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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节:毁约就是亵渎上帝-犹太人论契约

作者:张扬 当前章节:735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2:00

工人(或雇工)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不良产品的出现有向雇佣方赔偿的义务,因为原材料是由雇佣方出钱买的。但是,如果是在雇佣方验货﹑收货,支付了工人工资之后才发现有分量不足或是有不良产品的情况,就不是受雇方的责任了,因为那时契约关系已经结束了。这些做法明确了受雇方的责任范围,而现在的人们可能已经把这些作为常识来看待了。即使是常识范围内的惯例,也要将之纳入法律体系。纳入还是没有纳入,这个差别是巨大的。如果没有把商业惯例以立法形式确立起来,你请的工人就会不负责任地造出很多不良产品,并且认为:难道经营者不应该认识到生产中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吗?或者,雇佣方在收货﹑付款之后,不小心损坏了产品,就会把责任推到受雇方的头上,说:不对啊,你交的货里面有次品!从而要求对方做出补偿。即使是非常明确的事情,当事者双方都要使之明确,这就是契约,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对于物品的买卖,《塔木德》展现了独特的思维方式。a卖给b谷物。如a在正确地计量谷物以前,b就把谷物接收过来,那b对谷物的所有权(和货款的支付无关)在这个时间点上就确定了。反过来说,a虽然已经完成了对谷物的计量,只要b没有把谷物拿到手(即使他已经支付了货款),那b就没有对谷物的所有权。买卖行为的目的,从本质上讲是商品的让渡,是从卖主有没有将商品转到自己手上来判断买卖的有效性。也是《塔木德》的着眼点。所以,如果买主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拿到了商品,之后,即使商品全部损坏,也认为是交易已经完成,而买主也不能让卖主全额赔付货款。如果是在只有通过货款支付才能保证商品让渡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如果是买卖不能简单搬运的大宗商品﹑石材或田里还没有收割的庄稼,又应该怎么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塔木德》的解答十分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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