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参股是企业获得自有资本和风险资金的较快和较有利的途径。在一些中小企业,雇员持有的股票最高可占到股资总额的20%。
——在个别情况下,参股雇员甚至可能把整个公司买下来,从而解决企业的继承人问题。
——雇员参股首先应理解为一种人事政策手段。联邦劳动部的一份报告表明,由于(在参股之后)雇员和企业之间的认同程度增强,所以生产率得到提高。莱齐乌斯说:“谁要是承担着5万马克的风险,表现就完全不一样了。”
——好雇员将与公司休戚与共,人员流动的现象将减少。
——企业效益提高,工作岗位也就更加稳定。
——雇员参股是对已成问题的法定养老金保险的一个补充。
——柏林预测咨询公司在其为联邦劳动部撰写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尽管存在着较大的波动,参股给雇员带来的经济效益仍然十分可观。”
雇员参股绝不是一剂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莱齐乌斯十分赞同这样一种观点:雇员参股仅仅是建立充满生机的企业文化的关键一步。他说:“单纯的物质刺激并不能长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只有当企业领导层对参股雇员表现出一种相应的态度时,参股雇员才会成为同心同德的‘合伙企业主’。”
另外还有,习惯了“一家之主”作风行事的原先的企业主的工作作风和态度会不会适应新的人际关系模式,企业主是否能改变自己的个性。雇员对企业主能否信任或者总是怀疑会被企业主欺骗,担心被拖入一个不可预测的风险,承担公司的债务,甚至自己的财产都受牵连;而企业主又担心雇员被工会操纵和利用。另外,当雇员自己的储蓄计划与购股相抵触时,两者如何选择?是满足个人的需要,还是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去考虑,所有这些矛盾都是“雇员参股”过程里面不可避免地遇到的问题。
“T”的启示
“T”是德国电信股份公司的代号,目前是德国经营最佳的名牌企业之一。
“T”的前身是德国邮电部管辖的行政部门。德国邮电系统在1989年7月以前像许多国家一样一直由国家经营。整个系统拥有50余万行政人员(其中官员为32.5万人,职工20.4万人),过去在很多方面同欧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弊端很多,难以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国际竞争的挑战。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德国邮电部门自198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一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是将德国邮电部所管辖的邮电总局改建为3个各自独立的企业,即邮政银行、邮电局和电信公司,但它们当时百分之百为国家所有。改革的目标是将邮政系统从国家行政机构变为政企分开、独立经营、以市场为导向、贴近顾客的企业。当时,企业化之后整个公司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22%,营业额提高了33%,但是同欧洲和世界其他先进国家比仍处于落后地位。
1995年1月1日,德国开始推行邮电系统第二改革方案,其核心内容是把上述3个国有企业逐步变为控股公司,即德国邮政银行股份公司、德国电信股份公司和德国邮政公司。
其基本思路是实现邮电部门“自由化”和“国际化”的目标,并确定向国内外开放市场,邮电部门到1997年底完全放弃垄断,1998年1月1日取消邮电部。
1996年11月,德国电信股份公司在国内和世界股票市场首次上市,股票价格稳中有升,获得了200多亿马克的资本。
德国电信公司为了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做了大量的工作:
——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树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公司还加强对职工的专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发挥宣传和广告的作用。该公司通过各种宣传和广告的渠道去树立公司“技术先进,前途美好”的形象。同时,还积极、主动、满怀热情地向股民宣传购买股票的方式、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经营状况透明公开,保障投资者利益。在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如实介绍企业的经营状况,以真诚的态度来赢得顾客的信任。例如,德国电信公司在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布1996年营业额和盈利情况(均有所下降);还宣布其人员过多,需要裁减6万余人员,历史遗留下来的债务高达100亿马克,需要逐步偿还。此外,还要制定和公布各种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措施,让他们感到投资经营的安全感和公平感。
德国电信公司实行股份制后不到一年,经营状况大有改善。公司1996年营业额增长了6%,达631亿马克,用于新技术投资2260亿马克,远远高于1995年,该公司1997年第一季度营业额又比去年同期增长8%,达163亿马克。
(二)英国的现代股份经济
(二)英国的现代股份经济
国有经济机制转换——“股份化运动”
英国政府自1979年以来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化战略的步骤,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1986年;第二阶段,1987-1991年。在两个阶段里面,私有股份化的内容和措施基本一致,但其实施的范围、规模和侧重点却有相当大的变化。
首先,在范围方面,第一阶段主要是在那些尚可获利或亏损不太严重的企业,并且多数集中在竞争性行业中。例如石油公司、宇航公司、电报电话公司、铁路、旅馆、天然气海岸设施、汽油公司、全国卡车公司等。第一阶段实施的范围已扩大到那些亏损较为严重的国有企业,并且较大幅度地进入公用事业及自然垄断性行业。例如:天然气公司、航空公司、罗伊斯罗尔斯公司、机场、钢铁、供水、造航、电力、全国公共汽车公司等。
第二,在实施办法的侧重点方面,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公开上市的办法,并且是同一种办法在一个企业中全部采用。在这一阶段,英国共有14家大型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化,其中9家是采用股份公开上市的办法,占64%,4家是采用整体出售给私人企业的办法,1家是采用职工持股的办法。而在第二阶段,实施办法的侧重点有了明显的变化。在24家实施股份化的国有企业中,只有7家采用了股份公开上市的办法,只占29%;而出售给私人企业的国有企业上升到12家,职工持股的则上升到5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出售给私人企业和职工持股的企业中,有2家是两种办法同时并用的。即英国造船和英国公共汽车公司是部分出售给私人企业,部分由职工持股。
第三,就其实施的规模来看,第一阶段规范较小,股份化总金额为117亿英镑。而第二阶段规模则扩大了近一倍,达到271亿英镑。
由上可见,英国国有企业股份化的进程特点是:先易后难,由小到大,形式多样,逐步推进。
为保持股份化过程的平稳性,英国有关方面设计了不同的配合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两项措施是:特别股权安排;照顾职工和分散的小额股东,即社会公众参与的权益。所有这些都可谓是股份化进程的“未尽事宜”。
特别股权安排指的是在某些行业或企业中,为防止“不受欢迎”的收购或兼并(有损于国家的安全;在过渡期间,经理阶层利用私有化的机会来扩大其个人利益或有损于公众利益)而规定的一项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
——防止任何人或任何实际上的自然人集团控制该企业15%以上的资产。
——防止外国企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15%。
——公司的主要经理人员应为英国公民。
——任何企业不得拥有超过现企业25%的金融或实物资产。
——对该企业的资产处置作其他限制。
从操作角度观察,一旦政府规定了上述限制后,就有可能招致该企业的股权出让难以同时一次性脱手,从而就需要一种特殊的股权安排。在英国,这种特殊的股权安排是指政府保留一部分尚不能出让的股权,等到合适的条件再出让。
有时间限制的股权是规定政府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将保留的股权出让;无时间限制的股权则不做时间上的规定,只是要求政府在合适的时机出让。目前,英国政府保留的有时间限制的股权则有英国石油、电线电缆、电讯、宇航、天然气、罗伊斯罗尔斯等9家公司。
照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指的是以下两项措施的结合。即:鼓励本企业职工参与私有化的措施;在股权上市条件下鼓励更多的小额股东,即社会公众的参与措施。
在鼓励本企业职工参与方面,一般是采用两种手段:一是由企业的经理和职工金额购买,最突出的例子是英国全国卡车公司;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本企业股权上市的条件下对本企业职工的参与给一些特殊的鼓励。这主要体现在:有限额的无偿赠与;本企业职工个人无限额地自由购买;以10%的折扣卖给本企业的职工;在优先购买权上或其他优惠方面,根据本企业职工的申请,做出一些特殊的安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所有这些安排都有总量方面的限制,以保证有足够数量股票在市场上出售。例如,规定电线电缆公司每个员工只能购买300英镑,英国钢铁公司为644英镑等等。
此外,还有转让期限方面的限制,以防止这些优惠性股票迅速在市场上变现。换言之,要使其更多地成为用股利和股息分享收益,而防止在价格方面的片面投机。
在鼓励小额股东方面,英国采用固定价格和浮动价格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通常对大股东采用竞价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大股东,即溢价发行,以增加发行收入。对小额股东则采用固定价格的方式,以保证股权足够分散,同时保证小股东的权益。例如,在英国石油、电讯、天然气、航空等国有企业股权上市时,曾规定在开市后10小时内只面向那些保证持有这些股票3年以上的小额投资者,开市10小时后才以竞价的形式面向所有投资者。
经过10多年的奋斗,英国各方面认为国有经济股份化的基本目的已经或正在实现。集中反映在以下几点:
——企业经营业绩不断改善。如英国约克郡一家电力公司私有化后实行股份制,3年来发电量维持在200万千瓦,但员工减少了一半,公司盈利1990年为4.3亿英镑,1991年提高到5.11亿英镑。
——股权日益分散,公众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这一点集中反映在英国国有企业股份化的第二阶段,即1986年以后。1984年,英国最大的电讯公司只吸引50万个从未持有过股票的申请者。而到1986年,英国信托储蓄银行的申请股票者已达300万人。英国天然气的申请者为440万人。两家公司第一轮发行的结果是300万从未拥有过股票的人成为股东,而这一数目为1979年的3倍。1984年英国只有7%的成年人持有股票,到1992年拥有股票者上升到100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0%。
——改善了英国政府的财政收支。近10多年的股份化使英国财政甩掉了沉重的包袱(国有企业亏损),通过出卖股票获得丰厚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英国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据英国财政部官员介绍,这方面少支多收,两项相加约为700亿英镑。
正是基于以上的进展,自80年代后期以来,英国进一步扩大了股份化的范围,加速了股份化的进程。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股份化的范围扩大到铁路、煤炭、供水、供电等自然垄断性的基础设施行业,二是在社会公益和政府行政事业机构中也开始推行所谓“股份化”政策。
英国政府股份化即私有化的总体思路是:先出售盈利的制造业企业,再出售部分盈利及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服务业企业,最后出售处于衰退的老工业企业和带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不易私有化的企业或事业。90年代之前10多年的私有化,由于是“靓女先嫁”,十分顺利,取得一定的成绩,而剩下来的是“老大难”,这“老大难”的企业往往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很难进行私有化。例如:英国铁路公司,长期亏损,但自国有化以来,由于其行业垄断地位,更由于长期投入不足,服务质量每况愈下,设备普遍老化,长期难以扭转。政府一直想通过私有化甩掉这个包袱,但真正做起来则非常困难。一方面,私有化若不打破其行业垄断地位,则不能达到通过竞争提高效率的初衷,在私人垄断下可能会导致票价、运费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若要打破其垄断地位,就得将其分割成彼此形成竞争对手的多家公司出售,而这样一来,列车的正点、非热线线路的营运如何保障,诸如此类的问题则难以解决。第二家是英国煤矿公司,90年代初,政府试图关闭31家矿井而引起煤矿工人及公众的普通反对而宣告失败。时至今日,英国的煤矿私有化已成定局,但是在私有化方式上,政府决策层一直举棋不定,争论不休。第三家企业是英国邮政公司,当初这家公司被排除在私有化计划之外,但自从撒切尔夫人下台后,邮政业的私有化也被提上了政府议事日程。据认为,这是出于财政上的考虑。因为邮政业的私有化不仅可以使英国政府节省每年都须支付的巨额经营费用,而且还可以为政府筹措到20多亿英镑的财政收入。但是,邮政业的私有化做起来却不容易,它首先带有某种政治风险。据调查,反对邮政业私有化的居民占66%以上。这使英国对邮政业私有化举棋不定,担心此举会失去更多的选民。除政治风险之外,还有经济风险。私有化可能使1.9万名分支邮政局和邮政代办点的业主陷入困境。除了上述三大国有企业或行业外,等待股份化的小行业则更多,且多数为亏损行业,由此看到,英国想加快股份私有化的步伐,可谓是“步履艰难”。
私有化运动慢慢促动了国有企业的“病灶”,英国的私有化实践面临着重重的困境。对此,在90年代中后期,英国政府改变传统的私有化的做法,出台了“新花样”。其中最为突出的两点是:
第一,增加行业内部竞争,提高企业效率。英国国有企业(或行业)的私有化,不再像以前那样“独家出售”,而采用“分割出售”的方法,以保证改组后形成竞争的局面。例如,英国政府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英国供排水公司分成10家公司出售,后来的结果表明,虽然未能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但整个的竞争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近年又提出铁路私有化的方法和建议,将车辆营运部门和铁道、通讯等基础部门分开,再将前者分为多家公司出售,后者则暂时留在政府手中,从而使私有化的铁路和高速公路一样,“路”交由一家公司经营,“车”则由多家公司经营,而政府则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各家私营公司的经营资格,出售铁路营运许可证,使竞争保持在公平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拟议中的邮政私有化方法,也倾向于分割出售,打破行业垄断,促成行业内部形成竞争的局面。其设想是:第一步把包裹传递与信函投递业务分开,先把包裹传递私有化,并使之与已存在的商业快递公司展开竞争;第二步,待时机成熟后,再把信件邮寄业务推出,完成这个行业的私有化。至于煤矿私有化,更多人倾向于“分割出售”。
第二,以私有化为名,将政府某些吃力不讨好的活动转包出去。由于转包过程伴随着设备、财产的转让,因此带有私有化的特征。这类业务从汽车牌照的制作、出售以至交通安全监督,从私人武器检查到普通监狱囚犯的押送,内容极其广泛。这样,不但可以减少公众对政府的直接批评,而且还可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在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说是英国政府摆脱某些“吃力不讨好工作”的有效途径。
从总体上看,自70年代末期开始的英国国有企业私有股份化进程是逐步推进的,过程相对平稳,但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失业问题相当严重。自国有企业股份私有化运动以来,英国的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从1978~1981年英国的失业人数高达150万人,1981年后失业人数不断增加,远远超过200万人。1986年开始稍为好转,到1989年1月份英国失业人数下降到198.8万人,是8年来第一次降到200万人以下的一年。1992年10月英国煤矿工人举行的战后历史上最大的示威运动,直接原因就是因股份化运动中关闭一批煤矿,大批解雇矿工引起的。同时,失业范围不断扩大,不仅有传统的蓝领工人,也有越来越多的白领职员。
——私人垄断资本损害公众利益。例如,英国天然气公司私有化后,就曾出现了私人资本垄断市场,联合抵制政府要求降价的规定。其结果只好再依靠政府的力量下令改组企业,拆散天然气公司。
——对公立机构的股份化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为此,英国政府又成立了一些监管机构,而这些监管机构本身就有违于公立机构私有化的初衷。同时监管工作的繁琐与复杂直接影响到监管效率。
——私有股份化对调整产业结构并无太大的直接关系。战后英国经济长期处于萧条局面的病根在于产业结构老化。
这一问题曾促使英国政府采取国有化或国家直接投资办厂的政策,但效果不明显。70年代,英国政府改弦更张,采取私有化政策,寄希望于通过市场竞争的力量促使产业结构优化。但事实证明,效果并不明显。
英国国有企业股份化过程带来一些启迪:
——英国自70年代末期开始推行的国有企业股份私有化措施是一项内容涉及多方面的战略。它反映了英国政府为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所做的一系列努力。在这一战略中,将国有企业部分产权出让给私人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同时还采取了一些私有制的改变关系不大或没有直接关系的措施,关键是要引起竞争和促进国家的宏观管理,例如招标承包经营,职工持股,国家控股等。因此,很难将它们统统归结为字面意义上的“私有化”。
——要求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政府职能必须同时转变。英国政府在转变职能中除撤消和归并了一些主管部门外,更多的是采取公立机构私有化的措施,将政府的一些公立机构转为民营,从而减少了政府的开支。
——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是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要有一个发展过程,不是短期内能见效的,必须有周密的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因势利导。英国之所以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私有化进程显得比较平稳,与此不无关系。
——从英国的经济看,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尚需要解决好诸如失业、反垄断、加强监管等一系列的配套工作。
监管制度
英国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能取得较好效益的一个成功的经验是,政府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竞争的同时,建立了对商品价格、服务质量和投资水平的严格的监管制度。
在英国的私有化行业中都设有独立于企业的监管员,他的主要职责是,鼓励竞争,维护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按照《竞争法》和《公平交易法》行使对企业的监管。企业监管员所拥有的价格控制权是按照“PRI-X”最高价格机制实施的。按这一机制,企业确定的商品价不得大于零售物价指数(RPI)减少成本效益潜力数(X)所得出的“最高价格”。而企业成本效益的潜力数则由企业的监管员作出评估。这一被经济学家们称为“管价格不管利润”的监管机制,大大激励了企业的效益观念以及对成本的控制。它避免了须不断调整企业利润标准的繁琐做法,而又不影响正业的激励机制。英国企业监管制度的这一独特做法使得许多过去靠政府补贴的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后,在企业效益、服务质量资本投入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改观。
但是,监管制度存在着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改善的地方,正如前面提到的“对公立机构的监督”以及监管机构设置的科学性,都是监管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
撒切尔政府的“第二步改善政府管理”计划
英国私有化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是对社会公立和政府行政事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此,1988年2月,撒切尔政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第二步改善政府管理”的计划。这一计划是由阁办公厅罗宾·艾布斯领导的一个专门小组酝酿多年后提出的,矛头所向是拥有60多万雇员的庞大的政府行政事业和社会公立机构。根据这项计划,所有由政府财政开支的行政事业和社会公立机构,必须按一定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按这一原则的顺序排定解决办法。这一原则顺序是:
(1)是否可以取消;
(2)如果不能取消是否可以私有化;
(3)如果不能私有化,是否可以和政府签订承包合同;
(4)如果上述原则都不适用,则被视为公共机构。
据英方介绍,原有的政府和社会机构中大约只有一半被承认是公共机构,其余的机构将按上述原则顺序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英国有关方面认为,这种对机构的处置也在其私有化范畴之内。不仅如此,英国还对已被承认的公共机构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
——这些机构主要是执行部门,它只能按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而不能发号施令,自行制定政策。
——这些机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他们提供的服务是私人部门所不能提供的。例如,专利局和汽车牌照登记和发放部门。
——这些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实体,应与主管部门脱钩。
——这些机构的人员是精干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编制。
梅杰政府为进一步强化上述措施,于1991年7月颁布了《公民宪章》。这一宪章明确规定了现有公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强调了四个要点:所有公立机构应以简洁明确的语言说明其义务的性质和标准,而不准含糊其词;所有公立机构的人员必须佩带标牌;对公众提出的各种查询及时准确地予以解答;一旦公众投诉,必须予以解释,道歉直至赔偿。与此同时,《公民宪章》还明确地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有权对未履行其责任的公立机构和民营组织索取补偿。例如,英国铁路在未私有化前是公立机构,按规定如果列车晚点,乘客有权向英国铁路索取赔偿。
构筑势力圈的狂潮——西欧公司一体化
西欧公司一体化主要是通过合并进行的。进入60年代以来,西欧垄断资本的合并与兼并日趋加强。据统计,1961-1969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登记的合并和兼并事件计2938起。西欧企业公司的合并有两种:一是国内公司的兼并,二是跨国界的合并。
在英国,1964年政府通过钢铁国有化措施,把英国炼钢能力的90%联合成一个企业。1966年,英国电子计算机工业中的几家公司合并成立了“国际计算机有限公司”。1966年工党政府成立了“工业改组公司”,并拨款1.5亿英镑,以进行各行业公司的合并运动。仅在1968年的前9个月中,英国商会登记了约100起合并事件,被吞并的公司资产总额达20亿英镑。其中引人注目的有:英国通用电器公司和英国电器公司合并为一垄断集团,在当年《幸福》杂志上的大公司名录中排在第12位;英国汽车公司和利兰汽车公司合并成立英国利兰汽车公司,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第6大汽车公司。
进入70年代后,西欧公司合并浪潮向跨国界、对等合并的方面发展。最典型的例子是1971年1月英国邓禄普橡胶工业公司和意大利皮雷利公司联合成立了邓禄普——皮雷利公司,其资产总额达34300万英镑,总销售额为23.6亿美元,在英国、法国、新西兰、印度、美国、日本、拉美等28个国家设有子公司,并成为美国特异轮胎与橡胶公司、费尔通轮胎与橡胶公司的强劲竞争者。1977年,外国在美国的直接投资为341亿美元,投资较多的国家是英、法、德、意、荷、比利时等国家。英、荷是最大的投资者,占西欧在美投资的60%,而且主要集中在石油业、制造业和商业、金融、保险等服务业。80年代初,西欧跨国公司在一些领域中的地位是相当稳定的。比如欧共体在世界最新通讯工具市场所占比重为33%;在集成电路市场上占20%;在计算机和软件的生产中,西欧垄断组织控制着世界市场的1/3左右;西欧各国的机器人总数与美国相等。欧共体成员在信息技术领域的许多方面居于世界先进地位。从1979年起,“欧洲人”电子情报系统已投入使用,英国人第一个生产和采用电子邮政。
英国对企业兼并的管制
英国对于企业兼并的管制,主要依据《英国公司法》、《公平交易法》(Fair Trading
Act)等相关法律。企业兼并的管理机构是:“英国贸易部”、“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和“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等。
根据英国公平交易法于1974年建立、隶属于英国政府的“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现有职员420名。其办公室主任由贸工大臣任命,并直接对贸工大臣负责。其主要职能是:监督管理各类交易市场,促进和维持这些交易市场的公开和公平,鼓励工商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以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该办公室的工作大致可分消费者事务、竞争政策、垄断与合并这三大部分。在竞争政策和垄断与合并方面,该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英国出现的各种卡特尔及反竞争作法,审理企业合并案对竞争产生的消极影响和审查像金融行业这些自律机构的规章,若发现有些垄断或企业合并案需要调查,就委托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进行。如在1993年,公平交易办公室共收到309项企业合并案。
同公平交易办公室相比,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则是一个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法定机构。该委员会建立于1949年,现有36名委员。除委员会主席(由贸工大臣任命)一人是专职外,其余35名委员(包括副主席)都是兼职的,他们大都是工商界、行业部门、工会及学术机构等组织的知名人士。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垄断和企业合并案进行调查和提出报告。当委员会受命后会任命一个4到5人的专家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小组成员可进行实地调查,也有权要求证人作证。小组进行调查的宗旨是:维持和促进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鼓励企业通过竞争来开发新产品和降低成本,促使工商行业稳定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英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竞争。一般情况下,企业合并案的调查需要3个月。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接受调查的企业合并案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的企业集团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英国或英国大部分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超过25%;合并后的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资产超过7000万英镑。垄断与合并委员会对企业合并案的审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确定有关企业的合并案是否符合审查的标准,二是有关企业的合并是否会影响公平竞争和损害公众利益。委员会在审查结束时必须向贸工大臣提出报告,并且得出明确的结论。贸工大臣根据垄断与合并委员会的审查结论作出决定。必要时,贸工大臣还会征求公平交易办公室的意见。
一般来讲,欧洲各国对此类的跨国兼并行为通常是采取严格的审查制度及利用各种法令予以监管。只有法国最不欢迎外国公司在法国的兼并行为。
(三)法国的现代股份经济
(三)法国的现代股份经济
受宠的国有经济——法国的“国有化企业”与“混合公司”
国有化企业与混合公司是法国的国有企业的两种不同的类型。前者由国家直接投资创办,或通过没收、赎买,或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资产完全属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后一种类型是以国家资本参与私有企业(国家持股30%以上)或私人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私人持股49%以下)为形式的公司。
最近半个世纪,法国掀起三次国有化高潮,先后对一些军火企业、飞机制造公司和铁路实行国有化;统一了全国铁路网,建立了国营铁路公司;把法兰西银行、里昂信贷银行、通用银行、国民工商银行和国民巴黎贴现银行以及34家保险公司等收归国有;成立了法国煤炭公司、法国煤气公司、法国电力公司、原子能总署;无偿没收了雷诺汽车公司;通过把国家债权改为国家股份或用其他控股方式,把五大工业垄断集团和北方钢铁公司、霍尼韦尔-布尔国际计算机公司、达索飞机制造公司和马特拉军火公司等收归国有。
80年代末90年代初,尽管经历了两次私有化浪潮,国有企业的数量有所减少,但国有企业的作用和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据统计,截至1990年1月,国家直接控制的集团企业数仍有107家,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和孙公司有2268家。国有企业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全国投资额的27.5%和出口总额的25%。在工业部门,国有企业占工业就业人数的13.9%、工业增加值的19.3%、投资额的23.7%和工业品出口总额30.7%。80年代末,在按资产排列的法国25家最大工业企业中,属于国家垄断集团的占13家。一些主要的基础部门和战略性部门仍在国家控制之中。
目前,法国实行的是一种“混合经济”体制。各种经济成分所占比重大致为:私人经济占70%-75%,国有经济占20%-25%,社会经济(合作经济)占5%。私人经济占主体地位,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也起着重要作用。
各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化类型与公私“混合公司”类型)作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对法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推动和保障作用,同时又给法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一些副作用。国有企业在法国具有两重性和双重作用,战后为重建基础工业、发展新兴工业,需要大量工业资本投资,国家必须直接投资并采取垄断形式。由于国家资本不受平均利润率的限制,利用财政拨款投资建立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法国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从1952-1972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3倍。由于国家资本投资比较集中,加快了固定资本投资,也加快了资本和生产的集中过程,从而也加强了国家对某些行业的控股地位,既保证了整个垄断资产阶级的超额利润,也增强了法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国家掌握了大量生产、流通和金融企业,为政府推行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提供了物质基础。政府通过国有银行,对货币和信贷进行调节和控制,从而影响国有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方向,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另外,国家通过与国有企业签定“计划合同”和给予财政补贴,引导国有企业在发展经济、领土整治、增加出口、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带动作用。可以说,国有企业是法国推行经济计划的物质基础和必要保障。
当然,由于国有企业包括一些竞争性企业和公益事业性企业,经常出现大量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造成公共开支增加,预算赤字扩大,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支,引起通货膨胀,形成恶性循环。战后法国出现的几次周期性危机均同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煤炭、钢铁、重化工业等传统工业部门和公益事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出现巨额亏损有很大关系。对国有企业亏损的补贴和对国有化提供补偿金,已成为国家沉重的财政包担。
法国国有企业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法国把国有部门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部门。竞争性部门包括所有完全按市场规则经营的国有企业,非竞争性部门指社会公益、公用事业部门。国家对这两类部门中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有不同的要求,它们的经营方式也大不一样,但它们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们同私人企业一样,按同样的法律形式组织起来,并承担经济责任。
法国国有企业一般采取责任有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控股比重,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由国家控制全部股份,属国家独有,如铁路、电力、煤气、邮政等。属于这类部门的国有企业的法人可拥有少量股份,但不得转让给非本部门的法人。第二类由国家控制大部分股份,如雷诺汽车公司,国家控股约达95%。第三类国家只控制少部分股份,如法国石油公司,国家控股约35%。这些国家控股公司是国家资本和本国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的合资企业。所有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都是董事会,董事会由政府代表、经理人员和职工代表按各占1/3的比例组成,董事长由政府任命。政府官员一旦担任董事长就要辞去原来的政府职务。实际上,法国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大多数是由原法国行政学院毕业的政府官员担任,他们同政府部门有密切联系,或多是同学关系,已形成了一定的关系网。真正从企业内部提升的占极少数,经理人员经常在国有企业内部和私有企业之间流动。
——国有企业一般采取集团企业的形式。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只有大约100个企业集团,企业集团领导下属公司。法国的国有企业集团之下拥有为数众多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独资公司,形成遍布全国的企业网。
——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计划合同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或财政补贴,但不为企业担保债务。
80年代中期,法国吹起了私有化思潮,从1987年初开始国有企业掀起私有化运动。近年来,法国右翼政府组织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运动出现了新的出发点——不是像以往那样因为这些国有企业出现盈利或亏损,而是出于全国经济和党派政治的需要。例如,1993-1994年度的私有化收入共达1000亿法郎,将有680亿法郎直接用于国家财政,弥补预算赤字,减少发行公债,以解燃眉之急。在经济衰退时期,利用私有化来支撑扩张性预算也不失为一种暂时的办法。1993-1994年,利用私有化收入,促使法国国民收入分别增长了0.3%,两年内增加就业岗位6万个。
法国实行私有化并不是简单地转化所有权,化公为私。私有化前,政府制定了有关法律,采取各种措施。例如,通过公开招标,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科学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行股份公开、分批出售,严禁垄断和投机,设有“核心股”和“大众股”,限制外资股和大额股,优先本企业职工等等,从而保证了社会稳定和企业的正常运行。
“雷诺方式”——实行资本开放
法国雷诺汽车公司是法国最有代表性的大型国有企业。该企业长期以来在经营方面面临重重困难。对此,法国政府将其纳入“私有化”计划之列,1993年7月决定对其实行资本开放。
雷诺公司实行资本开放的具体做法是:
首先,在开放资本的同时,确保国家控股地位。政府在对雷诺公司实行改造时,没有采取通常的私有化的做法(即将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而是采取了一种特殊的“雷诺方式”,即开放资本,但政府仍持有超过半数的股份,确保雷诺公司在法国的特殊地位。原先,国家持有雷诺公司79%的股份,实行资本开放后国家持股水平确定在53%。
第二,进行准确的资产评估。为了实现资本上市并使资本开放顺利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准确评估。评估的主要依据是雷诺公司产品的市场前景,此外也通过净值法、同类公司比较法等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公司的最低值。另外,评估后的结果交国家私有化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为了对公司原来的股东负责,同时保护新股东的利益,政府对公司的股份出售价进行监督,股价定价不能定得过高,更不能低于评估价格。1994年10月,雷诺公司股票上市时个人股价格为每股165法郎,法人股为176法郎,巴黎交易所第一次开价为198.90法郎。
第二,稳定投资股东集团。为了保持雷诺汽车公司资本开放后的稳定,并且避免由于股票过于分散而导致公司实力下降,政府决定在雷诺公司开放资本时建立“稳定的投资股东集团”,从而培育新的核心股。根据规定,“稳定投资股东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两年内不准出让,两年后除非得到有关部门允许,否则也不得出让,而只能在集团成员间转让。雷诺的“稳定投资股东集团”由埃尔夫石油公司、罗纳·布朗克化工集团、巴黎国民银行和马特拉集团等法国重要的工业金融企业组成,这些企业同雷诺在经营业务上也有密切的联系。作为雷诺资本开放的第一步,“稳定投资股东集团”持有的核心股份的比例为5%,以后国家掌握的股份比例将不断减少,而核心股最终将上升到15%-20%。
第四,积极推行“大众股东制”。为了调动个人的投资积极性,收集社会闲散资金,雷诺公司在资本开放中确定了公众股和职工股的比例。公众股和法人股占公司股份的28%,职工股占5%。职工股的价格优惠,低于公开售价20%,但是职工股必须保持两年后才允许出售。
实践证明,雷诺公司实行资本开放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法国境内外的投资者和个人的大量参与,使公司的固定资产增加了20亿法郎,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工业和金融投资集团。雷诺公司实行资本开放两年多来,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去年的营业额达到1800亿法郎。在法国和欧洲的汽车市场普遍不景气的状况下,雷诺公司通过资本开放增强了实力,在异常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住自己在市场上的原有地位。
国有企业合同制和“计划合同”
采用合同制方式管理国有企业是法国企业管理的一大特色。所谓“合同制”,就是国家与国有企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签订契约制度,从而使双方结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国家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同样,在不同的企业合同内容也不尽相同。法国采用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项目合同”(les
contorts de programme,1967-1970年推行)、“企业合同”(les contorts
d’entreprise,70年代末推行)、“计划合同”(les contrats de
plan,80年代末)。此外,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也引进了类似合同关系的管理模式(例如,国家与邮电和通讯部门之间签订的“中期管理章程”等)。在上述各类合同形式中,“计划合同”在内容和手段上比之先前的合同形式都有很大的发展,也是目前法国继续广泛推广和采用的合同形式。
“计划合同”的内容大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企业一方,规定多年性发展战略和目标及承担的义务;二是国家方面,阐明其意向和要求及承担的财政义务。具体说,合同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目标(包括企业的产业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投资目标及经营收益目标等)。
——企业参与实现社会团结和国家总体利益的目标,涉及就业、培训、科研和技术开发、外贸、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