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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区域治理的主体、客体和自组织协调机制

作者:吴传清 当前章节:2778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5:23

一、区域治理主体

区域发展过程中会出现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区域问题的解决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协调,区域各相关利益主体都有积极性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区域治理是多元化、多层次的主体治理,必须充分吸纳区域利益相关者的加入,才能在目标上汇集各方愿景,从而共同实现有效、公平的治理,切实解决区域发展问题。

1. 区域治理主体的类别

根据区域经济运行主体理论,区域治理的主体可分为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居民四类(孙兵,2007;郝寿义,2007)。344

(1)政府。区域政府是区域治理最重要的主体。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区域政府是区域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并执行中央政府的相关区域政策。中央政府制定宏观发展战略以指导区域发展的运行,其颁布的法律法规也构成了区域制度环境的基础。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也会直接参与区域治理的具体过程。此外,中央政府的地方派出机构也在区域管理活动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对区域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及宏观管理。

(2)企业。企业是区域治理的重要主体。企业一般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常趋向积极参与区域治理,以实现其利润目标。企业参与区域治理的目的在于希望在税收等政策方面获得一定的优惠。此外,企业通过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以此为公关手段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3)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是区域治理的新兴重要主体。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s)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组织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特点,与政府组织相比较,在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非营利组织通过自己的各项活动,解决市场和政府无暇顾及或解决不力的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区域发展。

(4)居民。居民也是区域治理必不可少的一个主体。居民参与区域治理在某些方面可能会与非营利组织有所重叠,因为许多非营利组织所代表的正是居民的利益,反映居民的要求。但这种间接的对区域治理的参与并不能全面反映居民的参与情况。居民参与区域治理的最普遍的方式是通过投票选举,但无论是从民主政治的内涵还是从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来看,居民参与并不仅局限于投票行为,还应包括对公共事务积极而深入的介入,不仅仅是消极的维护居民自身的利益,而是更多地创造公共利益。所参与的人员也不限于社会或政治精英,还应包括普通居民,他们可以对与自己有关的社区事务具有决定权力。

2. 区域治理主体的参与方式345

(1)政府参与区域治理的方式。政府参与区域治理的方式有:一是政府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政府还提供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确保法规的执行。二是政府向社会提供一些公共服务,包括公共管理和咨询等。三是政府还承担组织区域活动的责任,组织各类区域治理主体就重大区域问题进行讨论磋商。

 (2)企业参与区域治理的方式。企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参与区域治理,即共同生产和游说。共同生产即指政府部门通过与企业进行合作,结合政府与社会的资源,共同提供公共服务,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促进企业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执行。企业(通常是大企业)还可通过游说的方式参与区域治理。一方面,大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大,沉淀成本高,对参与区域治理更具主动性;另一方面,大企业实力雄厚,能够对区域经济的某些领域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能够受到政府的重视,它们的一些需求或意见也能够得到政府的及时反应,因而能够发挥独特的影响力。但大企业的游说有时可能会牺牲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产生消极效果。

(3)非营利组织参与区域治理的方式。非营利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向社区或成员提供地方公共产品。非营利组织还可代表其成员的利益和政府及其它组织进行协商,为其成员谋取更多的支持和利益,是成员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之一。非营利组织可担当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中介角色,成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桥梁。

(4)居民参与区域治理的方式。居民参与区域治理有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方式。传统的代议制的参与形式是间接参与,居民参与的过程是由外生力量决定的,这些外生力量界定了议题和决策的程序,也决定了居民参与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各种非营利组织的角色是专家,居民则是顾客,因而很难质疑专家的权威和技术知识。甚至有时专家并不真正了解居民的需求。直接参与即指居民深入持续参与的决策过程,居民参与自始自终参与其中,且必须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信息,而专家的职责在于协助居民认知问题真相、协助居民作出决定。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居民在这一过程中是合作伙伴关系。

二、区域治理客体

区域治理的客体即指区域公共事务,包括区域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内容。区域公共事务不仅包括区域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如道路、港口、治安、消防、供水供电、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等,而且还包括某些制度安排的协商和沟通,如地方政府间关于彼此行政壁垒造成的地方保护、无序竞争、产业结构趋同问题的协商解决,以及区域内各治理主体关于区域发展目标及其获得利益的不同战略规划与博弈等。区域公共事务的治理具有收益的地方性、效用的空间性、需求的特定性等特点。区域公共事务因其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内容,在区域发展中构成复杂的网络体系,必须依靠区域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参与、共同治理,才能确保区域持续、协调、稳健发展。

三、区域治理自组织协调机制346

区域治理的不同主体掌握不同资源和权力,同时也受到不同的约束。在区域治理的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并通过相应的规则、目标与区域治理客体相结合,形成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这些决策过程反过来又影响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诸多关系交织在一起,形成复杂的立体网络式的联系,此即区域治理的自组织协调机制。

区域治理的自组织协调机制包含四大要素,四大要素相互作用,相互依赖,构成区域治理的四个不可或缺的子系统。即:区域治理主体(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居民)、区域治理客体(区域公共事务)、规则、目标。区域治理的主体之间存在着持续、复杂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围绕区域治理的目标展开,并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中得以体现。同时,这种相互作用还要受到区域治理规则(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制约。区域治理的自组织协调机制如图8.1所示。

图8.1 区域治理的自组织协调机制

 资料来源:改编自郝寿义. 区域经济学原理[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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