。金融信托机构受托对未成年人,或失去生活自理能
力的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信托。
第二种是遗嘱执行信托。这是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遗嘱的指定,或
经死者遗产关系人商定,或由法院的委托,对死者遗产进行的管理和处理的
业务。
第三种是赡养信托。指受赡养人的委托,管理和按指定用途支付赡养金
的业务。
第四种是抚恤信托。金融信托机构接受提供抚恤金的单位和个人的委
托,并按照其指定的方式为受抚恤人管理和支付抚恤金的业务。
第五种是捐赠与资助信托。指接受个人委托对其捐赠或资助的财产进行
管理或处理,最后实现对受益人的捐赠或资助的业务。
另外,金融信托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自身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可以
接受的其他个人特约业务。
办理个人特约信托的主要做法:
(1)由委托人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及申请依据。委托申请应说
明:委托金额、财产形态、委托目的、委托事项、受益人姓名、受益条件、
信托财产使用范围或具体用途,以及财产管理与处理的要求。申请依据包括:
有关遗嘱或法律部门公证,裁定、判决及其他有效法律文件,与信托财产有
关人员或代理人的议定文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单位的证明文件等。
(2)金融信托机构对委托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受理时,与委托人签
订个人特约信托协议书。协方书除应列明同意受理事项和要求外,并应规定
双方责权,受托费用、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如果受理事项中包括执行债权
债务清理及有价证券管理,则应该特别列明授权内容。
(3)协议生效后,受托金融信托机构接受信托财产并分别进行处理。
(4)在信托期内,如果受益人死亡或不再具备受益条件,受托方可以与
委托方具体商定中止信托。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
委托与代理业务
委托与代理业务必须有严格的监督。
一、委托存款
□委托存款及其业务对象
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按指定的对象和用途,代为运用和
管理交付的资金称为委托存款。委托存款是金融信托资金来源的一种形式,
其实质是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的保证金,因而它是与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相
对应和相结合的一种存款人,委托人多是为贷而存的,这项资金的支配和运
用权限是属于委托者。
委托存款的对象和范围很广,凡需要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为发放贷款或
投资的单位,均可以向金融信托部门提供委托存款。在我国,目前委托存款
主要有财政部门委托基金、科研部门委托基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基金。
□委托存款的程序及原则
金融信托机构在办理委托存款业务时的具体做法是:
(1)委托人提出存款要求,并说明存入金额和期限,经金融信托机构经
办人员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属规定范围。
(2)委托人,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受益者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或
者由委托者与受益者两方签订协议。
(3)委托人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委托存款帐户。
(4)委托人将款项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或者提交转帐支票通过银行
划款,作为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的准备金,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意图和要求
进行贷款或投资。
(5)金融信托机构从款项入帐当日起开始计息。委托人交存金融信托机
构的委托存款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存款利率政策办理;委
托存款在未使用前,金融信托机构可以按活期利率计息。
(6)委托人到期提取存款,由原收受存款的金融信托机构将款项划回原
委托人帐户,或向存户开出转帐支票。
(7)存入的委托存款,委托人如果有急用,可以在尚未动用的委托存款
金额内支取。
金融信托机构存办理委托存款业务过程中还应坚持原则:委托存款可以
一次或分次存入,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金融信托机构受托发放的委托贷款
或投资余额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余额;受托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
资的期限,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的期限;已经发放的委托投资款
或贷款尚未收回时,委托人不能从信托机构取回相应的委托存款。
金融信托机构的存款余额如果大于已经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资余额时,
对其超过部分,按规定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概念
委托贷款是指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
款额度内,按其按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
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信托业务。委托贷款业务也称特定资金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