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安久治者也。”(1)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法律的施行,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落实,因此保障法律的实施至关重要。法律责任正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
由于责任一词的不同涵义,人们对法律责任亦持不同理解。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来看,循环经济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应作广义理解,它既包括对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积极性的具体要求,也包括对各个主体违反循环经济立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广义法律责任概念既是生态文明建设对循环经济立法的客观要求,也是循环经济立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符合现行循环经济立法的规范要求。构建有效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体系,是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循环经济立法理念和原则的重要方面,是贯彻落实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最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