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洪之所以能成为巨富,生意精明、经验丰富是其重要原因。然而,他迅速暴发成为引人注目的国际商人,其重要的手段,恐怕还是这次丑闻中揭露出来的伎俩:重金行贿,套取情报,从事内幕交易,在股市中兴风作浪,谋取巨额暴利。
李传洪进入华尔街之后,做了几笔股票交易,获利相当丰厚。然而这位经验丰富的台北“炒手”对此并不满足。他刻意认识摩根·斯坦利公司的信息分析员王学冠,用重金贿赂,套取情报。
王学冠在成千上万华尔街人士中算不了什么,但他所在的部门却很重要,就是摩根·斯坦利公司的“公司兼并处”。这个处专门收集和分析股市行情,寻求公司兼并的可能性,分析本公司能否通过撮合兼并而获利。他们做的分析报告逐级上报,最后由高级主管决定是否与客户谈判成交。因此,王学冠这样的工作人员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并非难事,所以成为不法投资人瞄准的猎物,思想不坚定者往往被拉下水。
王学冠之所以被拉下水,一则贪图钱财,二则也是客观环境所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华尔街青年人,不甘心作电脑的奴隶,不愿一步一步地爬上高级经理直至总经理的“金字塔”尖,他们职业道德沦丧,钱迷心窍,视法律为无物,于是利用职务之便,出卖情报,获得一条暴发的捷径。
李传洪、王学冠都是在想暴发的心态驱使下联手做案的。据证管会披露的资料,李传洪至少有25宗股票交易涉嫌非法,而这些内部消息全部是王学冠提供的。
1987年7月,王学冠获悉犹他电力公司将被其他公司兼并,他把这一情报透露给李传洪,李传洪在7月20~29日10天中,买进卖出21万股该公司股票,转手获利84万美元,还有李传洪仅在1988年2月份一个月内,就进行了两宗内幕交易,非法获利600万美元。
不仅如此,李传洪还通过国际金融电脑系统在瑞士等地进行这类非法交易,并在短短几个月内,获利1900万美元巨额利润。
李传洪的贪婪,使他获得暴利,也使他较早地暴露出来。纽约股票交易所的电脑监视系统,对李传洪买卖股票时机之巧合,数额之大等不正常现象产生了怀疑,开始调查,终于揭露了这一大丑闻。
台北的一些专家认为,显然是由于台湾对股票市场的内幕交易缺乏有效的管理,宠坏了李传洪,到美国做股票生意捅了大漏子。
肮脏的钱权交易
1988年6月,日本的一桩行贿受贿案也东窗事发。
此案涉嫌者多达7000余人,充分暴露了当今日本如何以权换钱和以钱易官的内幕。连续执政30年的自民党被此案弄得焦头烂额,喝足了从政不廉酿下的苦酒。
这桩案子的祸首是利库路特公司。利库路特公司被称为日本信息产业界的暴发户。它创建于1960年,那时,它只是一个为年轻人求职牵线搭桥的广告代理店,职工3人,斗室一间,创始人就是江副浩正,3年后,代理店正式更名为利库路特公司,江副浩正任董事长。仅仅30年的功夫,江副浩正领导的公司成为令日本刮目相看的大企业,信息产业的佼佼者。这位董事长的诀窍何在?概言之,以钱开路,打通官府,编织四通八达的人情网,与各界建立良好关系,以图“小出大进”。
江副浩正等人在1984-1986年期间,曾让经营不动产的利库路特公司的子公司——宇宙公司将其大量未上市的股票以低价卖给对公司发展有帮助的人,等到股票正式上市,价格猛涨时,这些人将股票抛出,转眼间不少人成了百万富翁。与此同时,或在此前后,利库路特公司又通过这些人将更大的好处捞回来。
1984年12月,川崎市政府在制订城市发展规划时,决定在火车站周围72公顷的范围内建立技术开发区。作为第一期开发工程,在火车站西口大约3.2公顷的土地上建一条特定街区,在这里可以盖高达20层大楼的建筑。信息灵通的利库路特公司闻风而动,力图在这块黄金地段上盖一座电子计算机大楼。为此,该公司董事长江副浩正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活动。
就在川崎市政府决定建立技术开发区以后几天,江副浩正的手下便搞清了负责开发区事宜的是川崎市企划调整局局长小松秀熙。于是江副浩正迅速向他“活动”。经过几次接触,利库路特公司决定将宇宙公司未上市的股票以每股1200日元的优惠价向小松局长转让1万股。小松对这个价码很满意,但手头拿不出这么多钱。利库路特公司指示其第一财务公司向小松贷款。这样,1万股宇宙公司的股票也就在1984年12月到了小松手中。1986年12月,宇宙公司的股票得到股票交易所的认可,公开上市出售。小松以每股5000多日元的高价将手中的股票抛出,从中大捞一把。自然,江副浩正的钱不是白给的,对此,小松心中也十分清楚。他利用职权,帮助利库路特公司得到一块黄金地段的土地和20层大楼的建筑权,就这样,交易做成了。
诚然,这一切都是心照不宣的,小松以为外界无从知晓。然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1988年4月,神奈川县地区警察在掌握初步线索以后,开始对小松和利库路特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调查,这时,小松因建设开发区有功早就擢升为川崎市副市长。不少记者风闻警察盯上了一桩贿赂案,兴头十足,蜂拥而至。但不久,警方以缺乏确凿证据为由停止追查,事情很可能不了了之。
在这节骨眼上,记者们挺身而出,他们认为,此案疑团甚多,决不能草率收兵。
经过两个月的紧张工作,眉目清楚了。1988年6月18日,日本《朝日新闻》在社会版显著位置刊出报道,披露了小松副市长接受贿赂的事实真相,一桩钱与权的秘密交易,日本战后最大的贪污受贿案遂告曝光。
当事人小松秀熙深感灾祸临头,惶惶不可终日,这位看起来很有前途的副市长一下子掉进了丑闻的旋涡这中,成了众矢之的。
面对舆论界和市议会的风刀霜剑,小松明白,不仅市长的桂冠永远可望而不可及了,就是副市长的乌纱帽也保不住了。
6月20日,即案情曝光后第3天,小松秀熙被迫宣布辞职,川崎市议会决定成立专门委员会彻底追查他的问题。
小松被革职,新闻界立了头功,同时也极大地鼓舞了各路记者。他们精神振奋,追踪采访,锲而不舍。到了6月30日,报纸上出现了涉嫌者集体亮相的场面。仅《朝日新闻》一家报纸这一天就端出了4位政治家,不仅指名道姓,还公布了股票买卖和获利多少的情况,据《朝日新闻》报道,前防卫厅长官加滕弘一买进股票5000股,出手获利2000万日元;原农林木产相加滕六一以次女和秘书名义买人1万股,抛出净赚6000万日元;自民党政调会长渡边美智雄以长子名义买进5000股,抛出获利2600万日元;第四位是民社党委员长家本三郎,买进5000股,获利2600万日元。
7月6日,《朝日新闻》头版头条刊出了前首相中曾根康弘,自民党干事长安倍晋太郎和大藏相官泽喜一3位政界巨头参与丑闻的消息,全国对此惊讶不已。同一天,这场地震的震源——利库路特公司董事长江副浩正被迫宣布辞职。一时间,整个日本沸沸扬扬,无人不知,无不人晓。
日本新闻界提供的资料表明,江副浩正等人从1984-
1986年期间,向那些有用的近百名各界人士出售了720万股未上市的宇宙公司的股票,每股便宜2000-3000日元。
日本法律规定,如果某公司为了寻找靠山而把大量非上市股票赠与或转让给国家议员和政府官员,而国会议员和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给该公司以特殊的照顾和方便,这就构成了行贿、受贿罪。
为了取得利库路特公司的行贿证据,日本国会成立了特别搜查部,搜查了该公司和有关银行,并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新闻界和在野党默契配合,各司其职,使案情向纵深发展,政界人物纷纷落马,呈现出一个又一个高潮。
1988年12月9日,宫泽喜一正式向竹下登提出辞去其副首相兼大藏大臣职务,这是本案曝光以来第一个落马的大将。平素尚有“廉洁”名声的宫泽喜一,这一跤摔得不轻。共同社评论说,作为自民党内官运亨通的政治家,宫泽从此留下了抹不掉的重大污点。
官泽喜一下台使竹下登和自民党十分难堪,竹下登着手改组内阁。12月27日,新内阁成立。
1988年12月30日,新入阁的法务大臣长谷川峻也因与“利”案有牵连而被迫辞职。一位国务大臣就任3天就卸任,这在战后的日本还是破天荒的第一次。
1989年1月24日,另一名内阁成员,副总理级的国务大臣——经济企划厅长官原田宪也因一直接受利库路特公司的政治捐款,在新闻界和在野党的夹击之下凄然地向首相交出了辞呈。
1989年3月6日晚,日本电信电话公司董事长真藤恒在摄像机的镜头前和照相机的闪光中,被人押上一辆黑色警车,这位日本财界领袖以受贿罪入狱。
3月8日,东京地方检察院又以受贿罪逮捕了日本劳动省原事务次官加滕孝元。
3月28日,东京地方检察院在掌握确凿证据之后,以受贿罪把前文部省次宫高石邦男捉拿归案。
1989年4月25日中午11点30分,日本首相竹下登在首相官邸正式宣布辞职。
一桩行贿受贿案,涉及面如此之广,影响如此之大,这在日本是史无前例的。
日益完善的股市监管
在股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制与反着制的斗争。正是由于股票市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法行为,才会促使股市监管的日益完善。
西方早期股票市场,由于法律不健全,管理跟不上,欺诈、投机时有发生,而造成千家万户倾家荡产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
前面所讲的南海公司即是一例。而在200多年以后,美国又爆发了1929年股市危机。1928-1929年,正值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前夕,股票投机十分盛行。当时美国的股票价格被抬到极不现实的程度。远远超出它的实际价值。流言、欺诈、幕后操纵等不法行为充满了整个股票市场,使得一些本来已经走下坡路的公司的股票价格也毫无道理地疯狂地上涨。但好景不长,1929年10月底,金融危机在美国发生,危机浪潮冲击股票市场,繁荣的股票市场在投机狂潮中崩溃了。随之而来的是股票价格的暴跌。据统计。1929-1931年间,股票市场的损失达500亿美元以上。由于股票价格的暴跌和股票滞销,投机者无力清偿借款,银行因收不回贷款而纷纷破产,企业又因银行破产而倒闭。美国经济处于瘫痪状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股票市场的管理法规也随着股票交易的发展,不断地建立和完善起来。近几十年来,西方各国坚持股票交易实行“规矩的交易和明确的语言”。我们知道,一个健全的股票市场,不仅表现在股票交易的广度、深度,也不仅表现在股票种类的繁多、交易方式的灵活上,而且还表现为包罗万象的法律规则——如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投资公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了股票市场的正当交易,同时也严厉打击了不法行为,这使得像南海事件那样的欺诈案件不会再度发生。
其实,对股票市场的管理和法规的制定几乎是和股票交易本身同时产生的。而股票市场在其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恶性事件,又促使各国健全管理法规。吃一堑,长一智,英国国会自南海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制定了禁止股票交易欺诈行为的法案;美国国会也在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后迅速制定了各种证券管理法规。
历史发展到今天,各国对股票市场的监管手段不尽相同,但其目标却是一致的。首先,国家要统一管理所有的股票交易、以保证股市行情相对稳定和社会资金的供求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个目标就是防止股票交易中的垄断、欺诈、价格操纵、内幕交易,过度投机等不法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股票投资环境。因为,在股票发行和交易中出现的不法行为是引起股票市场混乱的元凶,因此,唯有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严厉的制裁,才能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三个目标,坚持信息公开制度,保证为股票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股票发行和交易信息,使投资者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待遇。坚持信息公开,一方面有助于引导股票投资者做出正确的选择,另一方面又能借助市场的力量与竞争规律,淘汰那些劣质的股票。总之,对股票市场进行管理,将有助于保护交易各方的正当权益,促进股票市场日臻完善,保证股票交易的正常进行和股票市场的稳定。
在当今世界上,各国根据自己的特定历史条件和现实需要,对股票市场的管理采取各自不同的做法,有的管得严些,有的管得松些;有的采取集中管理,有的采取分散管理;有的注重管理形式,有的注重管理内容;有的以立法与政府管理为主,有的以股票交易具体组织机构的自我管理为主。通常,人们把美国对股票市场的管理视为集中与立法管理,英国的管理方式视为自我管理。
对股票市场进行集中与立法管理也就是政府积极参与股票市场的管理,建立政府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如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以及地方政府法令来集中管理股票市场。在集中与立法管理的国家,股票交易所和股票经纪人协会等股票交易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在对股票市场的管理中不起主导作用,只是协助国家有关法律实施的具体措施。目前采用这种监管方式的除美国外,还有日本、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巴西、印度以及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
对股票市场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可能是国家的财政部或中央银行。或是建立一个经济部下属的证券管理委员会。一般来说,证券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证券发行的核准、管理和监督;证券上市的核定;对证券股票信托业务、投资咨询业的审核;对证券商和股份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对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的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检查和监督;对股票证券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总之,证券管理委员会具有很大的权力,它甚至可以草拟和制定证券管理法规。
对股票进行集中和立法管理的国家一般都会制定一整套的股票市场管理法规。以美国为例,自30年代以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股票市场的法规。如联邦政府颁布的《1933年证券法》用于管理证券发行市场;《1934年证券交易法》用于管理证券交易市场;《1938年马尼洛法》用于监督场外交易;还有用于管理投资银行和投资顾问从事证券经营活动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咨询法》,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证券交易中的垄断、欺诈等不法行为的《1970年证券投资保护法》等等。在美国,不仅联邦政府制定了如此严密的管理法规,地方州政府也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并以联邦法律为依据,制定了一些管理股票和证券的法规。
长期以来,英国的证券管理较多地依靠市场参加者的“自我管理”,而较少依靠立法管制,政府并无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这种自我管理的组织核心,由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等代表广大证券商与投资者利益的非政府机构组成。换句话说,英国证券市场上对证券发行、交易的管理实际上是采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体制。伦敦证券交易所是目前英国20家证券交易所中最大的一个交易所,同时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伦敦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严格、历史悠久、管理经验丰富,因此在证券、股票发行的具体管理上是卓有成效的。英格兰银行只是根据金融政策的需要,才对一定金额以上的证券发行行使审批权。除了伦敦证券交易所之外,证券业委员会是1978年根据英格兰银行的提议而成立的一个新的自我管理组织,这是一个民间组织,由10个以上的专业协会代表组成。其主席由英格兰银行任命,其他代表中有3名代表着投资者和一般公众的利益。其主要任务是制定、解释和执行有关证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证券交易商行动准则》、《规模收购股权的准则》等等。该委员会还下设一个常设委员会,负责调查证券业内人士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的投诉。
英国政府对股票市场的干预极为有限。其干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干预手段。英国没有关于证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专门法律,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仅散见于其他法律条款中。1958年的《反欺诈法》中有关防止股票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和对股票交易者进行登记的规定;在《公司法》中有关于禁止内幕人士交易的规定和股票发行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的规定。二是有关政府部门行使的有限管理权,英格兰银行为英国国家银行,它对一定金额以上的证券发行具有否决和建议权;另外,英国贸易部根据《防止诈骗条例》对于非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商和投资信托业务有一定的管理权;对于公司控股权的转移和合并事宜,则由金融机构组成的股权转移和合并委员会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实行自我管理方式的国家也不少,除英国外,还有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国家,这些国家的证券交易所都是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实行自我管理。
(二)波澜壮阔的企业重组与兼并浪潮
(二)波澜壮阔的企业重组与兼并浪潮
最初的企业兼并形式是企业联合,几个大企业联合起来通过限定产量和价格来谋求超额垄断利润或应付经济危机,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的卡特尔和辛迪加。不过这两种形式虽然通过市场将企业联合起来,但成员企业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不算是真正的企业兼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在企业联合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以资金合并、设备合并、生产和管理集中为特点的企业合并浪潮,主要形式是托拉斯和控股公司。托拉斯本身已成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成员企业在法律上和业务上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托拉斯的董事会掌管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企业只是作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自己的股份取得股息,已无法再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合并为生产的集中和股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历尽盛衰枯荣的美国企业兼并
5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出现了第三次兼并高潮。规模之大是空前的。据统计1960-1970年间,兼并数目为25598起,其中工业企业占一半多一点。在1953-1968年间,工业中的收购资产数量占全部工业资产的21%。
这次兼并的一个特点是:被兼并企业不限于小企业。在工业中,1280家具有100万美元以上资本的企业,在1948-
1968年间因兼并而消失。据统计,如果没有兼并,大企业(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数目要比1968年的实际数多25%-50%。另外,兼并别的企业的企业主要是一些大企业,200家最大的制造企业收购的资产占全部被收购资产的66%.从1947-1968年,美国200家最大的企业,通过兼并使资产增加了15.6%。
这个时期兼并的另一特点是横向兼并数目减少了,而混合兼并(把生产性质完全不同的产品的企业联合起来)的数目则大大增加。1926-1930年(第二次高潮)期间,横向兼并占全部兼并数的67.6%,混合兼并只占27.6%。到60年代,这个比例倒过来了。1966-1968年间,横向兼并只占7.7%,而混合兼并则占81.6%。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对横向兼并限制较严,对混合兼并限制较松,这是促使当时美国企业的兼并向混合兼并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企业兼并形式的这种变化不仅仅是反托拉斯法的结果,还由于在这个时期,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管理科学得到了迅速发展,计算机在企业里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现代大公司“看得见的手”更加完善。这就使得经理人员对大型混合企业的有效管理成为可能。
进入80年代后,美国的收购活动再次盛行,这次规模大大超过第三次高潮。到了1985年,更是到了热潮的顶峰。
这次高潮,规模空前。例如10亿美元以上的兼并交易额,在1979年以前很少见,即使有,一年也顶多只有一起。可是,1983年有6起,1984年有17起,1985年有37起。
1975年兼并总数为2297起,金额不到120亿美元;可是到了1984年,兼并数为2543起,金额为1220亿美元。可见,1975-1984年10年间,尽管兼并数目增加不多,但平均每笔兼并交易额的增加超过10倍,从而使总的兼并规模大大扩大了。
这次热潮的动因来自美国企业对日渐低落的竞争力寻求变革。70年代后期,美国经济的贸易赤字扩大而渐走下坡路,不仅产业萧条,制造业也凋零下来。例如,1960a年汽车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95.9%,但到1980年跌到72.9%,家电产品更是从94.4%滑落到53.1%的惨境。
美国企业为打开僵局而采取行动,结果刮起了第四次兼并旋风,他们认为要突破困境就先要增强竞争力。但是,时局变化万千,产业结构的变动在瞬息之间,消费市场的商品寿命也越来越短。另一方面,生物科技及电子所代表的高科技产业也揭开了“新时代的序幕”。因此,企业界的战略无不以追求高附加价值为目标。这是一场争取时间的战争,突破的重点在于提高投资回报率,并削除不获利部门,将经营资源集中投注于能够发挥企业优势的部门。这种战略的基本概念是“企业应该把焦点放在重点事业,或者集中力量在一个明确的事业部门上”。很明显,这种概念和第三次热潮中混合兼并形成混合企业的想法完全不同。这是由于混合兼并形成的企业体系过度庞大,以及经历二次石油危机以后,大企业因负荷过重使得组织力量恢复得很慢,并且生产设备的更换、技术及商品的开发等都陷人停顿。因此大企业进行反省改革,采用兼并战略,以期再度起死回生。
同时,这次热潮与里根政府施行解除管制政策也有很大关系。1981年,里根就任美国总统后,便以带动民间企业、繁荣市场为口号,放松某些管制措施,将以往各种法律限制及保护措施尽量撤除,藉以提高生产力,改善服务品质,促进技术革新;代表性措施是解除或缓和对通讯、广播、运输、金融界的限制,使通讯、金融及航空运费自由化,并减少对设置广播电台的限制。这使通讯、广播、金融、航空等行业的兼并大行其道。里根还实施温和的反托拉斯政策,更使各种兼并通行无阻。另外,税制上的变革也有利于兼并成行。如支付的利息自纳税所得中扣除,递延资产以及职员持股计划(ESOP)的利用等等。
此次兼并热潮的特征是:
第一,兼并企业范围广泛,从食品到烟草、连锁超级市场、大众传播媒体、汽车、化学、银行、医药品、医院、太空航空、资讯通信、电子、石油、钢铁等各种产业。《华尔街日报》1985年8月巧日所发表的问卷调查显示,总公司设于北美的850家大企业之中,有398家(47%)已经实施改革方案,其中的346家是自动实施改革,剩下的52家就以购买别家公司来求生存了。而且,收购对象除了上市公司、国内及海外企业外,甚至普及到各企业的营业部门或子公司,收购的形式各种各样,如资产分割、事业转换、扩充规模等等,其中带有分割资产的收购受到重视。第一波士顿银行的调查显示,在买收合并的案件中,带有分割资产的比例逐渐增多,从1981-1984年,其比例从22.7%增加到27.0%,再从1985年1-9月的成绩来看,更高达30.3%。他们多半是采用贷款的方式来收购的,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把全部精力投资到核心事业的战略。
第二,“小鱼吃大鱼”。在以往几次兼并浪潮中,主要是大企业兼并小企业。在这次兼并浪潮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出现了大量的“小企业兼并大企业”的现象。如1985年销售额仅为3亿美元、经营超级市场和杂货店的泮特雷·普莱得公司竟以借债方式,以17.6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年销售额达24亿美元、经营药品和化妆品的雷夫隆公司。这种负债赌博式的并购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金融媒介的支持。“以债换权益”(Debt
for equity)的拼命方式取代了正常的“以股票换股票”(Stock for stock)的兼并形式,杠杆作用收购(Leveraged
buy-out)异常流行。
第三,金融界为兼并筹资提供方便,其主要形式便是“垃圾债券”(Junk
Band)。此债券最初由商人米切尔·米尔肯于70年代首创。这种债券资信极低,风险很大,利率很高(约比通常用于投资的资金高于3%-5%)。经营这类债券的机构本身资金极其有限,实际上是“皮包公司”。他们先答应贷给客户若干额度,收取一笔较高的承接费,约为0.35%-0.7%,即每1000万美元需付给3.5-7万美元的代价。这种债券的出现,使得收购者的金融能力与其收购其他公司的实际能力脱节,受到大量中、小企业,特别是投机分子的青睐。
据统计到1986年底时,美国已有600亿美元的债券在流通中,对美国经济极为不利。
第四次兼并浪潮在1988-1989年达到全盛,1988年全年兼并的交易达3500亿美元左右。到1990年,第四次浪潮接近尾声,全年交易额只有1900亿美元,下跌40%强。1991年《财富》杂志一篇文章尝试为第四次浪潮盖棺定论:80年代疯狂的兼并中,杠杆收购及垃圾债券的兴起,推动力似乎是金钱作怪多于策略性需要,以至对美国经济造成一定伤害。
然而,1992年上半年全球各地企业再次掀起收购高潮,其中跨国收购总值达到215亿美元之巨,比1991年同期增长43%。1992年全年世界企业兼并收购交易达726亿美元,比1991年的544亿美元增加近1/3。到1993年,收购案更是猛升,竟比1992年再涨2倍,其交易额达到2269亿美元。
虽然美国各国银行对收购活动贷款尽量减低,借贷条件也非常严谨,但1993年收购活动更加频繁。其中最大的有三家:一是默克药厂(Merck&Co)收购马狄高医药服务公司(Medco
Contianment Services TCI),借后者的行销通路拓展市场;二是8月中旬美国电话电讯公司(American
Telephone&Teleqraph,简称AT&T)宣布以26亿美元全面收购麦克流动传讯公司(Me- Caw Collular Communications
Inc);三是10月中旬,由AT&T分出的BB贝尔(Baby Bells)之一的大西洋贝尔公司(Bell Atlantic)对电子通讯公司(Tele-
CommuicationsInc,简称TCI)作出收购。
这些收购活动的产生除了美国总统克林顿上台后对科技发展和保健与通信等两大高利产业的法规修改因素,最大的驱动力来自策略联盟的战略动机。
策略联盟是90年代兴起的世界企业经营潮流。通过企业间的策略结盟,可以分担成本与风险、集合资源、提高资产、引进新科技及工业情报、加强企业间的联系及契合力,通过联盟打入世界市场,增进技术转让及企业多元化。基于这些因素,联盟已超越时空,不受地区及行业限制,成为美国企业扩大市场增强本身竞争力的重要策略。一定程度的注资及换股,更能建立密切的关系,而收购,更是这场联盟热潮中的重要形式,于是又掀起一个又一个汹涌的收购浪潮。
1993年,AT&T提出“全球源泉”计划,与日本和新加坡的电话公司结盟,澳大利亚的电话公司(Telstra)、加拿大的联合电信公司(Unitel)及韩国电信也有意加盟。同年8月,AT&T收购麦克后,成为美国最大的科技公司,营业额达670亿元,拥有麦克的流动传讯网络,能即时进入流动传讯的市场,节省科技及业务的发展时间,同时因无须租用各地地方电话线,全年节省约180亿美元;而麦克则可共用AT&T的长途电话,扩大彼此业务,即时拥有科技及市场,在短时间内奠定公司在传讯市场的地位及其优势。
同时,美国银行界也掀起兼并潮,1993年10月美国的两家区域银行Key Corp与Society
Corp宣布合作,资金总额达580亿美元,跃升为美国10大银行之一。美国区域性银行普遍欢迎规模相当的银行进行兼并。由于当时美国经济不振,银行生意难做。为增加盈余,区域性及机能性互补的银行合并,将能在不增加大笔支出的情况下开辟新的顾客群。另外,美国的区域性银行一直设想建立真正的全国性金融集团,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兼并。
1993年掀起的这场收购热潮,与以往不同。80年代的许多大宗企业收购的资金来源都靠发行垃圾债券,但1993年的收购活动资金是筹自股市,股市正连续3年呈现多头行情。依靠股市筹资可使企业的财务免于被利息压垮。
以大西洋贝尔收购TCI为例,由于投资人相信此次收购TCI公司对贝尔大西洋公司有利,所以贝尔大西洋公司的股价并未像以往收购案宣布时大幅下跌,反而走高。在宣布的当天,纽约证交所收盘时贝尔大西洋公司每股为65.875美元,涨了5.875美元;在柜台交易的TCI公司股价每股收31.375美元,涨了3美元。
美国由于过去数年经济衰退,大部分公司股价偏低,正适于作收购目标,而正在追寻高回报的银行与基金也需求投资,这更助长了此次收购热潮。
以跨国收购为主的日本企业兼并
战后日本是一个相对落后的国家,为了尽快形成规模经济,日本并未沿袭美国那种由自由竞争缓慢过渡到垄断的发展途径,一开始政府就以直接干预性很强的产业政策结合市场机制,来实现产业经济结构的演进调整,从而取得了巨大成功。50-60年代,日本政府开始经常指导和干预企业间的兼并活动,在1960-1970年的10年间成立了9000多个兼并企业,通过兼并,提高了市场集中度,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减少过度竞争,提高了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但是,日本国内企业之间的收购即并不盛行,这与日本公司以法人相互持股为特征的股权特性有关。
战后,日本经过民主改革,解散财阀,50年代曾经出现过所谓“大众投资时代”。但60年代中期出现“证券危机”时,日本采取了通过日本银行贷款买人大量股票实行价格冻结的方法。当股票价格复苏时,为了配合当时日本推行的“稳定股东”的政策,即防止外国公司通过购买股票而控制日本公司,这些股票便被卖给了稳定的法人股东。由此,日本公司的法人持股迅速发展,个人持股率则持续下降。据日本全国证券交易所协会《股份分布状况调整》统计,1949-
1984年,个人股东(不包括外国人)的持股率从69.1%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6%。
另据统计,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进一步下降为22.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日本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从而建立起稳定的关系,很少互相干预。这就给企业管理层很大的权利,他们一般不愿出卖企业给别人。
日本人有一句口头禅——企业就是人,在日本人看来,企业是由包括董事在内的终身雇佣从业人员组成的,买卖企业是极不道德的行为。这一观念使日本企业收购很难成功。
另外,日本企业股票市盈率很高,平均比美国企业股票高2倍以上,市价相当高,这也使收购难以进行。
但随着日本人价值观念的变化,收购事件也逐年增加。
日本企业收购与美国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
其一,收购规模较小,按1985年财政年度计,80%的公司的资本额均在50亿日元以上。
其二,日本公司收购,多数发生在母公司和子公司或附属公司之间,收购非附属公司的其他企业的情况极少。
其三,40%以上的收购均在母公司和公共持股人之间进行,第三者(如银行及行政单位)插手受到限制。
其四,收购中数目最多者为批发业,占37%,其次为制造业占20%,再次为服务行业,占12%。
合并、收购被认为是拯救濒临困境的日本商业企业的手段,因此,这种情况尚未发生在规模较大的公司方面。然而,有鉴于日元升值所带来的压力,有必要改善经营管理,使业务趋向多样化,合并、收购便被视为公司策略的趋势。事实上通过有关方面的协商而达成的合并数已在增加。日本当前的做法是解散数家小商号,另成立一个新公司,这种做法也可以称之为日本特色的合并、收购。
另外,随着发达国家日益重视日本市场,许多国外企业也对收购日本企业跃跃欲试。70年代,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买下日本五十铃汽车公司34%的股份,但并未控制经营权。第一家收购日本企业并获成功的是美国医药生产厂家默克公司,该公司先与日本万有药品公司合资兴建默克-万有医药品公司,几年后买下了万有公司的股份,使之成为默克公司在日本的第一家独资公司。紧接着,日本默克又买下日本易居药品公司,成为日本国内最大的医药品制造公司。
80年代,日本企业乘日元升值,也纷纷向外收购公司,以绕过国际贸易壁垒,日本将之称为“无国境时代的经营”。仅1986年,日本公司就发动了50起国际性收购。著名的有索尼公司以34.5亿美元购买美国的哥伦比亚制片公司;三菱公司以8.4亿美元购买了洛克菲勒华尔街大厦的51%的股份等。最令人瞩目的是日本油墨化学工业公司所进行的系列跨国收购。
日本油墨化学公司(即DIC)自创业以来就以国际眼光从事经营,三代首脑都继承了“事业无国境”的经营哲学。他们提出了主导产品——印刷油墨要控制世界市场30%的远大目标,并不断向这个目标迈进。
DIC在打入发达国家的时候,已经考虑到,收购已建成的当地优秀企业,效果最佳,风险也最小。
该公司于1979年2月,以7200万美元(当时约合140亿日元),收购了美国的波里库罗姆公司。这一金额,大体相当于当时DIC一年中的设备投资额。
波里库罗姆公司在胶印PS版生产技术和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能力方面特别出色。DIC断定,要是由自己开发这些技术并使其企业化,至少需要10年时间和200亿日元的资金。
DIC在对这种出色的技术进行充分估价后,便围绕波里库罗姆公司与法国头号化学纤维厂家罗奴·普兰公司之间,展开了一场国际性的公开收购大战。
在这种情况下,波里库罗姆公司的股价从收购大战之前的13-14美元,升到26美元,几乎是原来的两倍,结果DIC果断地以每股26美元的价格将波里库罗姆公司买下,许多人认为“买贵了”。
然而,波里库罗姆公司除了拥有出色的技术能力外,还是一个在美国拥有三个公司,在英国和德国各有一个工厂的多国籍企业。由于得到35个建于发达国家的生产厂点,还取得了DIC原来没有掌握的胶印用PS版的生产技术,所以说,140亿日元的大型收购,决不是买贵了。在此次收购中,为了筹集收购资金,DIC以放眼全球的眼光,做出了最佳的选择,采用低息的瑞士法郎,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到100亿日元。
7年以后的1986年,DIC又用5.5亿美元(当时日元汇率为1美元等于158日元,故折合780亿日元左右)收购了世界头号印刷油墨厂家美国的萨·凯米卡尔公司。
这次大型收购,最高领导层的商谈起始于1985年夏天,当时萨·凯米卡尔方面表示:“能卖6亿美元就行。”那时日元跟美元的汇率为1美元等于250日元,所以是一笔1500亿日元的大买卖。
而DIC则只想用3亿-3.5亿美元将其买下,双方谈来谈去差距很大,颇费了些时日。
可是,1985年9月22日西方五国市场协议达成以后,日元急剧升值,到1986年6月份左右,日元对美元的汇率已经上升到158日元兑1美元,于是双方都同意5.5亿美元(约合870亿日元)的收购价,DIC正式收购了萨·凯米卡尔公司。
这时的5.5亿美元(合870亿日元),几乎跟1985年夏天DIC所设想的3.5亿美元(以当时的汇率计合875亿日元)的收购价相等。
收购萨·凯米卡尔公司是当时日本企业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海外收购,正是由于日元的急剧升值才促成了这次收购,它作为一个充分发挥日元升值的有利之机,实施无国境战略的事例,颇受世人瞩目。
DIC收购萨·凯米卡尔公司所用资金的大部分,是靠在伦敦发行了2.5亿美元附有股份收买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筹措起来的。其实际利息只有2.1%。
通常,靠借钱搞这样大的一宗企业收购以后,一般的企业都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受到沉重的利息负担而影响到其收益能力,有时甚至会出现亏损。
然而DIC则没有像其他企业那样被沉重的债务负担所压倒,它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筹集资金,既保证了收购行动的顺利进行,又避免了利息负担的重压之苦。
日本企业进行跨国收购的初期,主要以美国企业为其主要收购对象。日本企业对美国的电脑、半导体之类企业兼并的兴趣最大,并以住友、三菱、三井集团为急先锋。后来,日本又加快了对澳大利亚、欧洲各国企业的兼并和收购。例如1988年,日本公司的兼并和收购活动就涉及到27家澳大利亚公司,使之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被兼并地区。
日本企业的跨国兼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收购者多是出口外向型企业,被收购的外国公司也为同一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