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开卷第一章里,将要谈谈人文科学在客观性、观察或实验方式的条件方面以及在理论与实验之间建立的关系方面的认识论特征。还要谈谈人文科学与精确的和自然的科学或者同哲学以及重大思潮或文化潮流的关系。但在这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下我们所谓的人文科学是什么,为此就必须先从分类说起。
一、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分类
各国大学各系学科的设置情况大相径庭,不足以提供一个分类的原则。因此在这方面我们仅仅指出,在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不可能作出任何本质上的区别,因为显而易见,社会现象取决于人的一切特征,其中包括心理生理过程。反过来说,人文科学在这方面或那方面也都是社会性的。只有当人们能够在人的身上分辨出哪些是属于他生活的特定社会的东西,哪些是构成普遍人性的东西时,这种区分才有意义(这一假设正是这种区分的根源)。当然,有许多人坚持这一区分,他们倾向于把先天的东西同在物质环境或社会环境的影响下所获得的东西对立起来。这样,“人性”就全部建立在遗传特性上了。但是,人们现在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先天性主要在于功能的可能性,并没有什么现成结构的遗传(同本能的情况正好相反,它有很大一部分是被遗传“编码”的):比如说,语言就是在与大脑的一个中心即布罗卡(Broca)中心交流的同时社会化地获得的。但是,如果这个中心在获得语言之前受到损伤,那么就会通过大脑皮层原先不是用于语言的其他区域而得到补偿。因此同卢梭时代人们的想法相反,没有任何东西能阻止人们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人性”还带有从属于特定社会的要求,以致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不再在所谓社会科学与所谓“人文”科学之间作任何区分了。
然而,在涉及人类众多活动的庞大学科中引入一些其他的亚分类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读者在本书前言中已经看到,本书将只探讨这些学科中的某些学科,而且仅仅是那些人们可称为“正题法则的”或试图建立“规律”的学科。但是,要对一切研究人类或社会的学科给予那样的一个编码则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将试图把它们缩减成四大类,这种分类就象一般情况那样,当然既包含典型情况又包含较少数量的在各种典型情况之间起过渡作用的中间情况。
A.首先,我们把那些探求“规律”的学科称之为“正题法则”科学。这里所谓的“规律”是以日常语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语言(逻辑等)来表达的。它的意义有时是指能以数学函数的形式来表达的相对常量关系,但也指一般事实或序数关系、结构分析等等。
科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种学、语言学、经济学以及人口统计学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寻求以上所述的那种广义“规律”的学科范例。很可能,心理学家可以研究个别情况并作出“差别”心理学来,语言学家可以分析一种特殊语言或作出语言类型学来,等等。但这种最最限定的研究并不因此而不包含于仍然体现着对普遍性的考虑和建立规律的考虑而比较或分类的范围,即使这些规律只涉及频率或波的分布与扩展问题(即使出于谨慎,人们避免使用“规律”这个词)。
另一方面,不言而喻,这些学科中的每一门都包含着关于随时间展开的种种现象的研究,也就是说都包含着一部“历史”。因此,语言学研究语言史;所谓发生心理学研究行为的发展,等等。这种在许多情况下都至为重要的历史观就使正题法则科学的某些部门接近于我们不久将称之为历史科学的学科。然而,尽管存在着各个中间环节,某些差别却使正题法则科学所特有的这种历时研究同历史科学的历时研究对立起来。一方面,在个体发展的情况下(语言、智力等的发展),所涉及的是在每一代人都重复的历史展开,因此,有可能用实验来检验甚至变换因素,主要的目标仍然是探求规律,探求以“发展规律”为形式的规律。至于集体的历史展开,诸如语言、经济结构等等的发展,人们在那里也总是在探求规律、或者用过去来解释一个特定的一般结构,这就又把我们引回到发展规律上去,或者相反,用当今可以验证的同时并存的规律解释先前的历史事实(例如古代市场的利率)。
正题法则科学所特有的关于规律的建立或探求与第二个基本特征,即方法的应用,并驾齐驱。这一基本特征使正题法则科学有别于下文将探讨的B、C、D三类科学。应用的方法有的是严格的实验法如生物学所规定的的那种方法(今天,在大多数科学心理学研究中都必须应用这种方法),有的是广义的系统观察实验法,包括统计检验、“分散差”分析、蕴涵关系检验(反例分析)等。在下文(第三、四节)我们将再谈谈人文正题法则科学在方法上所遇到的困难。但是,不管困难与否,用实验事实去检验理论图式的这种验证方法,却是这类学科区别于以下各类学科的最一般的明显特征。
与上述两个特征并存的还有第三个基本特征,即一次只研究很少变量的倾向。当然,要象物理学那样把要素分解开来,并不总是可能的(而且这一点从生物学起就是如此),尽管某些统计方法(分散差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同时起作用的几个变量的各自影响作出判断。然而,在其实验方法能精确地分解出变量的自然科学与变量经常混乱地交织在一起的历史科学之间,人文正题法则科学却拥有中间策略,其理想显然是转向自然科学的理想。
B.我们把那些以重现和理解在时间的长河中展开的社会生活的全部画卷为已任的学科称之为“人文历史科学”:它涉及其所作所为曾对社会生活发生过影响的个人,这一类人的著作,那些产生过某种长远影响的思想,技术与科学,文学与艺术,哲学与宗教,各种制度,经济及其他交流,以及整个文明。历史包罗一切与群体生活有关的东西,既涉及社会生活的可分离部门,也涉及它那些相互依存的方面。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确定历史科学是否构成一个能用特定的、正面的特性来刻划的单独领域,或者它仅仅是研究正题法则学、法学或哲学等每一学科的历时之维。本章不谈所述问题的趋势,只谈现状。所以我们无须研究历史科学是否只提供一个暂时的规定性,是否迟早要被归并到其他类别中去,而只须说明本书为什么(在不断指出各种现象历时之维的重要性的同时)要把历史科学同正题法则科学区分开来而不把它当作后者的一个部分,因为在目前状况下,狭义的历史学似乎呈现出某些特定的而又相对稳定的特征。
即使在对时间长河中展开的现象或事件进行的正题法则学分析和历史分析之间存在着各种中介环节,它们似乎仍然有相当明显的区别,因为这一区别建立在这两种分析处理时间展开诸因素的方式中的补充性关系上。由此,人们可以区别出四个主要因素:(a)归因于发展的确定(因为发展是质的变化的规律性延续甚至序列性延续,质的变化保证了逐渐结构化);(b)归因于自身动力中同步平衡的确定;(c)干扰或偶然事件;(d)个人或集体的决策。然而,当各正题法则学科考察一个被称为或不被称为“历史”的时间展开时,它们的努力一贯是揭示规律并为此尽一切可能将允许获得这一结果的变量分解。它们就是这样想方设法达到延续规律(a)或平衡规律(b);至于偶然情况(c),它们对个别事例视而不见,因为这是无法确定的,相反把大量情况的结果当作随机规律来描述其特征;关于决策(d),它们对决策的过程本身比对决策的内容更感兴趣,因为过程可用概率方式(博奕论或决策论)来加以分析。历史学家的意图则相反,他不是从实在中抽象出适甩于建立规律的变量,而是以补充方式(即使他象今天所做的那样,运用正题法则科学的一切资料)达到每一具体过程的全部复杂性,因而达到不可还原的原始性。在出现某种发展(a)或某种重新平衡(b)的事例中,历史学家即使由于事例的规律能帮助他理解而对规律感兴趣,他更注意的还是那些恰恰作为个别事件而具有的特征。至于偶然的干扰(c),自然是事件的特有内容关系着历史学家。特有内容是不可计算的,却是可以重建的,而历史学恰恰是着眼于这种重建的学科。说到决策(d),它也同样是通过内容表现了作为对具体情况(确定(a)与偶然(c)的混乱交织)反应的人类历史演变所特有的连续不断的新东西。
总而言之,尽管正题法则科学与历史科学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每一方都随时需要对方,它们各自的方向却因互为补充而各不相同,即使涉及共同的内容也是如此:与前者必要的抽象法对应的是后者对具体的复原,而复原也是人类认识的一个头等重大的职能,不过与建立规律不一样罢了。
人们的确常常谈起“历史规律”。但是(当不涉及特别用于政治目的的隐喻时),这是因为人们所参照的是实际的、社会学的(譬如革命的阶段)、经济学的以及其他的规律性。在这些情况下,所观察到的规律性根据这一事实本身就进入个别的正题法则科学领域。其方法自然被有时作为社会学家或经济学家等等的历史学家本人所应用,而这些方法是唯一能提供必要的检验、并且显然有别于上述简单批判复原的方法。说到这里,不妨提一下当代有一股旨在将历史学建立在定量化和结构基础上的潮流(F·布鲁德尔、J·魁索夫、J·卡拜克斯、O·勒布安等人。)这当然是一个富于成果的观点,但目前它等于把历史学变成了社会学或经济学的历时部分,而在将来有可能使历史科学达到某种综合一切人文科学辩证方面的水平。
当然,另一方面,历史有许多形式接近于上文所确定的那种多少是纯粹发展的研究。科学史就是一个例子。其中数学史由于它描述的逐渐结构化的内部特征而占据着一个特殊位置,它就是这样必然地把智力心理学、知识的社会发生和科学认识论三者的中心问题联结到了一起。
C.法律科学占有一个相当特别的位置。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规范normes在原则上同正题法则科学所寻求的称为“规律”lois的、多少带有一般性的表系是有区别的。诚然,规范不出于对存在着的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来自另外一个范畴,即“应该是”(sollen)的范畴。因此,规范的特点在于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则建立在因果决定论或随机分配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实的相符一致。
然而,尽管有如此鲜明的区别,在纯法律科学与其他科学之间,还存在着一系列的边缘地区。当然,应当把作为法制史(且不说理论史)的法律史不再看作一门规范学科,而看作是对现实的分析。这些现实曾经被、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仍然被所考察的社会视为规范,同时对法律史学家本人来说,也构成种种事实中的历史事实。这种观点的二元性,即对于过去或现在的主体来说是规范的东西,对于观察者来说是事实,在一门纯粹是正题法则的、但把法律行为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的学科中更为显著:这就是法律社会学。这门学科的目标与法律学不同,它根本不是研究规范有效性的条件,而是分析与某些规范的构成和作用有关的社会事实。因此,这一学科的专家们,引入了“规范**实”这一丰富而普遍的概念。其目的正是为了表示这种对于主体来说是规范,而同时对于把这一主体的行为,以及这一主体承认的规范作为事实来研究的观察者来说是分析对象的东西。这一概念具有普遍意义,犹如社会学家在研究道德事实时,同样无须理会为主体所接受的规范的有效性,但他必须探求,根据何种过程,主体自认为受这些规范的约束。同样,发生心理学也研究“规范**实”,以解释主体如何在初始对这样或那样的逻辑规范漠不关心而后来却由于部分属于社会生活,部分属于行动的内在结构化过程,终于把这些逻辑规范视为必要的。简言之,如果说法学属于规范性质,那么就象在其他一切规范学科领域里一样。就有可能做事实的研究和对与所考察规范相关的个人或社会行为的因果分析,而这些研究就必然具有正题法则科学的特征。
尤其当一个法学学派认为法律规范的Solen(应该是)只表达国家意志,并通过国家表达统治社会的社会力量(阶级)的意志时,法律就不再涉及应该是的形式范畴,而是可以进行客观研究的纯物质关系了。不过对规范主义者来说,这项研究属于法律社会学。
关于法律科学与各种不同范畴的研究,尤其是与逻辑之间的关系,在第三章中还有一些例子。
D.最后一组是极其难于分类的一组,即哲学学科,因为献身于这类学科的学者们对应归入这一名称之下的各分支的意义、范围、甚至统一性,意见颇不一致。
唯一肯定的命题——因为各学派看来都同意这一点,是哲学以达到人类各种价值的总协调为己任,也就是说达到一种不仅考虑到已获得的认识和对这些认识的批评,而且还考虑到人类在其一切活动中的各种信念与价值的世界观。因此,哲学超越实证科学并按照一个包纳从实践到纯形而上学的评价与意义的总体来确定实证科学的位置。
分歧是从何产生的呢?它是从一涉及到对实在总体采取这一立场的性质问题时产生的。对某些人来说,哲学主要是一种智慧,是一个“向导”,如雅斯贝尔斯所说的那样,而一切必要的知识则必然地成为一种专门知识,或者说科学的事情。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如许多辩证学家,哲学首先是对前进中的科学所运用的辩证方法的意识,但此外还伴有由于介入到行动中去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立场。最后,对还有一些人,如胡塞尔,哲学达到的是一种高于科学知识的真正知识,尽管实证主义以及一些非实证主义学者从认识论的角度怀疑这一可能性。
在这里,我们毫无必要对上述的争论表态。何况这些争论在本书谈到正题法则科学与哲学思潮之间的关系时(第五节)不可避免地还会出现。我们现在只须把那些与人文正题法则科学相对立的、适宜于归人哲学学科的东西予以归类就够了。但恰恰是这种划分成了问题,这是由于上述原因,但尤其是因为在十九世纪初露端倪而今天越来越明确的历史进程的缘故:某些原先属于哲学的部门发生了分化,成为独立的专门学科,这就是社会学,尤其是心理学的情况。这一点我们不久在谈论正题法则科学史时将要重新提到。然而,这也同样是逻辑学和今天绝大部分科学认识论的情况。因为,一方面,现代逻辑学由于其特有的方法及其独立于任何形而上学的研究范围而自成一门准数学学科;另一方面,每一门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都趋向于制定自己的认识论,而它们的认识论与其他学科的认识论的联系较之与形而上学思考的联系更为密切。
于是,知识的这两个分支(逻辑学与认识论——译者)所提出的难题就在于确定它们相对于一般科学与人文正题法则科学的地位。一方面,科学认识肯定是人类的一项活动,如果逻辑学或科学认识论无须通过传统与学院所谓的哲学就能在科学认识方面给我们提供不可缺少的和可以验证的信息的话,那么这两个分支就不言而喻同人文正题法则科学密切相关。在有关智力的心理发生研究与所谓发生认识论,即对于发展中的认识过程的研究之间尤其存在着亲缘关系。但是另一方面,应用公理方法的逻辑学,与数学较之与其他任何学科更为接近,而科学认识论除在数学知识和物理知识这两个领域外,还未取得它的贵族头衔。因此,应当把这些学科看作是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或演绎学科之间的许多联系之一。且不说别的事实,仅这一事实,就足以向我们表明人文正题法则科学与科学体系之间关系的复杂了。
然而,尽管存在着我们作为例子提出的各种各样过渡学科,按照以上区分的四大类对各科学或学科进行划分看来是符合知识的现状的,并且赋予人文正题法则科学一个自然而又相对独立的地位。
二、正题法则科学史中的主要倾向
本书根本不是一部旨在提供有关各人文正题法则科学简史的著作,这些简史到处都能找到。由于它应该提出这些科学当前的主要趋势,所以不得不先谈谈某些事前应该掌握的资料。在这些资料中,回顾一下人文正题法则科学先前的方向,即当前运动通过直接继承或者相反出于反作用所由之产生的过去的趋向,是有益处的。
问题是这样的。自有思想家和教学以来,人们总是对心理学、语言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某些问题争论不休。塔希佗所著的《日尔曼人的风俗》涉及文化人类学,而地理学家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提出某些有关人口学的问题。总的说来,人们对于人类的活动总是在思考,在论述,而每一哲学体系都显示一些面貌,它们能使人分辨出本书将要探讨的各专门学科的粗坯或迹象。但是,连续的或插曲式的思考是一回事,建立一门真正的学科,列出问题,限定问题的范围,确定方法,改进方法是另一回事。更确切地说,论述是一回事,观察方法,尤其是检验方法则是另一回事。于是问题就在于分析有哪些因素使这些学科从前科学状态进到正题法则科学状态,或至少进到正题法则科学这一理想。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区分出如下五个因素。
A.第一个因素是比较研究的倾向。这种倾向远不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普遍,那样自然。自发性思想,甚至处于最初阶段的思考,它们的两个最自然的倾向是:一、认为自己处于世纪的中心,处于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的中心;二、把自己的行为规则甚至习惯确立为普遍的规范。建立一门科学完全不应是从最初的中心论出发,然后以增添的方式把知识积累起来,而应是在增添之外还加以系统化。然而,客观系统化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对最初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本身进行非中心化。而这一非中心化,正是比较研究在通过扩大规范要求,直至把它们隶属于各种参考体系的同时所保证的。
这种比较研究的倾向在语言学史中尤为明显,语言学可说有二、三千年的历史,其间曾经历过多种系统化的尝试(请回忆一下,比如说,中世纪的语义学论文)。可是,对语言的思考从教学时起就不得不开始了。因此,人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没有更快或者更持续地把科学语言学建立起来?答案显然是:因为对语言本身的思考在初期还受着双重中心化的影响:心理中心化和规范中心化。前者只要不增加比较词汇就是如此;后者促使人们认为语言科学可以归结为语法,而语言本身的语法则是普通逻辑的或多或少的直接反映。
很可能古典人文科学(指古希腊文、拉丁文、古典文学——译者注)的讲授促使了非中心化的开始,这项非中心化是与语言的历史演变概念连结在一起的(见B)。所以,朗斯洛在《保鲁瓦雅语法》之外还研究“希腊词源”。《普通和推理的阿诺语法》这个书名就足以说明上述规范中心化的影响了。到了波普,他在《印欧语系比较语法》一书中采取了坚决的比较研究态度,这才真正开始了科学态度所必需的非中心化。这样,我们也就懂得了为什么这一非中心化竟如此姗姗来迟。
社会学的现象也极为相似。最初,对社会的思考同时受着古老传统遗传下来的,思想上的社会中心论和对社会学与政治学不加区分的规范性考虑的制约(这并非说社会学在客观性方面的进步不可能产生政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比较性研究的非中心化是相当困难的。因而卢梭在思考社会现象时,为了能在初级的、非文明的行为中找到依据(这对他那个时代的思想来说是个巨大的进步),便想象出一个“善良的野蛮人”作为一个先于任何社会的个人,但同时又赋予这个先人一切道德的、理性的、甚至法律推理的特性。而这些特性,社会学告诉我们都是社会生活的结果。这个善良的野蛮人甚至还是一个非中心化成份极少的想象的产物,因而同发明《社会契约论》的让·雅克·卢梭本人出奇地相似。这种现象在十九世纪中还有所发生。文化人类学的创建人之一梯罗尔,为了解释“原始文明”所特有的泛灵论,曾设想出一个“野蛮的哲学家”,他对梦、疾病和死亡进行思考,其推理方式同一个处于未开化的无知状态中、但却能像休谟那样正确推理的盎格鲁-撒克逊经验主义者极其相似。尽管如此,梯罗尔所实现的极其重大进步是他在努力积累事实,不仅仅是理念所发现的比较之维。
十九世纪现代社会学的创建者们正是沿着相对于直接社会经验的非中心化这一方向前进的。在此我们无须就他们的尝试的成功或影响发表意见,这些尝试为众多的追随者所继续。孔德三个阶段规律的意义就在于区分集体表象的各个层次,以确定科学思想相对于其他智力态度的地位。马克思的思想体系是为确定意识形态与社会阶级的关系而做的一种巨大努力;杜克海姆的思想体系是为确定我们的集体表象相对于社会发生的初级阶段所处的位置等等。然而,在每一种情况下,非中心化主要在于不再从当作集体实在之源的个人思想出发,而是把个人看作社会化的产物。
心理学为了自成一门科学不得不进行的非中心化则属于另一种性质,但也同样走向了比较研究法。在规范性考虑的影响下,哲学心理学曾经以作为心灵的直接表现的自我为中心,而那时似乎颇为充分的方法则是内省法。经过一条漫长的比较之路,其间有正常人与病人、成年人与儿童、以及人与动物之间的系统比较,最终在科学心理学中占了优势的普遍观点是:意识只有放进“行为”的整体中去才能被理解,于是就需要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关于这一点,下文还将谈到。
同样,把宏观经济学(还有下文将从博奕论观点加以探讨的微观经济学)的种种发展同以亚当·斯密所著《关于国家财富的性质及其原因的研究》为标志,或者以另一种更为普遍的形式即卢梭的《论人间不平等的起源》出现的经济学初期进行比较,人们只能对以Homo
oeconomicus(经济人)——即生活在某种限定的和非常特殊的社会环境中的个人形象——这种抽象法为出发点而进行的非中心化感到惊奇,因为无论在马克思的异化学说中,还是在凯恩斯或现代经济计量学的或然与统计分析中,都不可能不找到以比较研究作为非中心化的这一基本方针。
此外,有必要指出,这一促使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客观性有所进步的非中心化往往取决于社会自身的演变。比如,社会阶级的问题(自十九世纪初,蒂埃里、米涅或吉佐就已开始看到了这个问题)只能在发生了众所周知的经济变革的情况下被充分提出来。
B.上文所举的例子中,有许多同时也表明了在上述占统治地位的倾向之外,必然还有第二个即历史的或发生的倾向。的确,在我们所谈的学科的前科学阶段与其成为独立的和系统的科学这二者之间存在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逐渐发现了被直接经验的和显然引起直觉认识或直接认识的个人状态或社会状态,实际上只是历史或发展的产物。如不了解历史或发展就无法理解其结果。这里还是一种非中心化,如果人们愿意这样说的话,但这种非中心化在比较研究的可能性之外,还为解释提供了一条道路,因为发展构成原因性的形成。
语言学自然是人文科学中第一个享有历史之维的科学,因为书面文献保存了大量的各种母语资料,足以重建主要现代文明语言的历史。语言的前后演变关系也是相当明显的,因而人们在很久以前,尽管不经常掌握可靠的方法,就开始了词源学的研究。而这项研究在索绪尔对同时性问题与历时性问题进行系统的区分之前,有很长一段时间被看作是语言科学的主要内容。社会学以历史为依据,也能掌握有关我们过去的社会与文明的各种资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样一个相对容易接近事实的领域里,最初的考虑却一直集中在假定的人的永恒本性之上,集中在被设想为同样以永恒方式出自人的本性的那些社会性生活的规范性条件之上。而对进化这个问题却很久很久之后才意识到。继某些先驱者(其中或许还有科美纽斯和维柯)之后,黑格尔很可能是第一位通过辩证法对社会变化的运用,发现历史的社会学之维的人,但他主要是从观念而不是从事实这一角度看问题的。至于马克思是如何发展这一倾向的,就无庸赘述了。不过他是从观念走向事实,并把历史辩证法的应用推广到了经济结构和有关意识形态的社会学分析。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构成人文科学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是达尔文发现了或重新发现了有机生物的进化。诚然,当人不再被设想为从一个绝对的起端开始就一成不变时,有关人类活动的全部问题当然就要以全新的方式来提出,因为人们已不能参照有关(预先形成的或预先确定的状态)确定人性的全部规范潜在性的最初情况,而是面对着因果解释的问题,这些问题迫使人们去研究从动物性脱胎而来的人类,根据何种事实因素竟能创造语言、社会、精神生活,发明技术和经济组织,简言之,产生了这数不清的结构。直到那时对这些结构的思考只认识到了其存在和最表面的特征,但从那时起问题就在于理解它们的形成。同时,即使这一历史形成的初期淹没在人类古生物学的神秘之中,整个有关变化的问题,无论是目前的或是过去的变化,在这种进化论观点的角度下,由于它要求解释性的分析而获得了全新的意义。孔德的实证主义学说既没有吸取拉马克进化论的教训,又创立于达尔文之前,所以它可以把科学的理想归结为根据规律作出预见这一唯一作用。而从进化论的观点来看,更深刻的作用在于理解被孔德所指责、而被自然科学与人文正题法则科学所孜孜不倦追寻的现象的“生产方式”。
如果说,达尔文的进化论因此曾对社会学产生过不容置疑的影响--这一影响是从斯宾塞开始的--那么它对科学心理学的影响就更为直接,因为精神生活与行为同生物机体的情况有更紧密的关系。达尔文本人研究过情绪的表达方式,他是比较心理学的创始人之一。在人类心理学方面,虽然我们只知道史前人的技术,而对他们的智力功能和情感功能知之甚少,但进化的概念却推动了儿童心理学这种精神的胚胎学的发展,以及它与心理病理学的密切结合。心理病理学研究的是与发展所特有的整合相对称的分解。这也是为什么从十九世纪末开始,美国人把儿童精神结构形成的研究命名为“发生心理学”的缘故。
C.第三个对人文科学发展起决定性影响的是自然科学所提供的模式的影响。在这里还必须区分两个因素。第一个是十九世纪实证主义哲学以及各种科学主义形而上学所可能产生的作用,因为十九世纪的气候可以说是特别有利于科学精神向一切知识领域的普遍扩展。正是本着这种精神,譬如说,泰恩企图把文艺批评建立在自然主义考虑的基础之上,并写了《智力》这本书,把智力归结为“图像的珊瑚骨”。
事实上,这一哲学因素与其说在客观研究的细节上起了作用,倒不如说在动机或普遍还原论态度方面发挥了作用。反之,有些学者认为,同前一个因素多少相混的、而另外一些学者却认为显然有别的第二个因素,则是自然科学所启示的模式作用。关于这些模式,人们很自然地会问,它们在自然科学领域里所获得的成功难道不能在人文科学中导致同样的成就吗?
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实验心理学最初对知觉的研究。神经生理学使我们看到了外部刺激引起反应的种种过程,这些程序可以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在反应伴有意识状态如“感觉”或知觉的情况下,问题自然就在于客观地评价感觉并设法确定物理刺激与其被知觉的方式之间的正确关系。由此便产生了“生理心理学”,其大量学术成果至今仍然是有效的。因此,韦伯、费希那、赫尔姆霍兹、赫凌(Hering)以及其他许多学者的论述在十九世纪开辟了一条道路,这条道路根本尚未走到尽头,因为主要问题依然是生理学领域与心理分析之间的协调。
同样,加尔东的人体测量学提出了一些有关测量的一般性问题,其中包括统计分析法和相关方法。他所作的努力应当被视为测验技术的起点之一。
至于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全部关系问题,在这里无需多言,因为下文(第六节)还要谈到。目前我们只需指出:如果说,这二者的比较在初期尤其以还原倾向为其标志的话,那么学术研究的历史发展表明:一、应用借自自然科学的模式丝毫不排除对高级现象的特征的考虑;二、为人文科学领域所设计制定的许多技术反过来影响了生物学,甚至物理-化学。早在十九世纪,达尔文关于选择的思想就是部分地受到经济学和人口学概念的启发,而并不仅仅是受到饲养员人工淘汰的启发的。
D.过去各科学分支,如脱离了哲学这一最初共同树干的心理学和社会学,它们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划定问题范围的倾向和与之相结合的一些方法论上的要求。实证主义认为,这正是它主要的独创性,有一些“不变”的边界标志着科学的界限,因而按各个问题的性质本身就能区分出作为科学的问题和作为哲学的或形而上学的问题。实际上,只要对历史发展加以考察就能看到以下两点。第一点是,这些边界是不断变动的,各种科学也总是无限地“开放”的。例如,主体自身对自己意识的内省曾被孔德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并被他归类到形而上学的问题中去(因而心理学便被孔德从科学名单中除名了)。半个多世纪之后,德国的伍兹布赫学派和法国的比奈系统地运用激起的内省以证明思想不能还原为精神图像,而是由真正的行为所组成的。这等于为智力与行为建立关系开辟了一条道路,为行为心理学开辟了一条道路。行为心理学自然把内省的作用缩减到了有限的程度,但这是经过一系列长久的系统实验,“客观地”提供了缩减的理由之后,而不是武断地加以规定的。
第二个观察到的基本事实是,如果哲学与科学之间边界的变动根本与各种问题的“先天”分配无关,人们仍然可以对这些边界的逐渐划定给予如下的确切理由。以实在总体为目标的哲学必然具有两个构成其独特性的特点。第一个是哲学不可能把问题彼此分开,因为它所特有的、应做的努力就在于统观全体。第二个是,在关系到整个人类协调时,每个哲学观点都假设一些评价和介入。这样,在有关价值不可还原的情况下,就排除了各种思想普遍一致的可能性(唯灵论或唯物论等等)。正是从这一观点上说,曼恩·德·比朗或维克多·库赞的唯灵主义内省不可能适用于孔德,因而孔德把它说成是形而上学的问题就不无道理了,因为内省的公开目的在于证明自由等等,也就是为无法取得一致的或事实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种种信念作辩护。反之,一旦人们同意把问题同评价或信念诸问题分离开并把问题限定起来,使问题的解决从属于人人都能看到、都能检验的事实时,科学就开始了。这并不是说,人们事先就知道这些可限定的问题将会是什么,因为只有实验才能证明这种做法对或不对;而是说,人们力求把问题限定起来,以便思想能取得一致。伍兹布赫派和比奈正是这样利用内省以确定判断与精神图像之间的联系,把自由或心灵的性质等问题排除在他们的研究范围之外,从而走上了科学的道路,虽然是极限定的道路,而实践证明他们已取得了一致(尤其令人感到惊奇的是,德国人和法国人在开始研究时彼此是互不通气的)。
简而言之,有些科学如心理学、社会学、逻辑学等等从哲学中分离出来,并不因为它们的问题永远属于科学的性质,与哲学无关,更不是为了事先发给自己某种高级精确证书,而仅仅因为,为了在学术方面有所进展,必须限定问题,把目前不可能取得一致的问题放在后面,而在那些人人都能看到、都能检验的领域里勇往直前。有时,同初始的共同树干的分离或分枝是默默无声的。逻辑学就是如此。它在其推理和代数的领域里,轻而易举地一下子找到了自己的方法与自主,因而不免使外行人感到眼花缭乱,难以遵循。在其他情况下,宣告独立则比较引人注目,如心理学。因为在心理学方面,人人都自认是行家,而且费了许多时间,人们才承认它的专门性研究的地位和有效性。但是所有这些情况都是在相似的专门化原则的启示下前进的,而专门化则出于在应用共同的和相交的方法上取得一致的需要。
E.于是构成人文正题法则科学建立的第五个决定性因素就是对这些方法的选择。我们将在下文(第六节)讨论这些方法的特征。在这里需要强调的,从它们的历史发生的角度看是它们作为检验工具所具有的普遍决定性作用。一门科学只能在充分限定问题之后成立,这样就可以划定研究范围,使思想有取得一致的可能。在上文中我们已经看到必须与形而上学分离的那些科学正是这样产生的。然而这里所说的一致是什么呢?它的性质不同于使同一哲学学派、政党或艺术团体的成员们团结在一起的那种一致。一门新生科学的信徒们用何种标准才能感觉到已经成功地建立了一致呢?这种标准根本不是静止性质的,因为在研究同一问题的实验者之间比在某一思辩学说创造者的信徒们之间的争论和分歧可能要多得多。使我们所谈的科学从形成时期就得到统一的和共同的检验愿望,这种检验的精确度正是通过相互监督、相互批评而提高的。
在带有对价值的基本判断和行动介入的领域内,唯一可行的方法是思考与直觉。这时,限定问题使之脱离它所依附的生命或情感的信念就在于寻求共同的检验场地:有关事实问题时用广义的实验检验法,有关如逻辑学中的推理事实时,则用算法的和形式化的检验法。当然,一切大的哲学体系,在思辨的要素之外,都富有精确的观察或事实的根据。尤其是过去的大哲学家几乎都是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的创建人。但是,当研究者把可检验的东西与只能思辩或直觉的东西分开,制订出适用于自己所研究的问题的专门方法——可以同时是比较法和验证法,这时,研究才开始进入科学阶段。
这就是第五个重要因素。它连同前四个因素,可以说明有关人文正题法则科学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运动。
三、人文科学的特点及其认识论基础
一般说来,实验科学是在推理科学很久之后建立的。希腊人发展了数学和逻辑学,并且试图解决天文学的问题。然而尽管有如苏格拉底的学者们那些充满希望的思辩和阿基米德本人,也仍需要等到现代人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实验物理学。实验落后于推理的原因至少有三个。这三个原因同样与人文科学的认识论有直接关系,虽然人文科学的状况要复杂得多。
A.
第一个原因是,精神的自然倾向是对实在的直觉和推理而不是实验。因为实验不象推理那样是智力的自由构造或至少是自发的、直接的构造,它要顺从外部的要求,这些要求需要更大的(在心理学上也是更“昂贵”的)配合工作。
第二个原因延伸并反过来解释第一个原因。它就是,在推理领域中,最基本的或最原始的运算同时也是最简单的运算:结合或分离;把不对称的关系串连起来(等于排列)或把对称的关系并列起来,使其协调一致;等等。反之,在实验领域里,直接给与物是非常复杂的,因而先决问题总是要在错综复杂中分解其要素。比如,在物理学方面,必需要有伽利略的天才才能描述可用方程式表达的简单运动;至于树叶的坠落、云的浮动,在测量看来都是非常复杂的。
第三个解释实验落后于推理的原因是一个更加重要的根本原因:这就是对经验的所谓“释读”从来就不是简单的阅读,而是意味着对实在施加的一种行为。因为分解要素就包含有逻辑的或数学的结构。换言之,没有逻辑——数学的框架,就不可能达到实验的事实。因此,尽管人们常常忘记这一点,在能够实验之前和为了能够实验,必需掌握某些推理框架。这是不言自明的。
以上三个原因在人文科学领域内更是适用,甚至还大大地加强了。这是由于问题日益复杂,尤其由于对需要认识的实在可能进行的直觉所具有的表面看来显然更加直接的特点。这就延缓了系统实验的需要。其结果,首先是推理和思辩倾向在很长时间内压倒了实验的要求,对要素的分解曾经是、现在仍然是困难重重,要建立逻辑数学的、质的或或然的框架也远非易事(而且还远远不够)。如果说,实验物理学曾经落后于数学数世纪,那么人文科学对自己的缓慢形成也就无可惊奇的了。而且从还需要做工作和合理的希望这一角度看,还可以满怀信心地把目前的状况看作是一个极为微小的开端。
但是除了这些各实验科学所共有的困难之外,人文科学还面临着多少是自身独有的认识论地位和方法论问题,对此必须加以详细的探讨。由于人文科学以从事无数活动的人作为研究对象,而同时又由人的认识活动来思考,所以人文科学处于既把人作为主体又把人作为客体这样一个特殊的地位,这自然会引起一系列既特殊又困难的问题。
此外,还首先应该指出,这种状况根本不是新的,在自然科学中也可找到某些类似的形式。因此,自然科学的解决方法有时也可以帮助解决我们的问题。当然,物理学在我们通常的观察范围内研究对象时,可以把对象看作是相对独立于主体的。诚然,这时,这个对象只是通过带有主体因素的知觉,通过同样也属于主体活动的计算、测量结构或逻辑-数学结构而被认识的。但是在这里,必须先把个体主体和非中心主体区分开来。前者以自身的感官或自己的行动为中心,因此是“自我”或以自我为中心的主体,是可能产生主观性的歪曲或错觉的根源;后者协调自己的行动并协调和他人的行动,以人人都能检验的方式来测量、计算和推理,因而他的认识活动是一切主体所通有的,即使这些主体用事先装有类似人脑作用的逻辑和数学的电子机器或控制机器来代替也是如此。物理学的全部历史就是一部非中心化的历史,它把以自我为中心的主体所造成的歪曲减到了“最低限度”,使物理学“最大限度”地听从了认识主体的规律。这就是说,客观性已成为可能,客体已相对地独立于主体之外了。
可是,在广大范围内,如相对论所研究的范围,观察者被所观察的现象牵引和改变,以致他知觉到的东西事实上与他所处的特殊地位有关。这一点,只要他不进行新的非中心化就不会发现(以致牛顿仍然认为我们范围内的时-空尺度是普通的)。这时,高级层次的非中心化,换言之,即协调可能有的各个不同观察者的资料所固有的共变,提供了问题的解决办法。此外,在微观物理学范围内,人人都知道实验者的行动改变着被观察的现象(与前者相逆的情况),以致“可观察之物”事实上是一个混合物,其中有来自实验行动的改变:在这里,依靠起协调作用的非中心化,从已建立的函数变化中抽取不变量,客观性仍然是可能的。
可是,人文科学的情况要更加复杂得多,因为对自身或对他人进行实验或观察的主体一方面可能受到所观察现象的改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改变这些现象的展开甚至其性质的根源。正是由于这样一些情况,这一同时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事实给人文科学制造了比自然科学更多的困难。而在自然科学中把主体和客体分离开已是相当普遍的问题了。换句话说,客观性所不可或缺的非中心化,在客体是由主体构成的情况下要更加困难得多。这是出于两个原因,两个相当一贯的原因。一是由于观察者的自我介入了他应该能从外部去研究的现象,自我中心主体(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