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
欧盟是一个特殊的政治经济组织,其循环经济立法也比较发达。目前,欧盟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以推动和保障其循环经济发展,同时彰显其在欧洲乃至全球的环保先驱形象。
欧盟循环经济发展的特色一直是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和处理以及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控制等方面。目前,对欧盟循环经济发展和推动较大的立法主要有:《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指令,简称RoHS指令)、《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指令,简称WEEE指令)和《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2005/32/EC指令,简称EuP指令)。
(一)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历程
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历程,是与“欧盟环境行动规划”的发展历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体来说,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实践可以分为三个阶段。(48)
1.雏形期(1973—1993)
1973年,《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规划》(1973—1976)出台,这一行动规划是欧共体的第一个统一环境政策。197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二个环境行动规划》(1977—1981)对第一个规划进行了确认和扩展。它确认对水、气和噪声污染领域的控制行为给予优先控制。而且同时强调欧共体环境政策中的预防政策,特别注意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1983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欧共体第三个环境行动规划》(1982—1986)。“综合污染控制”这一概念出现在该规划中,并出现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原则:预防原则——在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原则。在具体的行动计划上,该规划强调将环境政策纳入共同体的各部门政策的必要性。《欧共体第四个环境行动规划》(1987—1992),在控制污染的思路上有重要突破。比如多种介质方法,从原材料着手的方法,直接针对污染源的方法。该规划重申需要将环保要求纳入到其他欧共体政策(如农业、工业、运输等)中去。由单个企业的末端污染控制,到从源头削减污染,环境法从单独的法律,到在经济社会大政策领域的渗透,到“第四个环境规划”为止,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的雏形已现。
2.发展期(1993—2000)
1993年获批的《欧共体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1993—2000)出台恰逢“世界环发大会”之年,其规划也称《走向可持续性规划》。其中对欧盟的环境管理提出严格要求:“增长必须是环境可持续的增长,共同体必须管理好自己的内部事务,并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做出表率。”欧共体将规定最低要求,各个欧盟成员国可以自由地确定比欧盟标准更高的国家标准,强调改善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包括与综合的污染防治方法相联系的许可证制度。“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选择五个目标领域来特别关注:工业、能源、运输、农业和旅游。在此阶段,清洁生产在欧盟已经成为环境立法的铁律。(49)
在《欧共体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中,出现了几个特色鲜明的循环经济管理制度,促进了欧盟经济由传统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的大跨越:①综合污染控制。1996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综合污染防治指令》,标志着循环经济在企业管理层面,全面运用了清洁生产的思想,是循环经济立法发展的关键一环。②生态管理和审核法案。1993年7月欧共体公布的这一法案成为著名的ISO14000前身,它的出台,证明欧盟在“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期间,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化成为现实,这是循环经济理念向全社会企业推广发展的战略步骤。③“生态标签”制度。欧盟于1992年通过第EEC880/92号条例出台了“生态标签”制度,逐渐推动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欧盟生态标签的产品类别,要求都是在欧盟市场上有庞大的销售与交易量的消费品,生态标签条例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从商品流通与市场营销的角度,给“绿色产品”带来了极大的商机。
3.深化期(2000年以后)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了《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2000—2010)。该规划在考虑到经济与社会环境的情况下,把环境放在一个大远景里进行考虑,强调了里斯本和哥德堡的各个目标。在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中,欧盟重申废弃物处理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并提出了具体的废物管理目标是:至2010年,要将最终处理的废物量和有害废物的产生量分别相对于2000年的水平减少20%,至2050年,分别减少50%。
从欧盟(欧共体)六个“环境行动规划”不难看出,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脉络是从末端到源头,从局部到整体,从各行业到整个社会,这反映了欧盟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稳健推进其循环经济发展。
(二)欧盟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在欧盟,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理一直是其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欧盟成员国每年要产生近20亿吨的废物,并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长,堆存这些废物不可行,焚毁又会带来废气排放和残留物问题。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减少废物产生,在经济可行和生态友好的情况下将废弃物在生产中再次使用。(50)为此,欧盟通过制定有关废弃物控制和处理的法律来解决废弃物带来的环境问题。其先后通过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废油处理指令(1975)》、《危险废物指令(1991)》、《包装与包装废物指令(1994)》、《废物填埋指令(1999)》、《报废车辆指令(2000)》、《废物焚烧指令(2000)》、《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2005)》、《废物运输指令(2006)》、《综合污染防控指令(2008)》等。(51)这些立法着眼于废物的管理和利用:首先抑制废物产生。其次对废物进行回收使用;最后对废物进行焚烧产能和填埋处理。欧盟及其成员国以预防优先和回收利用作为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国际上被简化为“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这些法律文件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循环经济发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约束力,起指令性或指导性作用,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形成和蓬勃发展。(52)下面重点介绍对欧盟循环经济发展和推动较大的三项指令:
1.RoHS指令
RoHS指令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显著减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并寻求这些物质的安全有效的替代物。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基于以上考虑,RoHS指令要求2006年7月1日开始,电子电器中禁止使用铅、汞、六价铬、镉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其中镉限量指标100ppm(0.01%),另五种限量1000ppm(0.1%)。RoHS所规范的电子电气设备有: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及通讯设备、消费类电子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企业出口欧盟的产品都需符合以上的限量要求,并且要展示相应的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会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53)可见,欧盟对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非常具体严格。
2.WEEE指令
WEEE指令的目的在于提高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率及再循环率,从而降低最终处理的废旧电子电器数量,以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根据WEEE指令,自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器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承担起支付自己废旧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订自己的电子电器回收计划,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回收设施,以方便电子电器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处理废旧设备。(54)WEEE指令的实施将迫使电子电器生产商加快绿色环保产品的研发、设计和产业化生产。
WEEE指令共包含19个条款和4个附则。WEEE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在2005年8月13日前(有特殊安排的个别成员国除外)将此指令转换成各国的法律、法规,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系统、收费(生产商责任)系统开始运作。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要有分类收集的符号标识,生产商还要对自身产品的废弃物负责,并提供资金保证,资金保证的形式可以是证明参加了某一回收体系,或提供回收保证,或冻结银行账号。生产商要负责的资金多少按其市场份额及产品的类型来确定。
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WEEE指令是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75条制定,只对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处理做了最低的要求,由于各国回收体系发展的差异,指令转换成各国的法律法规后,具体要求会有所差异。同时又由于各国回收途径、回收成本的不同,届时各国对生产商需支付的回收费用及方法也会有所不同,企业应就出口目标国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口策略及价格政策。但此指令只要求在欧盟市场销售贴有自己品牌的制造商需直接承担回收责任,来料加工(OEM)的企业不用直接承担此责任,但长远来说也会通过供应链来影响此类企业的制造成本及出口价格。(55)以上措施,大大提高了欧盟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率及再循环率,减少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环境危害。
3.EuP指令
EuP指令是在原电子电气设备(EEE)指令和终端用电设备(EUE)最低能源效率要求(EER)框架指令基础上提出的,综合了两个指令草案的内容。EEE指令由欧洲委员会企业局提出,EER指令由运输和环境局提出,两个局管理的范围不同,但上述两个指令都针对同类产品,内容不免存在重复和交叉,存在实施困难,不符合欧洲的综合环境政策(IPP)。EuP指令的出台将两个指令合二为一,改变了欧盟环境保护政策,从原来单一和孤立的管理目标做法,转向全面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负面环境影响。目的是统一生态环保设计,要求在设计阶段,综合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环境因素,保护资源以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生产商采用先进的有利于环境的设计技术来生产低耗能的产品。(56)
该指令首次将生命周期理念引入产品的设计环节,旨在从源头入手,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后期处理这一周期内,对用能源产品提出环保要求,全方位监控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该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原则上涵盖所有耗能产品,但主要是针对用电和固体、液化及气体燃料的产品。该指令不仅影响到成品的制造商,还会影响到零部件的制造商,这也是该指令与WEEE指令的主要区别。零部件的制造商要负责提供有关材料及能耗的基本资料。所有WEEE指令规范的产品都同时要遵循EuP指令的规定,与WEEE指令一样,机动车除外。该指令要求制造商必须考虑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生态评估。评估包括对所用的原材料、产出物、生产过程、包装、运输及销售、安装及维修、使用、寿终的分析。评估包括原材料及能源的消耗评估、对环境的影响评估、预计的废弃物及再循环利用方法的评估。产品要符合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有以下两个方法,一是通过“内部设计控制”,即将测试获得的信息归总并形成模型;另一个是通过执行“环境管理体系”,记录预定生产程序的操作系统。(57)
RoHS、WEEE和EuP三个指令紧密联系,它们的出台与生效有力地促进了欧盟各成员国电子电器的生态设计和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利用和处置,对于欧盟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欧盟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
在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中,主要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有以下一些。
1.目标制度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很多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和具体要求。如《包装与包装废物指令》要求在指令实施5年内,占总重量50%~65%的包装废物应被再生。夹杂在包装废物中占总重量25%~45%的包装材料至少应被循环使用15%。(58)WEEE指令要求2006年12月31日开始,人均回收废旧电子电器不少于4千克。这些规定,增强了法律实施的目的性和可行性。
2.名录制度
名录包括强制循环和自愿循环两类名录。强制循环名录一般规定责任者的范围和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产品或材料的类型或种类。如1990年《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章第四条规定:从防止或限制产生垃圾的意义考虑,议会可以制订出有关生产、进口、使用、加工、提高或接收的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分类目录的规则。其中视为废物的有:非常困难进行有效利用的,将其制成适合于循环使用或本身使用的程度比预想的低,给原有的废物又增加了新的数量;通常被倾倒在不需要的地方。德国1994年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附件1规定了8组不可利用的废弃标准,以抑制废弃物的产生。(59)废弃标准,本质上也是判定废弃物的名录方式。而自愿循环名录仅起一种指导作用,成员国可按自己的意愿自主采用。强制名录和自愿名录的分类,一方面保证了欧盟法律中强制性规定的统一适用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给成员国留下了可根据其本国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灵活性。
3.生产者责任制度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制度,相继规定了轮胎、汽车和电子电器等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回收责任的经济义务,由这些产品的制造商承担全部或部分回收处理费用,制造商不承担回收义务则会遭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因为公民是废纸等废物的制造者,一些成员国还规定公民每人每年应回收一定数量的废物,以强调循环经济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
4.政府扶持制度
由于循环经济的前期投入较多,企业未来盈利性难以保证,因此,政府的适当扶持非常必要。欧盟国家对循环经济的政府扶持措施主要为融资帮助、政府绿色采购、财政绿色补贴、环保专项基金支持、贴息贷款、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鼓励绿色消费,照顾性地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立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废物回收与再生企业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鼓励循环经济企业的股票上市,优先发行循环经济债券和彩票等。(60)政府的扶持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5.经济激励制度
采取市场化的经济刺激措施是欧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欧盟非常注意经济刺激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61)为此,欧盟规定了回收协议和废物税制度、循环产品和循环包装标志推广制度、循环经济信息化建设制度及押金退款、价格支持等激励手段,并非常注意这些手段的可行性,以起到鼓励绿色生产、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的作用。(62)譬如,1991年《丹麦环境法》就规定了回收协议和废物税制度。(63)这些激励措施,大大提升了欧盟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6.市场准入与许可制度
循环经济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市场的推进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和环境保护许可条件。这些准入和许可条件主要表现为:投资是否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否合格,进口的产品能否再用或再生利用,进口资源是否为有毒固体废弃物等。欧共体1975年关于废物处置的框架指令要求全面建立许可要求制度。(64)这项制度得到了欧盟成员国的广泛响应,如奥地利1998年修正的《废物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回收、储存、运输和处理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爱尔兰1997年的《废物管理许可规定》也作了类似的规定。(65)市场准入与许可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循环经济的市场秩序。
四、其他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
除日本、德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循环经济立法和实践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外,其他一些国家也开展了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立法实践。下面对美国、瑞典和韩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情况分别作一简要介绍。
(一)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1.美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在美国,“循环经济”一词并不流行,也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但美国一直倡导和实施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理念。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能源政策一直以循环为目标,此后虽不断调整,但其核心内容一直围绕三点:一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二是充分合理利用现有资源,三是鼓励节能。美国多部法律都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如《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76年通过,1980年修订)和《污染预防法》(1990年制定),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66)而且,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的法律法规。
(1)《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该法共8章6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在继续作为州、地区和地方机构职责的同时,联邦政府有必要采取必要行动,进一步减少废物数量,并确保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废物进行符合环境安全的处置。二是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护有价值的物质和能量;其所规定的具体措施包括:给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州际机构提供更高水平的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在管理计划方面提供技术和财政资助等。三是确定该法的组织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权。四是规定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的鉴定、列举标准和程序。此外,还规定了州或地区的固体废物计划、商业部长在资源回收中的责任等内容。(67)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该法是一部明显体现循环经济思想的立法。
(2)《污染预防法》。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污染预防法》,这是一部从源头防止污染源的排放、实施预防技术(清洁生产)的重要法规,其目的就是要把减少和防止污染源的排放作为全美环境政策的核心,并要求环保局从信息收集、工艺改革、财政支持等方面来支持实施该项政策,以推进(清洁生产)的发展。这是美国首次通过立法来肯定以预防污染取代长期采用的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这是控制工业污染战略的一个根本性转变。(68)该法规定的源头削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再循环、处理或处置之前,减少进入任何废物流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放进入环境的危险物和污染物的数量;二是减少由于这类物质、污染物排放而对公共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险。该法从减量使用资源、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废弃物循环使用及可持续农业四个方面入手,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补充和取代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该法明确规定减少污染的优先顺序:对污染产生源做事先预防或减少污染量;对无法回收利用者,也应尽量做好处理工作;排放或最终处置则是最后手段。(69)这些做法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思想,即:减量化优先,然后进行再利用和资源化。
(3)加州《电子废物再生法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03年率先通过了电子垃圾法规——《电子废物再生法案》。该法对在加州销售的所有视频显示设备的废弃物的管理和回收作出了规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在法律正式实施前,生产商应在2004年10月1日前告知销售其产品的所有零售商,它的哪种电子设备产品需要收取电子废物费用。
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主管部门是加州整合废物管理委员会(CIWMB),费用机制采取可见的预收费形式,在零售商环节向消费者收取,然后由零售商转交给加州的税收署(BOE),经税收署收集的费用将存入“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专用账户”,由加州政府进行管理,用于支付政府授权的收集商和处理商费用、宣传及管理成本。在费用的拨付上,收集商、处理商向废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成为政府授权机构后,才能申请支付相关费用。其中收集商由授权处理商支付相关收集费用,并获得0.20美元/磅的收集保证金。授权处理商则由废物管理委员会按照0.48美元/磅的标准支付相关处理费用。(70)收费制度很好地平衡了消费者、收集商与处理商之间的义务平衡。
(4)缅因州《有害废物管理条例》。2006年1月,缅因州正式实施《有害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家用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实行强制回收。与加州不同的是,缅因州规定,由生产商承担指定电子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费用,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其费用机制是采取处理时收费模式,在生产商环节收取,为不可见收费。在缅因州,生产商在收到电子废弃物回收商发票清单的90天内,必须向其支付法律允许的费用。回收商应同时提供视频显示设备收集数量以及处理再利用成本等纪录,后者由处理商提供。缅因州要求,在法律正式实施前,生产商(个体或集体组织)应在2005年3月1日前向政府管理部门递交收集、再利用视频显示设备的具体做法。此外,缅因州还将回收处理的运行管理职能,从政府部门转为交由第三方组织。(71)这些措施,均体现出与加州《电子废物再生法案》的区别。
(5)其他相关规定。美国在1984年通过的《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法案》中,提出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和杜绝废物的产生。1986年环保局在提交给国会的一份报告中再次强调尽量减少废物量是最佳选择方案。1988年美国环保局还颁布了《废物减少评价手册》,该手册系统地描述了采用清洁工艺(少废无废)技术的可能性,并给出了不同阶段的评价程序和步骤。美国还在法律中对一些耗能型商用和消费者产品设定了新的节能标准。这些产品包括变压器、电风扇、自动售货机、商用冷柜和冰箱等。(72)此外,加州等一些州还制定了有关饮料容器回收和食品包装材料方面的立法。(73)这些规定从各自不同的方面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2.美国有关循环经济的主要法律制度
(1)循环经济规划计划制度。美国政府在联邦、州和地方等多个层面实施推进循环经济的规划和计划,引导公众和企业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2005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一项行动计划,确定要提高全国城市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比例,到2008年要达到35%。其中,确定的几个主要领域的目标分别是:纸和纸板制品,从2001年的44.9%提高到53.8%,提高8.9个百分点;木质包装,从15%提高到24%,塑料包装,从6.6%提高到19%,饮料类包装,从26%提高到39%。(74)另外,美国环保局还发起了资源节约挑战计划、废弃物计划、煤炭燃烧副产品伙伴计划等。例如,美国环保局发起的资源节约挑战计划,其目的是通过更有效的管理来保护自然资源和能源。该计划设定的重点领域是: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工业原材料的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产品和废物中的有害物质;推进产品的“绿色化”,特别是电子产品的设计和循环利用;废弃物计划则致力于通过预防废弃物的产生、再生利用和购买再生产品等来减少城市固体废物;煤炭燃烧副产品伙伴计划,其目的是利用燃煤电厂煤炭燃烧后产生的煤灰、煤渣等副产品。从2001年到2004年,对此类副产品的利用率已从31%提高到40%,计划到2011年达到50%。(75)规划和计划制度促进了美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有效实施。
(2)回收利用制度。废物的回收利用工作一直是美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目前,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废弃物再生法,(76)以促进废物回收利用工作。在2004年到2006年间,美国政府每年拨款34亿美元给地方州政府,用于旧家电回收和鼓励购买节能新产品。(77)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废物的回收利用。
(3)收费制度。美国及其各州在循环经济立法中,非常重视利用收费制度来协调平衡生产者、消费者和处置者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如前述加州《电子废物再生法案》和缅因州《有害废物管理条例》中均规定了收费制度。当然,各州在收费制度的具体设计方面,内容可能有所不同。
(4)循环消费制度。美国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对影响环境的消费行为加以约束。在日常消费中,人们很自觉地把废弃的金属、塑料、玻璃和纸制品等分类丢弃在不同的垃圾箱里。由于循环消费观念的普及和循环消费社会机制的发展,循环消费已成为美国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现象,其社会效益和经济规模并不亚于以废品、垃圾处理和加工为中心的资源再生工作。(78)
(5)经济激励制度。美国注重在立法和政策中通过经济激励机制,来鼓励企业和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例如,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政府不仅资助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活动,还为消费者提供抵税优惠。2005年能源法规定,安装光伏系统的家庭可以获得联邦政府的资金帮助,减税金额相当于太阳板成本的30%,最高可达2000美元。为购买混合动力汽车的消费者减税,2010年前其总额达到8.75亿美元。(79)同时,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也将获得抵税优惠。例如,亚利桑纳州的法律规定,对分期付款购买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康涅狄格州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提供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80)这些经济激励措施,极大地提升了企业和公众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6)可再生能源与节约能源法律制度。2003年,美国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抵税优惠额度再次提高,受惠的可再生能源范围也从原来的两种,扩大到风能、生物质能、地热、太阳能、小型水利灌溉发电工程等更多领域。2005年,美国根据《能源政策法》拨款3亿美元,用于实施太阳能工程项目,其目的是在2010年前在联邦机构的屋顶安装两万套太阳能系统。美国规定,购买燃料电池车等新型车辆的消费者可享受抵税优惠。美国还鼓励乙醇和氢电池的研发和生产,以便为车辆提供新的燃料。(81)这些政策的推行,促进了美国可再生能源与节能产业的发展。
(二)韩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1.韩国循环经济立法概况
韩国是新兴工业化国家。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6801亿美元,居世界第11位。但是,韩国国土面积狭小,资源短缺,2000年天然资源国外依赖程度达80%以上,而且韩国市场规模小,经济外向依赖性很大。(82)这与近邻日本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随着国民环境意识的增强以及国际贸易中环境壁垒的压力增大,韩国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注重发展循环经济,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目前韩国主管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事务的是环境部,由该部管理的法律共44部,其中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包括《环境政策基本法》、《水环境保护法》、《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残留有机污染物质管理法》、《废弃物管理法》、《资源节约和促进再生法》、《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循环法》和《可持续发展基本法》等,几乎覆盖了循环经济领域的所有内容。
在这些立法中,《废弃物管理法》有7章68条,该法的实施有效地抑制了废弃物的产生量。《资源节约和促进再生法》有6章42条,其目的是促进资源再生和妥善处理废弃物,通过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保证环境能够得到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废弃物处理设施设置及支援周边地区法》有5章32条,明确规定必须确保废弃物处理所需的占地面积和应该支援周边地区居民的有关事项。《建设废弃物促进法》有9章66条,该法专门对建设工程所产生的废弃物及其处理与再生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减少建设工程的污染,有效地保护建设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循环法》有6章46条,该法的实施促进了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再生并抑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强调要在有效利用资源的同时,必须妥善处理再生产生的废弃物。(83)
除了上述立法外,2008年4月13日颁布实施的《构建资源循环经济社会基本法》,是韩国通过的一部比较完整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该法以努力提高韩国国民的生活质量、加快国家经济发展、构建可持续经济社会为目标,对循环经济的建设、调整等必要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通过扩大减量化、再使用和再循环的“3R”原则,使污染最小化,达到经济可持续增长,最终实现循环经济社会。在“3R”原则中,Reduce主要包括:征收废弃物排放费、建立排放标准系统、包装废弃物减量化、控制过度使用一次性商品、减少食物废弃物和减少工业废弃物;Reuse主要体现在容器的使用方面,包括退物还款和包装容器的再利用;Recycle主要是把废弃物处理的责任外延到生产端。(84)这些做法是典型的循环经济实践。
2.韩国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
(1)废弃物保证金与负担金制度。废弃物保证金制度是指生产相关产品的厂商或进口单位,根据产品出厂数量,按比例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如果能用适当的方法回收和处理废弃物,则再返回部分保证资金的制度。政府向生产单位返还资金的比例一般在40%~50%之间,其余资金用于环保建设。废弃物保证金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纸袋、金属罐头盒、玻璃瓶、电池、轮胎和家电产品等。与废弃物保证金制度并行,并起互补作用的是废弃物负担金制度。它是对生产和进口含有有害物质,难以再利用、很有可能导致废弃物管理问题的厂商征收部分处理其废弃物所需费用的制度。其目的就是抑制含有有害物质或难以再利用产品的生产。(85)现行废弃物负担金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杀虫剂、塑料制品、化妆品容器和有毒物容器等,被征收的废弃物负担金主要用于对废弃物的处理。
(2)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在废弃物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韩国也同时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它以OECD提出的“扩大生产者责任”概念为前提,其核心内容就是把生产者的责任从产品的生产阶段扩大到产品消费以后所产生最终废弃物的再利用和最终处理方面。如果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废旧品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将对相关企业课以罚款,罚款比例是相应回收处理费用的1.15倍至1.3倍。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有力地贯彻了“排放者责任”或“污染者责任”原则,有利于促使生产者开发和生产容易被再循环利用的产品。在韩国,该制度是以共有责任制(Shared Responsibility Regimes)为基础的,并不是生产者对废弃物的处理负全责,而是消费者、企业、政府等主体各自分担其责任以此来促进废弃物再利用,即消费者尽可能购买容易再利用的产品,消费以后把可以再利用的废弃物分类排放;生产者要履行再利用义务;地方自治团体对居民进行分类排放的宣传,设置分类排放箱以及分类收集设施,分类收集废弃物;韩国环境资源公司接收和认定生产者有关出厂量和履行再利用义务计划书,检查再利用义务履行状态,对未履行义务者给予罚款;政府(环境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针对不同产品,每年分别指定和告示再利用率。(86)这体现了各个主体在产品回收利用中的共同责任。
在韩国,生产者回收和处理废弃物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自行回收和处理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自行承担;二是“生产者再利用事业共济组合”,也就是生产者将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转移给从事这类活动的合作社,依据废弃物的品种,论重量缴纳分担金;三是生产者与废弃物再利用的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按照废弃物的数量缴纳委托金,由后者负责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目前韩国80%~90%的生产者采用第二种形式回收和处理废弃物。(87)另外,韩国还专门成立了名为“环境资源公社”的公营企业,受政府委托专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废弃物再利用事业。这一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废物的再生回收利用工作。
(3)分类排放标识制度。为了使消费者丢弃物品时易于识别其有用与否并分类丢弃,韩国从2003年开始实施废弃物分类排放标识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即要求生产企业在商品的包装上标示分类排放标志。根据不同类型的商品,设置不同的标志标识,以方便商品废弃后的分类收集,提高回收利用效率。
(4)垃圾收费从量制度。为了营造干净整洁的环境,韩国从1995年1月起,根据垃圾产生量由排放者负担垃圾处理费用的“排放者负担原则”,以所有国民为对象,对垃圾实施收费从量的制度。(88)但对可再利用并分类丢弃的商品,给予免费。该制度对减少垃圾产生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5)公共机关义务优先购买亲环境商品制度。为了支持废弃物回收再利用产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韩国政府实施公共机关义务优先购买亲环境商品制度。政府从1992年开始在公共机关实施“劝告”性再利用产品优先购买制度,并从2002年开始在公共机关实施再利用产品“义务”性优先购买制度。为有效促进再利用产品义务优先购买制度,韩国政府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义务。(89)从“劝告性”到“义务性”,体现了政府对再利用商品采购力度的不断加强。
(6)再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韩国政府自1997年开始实施优秀再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内涵为制定和公布再利用产品的质量指标和标准,对国内开发和生产的再利用产品进行严格的试验、分析、评价后,对符合标准的产品赋予质量认证标志;保证产品质量标准达到或超过国际国内相同类型一般产品的质量认证标准;对得到认证标准的产品生产进行跟踪监督。(90)该制度对于增强消费者对再利用产品的信任,扩大再利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来看,韩国循环经济立法及其制度的特点是:①以循环经济理念为基础,已经形成以《构建资源循环经济社会基本法》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②循环经济立法的重点领域是废弃物的再利用。③法律规定比较细致,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可行。④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在循环经济中的各自作用。⑤注重运用经济激励手段来提升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性。
(三)瑞典的循环经济立法
瑞典作为一个后起的发达国家,其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并不是很长,但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世界上环境法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91),而且法律的实施效果很好。
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瑞典这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有:《环境保护法》、《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法》、《有害环境的电池收费法》、《铝制饮料瓶循环利用法》、《特定饮料容器回收法》等。
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有两部法案。其一是1994年4月瑞典议会通过的《瑞典转向可持续发展》的提案。该提案是瑞典21世纪议程文本。提案要求:经济发展和生态循环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进一步明确社会各行各业对环境应负的责任。经济发展必须以生态平衡为基础,绝不允许因发展经济而威胁到动植物乃至人类自身的生存,对环境的评估应广泛地渗透在决策和制订各种计划的过程中。环境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应体现在对税制的改革方面,坚决实行污染者纳税的原则。提案还特别强调资源的管理、废旧物品的循环使用,指出各种符合生态循环的社会发展模式,都将改变现有的生产消费形式。瑞典的生产者要对其产品和包装负有责任,确保产品最终处理对环境不产生有害影响。(92)这些要求已经具有明显的循环经济特征。
其二是1994年瑞典议会通过的关于产品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规。其战略目标是建立一个“把今天的废弃物变成某种可利用的新资源”的循环社会。“生产者责任制”要求,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环境责任,而消费者则有义务对废弃产品及包装按要求进行分类并把它们送回到有关回收处。根据产品包装生产者责任制法规,所有生产、进口或者“填充”包装以及进行产品包装和售卖包装产品的厂家都有义务对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都必须有一个回收系统可供顾客和其他终端使用者送回使用后的包装物,而包装材料必须可再循环或者可以其他环保方式处理。此外,终端使用者要得到相关的回收反馈信息,国家环保局也要得到结果报告。(93)由于包装回收循环利用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瑞典把“生产者责任制”推广到了废纸、废轮胎、废汽车、废电子电器产品、农业塑料和废旧电池等更多领域。(94)生产者责任制度不仅给瑞典创造了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瑞典关于生产者责任的规定,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中的较早应用。该制度已经成为瑞典很完善的一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此外,瑞典还在其循环经济立法中规定了大量的经济刺激制度。主要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征收环境保护费和环境保护税,对特定废物的回收实行奖金制,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建设活动实行优惠贷款,通过财政拨款建立环境保护基金等。(95)这些措施的出台,为瑞典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