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即使在尤尼莱佛公司中,既要把每一分公司看成是一个自主性的企业,把每一产品领域看成是一个统一的企业,又要把整个公司看成是在资金和重要人员调配方面的一个统一的单位,在这两者之间维持平衡是困难的、不稳定的、易于被破坏的。至少是,用于规定公司的各种组织关系和维持这一体系运转所花的时间太多了。
还存在着其它一些方案。
美国的一个大多国公司即 CPC 公司 ( 以前是玉米产品公司 ) 把整个公司分成为五个不同的公司:在美国有两个 ( 一个是消费品公司,一个是工业用品公司 ) ,在欧洲、拉丁美洲和远东各有一个。每一个公司有一位总经理,其总部设在其区域之内。总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由三、四个人组成。这个班子同时也是各个分公司的董事会。它在各个分公司上花费同样多的时间来同这些分公司的总经理、高级人员在 当地 一同工作,作为这些分公司总经理的顾问、参谋和智囊。
在组织方面可以明确得出的唯一结论是,多国公司中总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决不能同时是任何分公司、特别是总部所在地的分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只要公司的业务中有很小一部分多国化了,其高层管理就必须不再在任何一国或地区从事于任何一种产品领域的经营业务。否则,它就会把它的全部时间用于当前的管理工作而忽略了其它工作。
换句话说,这就意味着传统的组织结构是错误的。在传统的组织结构中,总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同时也是最大的分公司 ( 通常就是国内的分公司 ) 的高层管理班子,而其它的分公司则由国际部管理。无论哪里,只要还坚持采用这种传统组织结构的,就会损害或削弱公司的成就。而采用这种传统组织结构的公司还相当普遍。
很早以前就已表明,中央政府不能采取到处流动的方式。多国公司需要有一个总部。
在西方历史上,“多国政府”的最好例子是查理曼大帝的政府。它在公元九世纪时就证明了上述论点。查理曼大帝的朝廷从一个城堡迁移到另一个城堡。这在当时是使皇帝能同他派驻各地的代表保持联系的唯一途径。而且,在货币尚未出现以前的时期,宫廷可以只靠土地的出产而维持下去。这种对流动性总部的依赖,是查理曼大帝死后其帝国立即四分五裂的一个主要原因。当时帝国分裂为一些可以由一个统治者在一个固定地点加以统治的部分。可是,查理曼大帝的朝廷毕竟没有尝到“疲劳地乘坐喷气式飞机”的苦头。至于“疲劳地乘坐牛车”的苦头,那肯定是尝到了的。
企业有一个固定地点,是经营所必需的。工作需要时间、连续性、节奏和进度表。人们为了进行工作,需要有组织的、系统的支持,而这只有在一个地方进行多年的工作才能获得。帝国的大臣也许能同公司的副总经理那样,不断地到各处巡视。但是,公司中从事市场研究的人员、会计师、人事工作人员,即从事思考工作的人员——更不必说秘书或电子计算机专家了——如果要有所成就,就必须固定在一个地方。
另一方面,地区性的决策却必须在行动现场做出。地区性决策必须在公司战略的范围内做出。但是,如果它要发挥作用,就必须是一个地区性的而不是全公司性的决策。地区性企业 ( 如欧洲的或瑞典的 ) 的总部必须设立在其决策发生作用的地方。地区性决策的做出必须具有充分的当地资料,必须同现场人员协作并同当地机构密切配合,必须符合于当地的法律、期望、习惯,尤其是必须为执行这项决策的人员即对整个公司的了解必然受到限制的当地人员所理解。设在西班牙的工厂的经理或香港分行的行长是通过他们对当地的了解、他们同当地的联系和在当地的活动而取得其成就的。
但是,那家多国性制药公司在拉丁美洲分公司的经理、福特汽车公司在德国引擎工厂的厂长、或大通银行在法兰克福分行的行长,对整个公司的目标、战略和需要也必须有足够的了解,以免做出错误的决策,以免使他自己的单位最优化而使整个公司次优化。
多国公司的高层管理结构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高层管理结构不是机械的,而首先是文化的结构。美国的管理集团认为是正确而恰当的高层管理结构,对于法国、日本或德国的管理集团来说,可能完全不恰当、不合适。而这些法国、日本或德国的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他们当地的高层管理集团,必须能同他们融洽相处,必须同他们一起工作。因此,一家多国公司高层管理班子如果要取得成功,它在各个不同国家中的结构必须是各不相同的。否则,就无法为当地所了解。可是,他们又必须至少在整个公司中保持和谐一致。否则,其中不同的各种高层管理班子又无法在一起工作。
因此,多国公司的高层管理结构必须按系统管理结构来组织。而系统管理结构是所有的组织结构中最复杂、最困难的 ( 这点将在本章后面的部分详加讨论 ) 。
分公司的经理
在多国公司中比高层管理结构更使人烦恼的问题是其分公司经理的职务和职能的设计。
一个大制药公司 ( 不论它是美国、瑞士、荷兰、英国或德国的公司 ) 在拉丁美洲一个中等国家 ( 如哥伦比亚 ) 中的分公司的经理,在该国中必然是一个大人物。他所领导的公司可能是该国最大的制药公司,雇用的人、特别是受过教育的人,可能在该国是最多的。在这样的国家中,卫生保健是 ( 而且应该是 ) 政界和政府关心的一项重要项目,担任分公司经理的人最好是一个有相当地位的人。例如,在这样的拉丁美洲国家中担任制药分公司经理的人,有几个在进入工业界以前是该国大医学院校的校长,有几个曾做过卫生部长,药品是现代医学中最能有效地被一个发展中国家应用的部分。比起培训和雇用医生、建造医院或在贫穷的农村地区或郊区贫民窟发展保健事业来,提供现代药品较为容易而便宜。因此,药品在这样的国家的卫生保健系统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药品的销售量来说,这样的国家中的销售量却不会多于一个大的发达国家中的中等销售区,如美国的堪萨斯市或英国的曼彻斯特市。那么,这样国家的分公司经理在整个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应该处于什么地位呢 ?
这是一个传统的组织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前面提到过的尤尼莱佛公司的结构最接近于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唯一的解决办法还是只能说哥伦比亚分公司的经理同时是一个中等销售区的经理以及公司高层管理的一个成员。他以哪种身份出现,取决于当时的条件。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必须由他来决定,当时的条件要求他以什么身份出现。他始终应该能立刻接触到公司的最高领导,但他应该尽可能少地利用这种权利。但是,他应该是公司高层管理在某些重大政策问题上 ( 如在整个拉丁美洲同政府的关系、在拉丁美洲的长期战略等 ) 赖以进行领导、指导、咨询的人物。他当然不应该向瑞士巴塞尔或美国纽约的拉丁美洲副总经理报告工作。他也不应该同级别更低的人去“清理”他每日的大量日常工作。
系统管理结构虽然模糊不清,但这里只有系统管理结构才能适用。平常的组织图只会把事情捣乱而不会使之明确。
每个人都需要一个家
多国公司中人事政策的管理、人员的发展机会、地位、报酬等也是一些很困难的问题。
在一家以美国为基地的多国公司的整个管理集团中,大家公认,最能干的人是意大利分公司的经理曼佐尼博士。曼佐尼最初为这家公司所知时,是代表着被这家公司买下的一家中等规模的意大利公司所有主的律师。美国总经理对他的印象很好,所以在几年以后,当意大利分公司发生麻烦时,就要求他来接管它。曼佐尼使意大利分公司恢复到健全状态并迅速地使之成为意大利同业中的领先企业。当欧洲共同市场成立时,他计划并实现了该公司在整个西欧的扩展,找到合适的企业收购对象和合伙者,为新公司找到管理人员,培训他们,并从其意大利总部全心全意地经营着该多国公司在欧洲的各家分公司。当该公司的美国总经理年老要退休而需人接替时,人人都想到了曼佐尼。但曼佐尼直截了当地拒绝了。他说,“我的几个儿子正在上高中, 我不愿他们移居国外。我的妻子有着年迈的双亲不能离开。而且,坦白地说,我认为在美国中西部的一个小城镇中并不太舒服,不象罗马这样有吸引力。我知道,我能胜任你们要我担任的职务——而且这项职务很吸引人,远超过我最大胆的梦想。但是,对我来讲,这项职务还是不合适的。”
人们需要有根,需要有一个家。他们有权对自己的孩子的教育关心。他们对自己的双亲负有责任。而且, 当他们认为自己“移居”别处不恰当时,他们也许比公司的人事副总经理更有理由。但是,公司最好还是能找出一种办法来使曼佐尼这样的人的才能得以发挥。如果象这家公司那样,认为这个人已不再能“升迁”了,并把他看成是二等公民,那就会使他很难堪,就会离开这家公司——曼佐尼果然在一两年以后离开了这家公司。
那么,管理结构应该怎样,才能既承认和尊重一个人的根基而又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多国性领导班子呢 ?
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对各种国籍的管理人员耍提供均等的机会。象曼佐尼这样的人必须有根据其能力进入高层的机会。如果不提供这种机会而把高层职位只为某一国籍的人员保留,那就会使多国公司丧失它在其中从事经营的每一个国家中吸引能干人才的能力。
以荷兰、瑞士、瑞典这样的小国为母国的多国公司,通常把它的所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中的高级管理职位只保留约在母公司中开始其职业生涯并接受训练的本国人。 ( 唯一的例外是在美国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荷兰和瑞士的大公司多年来都把美国人提升担任该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经理。但这是由于,这些公司中的美国分公司通常是整个多国公司中最大的单位,必须作为一个真正独立的实体来经营管理。 ) 这样做当然也有许多方使之处,如信息交流显然就要方便得多。如果以美国或英国这样的大国作为母国的多国公司也采取这种办法,那就会碰到一些麻烦。而这些麻烦在以中立小国为总部的多国公司却可以免除。没有人会认真地担心瑞士的帝国主义。
但是,即使是这样,采用这种政策也不符合这些公司的最大利益。目前,争夺第一流管理人才的竞争十分激烈,如果不为他们提供均等的机会,能干的年青人就不会到这种公司去工作,或者不愿长期待下去。一家公司,无论它从事的是什么行业,如果在其子公司、分公司或本国公司中只提升本国人担任高级职位,那就不可的获得或保持它所需要的管理人才。
多国公司应该在它从事经营活动的任何一个国家中,为能干的年青人提供较完全是国内的公司更多的机会。换句话说,它应该使自己的跨文化性成为一种长处。否则,它比起管理得很好的国内公司的吸引力就会更小。但是,又必须尊重一个人的国家观念、对本国的忠诚、尊重其本国文化和他对“家”的需要。
如何确定经理人员的待遇
在多国公司经理人员的待遇上,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世界各地的经理人员应该按其职位付给相同的报酬吗 ? 或者,应该按各地大不相同的标准来付给工资?如果一个美国人或荷兰人由其母公司派往国外的分公司担任经理工作,是否应该按当地标准付给工资——例如,当派往日本时,在东京这样物价很高的地方,其工资就太低了——而另外给予可观的“福利待遇”,如供给住房或可以随意开支费用的银行账户 ? 对于在公司结构中事实上只是一个小企业的经理的人又怎么办呢 7 例如,制药公司在哥伦比亚分公司的经理,就其业务量来说,只是公司中的一个中层经理人员,但从他在他那国家中的地位来讲,却是一个高层人物。
这两方面的要求又是不易协调的。最好是使一个人能够调动工作而又不至于由于提升职务反而受到惩罚。可是,如果按人们在其中工作的国家的通行标准来付给报酬,那么,经常提升就会意味着要求减少工资。
最极端的例子是被派往欧美工作的日本经理人员。在纽约或杜塞尔多夫的日本经理人员所拿的工资,如果按美国或德国的标准来看是低的,但按日本标准来看是闻所未闻的高待遇。当这位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日本经理人员经过五年左右被提升回日本担任一项高得多的职位时,常常必须减少收入一半或一半以上。
但是,如果管理当局中有一位成员、特别是来自国外的一位外国人,报酬与其他成员大不相同,那也会造成混乱。
报酬上最严重的问题大多是由于多国公司的基本企业战略引起的。因为,多国公司中的经理必须既是整个公司高层领导班子的一个成员,又是他那工作单位的高层领导班子的一个成员。因此,传统的工资报酬制度,特别是同经理直接领导单位的成果相联系的高额奖金制度,就是既不公平又有破坏性了。这种制度在最需要团结协作的地方破坏团结协作。
这种矛盾在多国商业银行中表现得最为尖锐。有一个例子,纽约银行在日本的代表开辟了一项业务,为银行找到了一个新的大主顾,但在其损益表上却一无反映。伦敦分行承担了全部的工作,在其账簿上却表现为债务。而法兰克福分行,只是因为有一笔可用的多余马克,这笔买卖的全部收益就归在它名下。传统的奖金政策大大地奖赏法兰克福分行,惩罚了伦敦分行,而对东京分行完全置之不理。
所以,如果把一个人的报酬同他自己的单位或地区的成果联系在一起,就会使他放过能为银行提供最大成果的机会——那种会由另一个单位或总部实际做成生意的机会。但是,如果按其它标准对他付报酬,或者采用个人决定或主观判断的尺度而不是采用非个人的和客观的尺度,也同样是不可取的。但是,到底什么是可取的办法呢,却一点也不清楚——更谈不上实行了。
在本书所探讨的每一领域中,几乎都能提供出成功的例子。但是,在多国公司经理的工资报酬问题上,我却至今找不出一个成功而行得通的政策。美国公司承认,它在这一问题上如同欧洲公司或日本公司一样地感到没有办法。而且,我所知道的多国公司中的每一种工资报酬政策,都是一直在被重新研究、重新组织、重新修正。最成功的政策可能是一家瑞士大制药公司的政策,它坦白地说,“我们知道,我们所做的至多只能在几个月内起一种治标的作用;但我们至少试图使我们的管理人员知道,没有什么彻底的解决办法,他们和我们至多只能期望对当前最急迫的问题作些日常应付。”
要一家真正的多国公司在管理结构、管理职务和人事政策上完全超越国家和文化的界限,既不可能,也许并不可取。真正需要的是在互相冲突的各种需要和要求之间求得一种浮动的平衡。
一个多国公司必须能够使曼佐尼博士这样的人成为以美国为基地的公司中高层管理的一员,但又尊重他留居本国和保持其自己国家的文化的合法愿望。它必须能够为某一单位既制定一个整个公司助战略,又制定一些地区性的战略。它必须能够按成绩来付给报酬,但又鼓励团结协作。它必须既能集权,又能分权,而且知道什么时候集权和什么时候分权。
这需要很大程度的正式结构和政策,但也需要甚至更大程度朗互相了解、互相信任并交流经验。尤其重要的是,它要求在整个管理集团中有高度的自我纪律
多国公司及其环境
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中对多国公司进行的攻击,都是站不住脚的,都是很容易被驳倒的。但是这种反驳并不能说服多国公司的批评者和敌人。多国公司的批评者所用的论据可能是错误的,但他们的敌对情绪却是指向某种现实的。他们对问题的看法可能是错误的,但的确存在着一个现实的问题。
多国公司在其东道国 ( 即使是本身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高度发达国家 ) 被攻击为不遵循该国的经济、社会和金融政策并损及该国的主权和政府。它被攻击为不合法并不受控制地决定生产什么、就业机会以及工业和经济政策。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不是由该国的合法当局 ( 如国会或政府 ) 做出,而是以一种隐蔽和不明确的方式、在远处由某些既不了解又不关心该国的人做出的。
但是,多国公司在其母国,不论是美国这样的强国还是弱国,也受到攻击,被认为是逃避 ( 如果不说是颠覆 ) 母国政权的一种手段,造出了一种超级权力,不对任何人负责,而却控制着母国的经济政策、就业机会,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还控制着非经济领域的各种政策。以美国为母国的多国公司被控“输出就业”以及利用海外子公司规避美国的政策,如以前禁止对红色中国出口的禁令。而它在国外的东道国中又被激烈地攻击为其子公司不顾东道国 ( 如加拿大或瑞典 ) 的国际事务政策而不愿同红色中国进行贸易。
多国公司对这些攻击的反驳是完全顺理成章的。任何企业,不论它是多么富有和强大,都没有同一个国家的政府相对抗的权力。在经济权力同政治权力的任何冲突中,经济权力总是屈居下风的。多国公司正如其它任何企业一样,只有在一国政府的容许之下,才能存在。
但是,这种反驳并没有接触到问题的核心。问题的实质在于多国公司从其本性来讲,必须从非国家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它必须把制造厂这样的资源看成是跨国经济体系的一个部分,而不看成是某一国的资源。它必须力图按照市场而不是按照国家疆界来求得最优化。这就是二十世纪的多国公司同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先驱者之间的真正差别。
在一个共同世界市场中的多国公司的职能正在于按照经济的逻辑来分配资源和市场,即在很广大的地区内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生产和分配最优化。而所谓“生产和分配”只不过是就业机会、进口和出口 ( 即贸易差额和收支差额 ) 、工资水平——总起来讲就是经济条件和经济政策的另一种用语。
关于多国公司的经济最优化“输出就业”的论调是完全不对的。所有的研究都表明,它创造出就业机会。多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所制造和销售的产品,如果没有多国公司的话,也不会由其母国中制造和销售。而且,子公司还从母国购买装备和供应品。事实上,多国公司把生产转移到国外去,可能是防止动乱不安的一种有力手段。否则,大量迁移低技术和低收入的人们——如黑人迁入哈林区、阿尔及利亚人迁入法国、土耳其人迁入德国、巴西东北部佃农迁入圣保罗市或西西里人迁入多林诺——都造成了无法解决的紧张状态;因此,经济学家、几乎是所有的经济学家都会得出结论说,人们之所以对多国公司进行批评和抵制。是由于不了解真相。
但这还是没有抓住要点。多国公司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正是由于其决策是以经济合理性为依据而同国家主权相分离。
这一问题没有什么解决办法。多国公司之所以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并不是由于它做了什么事情或没有做什么事情,而是由于国家主权和经济现实已不再能统一。多国公司抗议说,它和它的每一家于公司是它们在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个国家的“良好的团体公民”。但这种抗议对多国公司并没有多大的帮助。当然,多国公司及其每一家子公司都遵循当地的法律——至少同该国的国内公司一样地遵循。但是,如果所谓“良好的团体公民”指的是多国公司在每一个国家中从该国的国民经济和市场着眼来经营——人们通常就是这样来理解这句话的——那就是无楷之谈。如果多国公司那样做的话,那就是否定多国公司的全部逻辑,即在世界市场的现实中使资源得到最优化利用。
但是,强调多国公司必须尊重国家主权,也是无益的。戴高乐就是这样做的。其唯一结果就是法国经济在世界上的竞争能力大为削弱。法国后来成为拟议中的“欧洲跨国公司”法案的最有力的支持者,当然不是偶然的事。
为了处理这种紧张关系,的确有必要制定一种新的国际法。 [2] 这种法律不仅必须规定各国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接受多国公司,而且要规定各国能对多国公司施加些什么限制,如所有权,利润的汇出和资本的偿还,商品、人员和资本从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的自由转移等方面。
尤其重要的是,这种法律必须使多国公司“非政治化”。如果“非政治化”指的是多国公司除了新国际法所允许的以外,不得利用其母国政府的政治实力来达到其自己的目的,那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指的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那么这种利用政治实力来达到公司目的的办法,早就行不通了。如果指的是多国公司的发达而经济实力强大的母国和经济力量软弱的发展中国家的关系,那么现在已十分清楚,所谓“多国帝国主义”也是无效的。
当智利左派于 1970 年大选获胜以后,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的一位高级人员对美国尼克松当局说,为了阻止智利的马克思主义者总统就职和挽救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的智利分公司免于被没收,该公司准备在智利制造经济和政治上的动乱。虽然尼克松行政当局也对智利新政府抱敌对态度,但该公司的那位高级人员向尼克松行政当局保证,并不要求它去做什么事,只要谨慎地不予介入就可以了。虽然如此,智利政府还是抓住这点做文章,攻击所有的外国企业和所有的企业。
今后有关多国公司的任何国际法都必须把这类行为宣布为非法。多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它从事经营活动的任何国家中,正好像私人公民一样,都无权得到母国政府的政治支持。
更为困难得多的是通过立法来解决政府对其本国企业的优惠问题。这种优惠在多大程度上是容许的呢?例如,一般通行的在公共工程或政府采购方面给予本国厂商有限的或无限的优惠的做法,在多大程度上才是合法的呢 ? 而且,在一个多国公司的时代中,到底谁是本国厂商呢 ?
前面举过这样的例子,英国政府规定政府部门优先购买英国所有的国际计算机公司生产的电子计算机。在这个例子中,“本国企业”指的是所有权属于本国人的企业。汉尼威尔公司英国分公司对此规定提出抗议,事实上是要求用企业所提供的就业机会的数量和地点来确定企业是否属于本国企业。当然,从它们的申请组成和地点来讲,这两个公司都是英国公司。而且,就许多其它产品来讲,如果英国政府也接受汉尼威尔公司提出的论点。
最棘手的问题是母国的法律管辖所能达到的范围问题。这也是美国最感困难的问题。
传统的美国法学学说——或至少是政府学说——认为,美国公司在国外的所有子公司或分公司都在美国法律管辖的范围之内,例如,反托拉斯法或禁止同某些国家进行贸易的禁令。但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思想并没有被世界各地的人普遍地认为是恰当的或甚至合乎道德的思想。例如,在欧洲大陆的绝大多数国家以及日本,都认为强制组织卡特尔是推行经济政策的一种正常工具,而竞争则被认为不是一种好事而是一种坏事。
制定出一种共同的行为规范来解决这些问题,是唯一的途径使得多国公司成为它应该成为并可能成为的东西,即增强经济实力和在政治上加以协调的一种有力工具。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但这些问题也是多国公司的高层管理应予认真考虑的职责和机会。否则,可以有把握的预言,将会对多国公司强加给一些政治解决办法。那将会使多国公司和世界经济都受到损害。
但是,甚至连意识到这项任务的多国公司似乎都很少。它们似乎都认为,只要没有人谈论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就会自行消失了——这种态度既不明智,又不负责。
多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
多国公司的投资和企业 ( 除去不算是真正多国公司的种植业和石油生产或铁矿开采这样的采掘工业 ) 有百分之八十在发达国家中,而世界贸易 ( 也是除去农产品和原料的贸易 ) 也有百分之八十在发达国家中。
但是,多国公司的最大贡献和最大问题却都在发展中的国家中。
从一方面来讲,发展中的国家所最需要的无过于多国公司了,它能够受益最多的,也无过于多国公司了。发展中的国家需要资本,尤其需要技术。它需要市场来销售它唯一的剩余资源——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任何商品。
美国的多国公司对新加坡、香港、台湾这些国家和地区所做出的最大贡献既不是资本,也不是技术,甚至也不是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技术——这些国家和地区从种族上讲都是中国人,在企业经营和管理方面都有相当水平。它的最大贡献在于保证这些国家和地区制造的纺织品、圣诞节装饰品和收音机在美国有市场。
最重要的是, 发展中国家需要有一种途径来获得各种技能——工业技能、管理技能、企业经营技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机构能在转让技能方面比多国公司做得更好的了。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些技能上。
但是,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正由于是发展中国家,都有着一个国际收支平衡的问题。它引进的资本愈多,则愈需要更多的外汇来使这些资本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正由于是发展中国家,都有着一个民族意识的严重问题。他们可能是——而且常常是——“民族主义者”。但它们很少有民族性的传统。在多国公司中,一个国家中最能干的人、至少是它最富有的人却从属于其它地方——伦敦、纽约、鹿特丹或东京——的老板。于是就产生了、至少在那些努力建立其民族意识的人们的心中产生了一个效力于哪个国家的问题。它还产生了一个“人才外流”的问题——最能干的人去为外国雇主工作。于是,在经济权力的集中的面前,造成了一种依赖于人、甚至无依无靠的感觉。同经济大国比较起来,穷国的确显得软弱无力。
一位秘鲁的部长或印度的部长感到以一个发达国家为母国的大型多国公司是一个威胁。这并不完全是一种偏执狂。他完全知道,尽管这个多国公司的子公司对他的国家的经济来说极为重要,但在该多国公司总部的财务上,仅只占很小的比重。对秘鲁或印度来说,某一多国公司 ( 如美国的一家制药公司 ) 在秘鲁或印度的印度斯坦莱佛的子公司是对该国经济影响极大的巨人,但该子公司的产值在该制药公司或尤尼莱佛公司的总收入中至多只占一个很小的百分比——这个多国公司的中央管理当局在其决策中不大可能使整个公司的利益从属于秘鲁或印度的利益。它可能并不是故意地损害秘鲁或印度的利益——事实上它也没有什么理由要这样做。但是,一位秘鲁或印度的部长或政治家认为至关重要的事,在多国公司看来却不免是无关重要的事。
还有,使多国公司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一笔经济资产的性质,又使它成为当地企业家、当地企业机构的有力竞争者。在巴西和印度,那些本身同以欧美为基地的多国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最多的工商界人士,也是叫嚷得最厉害的人士,要求“保护”免受多国公司的侵犯,要求当地投资者拥有绝大多数股权,或至少拥有控制性股权,要求把某些经济领域封闭起来不让多国公司介入。
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矛盾心理最突出地表现在南美洲北方和西方沿海各国对所谓安第斯公约的极为不同的反应上。该公约事实上要求对多国公司严加限制,把多国公司限制在经济的某些狭窄领域中并只限于拥有少数股权。
智利和秘鲁甚至要求对多国公司施加更严厉的限制。那事实上会在十年或十五年内把多国公司排除出去。哥伦比亚在该公约上签了字,但带有很大的保留,并且事实上清楚而公开地表明它不准备履行该公约。委内瑞拉则在很长时期内根本拒绝在该公约上签字。
它们在态度上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不在于思想意识上的左或右——当时 ( 约 1968 年 ) ,在提出该公约时,委内瑞拉的政府比智利的政府更左。其原因在于每一国家中的多国公司是不同的。在秘鲁和智利,外国公司还是十九世纪类型,一般从事于采铜和石油这些采掘工业,以及动力和电灯公司、电话公司这些“基础结构”事业。在这两个国家中,这些企业大都是由外国人管理的,而当地工商界人士则既无股权,又被排除在管理当局之外。在哥伦比亚,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有多国公司。该国的多国公司绝大多数积极从事于供应国内外市场的制造业。多国公司在哥伦比亚的于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由哥伦比亚人管理。而且有许多是同哥伦比亚企业家合开的合伙企业。最后,委内瑞拉迫切需要多国性的制造公司来抵消它本国的工业寡头集团——作为大型国际石油公司在本地的代表和亲信的少数家族,他们控制了该国的所有产业部门。委内瑞拉有着大量的受过高度训练的年青人。这部分地是由于它的石油收入。这些年青人发现,他们的发展机会在寡头家族经营的企业中受到严重的限制。这些年青人虽然是强烈的民族主义者,却欢迎外国的多国公司进入其国家。因为,随着多国公司的进入,为能干的人提供了不以家族背景为依据的职业机会。
这些例子表明,在多国公司同一个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起正确的关系,是多国公司及其高层管理的责任。它们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不能消除,但可以使之缓和。
例如,明智的多国公司管理当局会限制自己进入那些加重发展中国家已感不足的外汇的负担的行业,或者进入那些如果不严加保护以致成为该国消费群众的负担、否则就不能存在的行业。
如果某种产业的成本 ( 原料、人工和资本的成本 ) 很高,以致不大可能从事经济的经营,却在该产业中去建立企业,那显然是不好的。在这种情况下,依赖于政府提供保护的诺言,是愚蠢的。
有许多多国公司,在各种生产要素成本处于严重不利条件的一些拉丁美洲小国中,只是以政府的保护诺言为依据,建立了一些制造工厂。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这些政府为了获得“进口代替品”,几乎愿意做出任何诺言。现在,绝大多数的这些公司已知道他们犯了错误。由于保护关税的缘故,它们可能表现出获得了盈利,但却无法汇出去。因为,那就会损及该国不稳定的国际收支平衡。其目的只是制造进口代替品的工厂使得该国实际上更依赖于进口——在原料或机器上。另一方面,它又造成了对外汇的需求,以便使引进的资本投资发挥作用,却并没有造成出口来提供外汇。而且,当该地区有向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任何趋向时 ( 如拟议中的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 ) ,这些公司的投资就有化为乌有的危险。
任何地方的投资都应该能够在—个竞争性的市场中生存下去。如果一个新工厂或新企业在几年内很少可能获得竞争能力,或者甚至不依赖保护就无法生存下去,那从一开始就不应建立。
这些道理当然从保护主义理论首次提出以来就已为人所知。保护主义理论首先是在十九世纪由美国的亨利•克莱 (Henry C1ay) 及其门徒德国的李斯特 (Friedrich List) 提出的。“幼儿时期的工业”可能的确需要保护,也应该受到保护。但是,这种保护的目的是使它们能够成长为“成人”,能够自立。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无论有多大的保护,迟早也会碰到麻烦的。
还可以说的一点是,传统的十九世纪的全部由母公司拥有股权的于公司不适用于目前的发展中国家。那会阻挠而不是促进发展中国家所最需要的,即本地的投资和资本的形成、本地的管理人员和企业家。但是,本地的子公司又必须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综合经济和企业战略的一个部分。例如,它必须在多国公司各个工厂和各个市场之间进行专业化,制造某项主要部件,又能从其它工厂输入它不适宜于制造的某些部件。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福特汽车公司的墨西哥分公司专门制造“斑马”车的电气系统。但是,它也许根本就不应该制造汽车引擎,而应该从福特汽车公司在加拿大、德国、英国等地的工厂进口引擎。
但是,这就提出了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即如何使当地的合伙人 ( 更不用说当地政府了 ) 的利益同多国公司的利益协调起来。由谁来做出最优化决策呢?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中,传统上资本投资同管理控制相一致的做法,应予重新考虑。有些发展中国家能够——而且应该——形成它们自己的资本。巴西就是一个例子,新加坡和属于中国领土的台湾、香港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这样。它们所需要的是技术、管理和市场。这里所需要的可能是管理合同而不是母公司对于公司的股权。
其它发展中国家同时也需要资本,但它们所需要的,或者是有条款规定,本国人最终能参与股权;或者是多国公司从一开始就是拒绝资金而不是投资。否则,随着这些国家的发展,其关系将难以维持。
最典型的当然是加拿大的例子了。加拿大的工业中外国、特别是美国股权所占的比重很大。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状况,是加拿大历届自由党政府在三十年代大萧条以后急需资金的年代中所采取的决定和行动、特别是有意识的政策的结果。当时加拿大有意地把外资引入工业部门而使本国资本引入公共工程这样的“基础结构”之中。其结果,从经济上来讲,取得了辉煌的成功。加拿大在 1930 年时是一个贫穷的、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工业化的国家,而现在则是世界上最发达、最富有的国家之一。但是,从政治上来讲,效果却并不好。象加拿大这样的经济大国,是不能股权归外国“所有”的。
唯一了解这一点的大公司是美国电话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它实际上对加拿大人口最稠密的两个省份安大略和魁北克的商家电话公司拥有全部的股权。然后它开始有系统地抛售股权,直到目前已几乎全部归加拿大人所有。但从技术和作业上看,这些电话公司仍属于贝尔电话系统。
最后,多国公司必须事先考虑并解决那些由于它本身的成功而在发展中国家中引起的问题。由于多国公司的成功,发展中国家将不再继续是发展中国家,而将象加拿大那样成为一个发达国家。至少,它将变化得使旧的关系难以维持下去。
石油开采权在获得成功以后,就难以再维持下去。因为,这首先就意味着以前极为贫穷的国家已成为由于石油而富有的国家。它还意味着,原来游牧的贝督因人已成为有技术的机械师、地质师、化学工程师。石油开采权在开始时是有意义的,因为开采石油的成本很高并要冒很大的风险。石油生产国还需要多国石油公司——也许比以前更需要。因为,它需要有一个复杂而费钱的全世界的运输和销售系统。但石油开采权作为石油生产国同多国石油公司之间的关系来说却已经过时,而且对于两者来说都成为一种包袱。
没有一家国际石油公司正视这一问题并认真考虑出一种新的关系来,至少就公众所知是这样。这是国际石油公司高层管理的一种严重过借。
未来的多国公司
有—点很清楚:未来的多国公司将不同于目前的多国公司。
我仍目前所有的事实上还是十九世纪的多国公司,但用它来从事二十世纪的跨国公司的任务。换句话说,我们目前处在一个过渡阶段。
关于多国公司同其政治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要预言什么能行得通不容易,而预言什么行不通,却比较容易。如以下几点都是行不通的。
一、可以称之为加拿大模式的显然是行不通的。多国公司必须被纳入其东道国的政治现实之中,以便国家主权能支持多国主义。
日本所采取的政策虽然具有明显的狭隘性,而且是以害怕和厌恶外人为依据而不是以有关日本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的自觉和系统的考虑为依据的,但从其展望来看,却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政策。日本的政策试图获得经济结合的利益而又不至于造成对外国企业的依赖,更不会造成外国企业对日本的统治。它试图寻找经济结合的新形式,如合资企业和技术合伙,而又不放弃最终决策权。
但是,日本的政策还是以十九世纪的现实为注意中心,而不是以当前的现实为注意中心。因此,它的政策虽然在许多重要的方面可能比在整个经济世界中由单一的决策中心所有、控制和指挥的单一的公司更接近于未来的结构,但已不再是一种恰当的政策了。
二、十九世纪由外国资本控制一国的电力、运输、电话等基础结构事业的模式也再行不通了。其原因之一是,在一个通货膨胀的世界中,外国企业难于提供所需的资本。这都是些资本集约的企业。但它们又都是在政治上极为敏感的企业,其价格在各地都是由政府控制的。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外国公司不能提高电话费的价格,只有政府才能解决这种问题。而且,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外国企业无法筹到足够的资本来维持这类服务事业,更谈不上扩展了——只有拥有征税权力的政府才能做到这点。
三、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在世界电于计算机行业占有的地位那种情况,也不再能行得通了,而且超出了一个多国公司所能容许做的限度。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在极为重要的信息技术的新社会职能方面拥有一种近乎垄断的地位。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这种统治地位可能由于电子计算机和信息工业中其它企业的发展更快而逐步得到改变。这可能是最理想的一种解决办法。另一种可能是,其它地区 ( 如西欧和日本 ) 也可能成功地把它们的电子计算机组织起来成为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有效的竞争者。最后,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统治地位也可能由于政府法令而结束。
国际商用机器公司问题的解决,甚至可能还有一种完全新的途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可能成为第一个真正的跨国公用事业。它可以通过同各国政府合伙、由各国拥有部分股权、并遵从各国的管制,从而不仅在全世界继续享有领导地位 ( 如果不说是准垄断地位的话 ) ,而且在经济上、甚至在政治上被纳入各东道国的结构之中。
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在现代社会的一个极为关键的必要领域中的统治地位,必将受到约束。
四、最后,如果多国公司不仔细考虑它的发展对当地经济产生的后果并事先计划好在相互关系中做出双方都满意的改变,就不能容许在发展中国家从事经营活动。
但是,未来的相互关系到底会是怎样,人们只能说,高层管理有责任来发展出行得通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关系。
未来的多国公司的管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