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段里:“总括起来说,看来第十章的那个特别的矛盾是被类型说解决了。只是,
至少有一种很类似的矛盾大概是不能用这种学说解决的。看来所有逻辑的对象或所有命
题,全体包含一种基本的逻辑上的困难。这种困难的完满解决是什么,我还没有发现到;
但是因为它影响推理的基础,我恳切盼望所有治逻辑学的人对它加意研究。”
《数学的原理》写完之后,我准备决意对于这些悖论找到一个解决。我觉得这几乎
是对我个人的一个挑战,而且,如果势不得已,我就要花掉我整个的余年来应战。但是
有两个理由我以为这是极其不愉快的。第一,我觉得这整个问题是无足重轻的。我极不
愿意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件并不见得实在是有趣的事情上。第二,恁其我怎么努力,我没
有进展。一九○三年和一九○四年这一整个时期,我差不多完全是致力于这一件事,但
是毫不成功。我第一个成就是一九○五年春季的叙述学说。这个学说我将在下文谈到。
在表面上看,这是和这些矛盾没有关系的,但是后来一种没有想到的关系出现了。最后,
我看得十分清楚,类型说的某种形式是极关紧要的。我现在不着重来讲在《数学原理》
里讲到的那个学说的特殊形式。但是我仍全然深信,没有这个学说的某种形式,这些悖
论就无法解决。
正当我在寻求一个解决办法的时候,我觉得如果这个解决完全令人满意,那就必须
有三个条件。其中的第一个是绝对必要的,那就是,这些矛盾必须消失。第二个条件最
好具备,虽然在逻辑上不是非此不可,那就是,这个解决应该尽可能使数学原样不动。
第三个条件不容易说得正确,那就是,这个解决仔细想来应该投合一种东西,我们姑名
之为“逻辑的常识”,那就是说,它最终应该象是我们一直所期待的。在这三个条件之
中,第一个当然是大家所公认的。可是第二个是为一个很大的学派所否认的,他们认为
分析的很大一部分是不正确的。那些以善用逻辑而自满的人以为第三个条件是不重要的。
举例来说,奎尹教授曾制作出一些体系来。我很佩服这些体系的巧妙,但是我无法认为
这些体系能够令人满意,因为这些体系好象专是为此创造出来的,就是一个最巧妙的逻
辑学家,如果他不曾知道这些矛盾,也是想不到这些体系的。但是,关于这一个问题已
经出现了大量而且很深奥的文献,其细微的地方我就不再多说了。
撇开困难的专门细节不谈,我们可以把类型说的梗概说一说。也许研究这个学说的
最好的办法是考查一个“类”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先用一个平凡的例子来说明。假定饭
后请你吃饭的主人在三种甜食里面请你挑选,要你吃一种或两种,或三种都吃,随你的
意。你可以有多少办法呢?你可以都谢绝。这是一种办法。你可以在甜食之中取一种。
这有三种不同的可能的办法,所以你又有三种选择。你可以选得甜食之中的两种。这又
可能有三种办法。或者三种甜食你都要。这给你一个最后的可能性。这样说来,可能性
的总数是八,也就是23。不难把这个程序归纳成通则。假定在你面前有n那么多的东
西,你想知道在n之中一个不选,或选几个,或者都要,一共有多少选择。你就要知道,
办法的数目是2n。用逻辑的语言来说:一个有n项的类有2n那么多的次一级的类。如
果n是无限的,这一个命题仍然是正确的。坎特所证明的是,即使在这一个例子中,2
n是大于n。如果像我那样把这个应用于宇宙中的一切事物,我们就得到这样一个结论:
事物的类是多于事物。因此类就不是“事物”。但是,因为没人十分懂得这句话里“事
物”这个字是什么意思,把我们所已经证明出来的东西很确切地说出来是不很容易的。
我所不能不得出来的结论是:类不过是说话时的一种方便而已。在我写作《数学的原理》
的时候,关于类这个问题我已经有些觉得没有办法。可是,我那时候表达意思所用的语
言,我现在想来,是不应该那么有实在论的色彩的(实在论是取经院哲学上的意义)。
我在那本书的序文中曾这样说:
“讨论难以界说的东西(占哲学逻辑的主要部分)是想法子把这些实体看得清楚,
也是使别人看明白这些实体,这样,我们的心理也许对于这些实体有一种认识,和认识
红的颜色或菠萝的味道一样。凡我们获得难以界说的东西主要是在分析过程中必然留有
残余的时候(现在所说的例子就是如此),知道一定有这样的实体往往比实际上觉察到
这些实体要容易一些;有一种过程,这种过程和发现海王星的过程相类似,只是有一个
不同之点,就是,用精神的望远镜来寻求那个已经推论出来的实体,这个最后的阶段往
往是从事这件事情最困难的部分。关于类这个例子,我不得不坦白地说,我没有看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