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烈(David Hartley 一七〇四-一七五七)
哈特烈谓行为之动机在于自利,然因有观念联合之作用,遂至忘己之利益而为博爱之行为爱神之行为。彼以为一切精神作用之根源存于感觉。此感觉经几度之反复遂留一定之印象,谓之简单之感觉观念。如有甲乙丙之感觉常相联合而生,则应此等感觉呷之观念亦互相联合。吾人再遇甲之感觉,则不特唤起呷观念而已,且因联合之作用,致唤起之观念焉。如斯之作用谓之观念联合作用。因有此联合作用,简单之观念遂为复杂之观念焉。
吾人知之生活可以观念联合之理说明之,如言语文章乃自观念联合之理而唤起知之观念者也。吾人之感情作用亦可以观念联合之原理说明之,感情以快乐及苦痛为简单之观念。而知之快乐苦痛又可分为六种:一想象之快乐苦痛;二好誉心之快乐苦痛;三自利之快乐苦痛;四博爱之快乐苦痛;五爱神之快乐苦痛;六道德感觉之快乐苦痛。
哈特烈以为一切之感情皆自快乐及苦痛而生。感情最自然之区别为爱与僧,爱之感情自与快乐于吾人者之思想而生,憎之感情自与苦痛于吾人者之思想而生,爱之感情动而为欲望憎之感情动而为嫌忌。此欲望与嫌忌实动吾人之原动力也。吾人之行为自始为自动者机械者,及成长之后乃依意志而行,意志即十分有力之欲望与嫌忌也。
前言六种之快乐苦痛其程度有繁简之殊,总称为知之感情。一切知之感情其根源在于感觉。自感觉而生想象,想象之苦乐既生,复与感觉共同活动而生好誉心。好誉心既生,复与感觉想象共同活动而生自利心。自利心既生,复与感觉想象好誉心共同活动而生同情心。同情心既生,复与感觉想象好誉心自利心共同活动而生爱神之情。爱神之情既生,复与感觉想象好誉心自利心同情心共同活动而生道德之感觉。由是观之,可知是等知之感情共通之根源在于感觉矣。想象虽自感觉而生,然及其既生也,复以想象为本,而与感觉以新形焉,而感觉遂为想象之所左右。同时好誉心又与影响于感觉想象,自利心又与影响于感觉想象,好誉心同情心又与影响于感觉想象,好誉心自利心,爱神之情又与影响于感觉想象好誉心自利心同情心。道德之感觉复与影响于感觉想象好誉心自利心同情心及爱神之情焉。大抵进步之感情恒与低度之感情以甚大之影响,吾人之感情固甚为复杂也。
上所述者乃哈特烈心理上之说明也,其伦理之规范则如下所述。彼以为感觉之快乐绝非吾人所当追求主要之目的。感觉较其他知之感情在发展之初步较为劣等,感情之快乐与知之快乐决无同等之价值。盖彼信种种之快乐苦痛之间有性质上之区别也,此实为哈特烈伦理说之一特色。但论其起原则同情心与自利心固同出于感觉,然以为行为之原理则同情心较自利心尤为高尚。于各种知之感情之中吾人当舍发展之程度较低者,而取发展之程度较高者,顺次而进,终至以最后之道德感觉为吾人所追求最高尚之目的焉。
哈特烈最重克己。又以为自同情而生之快乐既可以增进感觉之快乐想象之快乐好誉心之快乐及自利心之快乐,又与爱神之快乐道德之感觉之快乐相结合,故同情心者不可不常以之为目的而追求之。博爱者吾人所当追求第一之目的也。吾人不可不为生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之行为。哈特烈盖明倡功利主义之人也。虽然,彼又谓无论如何有洞察力有经验之人,于行为所生将来之结果决不能为精确之计算。此行为将生如何之幸福乎?抑将生如何之弊害乎?有难于断定者。故单依行为之结果如何以判断道德,而以之为行为之目的。实践上必多不便之处,然则当依如何之法则而行为乎?彼对于此问举十条之法则。第一,吾人宜从自然明了人所共认圣书之命令;第二,人各宜尊己之道德感觉,又宜尊他人之道德感觉;第三,人宜考察行为之结果。此乃其十条法则之中特可注意者,其余姑从省略。
哈特烈以爱神为最高尚之快乐,不仅于程度优而已,于种类亦优。吾人不可无宗教,非因神福善祸淫故为必要,实因道德之完成以克己与神人契合两者为不可缺之条件也。道德之感觉乃有一种之权威,对于吾人执命令之态度者也。
要之哈特烈学说之中有三特色:第一,彼认快乐苦痛有性质上之区别;第二,彼谓同情心虽根于感觉,然不可不以为真动机;第三,彼以为考察行为之结果于判断正邪恶在第二之位置。
配烈(William Paley 一七四三-一八〇五)
配烈之学说为神学之功利主义。彼以为(第一)快乐惟有分量上之相异,(第二)道德之标准在于致公众之快乐,(第三)道德之动机在于进自己之快乐,(第四)此动机与道德法则之调和基于神之意志。道德之拘束实自神之命令而来,而期待来世之赏罚则为其动机。彼以为国法与名誉之法则于使人善良无十分之力,吾人于圣书之中可得完全生活之法则,圣书非告吾人以新道德之法则者,不过于吾人所知之道德加以神之制裁力而已。彼以为依道德之感觉而判断行为,则道德之判断极为任意,必至常变化而不能立一定之法则,吾人决不能依如教之主观原理而行为。吾人之所要求者乃不变之客观标准也,而如斯客观之标准必考察自种种行为而生种种之结果始能知之。而行为之结果要以能致公众之快乐与否为断,即不可不以幸福定道德之标准。而幸福者快乐之总和也,快乐苦痛决无性质上之差别,各种快乐之中惟自活动社会之感情而生者分量最多,而持续最久,故普通认如斯之快乐为高尚之快乐。虽然,非因其性质不同,不过因其分量较大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