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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取之有道,方为君子(2) 第四节 取之有道,方为君子(2)

作者:崔金生 当前章节:1454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2:01

第四节 取之有道,方为君子(2) 第四节 取之有道,方为君子(2)

2006年春节前夕,某市查获了一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跨省非法制售假烟网络大案,当场查获假烟412箱,案值296万元,抓捕涉案人员3名。据称此案是该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金额最大的非法制售假烟网络大案。据涉案嫌疑人王某、郑某、孙某交待,孙某雇用福建人郑某在M市生产假烟,将假烟原材料以特快专递形式从南云某地运来,由郑某进行组装生产,然后再由孙某负责外销,形成了完整的制假、售假一条龙渠道,加上外延服务,形成了完备的制售网络。

当执法人员对制造香烟最重要的原料——烟丝进行检验时,发现所谓的高档烟丝,只不过是质量粗糙的低档廉价烟丝,就是这样的便宜货,在生产时还要掺杂大量的烟梗、草叶等材料。可以说,这样的香烟由于没法抽,根本不能叫做香烟。

这种造假,由于产品的功能所限制,其危害还仅仅停留在骗取消费者钱财的层面上,对社会安全尚没有特别大的危害。而有些人则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竟然在食品上打起了主意,甚至发展到无所顾忌、草菅人命的地步。

1998年的一天,某市医院接到了一名危重病人,症状是呕吐、头疼、瞳孔散大、呼吸困难,这名病人还没来得及被送入抢救室就死亡了。当时值班的医生万万没有想到,一起震惊全国的假酒中毒案发生了,该地区正是这起假酒案件的重灾区。

1月26日,该市技术监督局从省城拿回了鉴定报告:死者所饮酒中的甲醇含量超国家规定的乙醇含量标准数百倍;同时,工商局连夜查封了一百多个散酒销售点;公安局从该省某县抓获了贩卖掺有大量甲醇的假酒的涉案人员。

1月27日早,该市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滚动播放着一个节目:关于不要饮用散装白酒的紧急通知。出售假酒的源头已查清:贩卖假酒的是原区糖酒公司职工朱某、个体户田某等人,而这几个人又是从杨某处进的酒。当晚11点,涉案人员就被抓获,并查获尚未卖出的假酒6吨。

截至2月1日,该市共查封118个散装白酒销售点,查封白酒5万千克,收回白酒2万千克,抓获犯罪嫌疑人35人。

甲醇,俗称木精,是一种工业上广泛应用的化工原材料,与乙醇在气味上完全相同,但却有剧毒,会导致饮用者双目失明甚至死亡,因此绝对不可以用来酿酒,但其造价却比乙醇低廉。那些制造假酒的不法之徒正是看准了这一点,抱着侥幸心理,冒险用甲醇勾兑白酒,而这样的“白酒”流动到消费者的手中,会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却完全不在这些不法之徒所考虑的范围之内,他们的想法只有一个——用最小的成本赚更多的钱!

为了牟取经济上的蝇头小利,竟然能置人的生命于不顾。道德在这些人的身上竟然沦落到这种地步!而这样的例子,却举不胜举。甚至就连以济世救人为己任的医药工作者,都能视人命如草芥,竟然生产伪劣药品来牟取经济上的利益。

2007年4月22日和4月24日,广东省某医院住院处的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有2例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至4月29日、30日又出现多例相同病症病人,引起该院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分析原因,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了某制药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注**而引起的症状。

各相关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对某品牌注**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药监部门的检验,该制药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注**在许多方面无法达到国家标准,是十足的劣质药品,根本不能在临床上应用。媒体也迅速曝光了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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