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中小学图书馆 (室)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应直接领导本校图书馆 (室)。图书馆(室)负责人应 熟悉图书馆专业知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等以上的文化程度和基本的图书馆 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 中小学图书馆 (室)要积极争取各级各类图书馆(含少年儿 童图书馆)在业务上的辅导与支持。
第十八条 图书馆 (室)工作人员编制最低数按附表二规定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中小图书馆 (室)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中小学图书馆 (室)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国家《图书、资料专业 职务试行条例》评定。图书馆 (室)的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 与教学人员和教育辅导人员同等看待。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中小学图书馆 (室)工作人员的业 务培训计划和措施,以各省、市教师进修院校为主,负责中小学图书馆 (室) 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