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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国家对媒介的管理

作者:李良荣 当前章节:1653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3:23

国家对媒体的管理理念基于传媒业的双重属性,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正如一名美国学者所言:“传播管理与经济控制及社会管制同时相关,但又不完全属于其中任何一类。传播管制独特的双重性质是基于传播产业自身的独特性质,它既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个社会组织。”【6】基于这样认识,国家对传媒业的管理需要考虑国家、公众和传媒业三者得益的平衡。国家利益首先是指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安全、经济(金融)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等。公众利益又称公共利益,包括公民知情权、表情权、普遍服务原则、公正原则以及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的维护等等。传媒业利益主要指法律所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传媒业的经济利益。国家、公众、传媒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贯穿着国家对传媒业管理政策调整的动态过程,一般来说,国家总是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再考虑传媒业利益。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何种社会制度,无论何种新闻体制,无论何种媒体所有制,媒体具有公共性进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都得到一致认可。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广播电视从一开始就实行民营制,从事完全商业化的运作,但美国国会从1927年起历次通过的相关法案,尽管规制的侧重点不同,规制执行的严宽不同,但“符合公共利益、便利性和必要性”是相关法案对电讯业一以贯之的基本准则。英国广播电视业实行公共广播体制,从BBC开播第一天起就声称:“以利他主义思想为从业者行为准则,为公共利益而工作视为自己的天职。”【7】

国家对传媒业的管理,一般包括三个层面——

一是市场准入层面的管理,那就是出版、播出的许可证,在绝大多数西方各国,纸质媒体的出版无须审批,只有广播电视必须获得许可证,并有一定期限,到时申请延期。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出版报刊还是广播电视都需申请许可证。

二是内容层面的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刊发的任何内容,比如煽动暴乱、泄露国家机密、隐私、侵权等等。对广告的刊发同样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各国政府还有特殊规定,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内容有严格规定。最著名的莫过于“公正原则”,在1999年修正案中规定“为有关公众关注的重大问题相互冲突的观点提供对等的讨论机会”【8】。还有保护儿童的原则,《1996年电信法》规定:所有电视机都必须植入“V芯片”以便家长可以通过遥控器将少儿不宜的镜头滤去。

三是结构层面管理。对传媒结构层面管理最主要手段是各国出台反垄断法,严禁几家媒体公司垄断全国媒体市场,保护公平竞争,保持观点多元。美国《1996年电信法》大幅放宽了媒体公司市场占有率,但规定任何一家媒体公司电视覆盖率不得超过35%。

从世界各国媒介管理实质看,管理手段都是法律和行政兼用,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商业化运行的体制,一般是以法律为主,行政调控为辅,以欧日为代表的双轨制运作体制,一般是法律手段和行政调控并重。比如在英国,一方面,英国议会对广播电视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制度;另一方面,英国政府在广播电视政策的制定和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导向性作用。很多政策直接影响到节目制作层面。任何一个重大结构性转变的酝酿和推出都要经历从专门调查委员会的研究报告到国会议案再到法案的过程。政府定期委任独立调查委员会,根据公众对广播电视的期望和未来发展对具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通过调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委员会在历史上对英国广播电视的发展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9】。

以中国为代表的有限商业运作体制近些年虽然不断强调要以法管理媒体,但目前依然显示行政调控为主、法律为辅。

中国传媒业一直强调“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手段为辅”的运行方针。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社会效益”实际上指的是国家利益,确保国家安全、保证政令畅通成为传媒业的首要任务。进入新世纪以后,在“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指导下,党中央强调传媒业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运行方针,意味着国家对传媒业管理的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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