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传播学者萨尔蒙(C. Salmon)和格拉泽(T. Glasser)合写的一本关于舆论研究的书里,从若干个方面分析了同一个传媒在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发挥不同作用的情形(见下表),实际上,传媒就是在这种悖论中往前走的。传媒的领导人要把握好,如果完全走市场领域这条道路,就忽略了为社会服务,如果完全为公众服务,又会影响到传媒自身的生存,传媒也得为自己谋利益。我们需要两者之间找寻适当的平衡。
大众传媒在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不同作用
(C. Salmonand T. Glasser, Public Opinion and Communication of Consent, Guilford Press 1995, p. 447)
首先,他们提的“自由”(指言论自由)在市场领域是否定的,为了自己的利益,你发表言论的时候实际上是不完全自由的,怎么说要看是否对自己有利;但是在社会领域,自由是肯定的,每个人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无论这种意见代表多数还是代表少数。在市场领域,自由保护的是被听到的权利,公众可以被听到,不能主动地听什么和不听什么;在社会领域,自由保护的是听的权利和表达的满足。平衡这两方面,对媒体来说较难的,确实处处存在这种矛盾。传媒在市场领域受到私人控制(世界上很多传媒为个人所有),而在社会领域,又要求传媒为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的保护。“舆论”在市场领域是个人各自的“财产”:你的意见能给你带来财富,你才会说,而不考虑说的是不是内心的话;在社会领域,舆论是公众争议和评议的结果,因而大家可以无顾忌地发表意见。传媒的职能,在市场领域仅仅是一个信息源(就像商品交换一样,我给你提供信息,你给我交钱),而在社会领域,除了获取信息,传媒还应当是一种对话的触媒(这个社会领域是很理想化的,而市场领域却是很现实的)。“公众有进入的权利吗?”在市场领域,公众实际上没有参与传媒的权利;在社会领域,公众应该有接近传媒的权利。“观点一致性的显现”,如果媒体体现了某种一致性,在市场领域是通过竞争观念和选择自由,竞争观念指这个观念是不是有利于我发财,不管我心里愿意不愿意,有利于我就发表这个观点,而在社会领域,是通过论证和互动获得的来自内心认同的观点,完全不考虑利益的动机。
我们在分析媒体的时候,经常能发现这两方面是冲突的。例如这张新闻照片(图5-11),一家超市抓到一个女贼,把她绑起来,脸上画成鬼状,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示众。这种做法是非法的,侮辱人格的。第一家传媒报道了,后来的其他传媒的编辑,已经意识到这是不对的,是非法治的一种表现,但是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一方面文字上批评这种做法,一方面又再次刊登这张照片,叫她在更大的范围受到人格的侮辱。显然,传媒处理这张照片时,市场的逻辑占了上风,社会的逻辑被打败了。
图5-11 《新京报》转载其他报纸新闻照片“我是小偷”
如果传媒单纯以自己的利益为转移(即只在市场领域活动),那么人的自由实际上是被否定的,传媒所保护的并不是公众知晓权,而是传媒想让公众听到什么他们就得接受什么,即“被听的权利和个人的表达”,所谓舆论也不会是真正的公众的意见。市场领域的言论自由,实际上保障的是个人依自身利益转移的表达自由,媒介将变成单向的信息源,无法成为对话的渠道,公众也不可能真正参与媒介的活动。市场领域的“观点一致性”,是通过利益驱动的竞争达到的,并非真实观点的讨论而达到的一致。
两位作者显然倾向于传媒在社会领域发挥作用,而不赞同媒介完全受控于私人利益。
对传媒职能的认识,永远会有很多的说法,这些说法可以归为两大块,一个是从传媒与其他事物(政治、经济等)的关系来定性传媒的职能,一个是以传媒服务于社会而定性传媒的职能。两类关于传媒职能的认识存在矛盾,需要协调,从而达到一种折中,这可能是最好的结果,若完全否定某一方面,恐怕也很难。
五、从传媒形态本身定性传媒的职能
现代传播科技构建了传媒本身,传媒不同的外在形态本身,一定程度规定了传媒的职能,这种职能的实际控制者是传播科技。麦克卢汉的名言“媒介即讯息”,实际上表明了一种传媒的职能,不是传媒内容带来的“职能”,而是传媒形态本身带来的“职能”。20世纪60年代他提出时没有人想到这一点。现在,当传播科技急剧发展以后,我们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了。传媒(形态)的职能是什么?是一种现代技术,这种技术表面上由人控制,实际上却控制着人,人的行为习惯,甚至人的思想。如果看报纸成为一种习惯,这还问题不大,作为老年人的一种消遣,还能得到肯定。但是电视若成为一种控制人的技术,就开始了明显的影响社会结构的变化。例如,自从电视成为第一媒体之后,以往家庭内部的交流时间被侵蚀了。网络若控制了人,这种技术对于社会结构的影响就更大了,“网络痴迷症”便是一种极端的表现。
对于这种由传媒形态带来的“职能”,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 1929— )最为担心。这会造成传媒性质发生变化,本来是人创造的一种东西,现在反过来控制了人,这在哲学上叫做“异化”。“异化”不是指异常变化,而是指人创造的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后来反过来控制了人。
哈贝马斯的书很难看懂,《交往行动理论》有三大卷,所以我建议大家读一下云南出版社出版的《哈贝马斯论交往》,这是由三位学者编的他的语录,编得相当好,它是按照哈贝马斯的思维逻辑编的,都与传播有关。
哈贝马斯提到,传播除了政治控制、意识形态控制以外,还有一种无形的控制,就是科技力量的控制。科学技术的合理性本身也就是控制的合理性,谁掌握了技术,在某种意义上谁就对媒体的内容有所掌控,即统治的合理性。科学技术当今承担起了使政治权力合法化的职能。
我们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强调过一个观念,叫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时我们太需要发展科技了,可以理解。其实呢,如果从批判学派的观点看,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科学技术不应该成为第一生产力,第一生产力是人。如果一旦科学技术成了第一生产力的话,人的地位就没有了,人就会受科技的力量控制,“异化”了。黑格尔使用了这个概念,马克思也使用过这个概念,人不应该被自己所创造的东西所控制。
现在我们这个社会确实出现了新的问题:科学技术和社会操纵结合一体,人们的私人空间由于技术的发展而遭到侵占,自我深化的多样化的过程在工艺过程和机械反应的状态下被固定化、单一化,个人只能模仿外界,再也不能对社会提出抗议。从这个意义上讲,如哈贝马斯所说,“合理的技术社会”也就是“合理的极权社会”。
在这方面,我们仔细想想,其实都能感觉到和看到,包括我们媒体报道的内容,对私人空间侵蚀的力度越来越大。我们不是被人所控制,而是被人所创造出来的机器——传播科技的力量所控制。下面分析几句哈贝马斯的语录:
“它们想按照有目的—合理的行为的自我调解系统和适应性行为的模式来重建社会,想用控制自然的方法来控制社会。”
这里讲的就是技术这种力量,如何能够重新构造我们这个社会。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研究成果,比如梅罗维茨(Joshua Meyrowitz, 1953— )对电视的研究,使我们意识到电视这种媒介形态带来的结果。没有电视之前,我们玩的都是跳皮筋、跳方格、弹球、玩羊拐,推着铁圈上学,等等,自从有了电视以后,我们的整个生活结构都被电视所控制了。原来家里讲故事聊天的情景基本上没有了,大家都守着电视看,有的家里有两个电视,大人小孩分开各看各的电视谁也不说话,到点以后睡觉。电视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控制了我们这个社会,就是上面这句话,用“自我调解系统和适应性行为的模式来重建社会,想用控制自然的方法来控制社会”,人是自然的控制者,现在反过来,人被自己创造的东西所控制,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最后真正控制这个国家的是谁?是技术专家。
哈贝马斯是德国人,德国的语言有一个特征,能深刻地反映人的思想。不像英语,英语是商业语言,再说什么话,也只能到大白话的程度,这跟语法结构是有关系的。德国这个民族是理论民族,英国这个民族是个商业民族,有时候,语言结构反过来控制人的思维。哈贝马斯的话有时觉得很别扭,你若翻来覆去仔细读,就觉得他说得很深刻。为什么?因为德语的结构就是这样,有时候一个自然段里只有一个动词,你要认真琢磨附加在这一句话中的各种状语和定语,当你看懂了以后,会感到说得非常深刻。英语就达不到这个程度,英语的语法结构比较简单,它是用于商业交易的语言。
“正是技术专家治国论意识模糊了下述这一点:要使这种重建获得成功,就得付出重大代价,即牺牲以日常语言为中介的相互作用结构,这一结构由于很容易实行人道主义化而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这句话实际上是倒过来说的,哈贝马斯的意思是,如果要打破这个结构,那么就应恢复人们之间那种面对面、自然的语言交流,这种交流才是符合人道的。
“技术专家治国论意识所反映的不是对某种道德态势的割裂,而是对作为生活范畴的本身的“道德”的压抑。公共的、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用日常语言使相互作用的参照系失去了作用,统治和意识形态都正是通过日常语言在交往不正常的条件下形成。”
也就是说,现在的统治不是明确地下命令,而是通过很平常地接受电视、网络信息,通过平常的语言就能实现,这种技术性很强的交往本身,即“交往不正常”。它打破了原来很自然的一种交往形态,而这个打破依靠的是传播技术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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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译文有改动。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2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658页。
(3) 《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下册,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203、205页。
(4) 参见《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191页。
(5) 《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3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658—65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9页。
(8) 发表于《新莱茵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09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68页;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5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9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08页。
(12) 黑格尔:《美学》中文版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页。
(1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75页。
第六讲 新闻出版自由
“新闻出版自由”是新闻理论中历史最悠久的话题,也是关于新闻传播业生存条件的必要话题。中国共产党人在建党之初,便提出了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目标,并且为此奋斗了几十年。这个概念为什么会被提出,它的哲理背景是什么,以及它的科学内涵应该包括哪些要素等等,都是我们在这里准备讨论的。为了理解新闻出版自由提出的历史必然性,我们先从它的对立面书报检查制度说起。
一、宗教裁判所和世俗王权的书报检查制度
新闻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的理念,是在反对书报检查的斗争中提出并得到论证的,在人类精神发展的漫长历史中,这个理念的提出是一个伟大的里程碑。我们曾经在一段疯狂的年代,能够毫无感觉地脱口而出诸如伟大、光荣、正确、战无不胜、光焰无际之类很多的形容词。现在我早已摒弃了这个习惯,除非必要和感到确实如此,才会偶然使用。我在这里使用了“伟大的”,因为它当之无愧。如果没有它,可能欧洲还被禁锢在中世纪的黑暗中,可能我们还得每天哼着“之乎者也”的文言文,甩着马蹄袖,喃喃地念着“皇上圣明,奴才该死”之类的话。
这个概念现在翻译为“新闻出版自由”,依据是1995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的翻译,此前这套书将“Freedom of the Press”翻译为“出版自由”。在我国,人们看到“出版”这个中文词,引起的联想就是书籍的出版;而在拉丁文字中,“Press”不仅包括书籍的出版,还指印刷传媒的出版和广播电视传媒的播出,因而译文改为“新闻出版自由”,这是考虑到适应中国人对字词的字面理解,从而表达得全面、准确些。
1.第一个出版自由的文献——《论出版自由》
新闻出版自由为什么很重要?只要看看几百年来与此对应的欧洲天主教会发出的900多道禁书令,就足够了。
这900多道禁令从1559年持续到1948年,20世纪下半叶教会才放弃了这种愚蠢的做法。这些禁令涉及著作4000多种,被全禁的作家几十位,包括巴尔扎克、布鲁诺、伏尔泰、霍尔巴赫、达兰贝尔、笛卡儿、狄德罗、左拉、拉封丹、卢梭、乔治桑、休谟、斯宾诺沙等等。还有一大批部分被禁的作家,例如培根、边沁、海涅、爱尔维修、雨果、康德、洛克、穆勒、米拉波、孟德斯鸠、司汤达、福楼拜等等。而这些著名的文学家、哲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家,都是世界历史名人,他们的著作集中了最近数百年来人类精神产品精华,却被告诫它们是毒草,不得接近!
正是反对书报检查的斗争,才使我们得以接触这些人类思想的精华,开阔了眼界和思路。这方面最早的文献是1644年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 1608—1674)的《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 — 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图6-1),这是他于这年11月在英国下院做的演说,翻译成中文大约4万字,全文共34个自然段。Areopagitica,原是古希腊演说家伊索克拉底斯(Isocrates, B.C. 436—B.C. 338)的一篇演说,内容是主张恢复民主制以反抗马其顿人。弥尔顿沿用其名,意味着继承古希腊的民主传统。
图6-1 弥尔顿《论出版自由》1644年原版封面
通过批判书报检查制度,他得出一个基本观点:在多元的信息中认识真理。我们常把1644年作为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得以推广的年头,其实,他演说后出版的小册子当时并没有多大的影响。他的观点,是在他百年后的1788年,由法国著名的演说家米拉波伯爵翻译成法文,在法国大革命前夕的革命氛围得以广泛传播,闻名欧洲,19世纪传遍世界,成为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经典论著之一。即使是用20世纪50年代的中文表述来翻译,也颇显弥尔顿演说的文采,他面对议员们说:
难道应当让20个横行霸道的统治者(指书报检查官)建立起寡头政治,给我们的心灵再度带来饥荒,使我们除了经过他们用斗衡量过的东西以外就不知道旁的东西吗?相信我的话吧,上议员和下议员们!谁要是劝说你们像这样进行压制,就等于是叫诸位压制自己。……你们自己英勇而又指挥如意的谋划给我们带来了这种自由,而这自由则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它像天国的嘉惠,使我们的精神开朗而又高贵。它解放了、扩大了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见识。现在……我们可能再变成诸位当初所发现的那种愚昧、粗暴、拘泥而奴化的情况,但那时诸位就首先必须变成旧统治者一样暴虐、武断和专横,但这是你们做不到的。……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
弥尔顿很会看对象说话。这些听众都是几年前因为反对国王查理一世的专制,参加了英国大革命,才当上议员的,他先充分肯定他们的功绩,然后说明他们恢复书报检查制度,实际上是压制他们自己,回到他们当年所反对的社会状态。这段话的最后,弥尔顿实际上提出了一种衡量标准,即用是否存在言论自由,来衡量一个社会的自由程度。
不过,当时的弥尔顿所说的“出版自由”,基本不涉及新闻传媒的出版,而且他对这类当时被称为“新闻书”的东西是不屑一顾的。只是到后来,“press”这个词才涵盖新闻传媒。不管怎样,弥尔顿还是为新闻出版自由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走上社会,写的最早的两篇很长的政论,都是论证新闻出版自由的,这也反映了当时他生活的普鲁士王国对人们精神发展是极其压抑的。马克思于1842年写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1万多字)和《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4万多字)的这两篇论文,继承、丰富了弥尔顿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他这时使用的“die Presse”(德文),已经主要是指日常出版的报刊。
在第一篇文章中,他非常详尽地批评了书报检查制度的各种内在矛盾,并揭露了普鲁士新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颁布的表面上自由主义的书报检查令,其实质仍然是专制主义。
在第二篇文章中,马克思详尽地批评了莱茵省等级议会中贵族等级代表反对新闻出版自由政策、反对公开议会辩论记录的种种理由,阐述了实现新闻出版自由、制定新闻出版法的必要性。在文章的最后,他引证古代斯巴达人面对波斯总督的话,表达了他坚决为新闻出版自由斗争的决心:
“你知道做奴隶的滋味;但是自由的滋味你却从来也没有尝过。你不知道它是否甘美。因为只要你尝过它的滋味,你就会劝我们不仅用矛头而且要用斧子去为它战斗了。”
我国至少在1930年就知道了马克思的这两篇文章,因为这年《萌芽》月刊5月号摘要翻译了马克思这两篇论文的部分内容。但是,这些片断的翻译显然没有对国内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产生影响,知道的人太少了。
2.书报检查的内在矛盾导致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提出
在这方面,历史文献很多。我们还是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世俗书报检查制度的批判,来分析为什么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得以提出。
他们从八个方面揭示书报检查的非法和逻辑矛盾:
(1)这是一种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为衡量标准的制度和法律。马克思写道:
“它宣布我的意见有罪,因为这个意见不是书报检查官和他上司的意见。”“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2)
(2)检查制度自然要把所有传播的内容假定为怀疑对象,因而这是一种典型的精神恐怖的法律。马克思写道:
“追究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也是这样的法律。”(3)
(3)在法律程序上,书报检查使得书报检查官集原告、辩护人、法官三种角色于一身。这个观点,也是马克思论证的:
“这种集中是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可是,官员是超乎心理学规律之上的,而公众则是处于这种规律之下的。”(4)
(4)平庸的官员检查专业的作家、学者、艺术家,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马克思就此批判说:
“你们竟把个别官员说成是能窥见别人心灵和无所不知的人,说成是哲学家、神学家、政治家,……把类的完美硬归之于特殊的个体。”(5)
(5)书报检查是一种政府垄断了的非理性批评。书报检查是一种对意见的批评,但是这种批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专事传播新闻和思想的传媒却不能说话了,因为:
“新闻出版被剥夺了批评的权利,可是批评却成了政府批评家的日常责任。”(6)
(6)书报检查造成社会认识的颠倒和交往道德的败坏。这方面,马克思的这段名言,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拨乱反正”的时候,被引证的频率很高:
“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耽于幻觉,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同样耽于这种幻觉。”书报检查培养着“最大的恶行——伪善”。(7)
(7)书报检查是一种愚民政策,阻碍社会、民族、个人的精神发展。恩格斯在回顾普鲁士书报检查政策的时候写道:
“一切知识的来源都在政府控制之下,从贫民学校、主日学以至报纸和大学,没有官方的事先许可,什么也不能说,不能教,不能印刷,不能发表。”(8)
(8)书报检查造成一种虚假的人为安定。采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人们都不敢发表意见了,鸦雀无声,当然“安定”了,恩格斯就此谈到实行这种政策的奥地利:
“为了把这些造成人为的安定的企图结成一个普遍的体系,给予人民的精神食粮也都经过最审慎周密的选择,而且极其吝啬。”(9)
经过长期的这种书报检查控制,会使产生一种现象,即使没有人监视,传播者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已经习惯性地自我检查,学会揣摩当权者的好恶,以此选择报什么和不报什么、说什么和不说什么,甚至会更加极端地执行当权者的意图,造成连当权者都感到尴尬的结果。这种畸形的精神萎缩,曾有下面的一个故事给予了形象说明:
铁笼里关了5只猴子,实验者放进一挂新鲜的香蕉。一只猴子伸手要拿,马上遭到高压水枪的喷射,过了一会儿,其他四只猴子也想拿香蕉,也遭到水枪喷射。在几个回合之后,猴子们看着香蕉但不会动它了,因为集体受到惩罚的印象很深。后来换进一只猴子,这只不知天高地厚的猴子伸手要拿香蕉,原来的四只一拥而上将它按倒、撕扯,因为它的行为会使其他猴子遭受新的惩罚。等猴子一只一只全部被替换,新的猴子在前面猴子的教诲下,照样不敢造次,已经形成“自律”了。原来最爱吃的香蕉,在高压下变成了禁果!
思想禁锢年深日久形成的惯性,同样一代一代传染,不敢逾越,形同内心的魔咒。(10)
恩格斯对这种状态的愤怒溢于言表,他说:“我可不让书报检查机关管制我,使我不能自由写作……我自己不愿意扼杀本人的思想。”(11)中间的话比较长,我没有引,他的原意是,我在投稿前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我绝不会约束自己,你要想删就删吧。针对自我检查的要求,恩格斯说:“规定的自我检查制度,要比旧的官方检查制度坏1000倍。”(12)因为自我检查制度要求自己从内心扼杀自己的思想,这是最糟糕的事情。
关于人类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历史,也是为了更深刻地理解新闻出版自由这个理念的重要意义,建议大家读一下沈固朝所著《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一书(13),作者现在是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的教授。这是书里关于书报检查的一些插画,左边是法国讽刺书报检查的漫画,书报检查的剪刀剪掉了天使的翅膀(图6-2),右边是被俄国书报检察官检查后的清样,凡是对女沙皇叶卡捷琳娜二世不利的话,都被红色墨水涂掉了,被称为“鱼子酱”(图6-3)。
图6-2 法国讽刺书报检查的漫画
图6-3 被俄国书报检察官检查后的清样
既然前面谈到了书报检查有这么多的内在矛盾和痼疾,自然,马克思的结论完全否定了这种恶劣的制度:
“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制度却比人更有权势。”(14)
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追求的理想状态是什么样子呢?马克思在他写的第一篇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结尾,引证了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的一段话:
“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
其实马克思的要求并不高,但就是这样的一种自然的思想状态,人类为此奋斗了两千多年!恩格斯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给出了一句相当简洁而理性的话,也可以看作是对新闻出版自由的定义:
“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的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是出版自由。”(15)
这里采用的是老版本的翻译,现在新版本将“Freedom of the Press”翻译成“新闻出版自由”。恩格斯实际上讲了三层意思,提出了三个衡量标准:
第一,发表意见前不必请示汇报;
第二,发表的途径畅通——“自由无阻”;
第三,发表的是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言不由衷、捉刀代笔的意见。
这三条如果都成立了,应该说,新闻出版自由得以实现,如果这三条中有一条不成立,那你的新闻出版自由就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这是恩格斯正面提出的新闻出版自由的定义。他还使用了一个与此内涵相同的概念“绝对的出版自由”。
我们有一些人爱说“没有绝对的自由……”。这恐怕有一个误解,我们可能学过大众哲学,大众哲学里有一对概念:相对和绝对。世界上确实没有任何绝对的东西,这是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社会事物的时候的概念,而新闻出版自由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两次使用了“绝对的出版自由”的概念,这个概念不是哲学意义上的绝对和相对。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恩格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这个话:
“在莱茵河地区,我们(《新莱茵报》编辑部)却享有绝对的出版自由,并且我们充分利用了这个自由。”(16)
这是指1848—1849年《新莱茵报》在德国出版的时期,那时候正处于大革命时期,实行的是比较自由的法律,自由并非意味着为所欲为,那是与书报检查的“人治”对应的法治化的自由。《新莱茵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曾经遭到了23起诉讼,但是法律诉讼有严格的程序,《新莱茵报》存在的时期只审理了其中的两件诉讼,两起官司都是该报胜诉。后面的诉讼还没有排上队,报纸就不存在了。
“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便是这种法治化的自由。没有人阻止你自由地发表言论,但你发表的新闻、言论若存在问题,例如诽谤、侮辱等等,别人可以起诉你,经过法庭的审判来决定是对是错。在法庭判决前,不会因此而封住你的嘴巴,不许说话或出版,最后的是非,由法庭来审理和判决。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法治化的出版自由就是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出版自由状态。在这两次已经审理的关于《新莱茵报》诉讼案件里面,马克思、恩格斯都作为被告在法庭上做了辩护,最后法庭判《新莱茵报》胜诉。
第二次,恩格斯说:
“我生平曾经有两次荣幸地为报纸撰稿(指《新莱茵报》和德国《社会民主党人报》)而完全得到了出版工作中所能有的两个最有利的条件:第一,绝对的出版自由……”(17)
这里他又使用了“绝对的出版自由”的概念,这个“绝对的出版自由”和前面的概念是一样的。德国《社会民主党人报》,当时先在瑞士出版,后来移到英国出版,连续出版了12年。这份报纸曾经在瑞士、英国也被人起诉过(都是些很小的事项),经历了法庭程序以后,都是胜诉。这说明,目论是自由的,别人对你的言论提出批评,说你违法,要经过法庭审判,而不是某个人认为你不好就不好了,不是按照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不是人治而是法治。所以,恩格斯说的“绝对的出版自由”是指法治化的出版自由。
那么,为什么有些人会使用这个词来反对自由呢?因为“自由”常常被歪曲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受任何限制;然后,又以这种理解作为反对“自由”的理由,同时用大众哲学关于任何事物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道理”来强调:“从来没有绝对的出版自由”。在这里,论证用错了论证对象。从哲学角度讲的“没有绝对”是一种认识世界的方法论把握,不能直接用来所指具体问题,不然任何事物都可以套上“没有绝对”一句话,这是无意义的。
当然,我们没有必要总是在“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前面加上“绝对的”副词,这个理念本身就是在法治社会中产生的。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思想,其实最早的思想来源,就是约翰·弥尔顿。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他们的话:
马克思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18)弥尔顿说:“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9)
马克思和英国工人领袖厄内斯特·琼斯合写过一篇文章,里面又重复了这个意思,原话是:“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20)这段话没有收入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我只好引用英文版的全集。英文版的全集把文章列入了附录,并说明属于两人合作。不管最早的起草人是琼斯还是马克思,文章发表马克思是同意的,应该能够代表马克思的思想。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即新闻出版自由这个理念是怎么来的;它的对立面是书报检查制度,这种制度存在着多少内在的无法摆脱的矛盾;我们的先人们(包括全世界共产党人的导师),从这种反动制度对人的思想和社会进步的扼杀,推导出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以及这个理念对于人类精神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18世纪两个载入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宪法性文献
谈到新闻出版自由,我们不能不提到18世纪的这两个宪法性文件,因为它们的影响至今。
一个文件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Articles of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第11条:
法文:La libre communication des pensées et des opinions est droits les plus précieux de l'homme. Tout citoyen peut done parler, écrire, imprimer librement, saut à répondre de l'abus de cette liberté dans les cas prévus par la loi.
英译文:The free communication of ideas and opinions is one of the most precious of the rights of man. Every citizen may, accordingly, speak, write, and print with freedom, bu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abuses of this freedom as shall be defined by law.
中译文:“自由传播思想和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述和出版,但在法律规定之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法治化的概述。外语比较好的同学可以一个词一个词地对照着读,体会一下它的内在含义。然而在法国,《人权宣言》提出后的近一个世纪,包括新闻出版自由在内的人权并没有变成现实,倒是发生了由七次暴力导致的政权的更迭,为了争取《人权宣言》的实现,牺牲了不知多少人。直到1881年7月29日,法国议会才通过了《新闻自由法》,终于使新闻出版自由获得法律上的保障。
第二个宪法性文件,1791年12月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
英文: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中译文:“国会不得通过建立尊奉某一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不得废止言论与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诉愿之自由。”
这个文件的产生,也是有争论的。当时美国开国元勋们的意见不一致。一派人认为,《独立宣言》已经宣布了人民的自由权利,《美国宪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的构成作出详尽规定,没有必要另行规定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另一派认为,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权。关于这个问题,从1788年争论到1791年,后一种意见占上风,于这年12月一气通过了十个宪法修正案。这十个法案都涉及人权问题,因而统称“人权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以无权利主语的语言结构规定了三项自由权:信仰自由、言论与出版自由、集会与请愿、诉愿自由。
后来的美国宪法实践证明,“人权法案”总体上对于保障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显示出其必要性(关于持枪权第二修正案除外)是十分必要的。仅就新闻出版自由而言,围绕着它展开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成为一个颇为深厚的研究领域。
三、19世纪关于言论自由的文献——《论自由》
现在我们进入一个新的话题,新闻出版自由实现了以后,自由意味着什么,这方面的理论表现有哪些?
在英国,1861年废除了最后一项限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纸张税。此前的1855年,最主要的知识税——印花税被废除,英国就基本实现了新闻出版自由。因为印花税是限制报刊出版的最主要的税种,这个税一废除,其他的税对新闻出版的影响就不大了。废除各种限制出版的法律,意味着没有行政力量对新闻传媒工作进行直接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又译“穆勒”)1859年出版了《论自由》一书(On Liberty)(图6-4),全书11万字,分为五章。在这本书里,他谈到了一个过去被人们忽略的问题,即“多数人的暴虐”。现在没有法律限制新闻出版了,大家都自由了,于是一种自然的“意见现象”显现:在一些问题上,可能多数人持一种观点,少数人可能持另外一种观点,或者可能会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于是就会出现多数人利用自己的多数(这不是行政力量,而是人多势众的那种“势”),压制少数人发表意见。密尔注意到这种情况,总结了法国大革命时期“多数人暴虐”的教训,提出:现在对自由的威胁不是来自政府,而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容忍非传统的见解,以人数上的优势压制和整肃少数人。他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可怕的现象。这本著作的主要观点就是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个衡量社会的自由程度的标尺。
图6-4 密尔《论自由》1859年原版封面
这里我引证密尔《论自由》中几段比较重要的话,翻译者可能是一个老先生,有点半文言,但是翻译还是挺精当的:
“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21)
这句话说得比较别扭,意思是说,人们发表意见的权利是平等的,哪怕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持某种观点,其他所有人持另外一种观点,这“另一种观点”的持有人,也不能以如此的人数优势压制那一个人的意见;当然,相反的情形,这一个人可能握有绝对的统治权力,也不能由于握有这种权力而压制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发表意见。人们发表意见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
“只要哪里存在着凡原则概不得争论的暗契,只要哪里认为凡有关能够占据人心的最大问题的讨论已告截止,我们就不能希望看到那种曾使某些历史时期特别突出的一般精神活跃的高度水平。并且,只要所谓争论是避开了那些大而重要足以燃起热情的题目,人民的心灵就永远不会从基础上被搅动起来,而所给予的推动也永远不会把即使具有最普通智力的人们提高到思想动物的尊严。”(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