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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公 文 校 核

作者:王洪运 当前章节:452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3:01

第十八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条 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十八条(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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