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是法哲学和部门法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60)在部门法研究中,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法律原则的不同。
在地位上,法律原则是连接抽象的法律理念与具体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是法律理念在法律规范中的相对具体化,但又是法律规范中具体法律制度的原理指导。对此,美国法理学家贝勒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因为,人们把原则看作使这些基本目的始终如一、紧密一致、深得人心,从而使其完全理性化的东西。因此,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61)在效力上,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存在一些法律原则,它们比其他的法律规章具有更高的效力,以至于只要哪个法律与它们相悖,那么这个法律就失去其有效性了。”(62)该论断深刻地指出了法律原则的效力,体现了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论指导力量。
根据法律原则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63)基本法律原则(也称为法的基本原则)出现于立法,是人类思维能力和立法技术高度发展的结晶。(64)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的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原理指导和出发点,构成某一法律乃至所有法律的灵魂。它既是立法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又是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规范和准则。所以,无论立法、执法、守法或法律监督都不能违背基本原则。而具体法律原则也称为具体原则,它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具体原则不能与基本原则相违背和抵触。本节将主要探讨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目前理论界的研究并不多见。在已有的研究中,有一部分研究成果是论述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如循环经济立法要有可操作性、科学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重视公众参与。(65)这些原则属于循环经济立法时作为立法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循环经济法本身的基本原则。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3R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实施相结合原则;扶持与强制相结合原则;鼓励技术创新的原则;公众参与原则。(66)有的则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67)
上述学者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所作的探讨,对我们认识和把握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目前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确立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缺乏研究
目前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之所以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我们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关于确立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的研究。笔者检索已有的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所有成果,没有关于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任何成果。
2.将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有的学者将公众参与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公众参与,(68)是环境(保护)法(生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对此环境法学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69)循环经济法作为环境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法,应当坚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下,循环经济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基本原则,并且通过这些独立的基本原则反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3.将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研究中,有的把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如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等,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属于经济技术层面的问题,遵循的是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律原则的问题,反映的是循环经济和法律的理念,体现的是对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指导。当然,循环经济在技术上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如果赋予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且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始终,那么就转化成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70)如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本是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的技术要求,但该原则要求已经被立法所确认,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始终,承载了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求,因而应当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将循环经济法的调整方法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调整方法包括命令(管制、强制)和激励(扶持、奖励)等基本类型。有的学者将扶持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实际上,扶持与强制相结合,显然属于法律的调整方法范畴,是循环经济法调整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手段,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5.将循环经济的实施机制表述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有的论述把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实施相结合原则和鼓励技术创新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这两个原则其实应当是国家推行循环经济的实施机制,而不是法的基本原则,它并没有反映法律的价值理念,也无法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始终。
二、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和特征
如何确立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的方法或标准是什么?对此问题,目前理论界并没有研究。(71)而从逻辑上讲,法律基本原则的确立方法或标准是确立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
笔者认为,确立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标准,即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价值性。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反映和体现循环经济的价值理念,反映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生态利益优先、全过程控制思想等理念要求。但是,基本原则本身不能等同于价值理念,前者是后者在法律规范中的具体化。
二是特殊性。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表明循环经济法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体现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自身的特征。在这里,其他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一般的法律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也包括作为某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如环境法的预防原则、协调发展原则等。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这些基本原则区别开来。
三是普遍性。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贯穿于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成为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适用的基本指导准则,而不是适用于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准则。
根据上述确立标准,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中所规定或体现的,反映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要求,对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根本准则。它是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体现,是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建设各环节都必须遵循的总的规范和准则。
(二)基本原则具备的特征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其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循环经济法中所规定或体现的。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理念和价值性,但它必须具体化,并且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或者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来,否则不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其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要求。这是基本原则作为连接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制度的纽带作用的必然要求。一个原则如果不能反映循环经济及其法律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就不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不能成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其三,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根本准则。它贯穿于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的全过程,适用于循环经济法中的所有法律主体,对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具有根本和普遍的适用性。
三、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根据前面有关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确立标准,考察梳理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确立为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和共同责任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最能体现循环经济法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追求。兹分别描述这两个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
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又称为“3R”原则,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利用)和Recycle(资源化)。“3R”原则原本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技术要求,属于经济技术原则,但由于它贯穿于循环经济法的始终,并且体现了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等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求,已经被“规范化”,因而成为循环经济法的主线和基本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利益优先的理念,体现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同时又是循环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指导原则。
该原则已经规定和体现在现行循环经济立法中。《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在定义时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第四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另外,该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减量化”和“再利用和资源化”。从法律规范形式上看,该原则已经贯穿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始终。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节约能源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可再生能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①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②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③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④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要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上述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规划等,均不同程度地规定和体现了减量化、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基本要求。因此,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已经成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其贯彻落实中,包括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如下。
1.减量化要求
它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和循环利用等过程中通过优化经济布局、产业结构升级、集约利用、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原生资源的消耗,降低废物和污染的产生。减量化要求各项社会活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资源和能源量,其实质是要求人们在生产或消费的源头就考虑节约资源、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防止废物产生,而不是把眼光放在废物产生后的治理上。“减量化”作为循环经济的第一法则,其实现与否是评价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实现减量化既需要企业和公民的环保意识的支持,更需要人们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甚至要求部分企业和公民在短时期内让渡一定的既得利益或眼前利益。因此,自从减量化这一具体原则要求提出以来,它已经成为体现循环经济的一项基本要求。很多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均通过行政强制、经济激励等多种方式来推行减量化原则要求,以推动循环经济较快发展。
2.再利用要求
它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等措施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再利用又称之为“再使用”,它强调人们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尽可能多次或者以尽可能多的方式重复使用物质,以防止物品过早成为垃圾。(72)按照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规定,再利用是指在不改变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对可再生资源直接作为产品予以使用,包括对可循环资源进行维修后的使用;或者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予以使用。日本法律对再利用原则的定义对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3.资源化要求
它是指将废物的全部或部分直接作为原料或辅料进行利用,或者经过加工后将废物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原料或辅料予以适用;或者将生产、消费等过程中产生的余压、余热等余能予以利用,以及将蕴含在废弃物中的能量予以开发利用等活动的总称。资源化原则在循环经济法中体现为一系列回收利用制度,强调发挥资源的最大利用效能,最大程度地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按照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要求,资源化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其一为再生利用,即是指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原材料予以使用;其二为热回收,即把可循环资源中可用于燃烧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或者可循环资源中有可能燃烧的资源用于获取热能。而我国的资源化与日本相比,含义更为丰富,因为我国的“资源化”不仅包括再生利用和热回收,还包括把蕴含在废弃物中的能量予以开发利用,以及通过建立产业链和消费链而实现物质的循环流动和能量的梯级利用等要求。
总之,“3R”原则是循环经济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作为基本原则的普遍性要求,在生产、流通、服务、消费、污染防治、物资处置等各个阶段均应贯彻该原则。当然,在生产建设、物质流通、产品使用和消费、物资处置的不同阶段,“3R”原则适用的侧重点和具体内容会有所不同。换言之,“3R”原则的三个具体要求在循环经济法中并不是处于完全并列的地位,而是有一定位序的。首先,必须坚持减量化优先。减量化优先要求减少源头污染物的产生量和资源的消耗量,因此生产者在生产阶段就要尽量避免和减少废物的产生和原料的消耗,消费者在物品的使用阶段则要尽可能地避免各种废弃物的产生。其次,对于源头不能削减但可利用的废弃物和经过消费者使用后的包装废物、旧货等要加以再利用和资源化,使它们回到经济循环中;只有那些不能利用的废物,才允许做最终的无害化处置。(73)当然,“3R”原则的位序也不是完全固定不变的,在具体的实践中必须综合运用、灵活把握。在此,以台湾的《资源回收再利用法》为例。台湾的《资源回收再利用法》于2002年7月公布之后,2003年得以施行。2009年1月台湾在修正《资源回收再利用法》的时候,给3R原则规定了例外。修正案只对第六条进行了改动。修改前的第六条规定为:“为达成资源有效利用,在可行之技术及经济为基础下,对于物质之使用应优先考量减少产生废弃物,失去原效用后应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质之使用,能源回收及妥善处理。”该条文其实就是关于“3R”原则的规定——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修正后的条文是“为达成资源永续利用,在可行之技术及经济为基础下,对于物质之使用,应优先考量减少产生废弃物,失去原效后应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质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处理。但经生命周期考量,可得最佳整体环境效益之废弃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在生产的源头一般是以减量化为主,而在生产的末端和消费环节,可能主要是再利用和资源化。言外之意,在3R原则的前提下,如果产品的生命周期需要它直接被再使用或再循环,并且这种行为可以获得更佳的环境效益时,就可以突破3R原则的次序规定。
(二)共同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原则是指根据循环经济法的规定,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对于循环经济的发展负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共同责任原则的立法旨意在于:突破生产者责任、消费者责任和政府责任这三类责任的相互独立和“各自为政”的状态,扩大三类责任的内容,并且实现三类责任的相互关联和有机融合。
众所周知,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和公众等各方面主体的共同作用,做到政府调控、企业运作、社会督促和公众参与的有机结合和互动推进。因此,共同责任原则应当作为循环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首先,推进循环经济是国家的职责,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公共管理与服务,以促进企业推行循环经济模式、引导公众树立循环经济意识,养成循环经济消费习惯。
其次,企业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项原则主要是靠企业来实行的,企业运作的成效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共同责任原则也主要依靠企业加以落实。
最后,社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他们在以实际行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以及监督政府和企业履行其相应义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共同责任原则已经规定和体现在我国现行循环经济法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总则中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这是对于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规定。该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这是关于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规定。另外,该法第十条规定:“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关于公民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的规定。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这是关于社会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中责任的规定。除此之外,该法在其他章节中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另外,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其他一些立法,也规定或体现了共同责任原则。如《节约能源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是对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的规定。该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这是对单位、个人以及新闻媒体等组织的责任规定。
综合现行立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共同责任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利用、废物循环利用以及污染防治等循环经济相关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应当贯彻和体现共同责任原则。
总之,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国家各部门、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相关主体,应根据循环经济法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发挥各自应有的职责和作用,互相协作,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当然,循环经济法作为环境法的特殊部门法,理所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可持续发展等原则,但循环经济法自身所具有的独特的基本原则,应当就是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和共同责任原则。这两项原则不仅是循环经济法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体现,也在整部法律的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循环经济法的理念,需要通过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加以具体体现。同时,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原则性规定,其实施还需要具体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加以保障。因此,循环经济法还需要设计合理的结构体系和制度框架。这是贯彻落实循环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原则的具体行动和切实保障。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563、1367页。
(3)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
(4)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5)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3页。
(6)循环经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课题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总报告》,第393-394页。
(7)李启家:《中国环境立法评估——可持续发展与创新》,《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年第3期,第23-24页。
(8)环境利益是人们享受良好环境的利益。在本文中,环境利益等同于生态利益。
(9)陶伦康:《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8-190页。
(10)陶伦康:《循环经济立法探析——基于生态化理念下的思考》,《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2页。
(11)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2页。
(12)李丹:《环境立法的利益分析——以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为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8页。
(13)王树义:《从理念到制度——循环经济立法之管见》,载王树义:《循环经济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14)王树义:《从理念到制度——循环经济立法之管见》,载王树义:《循环经济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15)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9页。
(16)[美]加雷德·达尔蒙:《环境的崩溃与文明的终结》,禅林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3年第10、11期。
(17)王树义:《从理念到制度——循环经济立法之管见》,载王树义:《循环经济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1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页。
(19)[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20)[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4页。
(21)赵红梅:《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4页。
(22)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23)[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24)[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9-105页。
(25)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26)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27)对此的进一步了解可参看金自宁:《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8)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109-116页。
(29)郭薇:《实施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解读〈循环经济促进法〉》”,载于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hjyw08/200809/t20080905_128231.htm,2009年7月11日访问。
(30)根据各国的经验,政府干预的领域主要限定在:(1)提供公共产品,如提供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经营管理;担负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2)针对不同的产业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如对于某些第三产业,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和扶持;对某些能源部门,政府进行全面干预;对农业给予扶持以稳定农产品价格,阻止农场破产,缓和农业过剩危机。(3)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防止因经济垄断造成对市场竞争的削弱。(4)在收入分配领域,通过收入援助和社会福利措施包括社会保险、医疗补助、失业保障等为社会低收入阶层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等。
(31)参见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第103页。
(32)如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领域就存在《促进型经济法》。参见张守文:《论促进型经济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97-100页。
(33)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4页。
(34)有学者认为,《促进型立法》在规范设置上包括三种方式:一是指导性规范,法律制定特定的指导性标准作为立法中设置鼓励措施的依据,但不规定违反指导性规范的法律责任,所以指导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二是自愿性规范,相对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按照立法的要求作为,法律不做强制性要求,只是鼓励相对人依法作为;三是强制性规范,立法要求相对人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作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型立法”中主要是指导性规范和自愿性规范,即鼓励性条款相对较多,强制性条款相对较少,这样,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就只涉及违反强制性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了。有的立法甚至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譬如《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参见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第106页。
(35)沈宗灵:《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95页。
(36)李龙:《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37)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8)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第844页。
(39)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40)李丹:《环境立法的利益分析——以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为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摘要。
(41)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42)李丹:《环境立法的利益分析——以废旧电子电器管理立法为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8页。
(43)孙佑海、张天柱:《循环经济立法框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192页。
(44)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循环经济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资讯动态》2005年第12期,第21页。
(45)陈泉生:《循环经济法初探》,《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37-43页。
(46)对此可参见蔡守秋:《对加快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考》,《中国改革报》2004年11月8日第八版;梁毅雄:《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性质论——兼与蔡守秋教授商榷》,《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49-52页;侯庆喜、李爱年:《〈循环经济法〉之定位探析——兼与梁毅雄先生商榷》,《行政与法》2007年第8期。在该番论战中,梁毅雄一文用“法律性质”一词来表明其对循环经济法的认识,而侯庆喜一文用“定位”一词来加以说明。笔者认为,法律性质一般是从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对法律作的分类,而法律定位一般是对法律作的部门法分类。因此,本文倾向于用定位一词来分析描述循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还是环境法这一问题。
(47)王灿发:《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定位》,《东南学术》2006年第3期,第162页。
(48)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49)单飞跃:《“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50)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51)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载于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456,2009年7月21日访问。
(52)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载于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456,2009年7月21日访问。
(53)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54)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55)关于经济法与社会利益之关系,可参见李昌麒、陈治:《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论纲》,载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http://www.swupl.edu.cn/mweb/jjfyjzx/content.asp?cid=842693181&id=843849244,2009年7月26日访问。
(56)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41页。
(57)黄德林、朱清:《循环经济立法若干问题刍议》,载于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7516,2009年7月16日访问。
(58)王灿发:《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定位》,《东南学术》2006年第3期,第162页。
(59)陈泉生:《循环经济法初探》,《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40页。
(60)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London:West Publishing Co.,1983,p.1074.
(61)[美]M.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页。
(62)[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附录二。
(63)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
(6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3页。
(65)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思路》,《上海环境科学》2006年第1期,第5页。
(66)王灿发、李丹:《循环经济法的建构与实证分析》,《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第109页。
(67)董溯战:《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新探》,《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20-28页。
(68)公众参与原则,有的表述为公民参与原则,有的表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表述不同,实质一样。
(69)对此可参见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243页;王灿发:《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汪劲:《环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181页。
(70)在环境法(循环经济法)中,经济技术规范(原则)转化成法律规范(原则)是一个普遍现象,很多技术规范在进入环境立法中就转变成了法律规范,这体现了环境法的技术性特征,也是环境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71)其他法律对此问题已经深有研究。除了传统民法的成熟研究之外,经济法和环境法等部门法也都开展了对于基本原则确立方法和标准问题的研究。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研究,可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0页;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84页。关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方法的研究,可参见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72)孙佑海、赵家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73)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