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晓红在缓刑期间努力用心地学习,终于在2009年7月接到了来自某艺术学院的录取通知书。
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晓红带着喜糖,向法院的法官报喜,感谢她们给了自己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中,因晓红犯罪时还未满18岁,并且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最终判决其缓刑。缓刑,就是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
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并公布陕西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文采村村民周正龙拍摄到的一张野生华南虎的照片。
但随后,陕西省政府公布调查结果,证实华南虎照片是周正龙假造的。周正龙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08年11月17日,“华南虎照”事件的主角周正龙在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法院迎来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处周正龙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这场让国人心神不宁,甚至连外国朋友都被忽悠的虎照风波,终于尘埃落定了。
对周正龙适用缓刑,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是惩办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
本案周正龙犯诈骗罪,但事出有因,政府也应承担很大责任,在周正龙认错的情况下,适用缓刑,可以让周正龙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也达到了教育社会的目的,可谓一举两得。
适用缓刑,对犯罪分子和社会都有极大的意义,可以在犯罪分子感受到刑罚威慑力的同时,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进行考察的情况下,更加自觉检点自己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前途;可以避免因为关押而造成犯罪分子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时的困难;缓刑比实刑更加节约成本;可以避免给家人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附《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审判中,我们常听到法院对宣告死刑的犯罪分子施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决定,那这里的“缓刑”与我们文中提到的“缓刑”是不是一回事呢?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中“缓刑”指的是死缓,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缓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刑罚,而缓刑是一种处刑制度。
缓刑与死缓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前提;
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两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法律课堂:
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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