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除了明令的新闻法规,还制定了明确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新闻法规是一种法律条文,它是把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强制新闻工作者服从;而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自立的行为准则,它借助于舆论力量促使新闻工作者自觉遵守。新闻法规是一种他律,新闻职业道德是一种自律(行业的自我约束,个人的自我约束),两者相辅相成,促使、鼓励新闻工作者完成社会使命。
新闻媒介太重要了。它对于国家的安危、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公众的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新闻工作者的地位也太特殊了。上至总理部长,下至平民百姓,接触方方面面的人物,走遍角角落落的地方。所以,人们把新闻工作者称为“无冕之王”。然而,这也是个危机四伏的工作,充满太多的诱惑和陷阱。中国著名记者范长江曾深有感触地描绘新闻工作者的机遇和危险:“我想世界上很少有像新闻记者这样有更多诱惑与压迫的。一个稍有能力的记者,在他的旁边,一方面摆着:优越的现实政治地位,社会的虚荣,金钱与物质的享受,温柔美丽的女人,这些力量诱惑他出卖贞操,放弃认识,歪曲真理。另一方面摆着:诽谤、诬蔑、冷眼、贫困、软禁、杀头,这些力量迫使他颠倒是非,出卖灵魂。”【6】
正因为新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特殊性,除了新闻法规强制新闻工作者“不准”做的禁区,以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外,还要提倡新闻职业道德,以行业内部的相互监督、以个人的自觉来抵御社会上种种诱惑,防范不良行为,促使他们做一名坚持真理、维护真实、敢讲真话的新闻工作者。
在当前,在中国,提倡新闻职业道德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新闻工作者带来巨大的活力和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诱惑。这些年,在中国不少新闻媒介出现了煽情主义恶浪,为了扩大发行,提高收视收听率,争取多拉广告,不少媒介的内容低俗、媚俗,甚至出现黄色新闻;还有屡禁不绝的“有偿新闻”。市场经济必须有相当高的伦理为基础,在市场经济下的新闻工作,必须有新闻职业道德作保证。
新闻职业道德包括职业理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等四个基本方面。《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标准都基本上包含上述四个方面。
第一,职业理念。
这涉及新闻工作的宗旨和“为什么”、“为谁”从事新闻工作。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中提出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理念:“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是要求献身于公共利益。谋求个人便利及争取任何有违反大众福利的私利,不论所持何种理由,均与这种职业行为不相符合。”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则要求新闻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新闻工作的根本宗旨。”
第二,职业态度。
新闻工作必须严肃、严谨、认真、踏实。《国际新闻道德信条》中指出:“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他们应当尽可能查证所有的消息内容,不应任意曲解事实,也不故意删除任何重要的事实。”并且强调:“任意中伤、污蔑、诽谤和缺乏根据的指控,都是严重的职业罪恶;抄袭剽窃的行为亦然。”“对公众忠实,是优良新闻事业的基础。任何消息发表以后,如果发现严重错误,应立刻自动更正。”
第三,职业纪律。
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指出,记者必须遵守的两条纪律:“只用公平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对秘密获得的新闻来源,将保守职业秘密。”除此之外,世界各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不得索取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等等。
第四,职业责任。
竭尽一切努力,以确保新闻的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为保证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执行,除对新闻工作者经常进行教育外,世界许多国家还建立新闻评议会。其中英国的报业总评议会是世界上最早、影响也最大的组织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议会有鉴于新闻业垄断已导致新闻职业道德水准下滑的现实状况,于1946年建立了皇家报业委员会,对新闻业现状作彻底调查。1949年,皇家报业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发表,其中提出了建立报业评议组织以维护新闻自由、提高新闻道德的建议。1953年7月1日,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英国报业总评议会宣告成立。该组织共有25名委员,均为来自7个报业团体的编辑或经理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外界对报界的控告与申诉,做出裁决与结论,但这些裁决只有道义上的权威,并无实际约束力。据统计,英国报业总评议会每年收到的申诉信为100多件,其中60多件被立案处理。1963年7月,英国报业总评议会根据二届皇家报业委员会的建议,改组为由报界、司法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的报业评议会,以增强其权威性与社会性。在此前后,日本、比利时、荷兰、德国、意大利、土耳其、奥地利、韩国、南非、智利、巴基斯坦、以色列、加拿大、丹麦、印度、菲律宾等国家的新闻评议组织也纷纷建立,其名称除了报业评议会外,还有新闻纪律评议会(比利时)、新闻荣誉法庭(意大利、巴基斯坦、土耳其)、报业伦理委员会(韩国)等,其地区也由欧洲扩展至亚洲、非洲以及南北美洲。
这些新闻评议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报业及其他传媒的表现进行评议,并对一些违反新闻道德的案件做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一般不受理违法案件。但是,悖德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是很难划分的,有些国家因而对此另作特殊规定。例如,土耳其报业荣誉法庭规定,凡法院审理过的案件,荣誉法庭不再审理;挪威报业评议会规定,在受理案件时,如果认为被告已触犯法律,则应请求法院或律师公会派员参加审理;瑞典、菲律宾等国的报业评议会要求原告在投诉的同时须发表一项保证不将该案件向法院控告的书面声明。大多数国家的新闻评议组织仅有裁决权,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日本等则既有裁决权,又有处罚权,处罚的项目有警告、记过、罚款、开除会籍等。其中个别国家由于新闻评议组织与政府机构紧密结合,使这些组织带有半官方色彩,因而还拥有核发与取消记者证、向报社征税等权力。就人员构成而言,大多数国家的新闻评议组织是由新闻界与其他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也有的仅有新闻代表而无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或仅有社会各界代表而无新闻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