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一位好名声的人死后继续存在的权利
一个人死了,在法律的角度看,他不再存在的时候,认为他还能够占有任何东西是荒谬的,如果这里所讲的东西是指有形物的话。但是,好名声却是天生的和外在的占有(虽然这仅仅是精神方面的占有),它不可分离地依附在这个人身上。现在,我们可以而且必须撇开一切自然属性,不问这些人是否死后就停止存在或继续存在,因为从他们和其他人的法律关系来考虑,我们看待人仅仅是根据他们的人性以及把他们看作是有理性的生命。因此,任何企图把一个人的声誉或好名声在他死后加以诽谤或诬蔑,始终是可以追究的,纵然一种有充分理由的责备也许可以允许提出来——因为,“不要再说死者的坏话,只说死者的好事,”这句格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适用的。因为对一个不在场的人和不能为自己辩护的人散布许多责备,令人看来至少是缺乏宽宏大量的。
可是,由于一个一生无可指责的人,死后也应该受到尊重,那就要承认,这样的一个人可以(消极地)获得一个好名声,并构成某种属于他自己所有的东西,纵然他在人间已不能再作为一个有形的人存在了。还可以进一步认为,他的后代和后继者——不管是他的亲属或不相识的人——都有资格去维护他的好名声,好像维护他自己的权利一样。理由是,这些没有证实的谴责威胁到所有的人,他们死后也会遭到同样对待的危险。既然一个人死了仍然能够获得这样一种权利,即使这是个别事例,但总是一件无法否认的事实,这个事实说明先验的制定法律的理性,把它的命令或禁令扩大到超出现实生命的界限。如果有人对一个死者散布指责,使死者像活着的时候那样遭到不名誉的损失,或者甚至把他说成是卑鄙的人,那么,任何人,如果他能够证明这种谴责是有意诬蔑和伪造的,他就可以公开宣布此人是对死者造成不名誉的中伤者,并转而责备此人为不公正的人。这种观点会不为人们所接受,除非在法律上假定死者虽然已死,却可以由于这种谴责而受到损害;并且还假定,向死者道歉是对死者一种公正的补偿,虽然他早已不在人间。为死者作辩护的人,用不着要求授予这种行为的资格,因为每个人必然地也为他自己提出这样的抗议,这不仅从伦理上看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且还是属于他的人性方面的权利。这个辩护人也用不着陈述因为向死者添加污点而对他个人产生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由于他是死者的亲朋还会自然增加,他并非出于上面的理由才有理去指责那些对死者的非难。这样的一种理想的获得模式,甚至当一个人死后也有反对活着的人的权利,确实是有理由的,因此是不容争辩的,虽然这种权利的可能性不能用逻辑推论出来。
有什么根据可以从上述的情况中引导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推论,用以预测未来的生活,以及对已离开躯体的灵魂作无法为人察觉的联系。由于对这项权利的考虑结果,人们所发现的不是别的,仅仅是纯粹道德的和法律的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人们中间,以至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有理性的人们中间。抽象就是撇开一切存在于空间和时间的那些有形的具体条件,于是,考虑人时,就逻辑地把他和附属于人体的那些物质因素分开,这并非指他的确实有被解除这些特性时的状态,而仅仅指作为灵魂来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可能确实受到中伤者对他们的伤害。正如一百年以后,任何人都可以编造一些假话来污蔑我,像现在中伤我一样。由于在纯粹法律的关系中,我所说的权利完全是理性的和超感觉的,是撇开时间的物质条件的,所以诽谤者应受惩罚,正如他在我还活着的时候对我侵犯一样,只是这并不按刑事程序来惩罚,而仅仅是由于他失去廉耻而可能引起别人的损失,并且这是通过公共舆论,根据“报复法则”给他的惩罚。甚至对一个已故作家的剽窃,虽然没有玷污死者的名誉,仅仅是盗用了他一部分财富,那也应正确地被认为损害了该作家的人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