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茶水发炎”事件的呈现方式来看,最大的看点不是新闻事实本身,而是其采集新闻事实的手段。手段无形中变成了目的本身,这种“事实”经过一定程度的积累,使得不少记者和受众习以为常,以为这就是新闻工作!用“茶水”送检这种不适当的手段本身,绝非不得已而为之,而是故意戏弄检验人员,完全不应该成为获取检验结果的手段。
7.免费接受被采访方的各种好处
这种情况在道理上不用再多说什么,显然是错的。我想,我们可以参照一下国外比较著名的传媒的做法。因为我国在这方面没有可以参照的条款。
《纽约时报》2004年版规范:
第28条:报纸支付费用给记者来款待新闻提供者(包括政府官员)或者出差去采访他们(也就是说,记者要出差采访,费用应该是媒体出,媒体不能让被采访单位出钱。一旦对方出钱,你肯定只能说他好不能说他坏)。在一些商务场合和社会习俗中,新闻提供者请吃饭或饮酒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传媒自律,它是有弹性的)。例如,记者可以在被采访者的公司食堂中进餐。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可以接受简单的自助餐,如小松饼和咖啡等;但是记者不能出席固定的早餐和午餐,除非由报社负担餐费(这个规定得非常细致、务实。在美国,早餐和午餐是正餐,一餐要花不少钱的)。
第33条:员工不能以《纽约时报》的名义接收任何来自个人或团体的礼物、门票、折扣、回扣等(一些象征性的价值不超过25美元的小礼物例外,比如一个小杯子或者带有某个公司标志的帽子等)。当我们退还礼物时,必须要附上一封礼貌的解释信,解释信可以参照附录里的样板。
我想,如果我们的新闻职业规范如果能够规范得这么具体,就比较好操作了。再看加拿大发行量最大的多伦多《明星报》的《伦理手册》所作的规定:
《明星报》一直坚持自己担负记者的采访费用,用以保证报道的独立性(这是一个基本要求)。但有一些明显的例外,比如可以接受一些评论人送来的电影观摩票、舞台演出票。可以接受一些体育赛事的入场券,但接受这些的人都只能是新闻部写稿记者,或者摄影部的记者(这里强调的是工作需要。我们的某些传媒可不是这样,传媒无关的人去看戏的多得是)。
《明星报》不给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公司送圣诞礼物,并且希望报社员工和自由撰稿人拒绝那些可能与自己有业务联络的人的礼物。我们这里所指的是一些真正有价值的礼物,除此以外的小东西不在此列(自律是弹性的,这里讲得比较适当)。那些冲着一个人在《明星报》的地位送来的有价值礼物,应当礼貌地说明这与报社的原则相悖,然后迅速退回给对方。如果在操作上很难被退回的物品(如容易腐烂的食物),应把它交由自己的主管,由他去赠送给一些慈善机构。员工为了个人利益出卖礼物是坚决不允许的。
这就是说,从道义上,不接受被采访方的免费馈赠,是基本原则,当然,可以接受一些小纪念品和简单的工作餐。这就是自律与行政规章的不同,有一定的弹性。
记者领取被采访方提供的“红包”,是一种接受现金馈赠的形式,那些以“车马费”名义发放的钱,远远高于实际的交通费用。
8.侵犯隐私权
关于文艺、体育明星,以及政治、经济名人的隐私权如何把握,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若干场新闻官司,新闻传播业界都比较注意,工作较为规范。我想提醒的是,对于小人物的隐私,我们的传媒经常侵犯,而且意识不到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比如,电视上经常有这样的镜头,记者拿着话筒对着一个卖菜的——请问你一天挣多少钱?这卖菜的支支吾吾不愿意讲——二三十吧。“到底多少钱(记者)?”“那就二十吧(卖菜的)。”这样的镜头我们都看过,那个问问题的记者,没有保护对方隐私权的意识。因为我们知道,财产收入属于个人的隐私,除非他自己愿意说,你是不该问的,这种直截了当的问话本身,就说明你没有法治意识。
最近看到的两则电视新闻,让人感到有种说不出的滋味:一是某企业为贫困小学生赠送书包文具之类的东西,贫困家庭的孩子一个个上台从领导和老板那里接过馈赠物品,台下全体师生在鼓掌;二是某看守所为七名刑满释放人员举行热闹的出监仪式。电视镜头下,看守所所长递给他们三件礼物:一把印有“一路走好”字样的雨伞、一本《公民道德规范》和一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在中国的舆论氛围中,一个贫困家庭的孩子在众目睽睽下领取捐赠品,他的心理压力有多大?谁能够保证班上的同学今后都不会蔑视他?然而,我们的摄影记者却忽略了这个涉及当事人权益的问题。在电视镜头里把刑满释放人员的面孔“公示”一遍,这对那些归正人员的心理难道就没有伤害吗?这么一来,他们未来择业的道路上会不会又平添几多困难?
他们的形象不应该出现在电视镜头中,某种意义上,侵害了他们的肖像权。侵犯隐私的背后,实际上是记者对人的权利的漠视。中国青年报的下属刊物《青年参考》,曾刊登了湖北一个女大学生的言论,说女大学生中25%有“三陪”现象。这个事儿引起了很多人的愤怒,这个女大学生也许提供的信息是错误的,但是把关人是记者,你为什么不衡量一下?发表以后,当事的记者挨了批评。他为了证明自己没有瞎说,把这个女孩子的所有信息在网上公布了。这个记者实在是太差劲了。《南方周末》为此发表了一篇文章,要求他“先做人,再做记者”(图8-8)。这个记者缺少尊重当事人隐私权的理念。
图8-8 《南方周末》批评《青年参考》记者的文章
9.侵犯著作权
这方面,至少我们在理念上都是比较清楚的,也有《著作权法》的约束。我要提醒的是,注意声音和图像的著作权问题,因为文字的版权我们已经注意了,但声音和图像的版权我们不大注意。一旦出了差错,被当事人抓住的话,卷入新闻官司,会赔很多钱。
有一件事情,我留下了比较深的印象。电视台曾经播放了一张文化名人的照片,这张照片播出以后,马上就受到照片版权人的起诉,要求电视台赔很多钱。电视台的当事人很委曲,因为在采访的时候,他意识到这个问题,经过这个文化名人的后代的同意,才发表了这张照片。可是他对著作权法的认识不全面,这张照片不是名人后代拍的,他只拥有这张照片的所有权。看来,电视台对《著作权法》的解读要全面。特别是音乐的版权,你有意无意地哼一哼,因为音乐的曲调容易发生嫁接现象,可能无形之中就侵犯人家的版权了,真有这类的事情。
10.“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这种现象,最近一两年相对好些了,以前发生的频率很高。2002年7月,《北京晚报》曾经连续四天,每天整版地报道当时审判湖北省天门市市委书记张二江的新闻。这里是其中的几个标题,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五毒书记拒不认罪》,“五毒书记”是民间的说法,“文革”的时候这种随便给人家戴帽子的现象,不能再出现了。尽管社会上有这种说法,但是你是记者,你是把关人,你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达,只能说他是“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这句话,按照中国的语法,就是你认为他有罪,他不认罪。你说他“拒不认罪”,这里内含着记者认为他有罪的判断。这个标题,就是一种“媒介审判”。再看这个标题:《张二江的歪理邪说》。他作为“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媒体只能客观地报道,不应该对他辩护本身作好坏评价。其实,媒体只要客观报道了,他是不是歪理邪说,公众自然而然就知道了。有些记者,总是迫不及待地把自己的观点写在大标题上。甚至当时的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关于这场审判的报道标题也是这类的,即《过堂竟像作报告》。什么叫“过堂”?古代县官审犯人那叫“过堂”,我们是人民法庭,不能叫“过堂”。“竟像作报告”,内含着记者在贬义评价。不应该这样做,但是我们经常这样做。
对于媒体如此报道张二江的审判,当时《南方周末》(8月1日)是有理性的,发表了一篇文章《也说丑态》(图8-9),批评很多传媒对这件事情的报道是“媒介审判”。文章前面有一段字号较大的要点:
图8-9 《南方周末》批评“媒介审判”的文章
张二江行使其正当权利,不应当视为无可忍受的滑稽表演。法庭上刑事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天然低于公诉人。以非法治的意识报道法治,最终出丑的是媒体。
然而,这种法治理念并没有很快普及。请看2005年5月19日《北京娱乐信报》消息标题:《“黑老大”咆哮公堂拒不认罪》。“黑老大”这个词,现在我们媒体上出现的频率较高,尽管加了引号。这是一个社会评价,不是法律概念,我们不能随便给人戴上这顶贬损的帽子。媒体只能说正规的表达词“犯罪嫌疑人”;“咆哮公堂”,我们是人民法庭,不是公堂;“拒不认罪”,即你认为他是有罪的。
还有《北京青年报》2006年3月21日的消息标题:《“冷面”被告狡辩开脱罪责》,“冷面”是记者的主观判断,不应该这么说的;被告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不能说是狡辩,狡辩也是记者的主观判断;“开脱罪责”已经内含记者的倾向,即认为他就是有罪。正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还没有宣判他有罪,媒体怎么可以这么报道呢?这个人后来被判处死刑,那是后来的事情,在当时的报道中不能这么说。
在没有强调法治的时期,我们的报道程序是:抓捕——声讨——公审——处决——大快人心。现在要讲法治,报道程序应该是:侦破——检控——审理——判决——公正评论。可是媒体报道时,记者仍然习惯性地采用以前的那套程序。
为什么会有这种关于司法的报道思维?因为我们脑子里没有无罪推定的现代理念。无罪推定的国际表述和中国式表述如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写道:“任何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推定为无罪。”
《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2条写道:“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们的媒体在法院宣布他有罪之前,已经宣布他有罪了。这是不应该的事情,但是我们经常在做。
下面再通过分析刘涌案,说明“媒介审判”对司法的干扰。刘涌案的是非曲直我们没法知道,但是,在刘涌被审判之前,新华社连续发表了两篇大文章,轰动全国,即2001年1月20日新华社发表《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一文;2001年4月26日新华社发表《黑老大如何当上人大代表》一文。在没有审判前,传媒已经宣布他是坏人了,可是那时候法院还没有开始审理呢。
2002年4月17日,法院一审宣判刘涌死刑2003年8月15日,刘涌终审改判死缓;2003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提审,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这种报道程序引起了网上激烈反响。因为此前新华社的两篇稿子已经在全国播发了,整个程序就有问题了。应该是先客观报道某人由于××嫌疑被抓,然后是判了××刑,确认他犯罪之后,才能发表类似这样的文章。而我们程序完全相反,2001年先发表文章,说这个人怎么怎么坏,坏到底了。2002年开始审判,一审终审到高法提审的情况不一样,自然引起网上激烈反响。公开这个案件的程序,违背法律程序。“黑道霸主”是媒体给他定性的,法院一年以后才审判他。这样的事儿过去我们习以为常,不当回事儿,现在应该树立法治意识,不能这么做了。下面魏永征教授的这句话值得做记者的人深思:
当一篇新闻报道弄到嫌疑人“国人皆曰可杀”,法院判决已经到了可有可无的地步,这难道还不是媒介审判吗?
这样的事情所以接连发生,在于新闻从业人员还认识不到是违背职业规范的。大家看2006年9月11日《北京青年报》一篇没有法治意识的评论——《建立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该文对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关于“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的观点提出质疑,理由是:“媒体并非法院的上级单位,对法院也不具有强制力量,因而其对于案件审判结果的预测,并不对法院判决产生约束力”。作者把“超越司法程序”理解为“新闻媒体报道并非司法行为,无所谓超越不超越”。他都没看懂高法副院长说什么,就发表了这样的文章,我当时写了篇文章对这种非法治观念做了批评,还不错,《北京青年报》发了我的文章。《北京青年报》在北京算是精英报纸,在这个问题上认识糊涂,我没有料到。我的主要观点是:
关于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发表评论的要求,本来防范的就不是强制的外来力量,而是舆论对审判的影响,因而反对这个观点的立论(“它不是强制力”)不成立。关于“超越司法程序”,作者也理解错了。这是指法庭审理还没有进行到最后判决这道程序,传媒抢先对被告定罪定量或对审理本身发表评论,在这个意义上,传媒超越了司法程序。
作者说,法庭可以对传媒的评论“置之不理”,其实哪有这样简单。一位美国学者考察中国传媒与司法关系后提出一个论断:中国传媒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是传媒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在这方面论证得比较全面的文章是徐迅写的,讲了报道庭审的十个条件,这十条就属于我们职业规范的内容,每一条都是有根据的,包括国际上公认的一些内容:
根据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惯例,媒体报道司法的应遵循十大自律(4):
① 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② 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张二江在法庭上自我辩护,可能你听着很不顺心,但只要你客观报道了,读者能自己做出判断);
③ 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如果贪污犯是女性,出现过很多传媒铺天盖地揭露她与性有关的问题,传媒这方面的卑劣欲望应该受到遏制);
④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
⑤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
⑥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媒体在报道诉讼中,你千万不要站在某一面,要站在第三方角度去报道);
⑦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⑧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⑨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
⑩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2006年在《新京报》发生“窦唯事件”。2007年《新京报》发表的关于窦唯的庭审报道,明显袒护自己,而不利于窦唯,这是不公正的)。
11.介入式隐性采访和偷拍偷录
隐性采访分为非介入式和介入式,非介入式采访,就是人家在公开场合做违法的事情,你没有干预整个过程,你看见了,用文字或者用图像报道出来了,这是没有问题的。介入式隐性采访是指,你明明是记者,但是采访的时候不说你是记者,而冒充其他身份的人。这就存在问题了,首先你在说谎。从小我们的父母就教育我们不要说谎,这么简单的道理,一到社会生活中马上就变味了。当然我们也有理由,对方是违法的,做了坏事,我说谎当然不好,但是我说谎能够把他做的坏事给揭露出来。这种以小恶对大恶的理念,是民间的非法治理念,不应该这样。
与隐性采访相联系的是偷拍偷录,偷拍偷录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在有的国家是违法现象。这方面例子比较多,最典型的是以前说过多少遍的美国狮子公司和美国广播公司(ABC)打了十年的官司那个案件,最后实质上是ABC败诉。狮子公司是一家大型超市连锁店,ABC公司两名记者冒充其他身份进入该公司的一家店里,用藏在头发里的摄像机偷拍了该店将过期的熟食重新包装以后再出售的过程,还拍摄到仓库里老鼠跑来跑去的镜头,在ABC的黄金新闻时段播出。狮子公司自然遭受到很大损失。该公司以欺诈罪(因为你是用假名、虚假的身份进入狮子公司的)起诉ABC公司。美国法院一审判决ABC公司向狮子公司赔偿550万美元。ABC上诉,经过很多年,大概是前年才结案。结论是:美国的狮子公司要提供证据证明ABC公司报道这个事情怀有恶意。ABC揭露这个事情自然是为了公众的利益,狮子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ABC公司具有恶意。于是法院判决:ABC公司赔偿狮子公司2美元。这个结论,处罚是象征性的,但在法律层面否定了ABC记者的行为。
我们现在偷拍偷录这种现象比较多,以至于“3·15”晚会也用这个来吸引观众,大家看这张北京广播电视报的头版头条特大黑体字标题:《用偷拍警示消费陷阱——今年“3·15”晚会有看头》(图8-10),这种做法在舆论导向上也是不正确的。
图8-10 《北京广播电视报》头版头条消息《用偷拍警示消费陷阱》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个事情?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有一个内部信条,我觉得说得非常好,这句话是:
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
前面一句话讲的是基本原则,后面一句话是有弹性的,常规不能这么做,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情况紧急,涉及重大的人民的利益或者安全,又没有其他合法手段可以使用,可以适当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采集新闻。
然而,现在新闻节目中暗访报道,90%都可以用正常办法采访到,只是比较难一点,需要迂回一下。为什么大多数人喜欢用暗访的方式采访报道?一是为了取得戏剧性效果,给人一种现场捉奸的感觉,这实际上是在满足受众的“集体偷窥欲”,不应该的。通过艰苦、迂回的采访方式,最后能够证明当事人做了违法的事儿,可能不够生动,但是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他这种违法行为,而且要保证你的手段是合理的。二是偷懒。我们的记者采访技术不过硬,人家拒绝采访,就没有合法的办法可施了。
这不是一条行政规章,而是一个内部信条,所以它是有弹性的,这个弹性就体现在“常规的做法”这个词里。也就是说,在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做非常规的事情。当然,这个可以做需要有一定的程序,一般必须向你的上级领导报告,经过批准才可以做。这也是为了大家共同担当责任,不能由记者一个人来担当责任。
12.拒绝更正与答辩
中国的媒体很长一个时期是党和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发出的信息带有指导工作的意义,这样就造成了一种传统——出了错不承认。因为要指导工作,出了错我要是承认了我们还有权威性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媒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极少自我更正,并非没有发生错误,而是有了错误不说。现在作为一个行业,再不能拒绝更正与答辩,需要有一套工作规则?前面我们讲到,新闻真实是一个过程,不可能百分之百真实,媒体主动更正,或者允许当事人答辩都是基本的工作规则。
13.恶炒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
这方面,正面的道理用不着说了,媒体这样做是为了传媒的利益,最大限度吸引公众的眼球,而不考虑侵犯隐私和教唆犯罪的客观效果。
例如2006年5月传媒上这样的标题消息:《张颐武:孔子不如章子怡》。北大教授张颐武的原话是:
“传统文化的精髓要通过大众文化的出口才能流传出去。一个姚明,一个章子怡,比一万本孔子都有效果。”
现在的标题明显地歪曲了张的原意,这就是“新闻炒作”惯常的做法。张颐武为此接受《北京科技报》采访说:
“《华西都市报》未经我的许可就发表了对我采访的不真实的报道。里面有些话根本不是我说的。相反我强调的重要观点都没有发表。纸媒的粗暴比网民的粗暴更让人厌恶,因为它是正式的表达,网民是匿名的、非正式的,不用负责任的。”“有些媒体和部分读者的互动已经非常不正常。就是在寻觅和制造荒唐事,炒作荒唐的事情能让特定的受众感到高兴。我们的媒体公众和知识分子都没有经验,媒体还非常不成熟。”
2006年5月16日《新京报》发表偷拍的郭晶晶从小轿车里出来,走上家门台阶瞬间的照片,以及猜想式报道《大奔作证,霍晶情未了》(图8-11),一是无聊,没有任何确切信息;二是偷拍,格调太差劲,这就是“炒作”惯有的做法。至于详尽报道犯罪细节,目的无非是为了要让报道具有故事性和血腥味,而不考虑这些细节对某些受众会造成心理危害。
图8-11 《新京报》发表的偷拍+猜想的报道《大奔作证,霍晶情未了》
14.无人性的冷漠新闻
这是近年来越来越呈现出来的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说明传媒职业道德缺乏,已经到了无可容忍的地步。我们有不少新闻涉及人的生命、人的尊严,而我们媒体往往把报道对象看成是一块石头、一个自然物,完全没有人的情感,这是非常糟糕的。
例如某报的评论《用好贫困这笔财富》说:“贫困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动力和鞭策,他们不仅拥有这笔财富,而且还在不断升值”,“请善待和用好这笔财富”。贫困是笔财富吗?这种说法本身就是歪理,怎么能用这种观点看待别人贫困的生活状态?民工为讨工钱跳楼,有媒体称为“跳楼秀”,并对发生这样的事情感到“心烦”。这还是人吗?人家工资都拿不到,谁会没事儿去这么做呢?
一位购物中心的职工——她是位孕妇——到银行为购物中心存10万块钱,碰到歹徒抢劫,她拼死反抗而被歹徒杀害了。这个事情实际上是购物中心这个单位对职工保护不力,怎么能叫孕妇一个人拿着这么多钱办事呢?但是媒体把这个坏事当好事来报道,某报的报道角度是:她是我们中心的骄傲、江油市的好女儿,她的母亲为女儿的壮举感到自豪。这是“文革”时期报道典型的思维,没有人性。《南方周末》对这种现象提出了批评:
“你愿意拥有贫困这笔财富吗?你愿意玩一把跳楼秀吗?你愿意用生命换取别人的10万元吗?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如此从容不迫地蔑视他人的痛苦和生命,该是怎样一种可怕的堕落?”(5)
再看国际同行对传媒工作人员漠视生命的处罚:海嘯的时候纽约一家广播电台播放的歌曲,带有嘲讽和侮辱遇难者的内容,被人批评以后,当事人和他的领导都公开在电台上向公众道歉,因为这是对遇难者生命的漠视。
再看我们的媒体,一个男子触电了,这是个悲剧啊,我们的媒体报道说:“触电男子成烧焦的烤鸭”,冷酷地将死者比喻成“烤鸭”,称之为“毙命”、“自吃苦果”,同时庆幸人的死亡没有对列车运行造成影响;江苏一位行人头部惨遭车碾而亡,某报报道的标题称之“中头彩”;与此“异曲同工”的还有两车相撞的车祸被形容为“激情拥吻”。这些,都表现出媒体在报道的时候对生命的漠视。
这方面最典型的恐怕是“人乳宴”报道了。2002年10月,长沙一个饭馆出售“人乳宴”。记者采访的时候,还挺有“法治观念”,按照商家提供的思路,首先提问“人乳”是否经过卫生检疫,当这些证明没有问题以后,又接着问,工商管理方面是否有禁止的规定,得到回答是,查遍所有的文件,没有禁止出售“人乳”的规定,于是开始接着报道:请来一位湘菜大师,品尝了用人的乳汁做的菜,味道好极了。报道本身还颇客观,也提到有的顾客听说是用人乳做的菜以后,看着这菜未动一筷。各报还采用了商家给奶妈们冠以“营养师”的称号,在符号上给出“人乳宴”合法的暗示。当这个事情受到批评的时候,我们的传媒以讨论的形式发表支持“人乳宴”的意见,说“人乳宴”不触犯法律,不是假冒伪劣商品,没有坑害消费者,人的奶有很高的营养,只要保证卫生,一试无妨。这个事情一直搞到卫生部出面,才得以停止报道(图8-12)。
图8-12 关于长沙“人乳宴”的新闻照片
这个问题还用卫生部出面吗?甚至连职业道德都用不上,以做人的基本道德衡量就够了。这个记者在采访的时候倒是有法治思想,但是我们知道,法治要求的是依法办事,这个“法”是人行为的底线,再跨一步就是犯罪了。在法治之上还有一层道德标准,这恐怕是记者最缺少的东西。整个报道,记者脸不变色心不跳,这个记者至少缺少对女性尊严的尊敬。乳汁是喂孩子的,怎么可以作为商品出售?传媒上竟然刊登这样的意见:人血可以卖,人乳为什么不能卖?这是两回事儿,人血是救人命的。这样的问题还得跟当事的记者或编辑去辩论,真是累得很!
这个事情过去了以后,媒体上又出现“胎盘宴”的报道(例如2004年11月1日《北京青年报》)。胎盘是人体的一部分,胎盘如果作为药品是可以的,目的是治病。但是作为一般食品,按照中国传统道德,是不合适的。这次报道倒是主张不要吃。不要吃的理由是什么呢?因为卫生局说胎盘能否买卖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说不要盲目“进补”。关于胎盘宴的评论角度思想起点也跟着低,《北京青年报》为此发的社评标题是:《“胎盘宴”再揭卫生监督管理漏洞》(图8-13)。这首先是一个道德的问题,不是卫生监管问题。这反映出,传媒观念上对人的生命的态度,存在很大问题。
图8-13 《北京青年报》社评《“胎盘宴”再揭卫生监督管理漏洞》
这样的问题没有及时批评和制止,积累多了,事情就闹大了。中央电视台四套节目在播放俄罗斯人质危机的新闻报道时,屏幕下方滚动播出这样的信息:
有奖竞猜:俄罗斯人质危机中一共有多少人丧生:答案A××人;B××人;C……D……,移动发送答案至××××,联通用户发送至……
这件事情迅速遭遇网上的愤怒评论,选摘如下:
把别人的死亡拿来做游戏,诱导受众在他人不幸的时候争当“幸运者”。我没有想到CCTV的冷血和无耻,真的没有想到却是如此冷血和无耻,这简直是和人类的良知在作对了。
不知道设计这个娱乐问题的CCTV冷血狂们,当时面对着画面中的死去的孩子、悲痛的父母,还有全世界对暴徒们的声讨,心中真的没有一点感觉?
党教育我们多年,却在堂堂的党的喉舌媒体里,出现了公然和人类良知相对抗的东西,有关人等是不是该出来做点说明啊?否则,怎么对得起党的培养和人民的期望?
由于事情闹到国际上去了,引起俄罗斯方的抗议,中央电视台迅速采取措施,一个星期内就处理了这件事情:当事的编辑开除,两个制片人解聘。这是因为闹得大了才处理的,要是没闹大,谁处理呀?俄罗斯人质危机一千多孩子被劫持,后来死了三百多人,这是世界级的悲剧,我们竟然拿它去有奖竞猜。
对生命的漠视,还有一类“左”的表现,例如“非典”报道中的“病房里的婚礼”、“火线入党”,刻意制造的一种“刑场上的婚礼”式的悲剧场景。采访的时候还非要当事人摘下口罩,以显示不惧怕“非典”。这种做法,无疑给防治“非典”增添了不必要的困难。这些做法情况说明,在复杂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事件发生的时候,新闻记者要正确地、理智地对事实做出适当的价值判断,防止因记者的报道而将某种不宜提倡的东西变成了“流行”。我当时写文章说过:
“生命的神圣性应当是全社会的共识,所有人都应当尊重生命、敬畏生命。请自我检查一下我们的报道,有没有对生命的轻视倾向,有没有对死亡的麻木?不论使用多么革命的语言、多么富于情感的语言来描写死亡,在和平时期,任何东西都没有任何理由凌驾于人的生命之上。”(6)
我还看到一篇报道(图8-14),主标题是大号黑体字:“巴空难确认无中国乘客”,肩题字很小:“昨日午间巴基斯坦一架客机起飞不久后坠毁,45人无一生还”(《北京青年报》2006年7月11日真头条照片)。“无一生还”,这话如此冷冰冰,你就不能说“不幸罹难”吗?这样做的给人的感觉是:中国人死了非常重要,外国人死了不重要。这个问题若做符号学的心理分析,即编辑潜意识中存在狭隘的民族主义。
图8-14 《北京青年报》关于巴基斯坦空难的头版图文报道
有一篇时事评论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这就是2000年《中国青年报》报道大庆法院关于“未能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的建行职员姚丽恢复公职的判决,以及配发的评论《不是英雄,也有权利》(3月24日)。该评论表达了很重要的观点。
那年,大庆建行遭到歹徒抢劫,两位职员,男的反抗了,死了,女的叫姚丽,没有反抗。事后,建行把姚丽开除了。姚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恢复姚丽公职。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对的,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重视。《中国青年报》评论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个普通的职业不能规定公民必须付出生命的义务。与人的生命相较,财物本身没有什么更神圣的意义,无论它们属于私人、集体,还是国家。把财物看得重于生命,是评价尺度的扭曲。文明进步就包含着道德更新,其中就必然包含尊重生命的命题。没有把人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的道德,就是没有道德。
“文革”中,金训华在发洪水的时候,为了捞起被洪水冲走的一根木头不幸牺牲,当时号召全国都要学习。宣传的基调是,只要是国家财产,哪怕是一根木头,都比我们个人的生命重要。我想,这种对于生命的观念需要改变了。上述评论的最后一句话很重要,即“没有把人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的道德,就是没有道德”这种思想认识,记者要装进脑子里去。正是由于我们对此很不看重,所以最近又出现了一种不良的流行现象,就是直接展现暴力、血腥、灾难、痛苦的照片或画面。
15.直接展现暴力、血腥、灾难、痛苦的照片或画面
媒体上展现这些画面,使人感到惊恐、难受或恶心。在这种传播效果下,发表这些画面的由头,不论是同情,还是正义、救援,已经变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些画面吸引了公众的眼球,刺激着受众的神经,人为地制造着世界非常不安全和到处存在恐怖的印象。
我们报道时选取画面,始终要怀揣的一道底线是:你的图画是面向大众的,而不是小众的,看你的画面的,还有很多儿童。
比如,很多传媒报道了湖南半截人彭水林,这样的事情用文字报道还可以,问题在于你把半截人的照片弄到传媒上,大人还好一点,孩子看了以后会产生什么感受?还有被遗弃的婴儿吴昊,头部巨大囊肿的图片,最后这个孩子死了,为什么一定要把照片弄出来?单用文字报道不行吗?还有四川德昌县面生巨瘤的女孩尹明君的图片,传媒真想做好事救助这孩子,就用文字报道,图片让人看了以后是非常难受的。
2006年12月,多家传媒刊登湖北女子夏红玉被丈夫挖眼的照片,夏红玉的事情用文字报道可以,但是为什么要把这样的照片弄出来,人们看了时一种怎样难受的心情?2007年12月13日,《新京报》A17版的图片又展示一个长着巨大头部的病孩子,为什么一定要把孩子这种形象弄到报纸上?编辑们该检讨一下自己潜在的思想认识了。
关于这个问题,看看国际同行的自律文件吧:
《NHK国内节目标准》规定:“对于犯罪的手段和经过,不做必要限度以上的描写……不得对残虐行为和肉体的痛苦进行详细的描写和夸大的暗示。”
《独立电视委员会节目准则》规定:“一个文明的社会必须对于它的弱小的成员特别注意。在一个如此敏感的领域(电视),我们遵循一条特别原则——如有疑惑,就剪掉。”
16.虚假广告和庸俗广告
虚假广告,典型的是“珍奥核酸”广告。2005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主题之一是揭露假营养品,而“3·15”指定的广告“珍奥核酸”本身就是假保健品,这是莫大的讽刺。当时方舟子揭露了这个假营养品,但是没有任何反响。这张图片是2005年正在播的时候,我抢拍下来了,大家看,广告上还有“3·15标志产品”的字样(参见图3-13)。当时《北京科技报》马上发表了方舟子的揭露文章,但是没有任何传媒响应。
核酸是没有营养的,这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法院曾四次判决是假营养品。2001年,我国科学界对“珍奥核酸”进行过深层揭露并引发上百家媒体对核酸营养品的批评,当年卫生部也曾通报“核酸”没有营养。没想到,继2005年之后,2007年“核酸”的假营养品广告再次出现在“3·15”晚会节目中。此前的2006年,商务部因为“珍奥核酸”申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通过媒体进行不实宣传等问题进行过制裁。2007年这一次,较多的传媒发表了消息《方舟子热盼“3·15”晚会早揭“珍奥核酸”老底》(例如《北京青年报》3月17日),这件事情,明摆着背后是利益驱动。
还有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脑白金,直到现在,科学上没法证明它有什么营养,在临床上最多能够证明一些老年人吃了以后,睡觉稍微好一点,如此而已。现在吹到什么程度?太不真实了,所以网上的评价:最恶心的广告就是脑白金广告。
再有是黄金搭档,是有点营养,但是夸大其辞,吹牛过分,网上评价它“恶心程度”第二名。还有一个“恶心程度”第九名的“生命一号”——小孩喝了“生命一号”,自己在脑袋上用手画了个圈,考试考第一,这是不可能的事儿。还有一个庸俗广告——不合逻辑的假借广告:喝了某种奶粉,小孩长大变成爱因斯坦了。这有点太过分了。这类广告现在很多,我们缺少人去专门研究它,这也是传媒的职业道德问题,尽管不是出自编辑部门,而是出自经营部门,但也要把握一下。
关于低俗广告,《北京青年报》2003年12月19日C叠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值得看看,它总结了低俗广告的10种表现:粗暴强奸、影响食欲、嘲笑智商、诱导发病、威逼恐吓、誓不服老、故布疑云、低俗恶心、糟蹋名作、单一重复。
六、新闻职责忠诚的两个金字塔模式
2005年5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的《东南快报》,发表记者拍摄的一组5张照片,内容是一位骑车人因为看不见雨水淹没的路上的大坑而跌倒的瞬间。这是在记者明知水中有坑的情况下,记者守候了近一小时拍摄的两个骑车人中的一位的情形(另一位的情形后来被公开在网上)。这件事情引发公众对该记者的职业道德提出质疑。根据新浪网,最初大约一半的意见支持记者,认为他抢拍下了具有新闻价值的精彩镜头,另一半意见认为该记者明知雨水下暗藏着坑,却在那里等候了近一小时而拍下这两组照片,缺乏职业道德。我也参加了新浪网组织的专家讨论,所有请来的专家都对此表示反对。随着讨论的深入,现在后一种意见开始占上风。社会开始关注新闻职业道德和规范的问题了。
当然,也有不少新闻从业者认为,你们说这些根本没用,只要你到了传媒,老板叫你做什么,就得做什么,道德其实没用,不然,连饭碗都没有了。确实,在这里讲述新闻职业道德和规范,属于自律范畴,自律的约束是道德而不是法律法规,教育传媒人员自律也不是立竿见影的事情。然而,我们就因此什么都不做了吗?这是一个韧性的、长期努力的结果,需要几代人的付出。
2000年,香港几个大学举办传媒操守研讨会,我参加了。会上也有香港的记者作出了同类的评价。在会议结束的时候,浸会大学传理学院院长朱立教授讲的话我至今记得很清楚,他说:“我们的学生工作以后,老板要求他做违规的事情,他不得不做,但他价值判断上能够认识到这是错误的,这就是我们新闻教育的成功!”我现在做的也是这样的工作。各位同学以后参加传媒工作了,可能还会碰到不少我上面提出的各种违规的事情,若你心里知道这是错的,这就是学校教育的成功!因为现在面临的更大问题,是相当多的新闻从业人员,不知道自己的一些做法是错的,这是很令人悲哀的事情。
那么,如何在心中确立职业道德和规范的意识呢?我们分别从新闻从业者个人、传媒两方面分别设立一个倒金字塔模式和一个正金字塔模式加以说明。
关于倒金字塔的模式(图8-15)。作为新闻从业者的个人,在采访中遵循何种行为准则呢?首先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任何一个人遇到问题时应采取的做法。例如,你准备采访的当事人正处于危险时刻,你这时的首要责任是救人,而不是采访,专业工作任何时候都要给抢救人的生命让路。当没有这类事件发生之时,当然就是按照职业规范来工作,获得有价值的新闻,这是从专业角度要履行的职责。然而,每位传媒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是不同的,服务的受众群也有差异,所以还要承担自己所服务的传媒组织赋予的具体职责。此外,每个传媒人员还有为自身发展而确定的更为具体的职责(理想),在自己的行为中为这种奋斗目标而做出努力。这些职责中,最为重要的,也是基础的,就是我们作为人的社会职责,其次是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职责,再次是自己为工作单位承担的组织的职责,最后是自己为自己规定的职责。因此,它呈现倒金字塔的结构,任何时候都得把社会职责放到第一位。颠倒了,就会发生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和规范的事情。我们已经发生的种种违规现象,从违反者的行为依据看,均是没有按照这个倒金字塔的顺序来做,把后面的职责排到了前面。例如,采访中看到人家遇到危险,不是先救人,而是抢拍照片,就是把专业职责排到了社会职责之前了。厦门事件的记者,也是把专业职责摆到了人的安危之前了,所以遭到公众对其行为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