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图书馆 (室)应逐步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 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中学应设置教师教学资料室。
第二十二条 馆舍 (1)城市一般中小学图书馆 (室)应根据学校规模、藏书数量和国家 规定的面积指标逐步建立和完善藏书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
中学图书馆 (室)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藏书室按每平方米藏书500—600 册计算;教师阅览室宜按教师人数的1/3设座位。
小学图书馆 (室)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藏书室按每平方米藏书500—700 册计算;教师阅览室宜按全校教师人数的1/4设座位。
中小学图书馆 (室)学生阅览室座位占在校学生人数的比例宜按附表三 的规定执行。
(2)县镇乡村中小学图书馆 (室)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 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3)图书馆 (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 虫等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设备
图书馆 (室)应配备必要的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 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有条件的中小 学应逐步配备视听、复印及复制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基础上,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保证中小 学图书馆 (室)购买图书的需要,同时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