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这里,“最低限度是common fairness[一般的公正],即任何一家英国报纸(无论它的派系如何)都不敢违背的这种公正。”(2)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报纸要平衡,你登了对方两篇文章,才登了我一篇文章,这不合理,违背了“一般的公正”。
“一般的公正”是与客观相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可译为“共同的公正”,即在报道新的事实、争论双方的观点时,报刊一般应持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平衡的态度。报刊面对的每一事件都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看法,报刊本身也会有自己的看法。但作为社会性的传播媒介,要取得社会的承认,就不能只报道自己赞同的观点或偏爱的事实,而要尽量表现出公平的态度。
“一般的公正”是报刊的一种形式上的姿态,就具体的关于事实的报道或描述而言,“公正”则表现为客观,即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全面反映。于是便出现了所谓“客观报道”。马克思把这种方式概括为“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3),恩格斯则进一步提出了这种报道方式的基本原则,即“完全立足于事实,只引用事实和直接以事实为根据的判断,——由这样的判断进一步得出的结论本身仍然是明显的事实”(4)。这是对客观性的一个比较经典的描述,你可以有你的观点,但是你要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
恩格斯主张党内的传媒也应运用客观的报道方式,他称赞德国社会民主党领袖倍倍尔(August Bebel, 1840—1913)的通讯说:
“我不先看倍倍尔关于某一问题的通讯,从来不得出关于各种事件的最后意见。他对事实客观的丝毫不带偏见的描述是很出色的。”(5)
一个马克思主义工人政党的主要领袖(倍倍尔是德国社会民主党公认的领袖),在描述事实的时候可以做到客观和丝毫不带偏见。主观的立场观点与客观的表达,可以并行不悖,并不是完全对立的。
这些论述都是19世纪的。19世纪发生的一系列变动,使得新闻传播业处于一个转折点上,“客观性”这个理念得以产生。
还有一点需要说一下的是,开放的文化环境,也会迫使作者减少主观性,不得不多少接受“新闻客观性”这种意识。
19世纪的西欧,基本实行新闻自由的政策,但是欧洲东部的沙皇俄国,则是一个高度封建专制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恩格斯谈到了一种很有意思的现象。那时的沙皇俄国记者,习惯于每天撰写颂扬沙皇的新闻,但是当他们向西方公众报道俄国的时候,就被迫换了一种报道方式。恩格斯就此写道(引文中的评语是作者加的):
一旦作者选用了一种西方语,情况就不同了。那时欧洲(指欧洲的公众)成了法官,西方具有的新闻公开(“新闻公开”这个概念非常重要)会很快把那些因为剥夺了反对者的答辩权而被盲目信以为真的种种说法吹得精光。颂扬神圣的俄国及其沙皇的倾向依然如故(沙皇统治下的记者还得颂扬沙皇,这一点尚无法改变),而手段的选择则愈来愈受到限制(逼着你要客观,因为对方的传播环境厌恶主观推销自己的观点)。必须更严格地遵循准确的事实,选择更稳妥的和实事求是的叙述方法,虽然企图进行歪曲(因为他们有强烈的主观宣传愿望),而这种歪曲通常很快就会被不攻自破(西欧是一个新闻公开的地区,俄国的记者要时刻考虑到他写的新闻是给西欧人看的,必须符合那里的人们接受新闻的心理特征)(6)。
这就是说,“新闻公开”的语境,能够造成一种记者客观报道的氛围,就像我们到了文明程度高的地方,不走人行横道、随地吐痰、上车不排队等等陋习自觉不自觉地改掉了一样。开放的文化环境,传媒对社会事物的无形监察,以及传媒之间的相互监督,会使报道者的主观意图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这种条件下的新闻,比专制统治下的新闻要“客观”。
对比我国中国新闻社和新华社的电讯稿,两家通讯社都是党领导的,新闻稿都坚持党性原则。但写作方式的差别较大。报道同一件事实,中新社的稿子是对外发的,写作较为活泼,也注重客观的形式。为什么?因为中新社必须意识到它的受众生活在传媒体制自由化的环境中。新华社的稿子则带有比较重的宣传味。你可以有你的观点,但也可以把新闻写得客观一些,为什么新华社的稿子就一定要写得硬邦邦呢?这涉及的如果仅仅是工作传统或习惯问题,则完全可以改变,把新闻写得客观、生动、活泼一些。
客观性原则作为一种较为正式的理念明确提出,实际上拖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在比较公认的是1900年美联社提出的“报道事实,而不发表自己的意见”宗旨,这是第一次以传媒“社训”的形式明确提出客观性原则,当然,这个理念可以追溯到1702年英国的第一张日报的告白(参见第103页)。
这个社训影响非常大,别看它只有一句话。这个时候说这句话,不像马利特说这句话的时候没人理会,而是逐渐得到了新闻业界的响应。那时美国社会已经完全摆脱了政党报刊而进入了商业报刊时期,通讯社当然要考虑争取所有传媒都成为自己的订户。这时,贯彻新闻客观性原则的条件成熟了。
当时提出这条社训的美联社社长梅尔维尔·斯通(Melville E. Stone, 1848—1929)我们应该比较熟悉,斯通这个名字在老一代新闻工作者脑子里的印象非常深刻,他是国际新闻界的著名人物。斯通主要是从新闻实践的角度提出的要求,研究者对这个概念的理论论证还要推后些。
20世纪初,普利策(Joseph Pulitzer, 1847—1911)创办哥伦比亚新闻学院时,提到学院教育在于强调正确与可靠的报道,应训练学生把事实与意见区分开来。这可能是他对自己掀起美国黄色新闻潮造成的负面后果的一种反思吧。现在能够查到文章,是1919年美国记者李普曼(Walter Lippmann, 1889—1974)在其文章《现代自由意味着什么》(What Modern Liberty Means,这篇文章成为下面一书第二章的主体)中提出了客观报道的理念,并在1920年的著作《自由与新闻》(Liberty and the News)(图4-1)中第一次全面讨论了“客观新闻学”。他认为,客观报道是一个理想,而人是有主观意识的,我们要先了解自己的主观性(subjectivism),才能找到维护客观的方法。他不否认新闻的客观性原则,希望通过专业教育而获得一种统一的客观报道的方法。这本书在中国现在没有译本。这里展示一下李普曼《自由与新闻》一书的目录:
图4-1 李普曼《自由与新闻》英文版封面
General Editor's Introduction vii
Foreword by Ronald Steel xi
Chapter1: Journalism and the Higher Law 1
Chapter2: What Modern Liberty Means 11
Chapter3: Liberty and the News 41
Afterword by Sidney Blumenthal 63
Index 89
1924年出版的克劳福德(Nelson A. Crawford, 1888—1963)的《新闻道德》(Ethics of Journalism)一书,用整整三章的篇幅第一次正式讨论了“客观性原则”,为它做了界定,把它作为新闻业的一个专业道德标准,从而推广了这一理念。此前一年(1923)ASNE(美国报纸编辑协会)订立专业原则时,“客观性原则”已经基本得到美国新闻业界的认可。
美国“扒粪运动”的主要刊物《麦克卢尔杂志》(Mclure's Magazine)1903—1912年间在发表一系列揭露文章时,就注意到这样一种原则:“如果一个人的陈述(statement)是遵从专业的既定法则时,那么,这些陈述须是值得信赖的——事实不是指世界本身,而是指正确地陈述出它们。”正是有了一批报刊的实践,才会有李普曼、克劳福德关于新闻客观性原则的论证。
二、客观性首先是一种新闻职业理念
新闻客观性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理念层面,一个是操作层面,两者看起来是一回事,但所指是不一样的。
作为一种理念,客观性是指在工作之前,新闻从业者的脑子的一种对这个职业的认识——我要向公众客观地、不带偏见地报告事实,而且相信能够把事实和关于事实的价值(对事实的评价)分开。客观性理念是对“事实”的信奉和对“价值”的不信任,并且在报道中努力把二者分开。也就是说,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事实的时候,对事实本身要非常尊重,对有关事实的评论要持一定的怀疑态度。新闻从业者在工作的时候,要养成这样一种职业理念。
这对我们来说好像有点陌生,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新闻从业者应该有这种理念。新闻客观性虽然体现在外在的操作规则上,但其骨子里,是一个职业团体的工作人员对职业规范、职业理想的明确申明和维护。
“它们之所以是必需的,不只是因为它们在方法上是有效的,还因为它们被认为是正确的和有益的。它们是技术上的规定,也是道德上的规定。”(7)
这是在说,新闻客观性首先要作为一种职业理念存在,而不仅仅是一种操作方法。
下面引证彭家发教授的一段话,说明这个问题。彭家发是台湾政治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退休后还在香港、台湾多家大学任教。他写过一本书《新闻客观性原理》(图4-2),1994年第一版,后来这本书多次再版。如果研究客观性问题,建议大家找到这本书,这是一本文献型研究著作,书里一半内容不是他自己的论证,而是非常详尽的关于客观性的研究书目。一个看起来很平常的概念,仔细看,有非常深刻的哲理。
图4-2 彭家发《新闻客观性原理》封面
“严格地说,客观性报道的形式与新闻业的客观性规范,在意涵上稍有不同:前者是一种报道的呈现方式,后者则是专业的理念、守则。”
在这里,他分得非常清楚,客观性理念是首要的,没有理念的客观,方法的客观很难做到。他还谈到:
“传媒呈现的世界,往往只是编采人员的“拙劣主观”采集的“客观切片”。所以只谈客观报道的方式,不能保证新闻的真正客观,必须以健全的主观条件来准确掌握客观。”
再介绍两段恩格斯说的话,第一句:
“我们以历史学家的公正态度记述事实。”(8)
“以历史学家的公正态度”,这是一种理念;有了这种理念,才可能真正做到客观地记述事实。下面这段话,是恩格斯作为《新莱茵报》(1848—1849)记者时写的,当时他前后写了几十篇关于匈牙利战争的报道,其中一篇,伊始便是这样一句话:
“一开始,我们就坚定地站在马扎尔人[匈牙利人]一边。但是,我们决不允许自己的倾向性影响我们对马扎尔人报道的判断。”(9)
这是恩格斯的一个声明:我站在匈牙利起义者一边,但是我获得的消息如果不利于匈牙利起义者,我照样客观地报道。这就是他作为记者的职业理念。
新闻客观性作为一种理念,有具体的内涵,下面做一些介绍(有些内容会不可避免地重合):
第一,诚实。在报道事实之前,没有故意隐瞒什么和突出什么的念头,做一个诚实的人,这是一种理念,这个理念说起来容易,做起来不大容易。我们在遇到一些具体事实的时候,这个事实你非常喜欢,无形之中赞美之词会多一些;如果这个事实你非常厌恶,无形之中你可能会使用一些贬抑之词,但是新闻的职业理念告诉你,你必须要诚实。也就是说,在报道事实之前,你应是一张白纸,该是什么样就描绘成什么样,不能随便添加个人的好恶在其中。
第二,超脱、平衡、公正地对待事物。这是一种职业理念的表现。有些事实如果跟新闻从业者没有关系,超脱、平衡、公正地对待它容易做到;若这个事实跟你有利益、感情的关系,你也要能做到超脱,站在第三者立场上去看问题,这对新闻从业人员是一种考验。
第三,无党派色彩,不抱成见或持偏见、不固执己见。有些事实不仅涉及个人的好恶,恐怕还会涉及党争,可能你本身就是某一党派的成员;有些事实可能你本来就对它有固定的看法。但是,当你在报道的时候,你的职业是记者,你不能按照自己的观点倾向和偏好来报道。事实已经发生了,不论是令人愉快的,还是令人不愉快的,都要克制自己既定的看法,尽可能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来报道。这里是指报道之前的指导思想,或者理念。
第四,不牵扯个人利益。有些事实可能会牵扯到你个人的利益问题,我们的行业不像法官,涉及个人利益的时候可以申请回避,或别人提出申请回避,记者很难做到,因为来不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你个人利益的话,也要尽可能跳出个人利益的圈子,从职业角度去衡量和报道这个事实。
第五,只相信事实,怀疑出于价值观的别人的判断,努力将二者分开。在报道之前,你遇到的事物包括事实本身,还有关于事实的别人的价值判断,两者常常混在一起。辨别这两种素材,既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理念,要时刻提醒自己把两者分辨清楚。对后者,不要在新闻中轻易表达自己的倾向;对前者,要追问下去,以便获得清晰的事实发展的脉络。在这里,客观性理念解决的不是“如何去报道”的技术性问题,而是如何以理性和冷静的态度看待事实、报道事实的问题。
这些都很理想化,较难完全做到,但可以接近它,这是可以做到的。
一个多世纪以来,客观性理念及其带来的客观报道方式,经常受到批判。因为一条较为客观的新闻,如果认真检查从选择事实到写作的理念指导,以及具体文章框架的设计是否做到了客观,总能挑拣出若干不客观的地方。客观性理念指导下的新闻,并不能保证它的完全客观,原因在于我们每个人不可能跳出自己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现实的环境,不可能完全摆脱既定思想的影响。即使真诚地采取客观的态度,也可能会无形中受到历史与现实的各种因素的影响。
然而,如果仅以这种情形就否定客观性原则,那么新闻真实就永远难以成立。其实,那些批判、否定客观性的文章所采用的标准,仍然是客观性。这说明,客观是你想摆脱但却又摆脱不掉的影子。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作为一种可望但不完全可及的目标理念,客观性原则应当成为一种新闻职业的追求,一种评判新闻工作水平的标准。尽管这个原则我们不可能十全十美地达到,但是我们每天又必须得应用这个标准评判自己,评判别人。
在这方面,郭镇之的《“客观新闻学”》(10)一文写得很经典。她论证了客观性理念的源起,以及存在的矛盾,最后得出这么一句话的结论:“客观性尽管并不完美,却是一个可行的‘规定原则’。客观性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新闻语汇和普遍模式。”客观性总是受到批判,又永远存在着,我们就处在这样的矛盾中。
还有一本书,是赵月枝和她的导师哈克特合写的《维系民主?》(图4-3),她持左派观点,批评西方的报道如何不客观,但是最后又回到了客观上,客观性总是为自己开辟着道路。在这个意义上,客观性被他们称为新闻传播业的“一个不死之神”(a god that won't die)。被人打倒之后又再复活。这本书里一个小标题很有意思,叫做“客观性消亡了!客观性万岁!”(11)客观性虽然经常被批得体无完肤,但是下一次写报道的时候,还得用它作为标尺指导你写新闻,于是,客观性万岁!新闻客观性原则从理念到操作,总是这样处于矛盾中。
图4-3 哈克特、赵月枝《维系民主?》中文版封面
三、客观性作为一种报道方式
客观性作为一种报道方式与理念的客观是不可能分开的,这里重点谈谈新闻客观性原则在写作、编辑中的具体贯彻。一般的要求和主要的操作方法如下。
第一,将事实与意见(包括价值判断)分开。这种要求说起来很简单,做起来会受到很多习惯性思维的限制。比如说,某次较为重要的党或国家的会议报道,新闻标题多是“某次大会隆重开幕”、“某次大会胜利闭幕”。隆重、胜利这样的词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特别是“胜利”,它的对应词是“失败”,使用这个概念带有明显的倾向,是一种主观评价。其实,客观报道,说“闭幕”就可以了,但是我们习惯于这样说,脱口而出,想都不想。
还有些报道事实的套路,诸如:“随着×××”,“在×××形势下”,“在×××的正确领导下”,“为了×××”,等等,然后才是告知具体发生了一件什么事情。前面的那些话,是你对所选择的事实的评价,不是事实。这种写法已经成为一种惯性思维,提笔就写,张口就说,感觉不出存在什么问题。
你没有把事实和意见分开,前面那些话都是套话,也是你对所报道事实的“意见”,尽管是你不加思考就说出来的。应该老老实实地说:“×年×月×日某次会议在何地召开”,前面那些话都不要。可能你会说:我的领导要求我强调这个会议是在什么精神指导下召开的。如果一定要体现这些东西,你不要自己说,去采访会议的组织者。可以这样报道:“×年×月×日某次会议在何地召开了。”会议秘书长说:“这次会议是随着×××,在×××形势下,在×××的正确领导下,为了×××而召开的。”其实,只要你把事实报道出来,读者自然会理解会议的背景,用不着说这些套话。上级非要求你说,你可以采取这个办法,既让领导满意,又给自己的专业理念解了围。不过你心里要清楚,哪个人被采访时说这类话,读者绝对会认为他是个典型的官僚和傻帽,可能你也会被捎上,你得有挨骂的思想准备,这种写法本身,只是形式上客观了,而报道很拙劣。
第二,以超脱情感的中立观点表述事实。有些事实可能带有比较强烈的可爱、可憎因素,我们在报道的时候,一般来说要选择中立的词语来表述事实,尽管你有自己的看法,或者非常感动、或者非常仇恨,但不要明显地溢于言表。你的报道是给别人看的,应该让受众自己来判断是非。但在我们的新闻中,明显带有褒贬词句的很多。例如报道正面人物的时候,经常使用一些颂扬的副词和形容词,报道犯罪行为时,经常使用一些妖魔化的词句。其实,你只要把事实叙述出来,受众自然能加以判断,用不着记者替代他们评价事实。特别在消息这种新闻体裁中,副词、形容词本身就是一种评价,使用这些词有悖新闻客观性原则。通讯是一种署名叙事,带有个性色彩的新闻体裁,可以适当使用一点副词、形容词,但也要适可而止。
第三,努力做到公平和平衡,为事实涉及的各方提供应答机会。一个事实发生了,往往会有两个以上的因素牵制着这个事实,也可能会有两种以上的对它的不同看法,那么你在报道的时候,要尽可能使得事实的各方面,都得到表达的机会或由你给予说明。当然不能要求说的分量和篇幅绝对公平,因为我们还有新闻价值要求,一个事实可能涉及很多方面,某一个方面你觉得新闻价值非常突出,你可以稍微多说一点,但其他方面你不能完全不提,要考虑到平衡。
平衡是新闻报道中要掌握的技术性要求,但现在相当多的传媒对此不大注意。特别在报道冲突事件的时候,诸如政治、经济、司法冲突的时候,传媒一定要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不要站在冲突的某一方来报道事实(即使你觉得很正义),这是职业道德不允许的。从传媒自我保护角度,也不宜这样做,因为一旦发生官司,传媒会因此被卷进去,即使你有理,精力上也陪不起。
上面讲的较为原则,下面再就不同的表述体裁做更为具体的说明。
第一,叙述性新闻,所叙述的内容要能够被核实。这里是指消息,消息是纯叙述性的,只有一种表达方式——叙述,消息中作者不能发议论,所有内容当然都应该是能够被核实的,换句话说,就是所有内容都要有消息源。如果要查的话,每个细节都能查出来是谁告诉你的,或者你从哪里查到的资料。
第二,分析性新闻,能够列出一系列消息源清单。分析性新闻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一般是指署名的通讯或综述,在标题下署名,带有文责自负的意思。这种报道方式多少可以表达作者的倾向,但要谨慎,这不是发表政论,对报告的事实,要能够列出一系列消息源清单。也就是我前面引证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话“用事实来描述事实”,最后得出的结论本身仍然是明显的事实。这样,保证你的内容是客观的。分析性新闻比较难写,你写的时候可以表达一定的倾向,但要以事实为依据。
第三,因果性新闻,使用推断和猜测的语句。新闻报道和其他文体的写作不一样,你在报告一个事实的时候,受众希望你解释为什么发生,这样就出现因果性新闻,因为××,造成了××的结果。在第一时间确定因果关系是不大可靠的,特别是突发性事件,它本身在发展过程中,你及时报道都较为困难,更难在有限的时间内说清楚事件发生的原因,可这是新闻传播中受众很想知道的内容。当你把有限的因果信息告诉受众时,这就需要使用一些模糊的语言(一般说来,新闻报道应该使用精确的语言),使用推断的、猜测的词句来说明原因。
我前面讲新闻真实的时候说过,新闻真实是一个过程。既然新闻真实是一个过程,就不能要求记者每句话都说得很精确,他的后续报道可以自然而然地纠正前面的差误,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时效紧迫的条件下,使用推断的、猜测的语言是可以的,诸如“大概”、“也许”、“可能”等词语。当然,如果这个“大概”是采访来的,一定要写上,说明你的推测是有来源的。但是,你使用这样的语言以后,一般后面还有跟进的报道,以便对前面的报道予以适当的纠正,这也是一种新闻职业的工作方式。
语言的精确和模糊在新闻工作中是一对矛盾。新闻语言的模糊有好几种表现,这是一种具体的表现,还有表达宏观内容的时候,有时候也要使用模糊性语言,因为宏观内容没法精确。
在历史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因新闻写作中采用客观报道的方式而打赢了一场官司。1848年7月5日,马克思主编的《新莱茵报》刊登一条消息《逮捕》,揭露六七名宪兵逮捕科伦工人联合会会长安内克的过程中,如何粗暴和违反法律程序。结果,报纸被告上法庭,罪名是“侮辱检察长茨魏费尔和诽谤宪兵”。关于侮辱检察长,马克思在法庭上指出:“《新莱茵报》写的是:‘据说,似乎茨魏费尔先生声明说……’。为了侮辱某人,我自己绝不会把自己的论断置于怀疑之下,绝不会像在这里一样用‘据说’这样的词;我一定会说得很肯定。”(12)恩格斯针对诽谤宪兵的指控反驳说:“要说诽谤,也许只诽谤了一位宪兵先生;报道中说这位先生一早起来就喝得有几分醉意,有点摇摇晃晃。但是,如果审讯证实——我们毫不怀疑这一点——当局的代表先生们确曾对被捕者态度粗野,那么,在我们看来,我们当时只是以极其关怀的心情和报刊应有的公正态度,并且也是为了我们所责难的先生们自己的利益,指出了唯一可以减轻过失的情节。可是,现在检察官却把这种为博爱精神所驱使而指出唯一可以减轻过失的情节的做法说成是诽谤!”(13)
马克思辩护中强调的是,有消息来源,同时使用的是模糊语言,也就是不能确定,这就保护了自己。恩格斯强调描述的是事实。结果,这场官司以原告败诉了结。当然,那个法庭的程序跟我们现在不一样,它是陪审法庭,陪审员能够决定最后审判的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护可能打动了他们,陪审团经过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最后宣布《新莱茵报》无罪。
下面举个例子,说明前面谈到的操作层面的第三点:努力做到平衡与公正。
1998年3月24日《羊城晚报》下属的《羊城体育》二版发表署名肖晓的文章《“首尾”之战场外音》。文章写道:
“对于比赛中大连队得到的点球,松日俱乐部赛后还一直耿耿于怀。当晚,该俱乐部的一位负责人致电本报及其他新闻单位,要求记者在文章中反映此球是裁判的误判。他还投诉,赛前这位裁判收了客队20万元现金,希望新闻界能予以曝光。”
这篇报道揭露裁判陆俊赛前接受了客队20万元现金,最后给了大连队一个点球,大连队赢了。文章一发表,陆俊便起诉《羊城晚报》诽谤。法庭上,《羊城晚报》的法人代表在辩护中说:“我们是客观报道”,报道中没有报社方面的意见,是记者的报道,只是报道松日俱乐部向他们反映裁判收了20万元现金,报纸并没有对这个事实本身发表评论。诉讼过程中,《羊城体育》于当年6月和10月两次发表《声明》,向陆俊道歉,但陆俊不干,最后陆俊打赢了官司,法院判决《羊城晚报》向陆俊赔偿精神损失8.5万元,实际损失1.7万元,以及诉讼费等,共计11万多元。
这个事情引起新闻学界的注意,上海《新闻记者》就此开展了关于什么是“客观报道”的讨论。该刊这年第6期发表了贾亦凡、顾向东的文章《“羊城疑案”谁与评说》,这篇文章不涉及陆俊有没有拿20万元现金,而是专论《羊城体育》的报道本身,认为客观报道就其本质而言,应当着眼于内容的客观、真实(因为《羊城晚报》强调我发表的是别人告诉的),而不仅仅是报道形式的客观,内容真实包括消息来源的真实和新闻事实本身的真实,后者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如果内容不真实,客观也就谈不上了,内容本身远远高于客观的形式。
图4-4 陈力丹《新闻的客观性——真实与客观形式的统一》一文发表时的版面
然后该刊连续十期左右,都在发表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文章。1999年我和贾亦凡等一行人出差考察各地的都市报,他约我写一篇总结性文章,文章发表在《新闻记者》1999年第9期,标题是《新闻的客观性——真实与客观形式的统一》(图4-4)。首先是内容的真实,同时还要有客观的形式,我是这么一个观点。
我认为,当我们谈到新闻要“客观”时,同时包含理念层面和技术层面,“新闻客观性”的内涵应该是理念和技术的统一。也就是说,在报道之前,你脑子里应该想到我要客观地报道这个事实,不站在哪一边。实际上,《羊城体育》是站在松日俱乐部一边的。“《羊城体育》强调这是‘客观报道’时,——只是想到了客观的形式。”“《羊城体育》在选择新闻时,受贿20万元这样大的事实也许太刺激人了,却没有更多地考虑说出这样的‘事实’,需要多少人的查证才能够证实,而是把冲突、显要、时效等具有卖点的因素考虑得多了些。”
这个俱乐部当时一共给八家传媒打过电话,揭发陆俊拿了20万元,但是其他七家传媒都没有报道,那七家传媒是比较冷静的,这么重大的事情,怎么能不去调查一下就报道呢?
关于这个案例,《羊城体育》报道时完全忽略了“平衡”这个客观性原则的操作要求。这个事实涉及陆俊、大连队、广州队,还涉及揭发者松日俱乐部,你只报道了松日俱乐部的意见,没有去采访陆俊,也没有去采访大连队。假如你得到这个信息,打个电话或者派人去找陆俊,问他拿没拿钱,陆俊肯定说没拿;然后再去找大连队,问他给没给钱,大连队肯定说没给。你有了这些采访记录,然后报道:“×年×月×日,松日俱乐部告诉我们,陆俊拿了人家20万元现金,我们采访了陆俊,陆俊说没拿,采访了大连队,大连队说没给。”你什么话也不要说,只要把这三方面的内容变成一条消息,完全用客观的语言来报道,报纸的监督作用自然而然就达到了。你只要把这个事情披露出来,社会就会注意,弄不好公安局都会介入,用不着你去替代公安局、法院侦查。即使不介入,这个事情成为一个问题,大家就会盯着它,这就是传媒的“监督”作用。我们总想着痛快地解决问题,但传媒不是执法机关,传媒的责任就是把这个事情揭露出来。
在这个事情上,《羊城体育》在获知情况时,可能太激动了,在报道的操作层面上有问题;指导思想上也有地方主义,广东队主场输球,心不甘,动笔前缺少客观报道的意识。这个例子成为一个学术研究典型案例,《羊城晚报》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报道不平衡,进一步挖根源,即报道的指导思想也没有基于客观的立场。
再说一个报道“平衡”的正面例子。《新京报》2007年10月17日A18版的主题新闻是《人大禁外人上自习惹争议》(图4-5),差不多占了一整版。从字里行间,以及版面编排,我们多少能够感觉到该报对这件事情持批评态度,特别是版面中心部位的漫画,倾向明显。但是它的行文既客观,又平衡:采访了这边,又采访了那头,多方的意见齐全;言论部6也是各方的意见全有。人大校方看了即使有感觉,也没话说。报纸把这件事情捅出去了,也就达到了目的:让社会来评价。这篇报道在客观的形式上做得比较好,事情提出来了,两方面意见都说了。至于结果,吸引读者关注这个事情,就是结果。至于是非的判断,读者会有各自的想法。以后我们遇到类似问题,应该学会客观报道,既自我保护,又可以达到披露事实的目的。
图4-5 《新京报》的报道《人大禁外人上自习惹争议》版面
组织报道这个事情的记者和编辑,看来在理念层面是很清晰的,就是要客观地展示事实的各个方面,这很正确。当然,要求他们绝对不能有自己的些微倾向,那就过于苛刻了。
四、我国历史上一度存在的“客观主义”概念
谈到新闻的客观性原则,就不能不涉及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新闻和宣传领域使用过的“客观主义”的概念。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48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对华北《人民日报》关于自然灾害报道的批示中。这个概念是对新闻客观性理念的否定。
该批示涉及《人民日报》此前几天发表的一篇报道,内容是关于华北人民战胜灾害,取得丰收。报道很长,其中指出存在问题占了很大的比重。下面是中宣部《批示》的部分摘录:
该报道三分之二罗列各种灾害,“构成一幅黑暗的图画,使人读后感到异常沉重的压迫。华北全区今年秋收既然平均有七成,我们就应当着重从积极方面宣传战胜灾荒的巨大成就”。“应当说:忽视积极的鼓舞乃是我们宣传工作中所不许可的客观主义倾向的一种表现”。(黑体字原文是着重号)
“这种客观主义倾向更严重地表现在对于灾荒原因的分析上。三种灾荒,每一种的第一项原因都是‘长期战争’。……看到的只是所谓战争的罪恶,——此外还加上了土改的罪恶。……这只能从我们宣传工作中所存在的某种客观主义倾向来解释。”
这样,就在我们党的新闻报道中出现了一个否定性的政治概念——“客观主义”。现在新闻学界学术讨论中的“客观主义”,与这个“客观主义”完全是两回事。学术上的“客观主义”是中性概念,指新闻报道要坚持客观性原则这种认识或主张。而后者在当时的背景下,是批评性的政治概念。此后,你若在文章中罗列事实而没有观点,或者讲述了很多事实,但归纳的观点不符合上级的意图,很可能就会送给你一顶“客观主义”的帽子。从那个时候开始,“客观”一词在中国的新闻学中,是作为被批判的对象存在的,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改变对新闻客观性原则的看法。
我们应该知道,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这么一个对待客观性的传统,很长时间内对它是否定的,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是骗人的。在这个问题上,现在仍有不同观点,这是正常的,只是再不能把学术分歧与政治批判扯到一起。
那么,当时《人民日报》的报道是什么样子呢?我认为这个报道写得很不好,确实有问题,说明那个时候我们的写作水平是比较低的。这篇报道中关于“遭灾原因”的部分,是这么写的:
“第一,水灾之发生,一因连年战争,河堤失修,兽穴水眼,多处未补,河道淤塞水流不畅。二因山地开荒伐林,林山变成童山,不能防风蓄水,山水易发。三因今年七八月间天雨过大过多(三百耗,占华北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四因敌人或明或暗破坏河堤,有此数因遂酿成今年大水灾。
第二,虫灾之发生,一因长期战争负担过重,与过去土改中政策过左,致农民生产情绪低落(现已逐步好转),土地耕种粗糙,甚或不进行秋耕麦耕,大批虫卵埋藏地下,未能晒死冻死,遇到今年雨多地湿,虫卵便生长繁殖起来;二因发现虫卵幼虫后,未能即时扑灭,使其得以蔓延起来。
第三,瘟疫流行,一因长期战争,人民生活动荡不安,营养不足抵抗力减弱,易于传染病疫;二因农村污物堆积,卫生工作太差,病菌易生;三因土改中误斗了不少药铺,致人畜有病,均无抓药治疗之处。
另外某些地区的领导上官僚主义与某些干部情绪不高,发现灾害,不去急救,而存在着麻痹等待的侥幸心理,这也是扩大与加重灾害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这些原因,故今年灾情特别普遍而严重。”
显然,这样的“分析”变成了一种套路,太浅薄了;关于“长期战争”的原因,带有作者的主观判断而缺少实在的论据。中宣部批评这篇报道是有道理的,但是,批评中得出的结论,则比较可怕,制造了一个“客观主义”的概念。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这篇报道确实存在中宣部批示中所批评的问题,报道太琐碎,分析也不到位,但是归结为“客观主义”,以及分析问题时上纲上线,不妥。报道中谈到的灾害原因,基本上是客观的,但其中每一方面的第一点,都归到“长期战争”,确实很随意。
此后,凡是罗列诸多事实,以这些事实为依据得出某种结论的报道,如果罗列的是正面事实,没人说;如果罗列的是负面事实,“客观主义”便成为指责这类据实报道的批评性帽子。其实,我们在历史上什么时候有过主张客观的“主义”?主观主义却很盛行。1956年,刘少奇提出新闻报道要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真是冒了很大的风险,说完以后党内便有一些不同意见,由于他的位置比较高,当时还没多大的事情。但是到了1968年9月1日,《人民日报》、《解放军报》、《红旗》杂志编辑部文章《把新闻战线的大革命进行到底》(该文两万多字,毛泽东批示:“此件可发”),将刘少奇谈到的客观、公正等等,上纲为“反革命修正主义新闻路线”。
1991年,全国记协公布《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一共八条,其中第五条是“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这是较为正式地承认“新闻客观性原则”。但在1997年《准则》第二次修订的时候,减少到六条,原来的第五条被删除,“客观”这个词移到了“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这条内,显然降格了。在如何看待“客观”的问题上,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其实,客观是一种新闻职业工作理念,是一种报道方式,并不完全与政治观点对立,你越客观,越能够获得好的传播效果。
五、我国新闻中较多的主观操控现象
我国新闻传播业要职业化,新闻客观性原则这一职业意识是必须要具备的。然而,我们把新闻等同于宣传的习惯也很顽强,对此,除了正面论证客观性原则外,也需要从问题方面做一些梳理。
例如,我们习惯于在人物报道方面,以主观定性在前、找寻例子证明在后的路子做文章,这与客观性原则是相悖的。这里以2005年5月22日《新闻联播》的一个典型报道为例:
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中心主任医师、共产党员魏文斌,凭借精湛的眼底病手术技巧,在追寻光明的事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追求。
这是一种对精确度有着最高要求、最尖端的眼科手术,需要在直径2.3毫米的眼球上做三个0.9毫米的穿刺切口,再插进两个器械进行操作。十年来,魏文斌完成的上万例眼科手术中,就包括三千多例这种“复杂性玻璃体视网膜显微手术”。
有一位患者,一只眼睛早已失明,另一只眼高度近视,只有0.03的视力并患有视网膜脱离,也有失明的危险。在经历两次手术失败后,他找到了魏文斌。眼睛保住了,这位患者喜出望外。
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中心主任医师魏文斌:他告诉我,他有这零点零三的视力,他可以很好地工作,很好地生活,仍然可以编书、画画。我也很感动,因为我从这一点体会到,我们的工作虽然只能让他恢复了零点零三(的视力),但是对我来讲也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工作。
同仁医院眼科中心名医荟萃,四十岁的魏文斌更是医院的“品牌医生”,由于手术质量高,速度快,魏文斌得了个外号,叫做“小魏飞刀”。
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中心住院医师王聪:一般的眼底大夫做手术的话每天也就三到四台,魏大夫有一次从早晨九点做到晚上六点,做了十三台手术。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中心主治医师韩崧:魏主任经常在每台手术中间,曾经有很多次,像那脖子,下来之后颈椎就已经动不了了。就我所知,他一个四十岁的人,目前他的颈椎的状态,跟六十岁或者七十岁的老人是等同的。
这就是干什么都希望“多一点”的魏文斌:多看一位病人,多做一台手术,多使一位患者重见光明。
根据这些报进,这位医生专业精湛,具有敬业精神,这样评价不是很好吗?但是现在报进的导语部分,带有作者强烈的主观评价。魏文斌对技术的粘益求精与共产党员的政治身份能有多少直接的联系?又能在多大程度与“人生追求”这个颇为费解的境地挂钩?导语行文中,这位医生的精湛技术成了他人生追求的“凭借”。接着是对这种眼科手术的介绍,患者的治疗效果,术后心态,魏文斌的心理活动等进行全面叙述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