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详细内容可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条款。
(59)取得这一突破的是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对协调发展原则的表述,即:“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该决定甚至明确指出:“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这种表述与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比,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更加突出了“环境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这种转变也为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
(60)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为国民经济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的实现增加了一道重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