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制度的巨大的跳跃式的扩展能力和它对世界市场的依赖,必然造成热病似的生产,并随之造成市场商品充斥,而当市场收缩时,就出现瘫痪状态。工业的生命按照中常活跃、繁荣、生产过剩、危机、停滞这几个时期的顺序而不断地转换。由于工业循环的这种周期变换,机器生产使工人在就业上并从而在生活上遭遇的无保障和不稳定状态,已成为正常的现象。除了繁荣时期以外,资本家之间总是进行十分激烈的斗争,以争夺各自在市场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同产品的便宜程度成正比。除了由此造成的资本家竞相采用代替劳动力的改良机器和新的生产方法以外,每次都出现这样的时刻:为了追求商品便宜,强制地把工资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97页。
法律只关心工厂主,但不保护工人
显然,法律只关心厂主,好像都是因为工人不好才处以罚款似的。其实谁都知道,往往工人没有任何过失就被厂主处以罚款,譬如说,厂主为了强迫工人更紧张地工作。法律只保护厂主,不让工作草率的工人给厂主带来损失,但是不保护工人,不管吝啬成性的厂主怎样盘剥工人。这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下工人从别人那里是得不到援助的。他们应该自己考虑自己的问题和跟厂主斗争的问题。
列宁:《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1895年11月),《列宁全集》第2卷第31页。
只要工人们还依旧是工人而他们的敌人还依旧是资本家的时候,即使工人们把他们的雇主“扼住脖子”而国家并不“站在当中”,工人们也得不到什么,甚至比用结成团体和罢工的方法所获得的还要少得多,——这也是事实,这个事实甚至在柏林也可以看到。同样无须证明,以竞争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它的资产阶级国家由于它的整个物质基础,不能容许公民间除了竞争以外还有任何其他的斗争,而且一旦人们要“互相扼住脖子”,资产阶级社会和国家却不是以“精神”的身份,而是用刺刀武装起来出现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年—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418页。
法律规定了城市和农村,计件劳动和日劳动的工资率。农村工人受雇期限应为一年,城市工人则应在“自由市场”上受雇。支付高于法定工资的人要被监禁,但接受高工资的人要比支付高工资的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例如,伊丽莎白的学徒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支付高工资的人,监禁十天,而接受的人,则监禁二十一天。1360年的法令加重了处罚,甚至授权雇主按法定的工资率通过体罚去榨取劳动。把瓦匠和木匠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一切结合、契约、誓约等都被宣告无效。从十四世纪起到1825年废除禁止结社法止,工人结社一直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1349年的劳工法和以后的一切类似法令的精神清楚地表现在这一事实上:国家虽然规定了工资的最高限度,但从来没有规定工资的最低限度。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发表于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7页。
在真正的工场手工业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相当强大,因而用法律来规定工资已经行不通而且没有必要,但是人们为了防备万一,还不想抛弃旧武库中的这件武器。在乔治二世八年,除国丧期外,伦敦及其近郊的裁缝帮工的日工资还禁止超过二先令七点五便士,乔治三世十三年颁布的第68号法令还授权治安法官规定丝织工人的工资,在1796年,治安法官关于工资的命令是否也适用于非农业工人,还需要经过高等法院的两次判决来确定;在1799年,一项议会法令还规定,苏格兰矿工的工资要根据伊丽莎白的一项法令和1661年及1671年的两项苏格兰法令来规定。在此期间情况有了多大的变化,这可由英国下院的一件前所未闻的事情来说明。在这里,四百多年来人们都是制定法律来规定工资绝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而在1796年,惠特布雷德建议用法律规定农业短工工资的最低限度。皮特表示反对,但承认“贫民的状况是悲惨的”。最后,在1813年,规定工资的法律被废除了。自从资本家以其私人立法来管理工厂,并依靠济贫税把农业工人的工资补充到必要的最低限度以来,这些法律就变成了可笑的反常的东西。但是劳工法中有关雇主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契约以及解约期限等条款,直到现在还完全有效,这些条款规定,对违约的雇主只提出民事诉讼,而对违约的工人则提出刑事诉讼。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发表于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8~809页。
单是在一极有劳动条件作为资本出现,在另一极有除了劳动力以外没有东西可出卖的人,还是不够的。这还不足以迫使他们自愿地出卖自己。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进展中,工人阶级日益发展,他们由于教育、传统,习惯而承认这种生产方式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自然规律。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组织粉碎一切反抗;相对过剩人口的不断产生把劳动的供求规律,从而把工资限制在与资本增殖需要相适应的轨道以内,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在通常的情况下,可以让工人由“生产的自然规律”去支配,即由他对资本的从属性去支配,这种从属性由生产条件本身产生,得到这些条件的保证并由它们永久维持下去。在资本主义生产在历史上刚刚产生的时期,情况则不同。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规定”工资,即把工资强制地限制在有利于赚钱的界限内,为了延长工作日并使工人本身处于正常程度的从属状态,就需要并运用了国家权力。这是所谓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因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发表于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5—806页。
资产阶级平时十分喜欢分权制,特别是喜欢代议制,但资本在工厂法典中却通过私人立法独断地确立了对工人的专制。这种法典只是对劳动过程实行社会调节的资本主义讽刺画,而这种调节是大规模协作和使用共同的劳动资料,特别是使用机器所必需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发表于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65页。
因此,只要俄国还保存着现行政治制度(即人民毫无权利,不对人民负责的官吏和警察横行霸道),工人就不可能指望设立对他们有利的工业法庭。政府明明知道,工业法庭会很快地促使工人提出更基本的要求。工人选出代表参加工业法庭,就会马上看出,仅仅这样还不够,因为剥削工人的地主和厂主可以把他们的代表派到许多更高级的国家机关中去,工人就一定会提出召开全民代表会议的要求。工人使工厂事务和工人的需求在法庭上公开出来,就会马上看出,仅仅这样还不够,因为现在只有报纸和人民集会才能使这些东西真正公开,为此工人就要提出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要求。正因为如此,政府才把在俄国设立工业法庭的草案埋葬掉了!
列宁:《论工业法庭》(1899年底),《列宁全集》第4卷第271页。
我们只得也在这里提醒一下,社会民主工党所要求的不是这种法庭,不是由官吏仲裁,而是建立由工人和厂主各选出一半代表组成的职业法庭。在政治上自由的国家制度下,只有这种法庭,才能在解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在预审关于发给残废工人恤金问题的控诉和要求方面,给工人以稍稍满意的仲裁。
列宁:《关于发给遭受不幸事故的工人恤金的法令》(1903年9月1日),《列宁文稿》第1卷第131页。
①雇佣工人以工资形式取得的那一部分自己创造的财富,非常之少,刚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因此,无产者根本不能从工资中拿出一些钱储蓄,以备在伤残、疾病、年老、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时,以及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紧密联系的失业时的需要。因此,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对工人实行保险,完全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整个进程决定的改革。
②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这种保险是根据下列原则建立的:(一)工人在下列一切场合(伤残、疾病、年老、残废,女工还有怀孕和生育,养育者死后所遗寡妇和孤儿的抚恤)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失掉工资时国家保险都要给工人以保障;(二)保险要包括一切雇佣劳动者及其家属;(三)对一切被保险者都要按照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补助,同时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四)各种保险都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这种组织应按区域和被保险者完全自理的原则建立。
③国家杜马通过的政府法案是与合理的保险制度所有这些基本要求根本抵触的,这个政府法案(一)只提到两种保险——事故保险和疾病保险,(二)只包括一小部分(最多也只有六分之一)俄国无产阶级,许多地区(西伯利亚,政府的修改方案中还有高加索)和许多特别需要保险的部门的工人(农业工人、建筑工人、铁路工人、邮电工人、店员等等),都被抛到保险范围以外;(三)规定的补助费少得可怜(完全伤残的补助最多,也只有工资的三分之二,并且工资是按低于实际工资计算的),同时保险费用的绝大部分都由工人负担:草案规定,不仅疾病的保险费要由工人负担,而且“小”——实际上是最经常的——伤残的保险费也由工人负担。这个新制度比现行的法律还要坏:现行法律规定,伤残的补助费完全由企业主负担,(四)保险机关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处于官吏(“机关”和保险事务委员会的)、宪兵、警察(他们除了一般监视,还有权指挥它们的活动,调换它们的组成人员等)、企业主(实行事故保险的公司的所有企业主,实行疾病保险的工厂形式的伤病互助会,企业主有规章保证的对它们的影响,等等)的重重监视之下。
④在反动势力猖獗的现在,在反革命势力统治的时期,政府和资本家的代表经过多年预先谈判取得协议以后,也只会产生这样极端粗暴地嘲弄工人的最迫切利益的法律。只有彻底推翻沙皇制度,争得无产阶级自由进行阶级斗争的条件,才会实现真正符合无产阶级利益的保险改革。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六次(“布拉格”)全国代表会议》(1912年1月),《列宁全集》第17卷448—450页。
残酷的禁止结社法于1825年在无产阶级的威胁性行动面前取消了。虽然如此,但取消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旧法令某些美丽的残片直到1859年才消失。最后,1871年6月29日的议会法令,在法律上承认工联时就认为消除了这项阶级立法的最后痕迹。但是,同一天颁布的一项议会法令,即关于惩治暴行、胁迫和侵害行为的刑法修正法令,实际上是以新的形式恢复了旧的状态。这种议会把戏,使工人在罢工或同盟歇业(结成同盟的工厂主同时把工厂关闭)时可能利用的手段都不按普通法来处理,而按特别刑法来处理,而这个刑法的解释权又操在担任治安法官的工厂主本人手中。两年前,同一个下院和同一个格莱斯顿先生,以人所共知的正直态度提出了一项取消一切反对工人阶级的特别刑法的法案。但是这个法案只二读了事,这样,问题就被搁置下来,直到后来,“伟大的自由党”同托利党结成联盟,竟然坚决反对扶它上台的无产阶级。“伟大的自由党”并不以这种背叛为满足,它还让一贯奴颜婢膝地为统治阶级效劳的英国法官把已经失效的禁止“秘密活动”法重新挖掘出来,用来对付工人的结社。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发表于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9页。
法国资产阶级在革命风暴一开始,就胆敢再把工人刚刚争得的结社权剥夺掉。它在1791年6月14日颁布法令,宣布工人的一切结社都是“对自由和人权宣言的侵犯”,要课以五百利弗尔的罚金并剥夺公民权一年。这个法律用国家警察手段把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斗争限制在对资本有利的范围内,它经历了几次革命和几次改朝换代。甚至恐怖政府也没有触动它。直到最近它才被从刑法典中取消。采取这一资产阶级非常措施的借口是最典型不过的了。报告人列沙白里哀说:“工资比现在提高一些,使领工资的人摆脱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活资料而陷入的绝对的、几乎是奴隶般的依赖状态,这虽然是应当的”,但是工人不应当彼此商定自己的利益,不应当采取共同行动来缓和自己的“绝对的、几乎是奴隶般的依赖状态”,因为他们这样做就会损害“他们从前的老板现在的企业主的自由”(使工人保持奴隶状态的自由!),因为进行结社来反对从前公会老板的专制,就是——猜猜看!——恢复法国宪法所取消的公会!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发表于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10页。
在同警察国家斗争方面富有各种各样经验的西欧民主主义者早就把警察国家的这种政策叫做糖饼和鞭子。糖饼——这就是对各革命阶级施以小恩小惠,就是在经济上作一些让步,目的是在——这些阶级中引起纠纷,将其中一部分拉拢到自己方面来,迫使他们相信资产阶级政府对无产阶级的诚意和友爱。鞭子——这就是对所有自己不信任政府、而且还散布不信任的人实行警察迫害。鞭子——这就是对所有谋求工人阶级及其团体、集会、报纸、政治机构和机关的充分自由和完全独立的人实行控制。
列宁:《关于发给遭受不幸事故的工人恤金的法令》(1903年9月1日),《列宁文稿》第1卷第125—126页。
只要闭口不谈这些问题,不谈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自由和平等的口号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谎话和伪善,因为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形式上承认自由和平等,工人、全体劳动者和受资本剥削的人,即所有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绝大多数居民,实际上在经济方面是不自由也不平等的。
列宁:《论意大利社会党党内的斗争》(1920年12月11日),《列宁全集》第31卷第355页。
工人受剥削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
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虽然通行的教科书里没有明确提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在工厂主对待工人的关系上情况也正是这样。谷物法的废除、在加利福尼亚和澳大利亚发现金矿、印度的家庭手工织布业几乎完全被排挤、加强对中国市场的渗透、全世界的铁路和轮船运输的迅速增长以及其他的次要原因,引起了英国大工业这样巨大的发展,以致1844年的工业状况同这种巨大的发展相比,都显得是原始的和微不足道的了。与这样的发展同时,大工业看起来也有了某些道德准则。工厂主靠着对工人进行琐细偷窃的办法来互相竞争已经不合算了。事业的发展已经不允许再使用这些低劣的谋取金钱的手段,这些手段对拥资百万的工厂主说来已毫无意义,仅仅对那些在任何地方只要能抓到一文钱就很高兴的较小的生意人彼此之间保持竞争还有用处。这样,实物工资制[truck—system]被取消了,通过了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并且实行了一大串比较次要的其他改良措施,——这十分违反自由贸易和无限制竞争的精神,但是却十分有利于同条件较差的同行竞争的大资本家。此外,企业规模愈大,雇用的工人愈多,工厂主每次同工人发生冲突时所遭受的损失和困难也就愈多。因此,工厂主们,尤其是大的工厂主们,就感染了一种新的精神。他们学会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默认工联的存在和力量,最后甚至把罢工——发生得适时的罢工——看做是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的有力手段。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美国版附录》(1886年2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92—293页。
过去带头同工人阶级作斗争的最大的工厂主们,现在却首先起来鼓吹和平和协调了。他们这样做是有很充分的理由的。所有这些对正义和仁爱的让步,事实上只是使资本加速积聚于少数人——对他们说来早年的那种小器的额外勒索已经毫无意义,而且成了严重的障碍——手中的手段,是最迅速而有效地消灭没有这种额外收入就不能维持下去的小竞争者的手段。这样,——至少是在主要的工业部门中,因为在次要的工业部门中远不是这样——在资本主义基础上进行的生产的发展本身已经足以免除所有那些在这一发展的较早阶段使工人命运恶化的小的欺压现象。这样一来,下面这件重大的基本事实就愈来愈明显了:工人阶级处境悲惨的原因不应当到这些小的欺压现象中去寻找,而应当到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中去寻找。雇佣工人为取得每天的一定数目的报酬而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在不多的几小时工作之后,他就把这笔工资的价值再生产出来了。但是,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工人必须再工作好几小时,以便完成一个工作日。工人用这个附加的几小时剩余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就是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不破费资本家一文钱,但仍然落入资本家的腰包。这就是这样一个制度的基础,这个制度使文明社会愈来愈分裂成两部分,一方面是一小撮路特希尔德们和万德比尔特们,全部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是广大的雇佣工人群众,他们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产生这个结果的,并不是某些小的欺压现象而是制度本身,——这个事实已从英国资本主义1847年以来的发展过程中十分鲜明地显示出来。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92年英国版序言》(1892年1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313--314页。
这种由于多数人(雇佣工人)被剥夺而造成的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形,既向我们说明了这一行业内小生产者对包买主(大工业家就是包买主)的依赖,也向我们说明了这一行业中对劳动的压迫。由此可见,劳动者被剥夺和被剥削的原因就在于生产关系本身。
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为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1894年),《列宁全集》第1卷第192页。
要是资本不拚命展开自己的活动,它就抵挡不住其他资本的竞争。要是土地的生产率不经常提高,耕种土地就会无利可获。要是工人不竭力工作,他就对付不了自己的竞争者。总之,卷入竞争斗争的人,如果不全力以赴,不放弃一切真正人的目的,就经不住这种斗争。一方面这样过度紧张,结果他方面必然会削弱。在竞争的波动不大,需求和供给、消费和生产几乎彼此相等的时候,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生产力大大过剩,结果,广大人民群众反而无以为生,人们恰恰因过剩而饿死。长时期来英国就处于这种疯狂的状态中,处于这种荒谬绝伦的情况下。如果生产摇摆得更加厉害(这是上述情况的必然结果),那末就会出现繁荣和危机、生产过剩和停滞的反复交替。
恩格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843年底——1844年1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16页。
一般说来,经验向资本家表明:过剩人口,即同当前资本增殖的需要相比较的过剩人口,是经常存在的,虽然这些人发育不良,寿命短促,更替迅速,可以说未成熟就被摘掉。另一方面,经验向有理解力的观察者表明:虽然从历史的观点看,资本主义生产几乎是昨天才诞生的,但是它已经多么迅速多么深刻地摧残了人民的生命根源,工业人口的衰退只是由于不断从农村吸收自然生长的生命要素,才得以缓慢下来;甚至农业工人,尽管他们可以吸到新鲜空气,尽管在他们中间自然选择的规律(按照这个规律,只有最强壮的人才能生存)起着无限的作用,也已经开始衰退了。有如此“好理由”来否认自己周围一代工人的苦难的资本,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不理会人类将退化并将不免终于灭种的前途,就像它不理会地球可能和太阳相撞一样。在每次证券投机中,每个人都知道暴风雨总有一天会到来,但是每个人都希望暴风雨在自己发了大财并把钱藏好以后,落到邻人的头上。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这就是每个资本家和每个资本家国家的口号。因此,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人们为体力和智力的衰退、夭折、过度劳动的折磨而愤愤不平,资本却回答说:既然这种痛苦会增加我们的快乐(利润),我们又何必为此苦恼呢?不过总的说来,这也并不取决于个别资本家的善意或恶意。自由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对每个资本家起作用。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发表于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98—300页。
因此,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本身的进行中,再生产出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分离。这样,它就再生产出剥削工人的条件,并使之永久化。它不断迫使工人为了生活而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同时不断使资本家能够为了发财致富而购买劳动力,现在资本家和工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在商品市场上相对立,已经不再是偶然的事情了。过程本身必定把工人不断地当作自己劳动力的卖者投回商品市场,同时又把工人自己的产品不断地变成资本家的购买手段。实际上,工人在把自己出卖给资本家以前就已经属于资本了。工人经济上的隶属地位,是由他的卖身行为的周期更新、雇主的更换和劳动的市场价格的变动造成的,同时又被这些事实所掩盖。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发表于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33—634页。
因此,虽然在G~A行为中,货币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仅仅作为买者和卖者互相发生关系,仅仅作为货币所有者和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因而就这方面来说,他们互相之间只是处在单纯的货币关系中,但是,买者一开始就同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生产资料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对自己劳动力实行生产耗费的物的条件。换句话说,这种生产资料是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和劳动力的所有者相对立的。另一方面,劳动的卖者是作为别人的劳动力而和它的买者相对立的。这种劳动力只有归它的买者支配,和买者的资本合并,才能使这种资本真正地作为生产资本来活动。因此,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阶级关系,当他们在G—A(从工人方面看是A—G)行为中互相对立时,就已经存在了,就已经作为前提肯定了。这是买和卖,是货币关系,但这种买和卖的前提是:买者是资本家,卖者是雇佣工人。而这种关系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劳动力实现的条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已经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和劳动力的所有者相分离了。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发表于1885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38页。
资产者有很充分的理由给劳动加上一种超自然的创造力,因为正是从劳动所受的自然制约性中才产生出如下的情况。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4月—5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5页。
现代制度是资本主义制度。这就是说,世界分成了两个对立的阵营,一个是一小撮资本家的阵营,一个是大多数人的即无产者的阵营。无产者日夜工作,而依旧贫穷。资本家不从事劳动,却总是富有。这种情形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因为无产者仿佛缺乏智慧,资本家别有天才,而是因为资本家夺去了无产者的劳动果实,因为资本家剥削无产者。
为什么夺去无产者的劳动果实的正是资本家,而不是无产者自己呢?为什么是资本家剥削无产者,而不是无产者剥削资本家呢?
因为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的:这里一切都成了商品,到处都是买卖原则占统治地位。在这里你们不仅能买消费品,买食品,并且也能买人们的劳动力,买他们的血汗和良心。资本家知道这一切,于是就买无产者的劳动力,雇佣他们。而这就是说,资本家成为他所购买的劳动力的主人。无产者却失去支配这种已经卖出的劳动力的权利。就是说,由这种劳动力造成的东西已不归无产者所有,而只归资本家所有,只落到资本家的口袋里。也许你们卖出的劳动力一天能生产值一百卢布的商品,但这和你们无关,不归你们所有,这只和资本家有关,归资本家所有;你们应得的只是你们一天的工资;这工资也许能满足你们必不可少的需要,当然你们要过得很俭省才行。简言之,资本家买无产者的劳动力,雇佣无产者,因此资本家也就夺去无产者的劳动果实,因此是资本家剥削无产者,而不是无产者剥削资本家。
但是,为什么是资本家买无产者的劳动力呢?为什么是无产者被资本家雇佣,而不是资本家被无产者雇佣呢?
这是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主要基础是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这是因为工厂、土地、矿藏、森林、铁路、机器和其他生产资料都变成了一小撮资本家的私有财产。这是因为无产者被剥夺了这一切。所以资本家为了使工厂开工必须雇佣无产者,否则他们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就不会产生任何利润。所以无产者必须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否则他们就会饿死。
这一切都足以阐明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性质。第一,很明显,资本主义生产不能是什么统一的和有组织的生产,它完全分散成各个资本家的私人企业。第二、同样很明显,这种散漫的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满足人民的需要,而是生产出卖的商品以增加资本家的利润。但是,因为任何一个资本家都想多得利润,所以他们都尽量多生产商品,结果市场上商品充斥,物价下跌,普遍的危机就随之发生。
由此可见,危机、失业、生产中断、生产无政府状态以及诸如此类的现象,乃是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无组织性的直接结果。
斯大林:《无政府主义还是社会主义》(1906年12月),《斯大林全集》第1卷第303—305页。
在以上所假定的对工人最有利的积累条件下,工人对资本的从属关系是采取可以忍受的,或者如伊登所说的“安适和宽松的”形式。随着资本的增长,这种关系不是更为加强,一而只是更为扩大,也就是说,资本的剥削和统治的范围只是随着它本身的规模和它的臣民人数的增大而扩大。在工人自己所生产的日益增加的并且越来越多地转化为追加资本的剩余产品中,会有较大的份额以支付手段的形式流回到工人手中,使他们能够扩大自己的享受范围,有较多的衣服、家具等消费基金,并且积蓄一小笔货币准备金。但是,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特有财产多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同样,也不会消除雇佣工人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发表于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77—678页。
商品价值的第二个部分,是雇佣工人卖给资本家的劳动力的价值。它和生产资料的价值一样,是决定了的,是和劳动力所要进入的生产过程无关的,在劳动力进入生产过程之前,它在流通行为中,即在劳动力的买卖中已经固定下来。雇佣工人通过执行他的职能——耗费他的劳动力——生产出一个与资本家为使用他的劳动力应支付给他的价值相等的商品价值。工人以商品形式把这个价值交给资本家,资本家则以货币形式把它支付给工人。这部分商品价值,对资本家来说,只是他应预付在工资上的可变资本的等价物,这一点丝毫不会改变如下的事实:这部分价值是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商品价值,它和剩余价值一样,都是由劳动力的以往的耗费构成的。同样,这个事实也不受下述情况的影响:资本家以工资形式付给工人的劳动力的价值,对工人来说,采取收入的形式,由此不仅劳动力不断地再生产出来,而且雇佣工人阶级本身,从而整个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也不断地再生产出来。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发表于1885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30页。
只要社会还分成两个对立的阶级,即一方面是资本家,全部生产资料——土地、原料、机器的垄断者,另一方面是工人,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只要这种社会组织存在,工资规律就依然是万能的,并且每天要重新锻造锁链,把工人变成他自己所生产的,却被资本家所垄断的产品的奴隶。
所以,工联攻击的并不是雇佣劳动制度。但是,造成工人阶级经济状况下降的,并不是工资的高低,而是下面这个事实,即工人阶级得不到自己劳动的全部劳动产品,而不得不满足于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就叫做工资。资本家攫取了全部产品(从中支付工人的工资),因为他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因此,工人阶级在成为一切劳动资料——土地、原料、机器等的所有者,从而也成为他们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的所有者以前,就得不到真正的解放。
恩格斯:《雇佣劳动制度》(1881年5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77—279页。
工人不过是人格化的劳动时间
因为劳动是工人本身的活动,是他自己劳动能力的实现,所以他作为劳动的人,作为工人进入这个过程,并且,对于买者来说,他在这个过程中除了具有正在发挥作用的劳动能力的存在以外,不具有任何其他存在。因此,这不是一个从事劳动的人,而是活动的人格化的劳动能力即工人。富有特征意义的是,在英国,根据工人的劳动能力借以发挥作用的主要器官——即他们自己的双手,把工人叫做“人手”。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55页。
工人在他的对象中的异化表现在: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工人的产品越完美,工人自己越畸形;工人创造的对象越文明,工人自己越野蛮;劳动越有力量,工人越无力;劳动越机巧,工人越愚钝,越成为自然界的奴隶。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2—93页。
在这一点上,最能说明问题的是,人们把那些全天劳动的工人叫做“全日工”,把十三岁以下的只准劳动六小时的童工叫做“半日工”。在这里,工人不过是人格化的劳动时间。一切个人之间的区别都化成“全日工”和“半日工”的区别了。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发表于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71页。
劳动是一种商品,是由其所有者即雇佣工人出卖给资本的一种商品。他为什么出卖它呢?为了生活。
可是,劳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活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的表现。工人正是把这种生命活动出卖给别人,以获得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可见,工人的生命活动对于他不过是使他能以生存的一种手段而已。他是为生活而工作的。他甚至不认为劳动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相反地,对于他来说,劳动就是牺牲自己的生活。劳动是已由他出卖给别人的一种商品。因此,他的活动的产物也就不是他的活动的目的。工人为自己生产的不是他织成的绸缎,不是他从金矿里开采出的黄金,也不是他盖起的高楼大厦。他为自己生产的是工资,而绸缎、黄金、高楼大厦对于他都变成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也许是变成棉布上衣,变成铜币,变成某处地窑的住所了。一个工人在一昼夜中有十一小时在织布、纺纱、钻孔、研磨、建筑、挖掘、打石子、搬运屯物等等,他能不能认为这十二小时的织布、纺纱、钻孔、研磨、建筑、挖掘、打石子是他的生活的表现,是他的生活呢?恰恰相反,对于他来说,在这种活动停止以后,当他坐在饭桌旁,站在酒店柜台前,睡在床上的时候,生活才算开始。在他看来,十二小时劳动的意义并不在于织布,纺纱、钻孔等等,而在于这是挣钱的方法,挣钱使他能吃饭、喝酒、睡觉。假如说蚕儿吐丝作茧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那末它就可算是一个真正的雇佣工人了。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1847年12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477页—478页。
劳动并不向来就是商品。劳动并不向来就是雇佣劳动、即自由劳动。奴隶就不是把他自己的劳动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却不是他的商品。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地,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相反地,自由工人自己出卖自己,并且是零碎地出卖。他每天把自己生命中的八小时、十小时、十二小时、十五小时拍卖给出钱最多的人,拍卖给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即拍卖给资本家。工人既不属于私有者,也不属于土地,但是他每日生命的八小时、十小时、十二小时、十五小时却属于它的购买者。工人只要愿意,就可以离开雇用他的资本家,而资本家也可以随意辞退工人,只要工人使他不能再获得利益或者不能使他获得预期的利益,他就可以辞退。但是,工人是以出卖劳动为其工资的唯一来源的,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工人不是属于某一个资产者,而是属于整个资产阶级,至于工人给自己寻找一个雇主,即在资产阶级中间寻找一个买主,那是工人自己的事情了。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1847年12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78—479页。
根据政治经济学家的说法,工资和工作日是由竞争决定的,那末,似乎公平所要求的,应该是双方都在平等的条件下,有同样公平的起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资本家不能同工人谈妥,他能够等待,靠他的资本生活。工人就不能这样。他只能靠工资生活,因此,必须在他能够得到工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接受工作。工人没有公平的起点。饥饿使他处在非常不利的地位。可是,按照资本家阶级的政治经济学来说,这正是公平的最高典范。
但是,这还是小事。新行业开始采用机械力和机器,原来就采用机器的行业扩充和改善机器,从而把愈来愈多的“帮手”从工作岗位上排挤出去。而排挤的速度,比国内的工厂吸收和雇用这些被排挤的“帮手”的速度要快得多。这些被排挤的“帮手”,形成一支真正的产业后备军,供资本利用。如果营业不好,他们就会挨饿、行乞、偷盗或者进习艺所。如果营业好,他们可以随时被用来扩大生产。除非这支后备军中的最后一个男人、女人或儿童都找到工作(这只有在疯狂的过度生产时期才办得到),否则这支后备军的竞争总是会把工资压低,而且只是它的存在本身,就会加强资本在与劳动的斗争中的力量。在与资本的竞赛中,劳动不仅处于不利地位,而且还要拖着钉在脚上的铁球。但是,根据资本冢的政治经济学,这是公平的。
恩格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1881年5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74—275页。
我可以概括地回答说,劳动的市场价格,如同其他一切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在长时期里会与它的价值相适应;因此,不论怎样涨跌,也不论工人如何行动,他所得到的,平均起来只会是自己劳动的价值,亦即由维持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劳动力的价值,而这生活资料的价值又是由生产这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劳动量来决定的。
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1865年5月—6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4页。
如果从外延方面或内含方面都不能增加对就业工人的剥削,那就必须雇用追加的劳动力。而资本主义生产的机构也已经考虑到这一点,因为它把工人阶级当作靠工资过活的阶级再生产出来,让他们的通常的工资不仅够用来维持自己,而且还够用来进行繁殖。资本只要把工人阶级每年向它提供的各种年龄的追加劳动力同已经包含在年产品中的追加生产资料合并起来,剩余价值向资本的转化就完成了。具体说来,积累就是资本的规模不断扩大的再生产。简单再生产的循环改变了,按照西斯蒙第的说法,变成螺旋形了。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发表于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37页。
为什么棉花、马铃薯和烧酒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石呢?因为生产这些东西需要的劳动最少,因此它们的价格也就最低。为什么价格的最低额决定消费的最高额呢?是不是由于这些物品本身有绝对的效用,由于它们的效用最能满足作为人的工人,而不是作为工人的人的种种需要呢?不,这是因为在建立在贫困上的社会中,最粗劣的产品就必然具有供给最广大群众使用的特权。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05页。
在考察“工作日”等等时,有些场合已经表明:工人往往被迫把自己的个人消费变成生产过程的纯粹附带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他给自己添加生活资料,是为了维持自己劳动力的运转,正像给蒸汽机添煤加水,给机轮上油一样。在这里,他的消费资料只是一种生产资料的消费资料,他的个人消费是直接生产的消费。但是,这表现为一种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本质无关的无谓消耗。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发表于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27页。
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和对立
生产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结果,首先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本身的,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本身的再生产和新生产。这种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实际上是这个过程的比其物质结果更为重要的结果。这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工人把他本身作为劳动能力生产出来,也生产出同他相对立的资本,同样另一方面,资本家把他本身作为资本生产出来,也生产出同他相对立的活劳动能力。每一方都由于再生产对方,再生产自己的否定而再生产自己本身。资本家生产的劳动是他人的劳动,劳动生产的产品是他人的产品。资本家生产工人,而工人生产资本家,等等。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年—1858年5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55—456页。
劳动过程,就它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来说,显示出两个特殊现象。
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资本家进行监视,使劳动正常进行,使生产资料用得合乎目的,即原料不浪费,劳动工具受到爱惜,也就是使劳动工具的损坏只限于劳动使用上必要的程度。
其次,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而不是直接生产者工人的所有物。资本家例如支付劳动力一天的价值。于是,在这一天内,劳动力就像出租一天的任何其他商品(例如一匹马)一样,归资本家使用。商品由它的买者使用;劳动力的所有者提供他的劳动,实际上只是提供他已卖出的使用价值。从他进入资本家的工场时起,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就属于资本家了。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就把劳动本身当作活的酵母,并入同样属于他的各种形成产品的死的要素。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劳动过程只是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而他只有把生产资料加到劳动力上才能消费劳动力。劳动过程是资本家购买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是归他所有的各种物之间的过程:因此,这个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正像他的酒窖内处于发酵过程的产品归他所有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