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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特嘉尔派之伦理

作者:杨昌济/编:杨佩昌 当前章节:2635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3:04

特嘉尔(Rene Descartes 一五九六-一六五〇)

英国人之说道德也,有全脱形而上学之范围纯为经验之说明之倾向。欧洲大陆之人则全反之。英国人以伦理学为独立之一题目,大陆之人则视伦理学为形而上学之分支。而其形而上学又受神学之影响,形而上学与神学皆研究超经验之问题,其关系甚为亲密。特嘉尔乃大陆新哲学之开创者也。其伦理主义多含形而上学与神学之意义固自然之势也。

特嘉尔以神为宇宙最后之原因,其本体(实在)为精神与物质二者。此精神及物质之两实在乃独立存在之二元也。物质为有长与广之实在,精神为思索之实在。

彼以神为穷极之原因,以神之意志为自由,同时又谓人类之意志亦自由也。人类之意志乃与知之活动一致者,有正当之意志即有明白之思索之谓也,人有知识即有意志之活动,彼盖倡主知论者也。彼谓人类之意志为自由,乃反对必然论若定道论而倡自由论者,此特嘉尔伦理主义之特色也。神既为穷极之原因则神之意志之自由固无待论,道德者实由神之意志而决定,乃神所命之法则也。虽然,从神之命令与否乃人类意志之特权也。人用己之意志以实行道德,而欲有正当之意志在于有明白之智识。然因人之精神与肉体结合之故,难于有明白之智识,遂为不道德之根源焉。

彼谓肉体与精神之结合为不道德之根源,然非谓此肉体与精神之结合为不自然也。基督教则以此结合为不自然,谓此为人类之祖先犯罪受罚之结果。特嘉尔反对此说,谓肉体与精神之结合出于自然,乃神造世界之时自始计划者也。特嘉尔决不认肉体为恶,谓恶实自意志对于情念(自肉体与精神之关系而生者)之态度而生,乃肉体与精神交涉之结果也。情念乃肉体及于精神之结果,精神对于情念为受动之态度,明白之智识因之而被扰乱,遂至不望其宜望者,而反追求其不宜望者。吾人宜撤去如斯受动之态度,依真正之智识以活动真正之意志。

由上所言,可知二事,一则道德与明白之智识一致,二则道德由意志统御情念而成。虽然欲绝无情念乃不可能之事,惟有发达可助意志与智识之情念以抑其他情念之一法,如斯之情念即纯粹之知之兴味是也。吾人不可不以养成如斯之兴味为实践道德上之目的,此特嘉尔伦理主义之大略也。

麻尔布兰西(Nicolas Malebranche 一六三八-一七一五)

麻尔布兰西谓宇宙之事物皆神之意志之发现也。人类之意志非自由者,此宇宙固为神所决定。然既一旦决定,则不能又依神之意志而变更之。在神未造此宇宙之前,固可由神意任造如何之秩序。然既已决定,则不能于现在之秩序以外复行改造。现在之秩序乃神之意志之发表也。神既为绝对之善,此秩序亦为绝对之善,彼盖有乐天之世界观者也。此世界既为最善之世界,则世界何以有恶耶?麻尔布兰西以为世界之秩序之中本含有恶,而神自有其偿之之道,盖基督降世,为救世之主,其功德实足偿世界之恶而有余也。此说与基督教之教义相同,但于他处又与之相异。彼不认罪自人类之堕落而来,而以罪为不明了之知识之结果,此不明了之知识乃人类有限之性质中必然存在者也。神既与人以有限之性能,复与之以追求完全之善(即求近于神)伟大之冲动力。唯因人之知识不明,往往误择小善而不顾大善,遂至有恶。恶本非积极者,乃消极者也,不过善之薄弱者而已,非善之反对也。而欲救此失,一面宜勉求明白之智识,一面宜养成强大之意志。特嘉尔以意志与智识为一致合体者,麻尔布兰西则区别知之了解与意之活动。知之作用在于知神意之活动现为爱神,此两者不可相离,乃相待而始全其作用者也。

妨害吾人明白之智识者肉体之感觉也。理性(即知的作用)教吾人以真理,感觉与吾人以误谬之观念。然感觉与人以明白之印象,其作用颇为强大。而理性则不如感觉印象之显著,甚为薄弱。虽然,此示吾人以事物之真状态者也。吾人不可不闭肉体之眼而开精神之眼,吾人欲真知外界之事物不当依感觉而当依真观念,而此真观念惟自神可以得之。吾人之心与神契合,即得知真理矣。

吾人如斯而得真正之观念,然人或有以为人自造出此观念者,此大误也。吾人乃为神所造者,对于如斯之作用非真正之原因,宇宙中之活动者惟有神而已,如斯之观念乃永久存在于神之中者。神欲使吾人知此观念,吾人乃得知之,得知观念者神之活动也。空间包括物体,神则包括吾人所有之精神,吾人之能辨别事理不过由吾人分有神之智识而已。

智识之根源在于神,宇宙之根柢在于神,而神所造之宇宙为一大秩序而存在,此秩序之观念实麻尔布兰西之哲学之中核也。此不仅为伦理之根本原理而已,于形而上学之说明亦估中心之位置。然则宇宙果有神耶?麻尔布兰西答此问,以为有我则有神矣,我思则有神矣,有现象则有神矣。无论如何之事物不能无原因而生,而此宇宙之中自神以外不能有何等之原因,神乃此宇宙之目的原因也。吾人见一机器,即知必有制造此机器者。吾人见宇宙间复杂之构成,亦不能不认有构成之之神。吾人有神之观念,既有神之观念,则不能不以神为存在矣,盖无神则不能有神之观念也。

麻尔布兰西之伦理主义与彼之哲学有密接之关系。彼以为人宜抑止感觉想象等,听良心之声,以从神之命令。吾人之真智识(即神之智识)教吾人以所宜信所宜为,教吾人以何者为真、何者为善、何者为美。示吾人以存在于事物之间完全固满之关系,示吾人以整然之秩序,此完全之秩序即神之表现也。人不从神之命令,而为有限之事物之所左右,不起爱神之心。而为感觉之情念之奴隶,于是乎有罪恶。而欲脱如斯之罪恶不得不赖神之力。神乃宇宙唯一之原因也,吾人之行为亦皆神之所为。然则吾人所为之罪恶非吾人之责任而神之责任乎?麻尔布兰西答此问,以为神之意志实使吾人追求自己之幸福,然吾人之幸福惟从神之命令始可得达,不能于感觉之满足中求之。神之意志使吾人舍感觉之满足而从神之意志,若吾人果有为罪恶之力,则此力不自神来,而存于吾人自身。是彼亦谓人之意志有几分自由之力,即不欲使神负吾人所为罪恶之责任,而不得不少与吾人以自由也。此与神绝对自由人绝对不自由之主义不免稍有矛盾。

彼于其伦理主义反对斯多噶派之学说。彼以苦痛为恶,谓人不可不追求幸福。彼以全抑止情念为不可能,情念之本质非必恶,若于适当范围之内活动情念。却可利用之以得真幸福焉。如发见真理之欲望,得名誉之欲望,苟利用之亦可致公共之幸福。感觉亦然,感觉于吾人肉体之保存有直接之关系。感觉实暗示吾人以维持身体最良之方法者也,唯不可为感觉之奴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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