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 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明确强调,首要战犯诉讼案的被告不能以他们对此项法规的无知作为他们免受刑罚的理由,因为不是没有给他们提出法律教训和发出警告。他们中间的那些最危险分子,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这样有组织的侵略分子,也是第一批走上绞架的侵略分子。处决这批最危险的分子对各国人民来说是一个鼓舞;同时,保持着高度警惕性的各国人民也希望,这些侵略分子是登上他们不得不建立起来的绞架的最后一批人。
对策划破坏和平的战争和密谋活动的指控和判决与破坏和平罪这一起诉理由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事实上策划战争和破坏和平的密谋这两件事是实际发动侵略战争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必要前提。所以,在“破坏和平罪”总的犯罪构成中,上述两点实际上发生在进行侵略的罪行之前,因而也就被列为第一点起诉理由;战争罪则被列为第二点起诉理由。无论是从逻辑上说,还是按时间次序,这样排列都是正确的。但是,在对首要战犯进行判决的时候,不得不把这两点统统考虑进去,因为所有这些战犯既是密谋的最初策划者,又是实际进行战争的领导人。当然,要把参与侵略犯罪活动的负责人与那些准备这一侵略罪行的负责人区别开,不单纯是一个法律的技术问题,这一区别对于判决的惩戒作用和预防作用有着重大的意义。
另外,这也是判决不能不考虑的纳粹专制机构会带来的新问题。不言而喻,当法西斯独裁国家垮台以后,这一独裁政府的后台老板和指使者都想尽快甩掉他们从前的帮手,只想将那些对发动新的侵略战争肯定有用的人保护下来,而其中首先是军事头目。不难看出,这一滔天罪行的辩护律师们都希望能按雅尔赖斯所说的那样把纳粹国家描述成是由希特勒个人担负全部责任的一个独裁政体,这样,在希特勒(以及希姆莱和戈培尔)自杀以后,够得上判刑的也只剩下戈林一个人了。
过去,有人曾以法律形式对罪恶的希特勒政权提供了帮助,将来也有人会以法律形式帮助未来的效法者,使他们解除担心会受到的类似清算的后顾之忧。这些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反对条例对共同犯罪范围所作说明的论战。事实上,历史现象已经表明,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和为其他某些地方的战犯审判所收集的证据也已证实,即使在决策权力最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企图依靠武力建立世界统治而在进行准备和付诸行动的时候,必须要有一批共同密谋参与这一行动的同伙。与提出的军事任务相适应,在这批参与者中间不可缺少的是执行武装任务的军事头目。此外,同样不可缺少的是组织严密、无条件服从命令的部队,这些部队均由上述这一伙人所统治,因而他们又拥有千千万万疯狂的帮凶。此外,属于这一独裁范畴的还有经济方面的既得利益者,这些人为了从侵略中获得好处而乐意通过物质上的支持以资助侵略集团。但是,他们只让少数靠得住的人作为他们在政界的代理人,特别是雇佣那些在危急关头懂得及时撤身的人(沙赫特式的人物)来办事。被吸收到主要人物圈子中的欺骗群众的最高级专家(戈培尔、弗里切)按其性质也同样从属于上述体制的范畴。就这意义而言,将主要负责者与那些虽然是自愿和坚决的、但是却不负有总的责任的俯首听命者和不负责任地滥用权力的追随者相区别,可以理解这是战后国际刑事司法面临的新课题。为此,国际军事法庭条例根据现行的国际刑法中密谋这一概念(第六条第一款),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的形式,即所谓的组织犯罪或集团犯罪(第九条)。
一些人反对实际惩办所有的主要负责者,他们提出的论点是,密谋这一犯罪构成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所臆造的,因为在此以前只有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中才有关于“密谋”的规定(实际上这一概念的含义要广泛得多)。这种说法已为事实所驳斥,例如苏联刑法也对密谋和匪帮等某些案件的犯罪构成作过解释。在德国刑法中,从来就有关于秘密结社构成犯罪的规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在这一点上特别保守的法国法律也一直就有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摆在被控告的战犯面前的并不是什么原则上崭新的、出人意料之外的刑法。相应地,国际军事法庭的创始国只不过是以适合于法律的手续把一定的形式赋予了现存的刑法法规以实质性的内容。在有关各国现行的国家法律中早就存在此类内容,就是在罪犯本国的法律中也具有类似内容的规定。所以说,法庭对他们的审判是公平合理的,既谈不上法律上的不公正,也谈不上道德上的不公正。
在纽伦堡首要战犯诉讼案中,被控犯有密谋罪的人均已获释。他们是希特勒的战争经济全权总代表、德意志银行总裁、德国经济部长沙赫特,希特勒上台的开路先锋、副总理、希特勒的特使巴本和戈培尔在新闻、广播部门的代理人弗里切。释放这三个人遭到了苏联法官的反对。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法庭进行判决时所遵循的路线,美国惩治战犯法庭在审理所谓的第二号主要案件中也是以这条路线为指针的。从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能被判密谋破坏和平罪的只是“那些以政治领袖的身份共同参与、准备和发动战争的人”。这样,军事头目和经济界的幕后人物都没有被列在密谋的范围以内。不管法庭这样做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排除这些人的密谋罪就是对侵略分子的姑息,就是为他们将来在德国或其他任何地方发动侵略战争打开方便之门。
在审理重大的案件之一——法本化学工业集团案件时,美国起诉人以该集团蓄意为侵略战争作准备为主要犯罪理由发表了一项起诉声明。作为法本化学工业集团的董事和该案被告之一的克尼里姆竟然对这一声明的“心灵慷慨激昂”和“极度夸张”表示惊讶。他从这份起诉书中引了几段话以示他的强烈抗议。“被告在确立他们行动的方针时明显地表现出的狂热性是不容否认的。他们的目标是,把德国变为战争机器,把德国建成一个具有威慑力量的毁灭工具,以便使德国可以通过粗暴的威胁,如果必要,就通过战争把自己的意志和统治强加给欧洲各国和大洋彼岸的其他国家。被告是这种狂妄的、罪恶的冒险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和领导者。他们是扑灭自由火焰的帮凶。他们动员德国的一切资源,绞尽脑汁,制造征服战争所需要的武器和工具,并以此扩大德国的恐怖暴政。他们是织成铺盖在欧洲大陆上的黑色丧服的经
和纬..他们是一伙无所顾忌的歹徒。他们是把《我的奋斗》的梦想变为现实的魔术家..他们是德国国防军建设者..正是这一伙人使战争成为可能,他们进行了这场战争,因为他们亟欲征服世界..他们发动的这场血腥的屠杀几乎席卷了欧洲的每一个国家。”这几段话之所以引人注目,并不在于话语之中洋溢着现实主义和人道主义的精神。
克尼里姆对此表示异议,他断言,那一切都只是“商务往来,必须把这些商务往来看成是一家与世界各国均有联系的巨大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受理工业集团案件的法庭驳回了这项起诉,然而,人民却看得越来越清楚,第二次世界大战就是此类国际性大企业正常“商务往来”的结果。
生活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土地上的德意志人民从中汲取了教训,他们按照波茨坦协定的原则,消灭了垄断资本。克尼里姆在他的那本书的结尾处满意地指出:“就一起重大战争的起诉那样遭到如此惨重的败诉还是少见的。”实际上,美国的法官们,尤其是负责受理克虏伯诉讼案件的首席法官安德森,对遭受沉重打击的德国垄断资本的代理人表示了一种即使用资产阶级的观点来看也是目光短浅的阶级关系。
安德森说:“有人以为,某一私人企业的财产所有者或某一私人企业的领导人能够不依赖政府而独自与该企业的雇员一起犯有破坏和平罪的罪恶密谋,或进行这种密谋活动,这种想法是多么奇特,它在日后将产生非常广泛的影响,仅就这一声明也立即会导致产生如下疑问,即起诉的指控是否被理解错了。”世界各国的工人和其他的一些人对这一“指控”的理解是很明确的。只有他们这些人才认为,这不涉及垄断资本的战争计划,因为垄断资本“与政府无关”,就像与希特勒政府是“无关的”一样。
实际上,他们这些人全都屈从于垄断资本家,他们曾经而且还将从垄断资本家那里得到资助,而资本家给他们钱则并非出于慷慨大度和挥霍的嗜好,耶舍克虽然称赞这项判决是“正确的判决”,但是他不得不承认,除了最上层的政治领导人以外,“根据国家的有关情况和组织结构,军官和经济界领袖”也可以被看作是某一侵略计划的起因果作用的参与者。实际上,根据侵略势力独揽一切的这种组织结构,如果就侵略密谋的罪行进行判决的话,那么这些侵略战争的真正受益者是一定要坐在被告席上的。苏联国际法学家罗马什金正确地指出了值得注意的情况,美国首席起诉人杰克逊早在就国际军事法庭条例进行谈判的时候,就表示反对说明战争的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美国国际法杂志》主编芬奇也已在1947 年就从原则上表示反对对破坏和平的密谋提起公诉。
另一方面,沙赫特在国际军事法庭上所作的一段供述也能清楚地说明这一点。他说:“1940 年,美国商务代办科尔克在他离任前向我告别的时候表示,战后将像对待一个平白无辜的人那样对待我。”沙赫特对希特勒活动的目的和意义知道得十分清楚,为了减轻纳粹德国扩充军备的负担,他做了他所能做的一切。在经过多年的幕后活动之后,直到1949 年6 月13 日决定撤销西德整肃纳粹法庭关于剥夺沙赫特八年自由的判决,并通过各种形式由国家出钱为他恢复了名誉,释放沙赫特的丑剧才告结束。
有这样一批人,他们认为,密谋这一犯罪构成是一条任意制造的规定,是与“刑法的原则和自然法的观念相违背的”。克尼里姆当然也是其中的一个。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国际垄断资本主义集团的法律观点,当然,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与爱好和平的人类的法律观点相对立的。在纽伦堡法庭上,只有苏联法官尼基钦科在这一点上始终维护了人类的利益。
特莱宁第一次从理论上强调了(除政府成员和军事头目以外)某些大工业资本家集团应负的责任。尼基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作了深入的论证,结论是:“沙赫特在准备和执行总的犯罪计划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已被证实无疑。因此,宣告沙赫特无罪的判决显然是与现有的证据相矛盾的。”此外,在纽伦堡审判九年以后,美国的首席起诉人杰克逊发表谈话说:“称沙赫特是政府的所谓反对派这种说法的严肃性是非常令人怀疑的。”并说,如果当时对他的案件进行非常慎重的调查,那么起诉“肯定也不会败诉”。
最好再简要地分析一下集团犯罪和组织犯罪这种新的表现形式。在纽伦堡法庭上,被告的辩护人对此曾作了许多毫无用处的琐碎的分析。所谓集团犯罪或组织犯罪是专指纳粹独裁体制所特有的,组织得较为严密的,旨在准备、策划、发动和执行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密谋的犯罪形式。
国际军事法庭明确指出:“犯罪的组织和犯罪的密谋在这一点上是相一致的,即两者之间的合作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犯罪的目的。前提是要有一个严密结合在一起的并为了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组织起来的集团。
正像黑恩泽尔所说的那样:“国际军事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只是初筛,而最后的细筛工作则由以后的程序来处理。”同时,国际军事法庭根据本身的任务,只考虑那些组织参与的与战争有关的罪行。就是说,在1939 年9 月1日以前这些组织在德国国内所犯下的违反人道罪,如果与战争无关,均不在国际军事法庭审理权限之内。因为国际军事法庭毕竟不是德国整肃纳粹的法庭。
国际军事法庭在经过一些非常慎重的甄别工作之后,考虑到前面提到的种种限制,决定只宣布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保安勤务处和党卫队为犯罪组织。法庭全体成员均否决冲锋队是犯罪组织。法庭的多数成员否定德国内阁、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是犯罪组织。关于冲锋队的问题,法庭认为,冲锋队到头来只不过“落到了一支无足轻重的纳粹附庸部队的地位,其中只有某些部队被利用犯下了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这种观点也许是讲得通的。
至于德国内阁,西方国家的法官认为,这一批人在1937 年以后就被希特勒宣布为无所事事了。如欲把它作为组织对待,则又太小(仅约四十八名成员)。至于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的问题,西方国家的法官则坚持认为,这两者都不能算作是建立在自愿结合基础上的“高级军官的集体”,而作为军事技术的形式,这种“高级军官的集体”存在于所有的国家。但是就这伙军官本身而言,法官则认为有必要指出,“他们要对数百万男女老少所蒙受的痛苦和灾难负重大责任,他们玷污了荣誉的军职。如果没有他们指挥的军事行动,希特勒及其纳粹同伙的侵略欲望只不过是纸上空谈,不会有任何结果。根据条例的条文,虽然这些军官并未构成一个集团,然而他们确实是一伙残酷无情的军人。当时的德国军国主义与其最新的同盟者——民族社会主义——一起经历了一个短暂的全盛时期,这是它在过去几乎从未经历过的美好时期..实际上,他们积极参与了所有这些罪行,或者当他们目睹那些比世界迄今所见到的不幸更为巨大和更令人义愤的罪行时,他们采取了默然同意的态度。这一点是必须加以说明的。”
这样一个由杰出人士组成的法庭通过其本身令人信服的论据而揭露出了它所作的一项错误判决,这是少见的。苏联法官尼基钦科站在反对的立场上对法庭宜判无罪所依据的独一无二的形式主义的衡量标准进行了驳斥。他说:“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没有一个有自尊心的军事专家会把制订纯粹的军事计划同时平民执行集体报复措施联系在一起,或是同对战俘蓄意采取肆无忌惮的处置和屠杀联系在一起。纳粹德国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的首脑所干的正是这样一些勾当。”所以,关于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反希特勒联盟的国家里也存在同样的最高军事指挥机构的说法证明是毫无根据的。国际军官法庭的多数法官在这个问题上所持的立场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而且在政治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同样,否定德国内阁所构成的组织犯罪的立场也遭到了苏联法官的斥责。苏联法官正确指出,纳粹领导人把他们的核心——以希特勒和戈林为首的德国国防委员会的六名成员和参与这一委员会工作的其他内阁部长——称作是“德国负责战争问题的决定性机构”不是平白无故的。苏联法官通过这一陈述驳斥了那种把纳粹国家机构称作是被动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