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媒介的社会控制有四种正规的途径。第一种是司法控制,国家以法律来监控新闻媒介;第二种是行政控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税收来控制新闻媒介;第三种是资本控制,即大公司垄断媒介市场,使新来者难以进入;第四种是媒体的自律(这一点,我们将在第十六章第二节中讲述)。当然,世界上任何国家,对新闻媒介最具威慑的社会控制是来自公众,即公众乐意还是拒绝接受媒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本国新闻媒介的管理采取法律形式。新闻法规(以立法形式通过的法律条文和行政颁布的规定、规则)是国家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
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此种方式。其特点是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新闻法》。二是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通用。三是有些国家并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例如《少年法》、《保密法》等等,在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中采用,中国目前也是如此。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新闻法规所要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都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体满足公众需要,促进国家发展。
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新闻自由,这是资产阶级在和封建王朝作斗争并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伟大成果,也是世界上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标志。尽管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民族对新闻自由赋予不同的具体含义,但新闻自由总是任何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价值;保护新闻自由总是现代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条文。
当谈论新闻法规的时候,我们应该记住:保护新闻自由,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国家最大、最主要的一条新闻法规。正因为有新闻自由,才需要有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规定;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一定意义上也是保护真正的新闻自由。
为了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的新闻法规对新闻报道和评论作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有多有少,执行过程也有宽有严。但国家安全法、诽谤法和隐私法却是大多数国家所共同的。
1.国家安全法
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尽管表达上有所不同,但这是各国新闻法规不可或缺的条文。这包括:不得煽动以武力及其他手段推翻合法政府,破坏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煽动宗教、民族对立,等等。例如,英国制定有“公务机密条例”,严禁新闻媒介泄露有关国家安全的机密。在法国,如果新闻媒介刊载政府认为危害国家内外安全的消息,政府有权没收报纸,取消广播电视节目,甚至逮捕有关记者、编辑。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几乎所有有关国家安全的新闻,都须经有关部的部长亲自签字同意才能发表。而美国自1884年国会通过《煽动法》、《叛国罪》两个法案以来,从未明确宣布取消过。所以,西方的新闻学者都明确地说,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一切危害国家安全或者说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自由”在西方是不容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我国的新闻媒介严禁公开传播下列文字和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