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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逻辑第一部分 规定性 第二章 有第二章 实有

作者:德-黑格尔 当前章节:8406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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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实有是规定了的有;它的规定性是有的规定性,即质。某物由于它的质

而与他物对立,是可变的和有限的;它之被规定,不仅是与一个他物对立,

而且是对这个他物的相对否定。它对最初对立着的有限的某物的这种否定,

是无限的;这些规定②是在抽象对立中出现的,而在无对立的无限中,即在自

为之有中,这种抽象的对立便消解了。

于是实有的研究便有了这样三部分:

甲、实有自身:

乙、某物与他物,有限;

丙、质的无限。

甲、实有自身

对于实有

(1)自身,首先是它的规定性;

(2)作为质,必须加以区别。但是质,无论在实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规

定中,都应该被认为是实在和否定。但是在这些规定性③ 中,实有都同样是

反思自身的;并且自身建立起来,就是

(3)某物,即实有物。

1.一般实有

实有从变发生。实有是有与无单纯地合而为一。实有由于这种单纯性而

有了一个直接物的形式。它的中介,即变,已被留在它的后面;中介扬弃了

自身,因此,实有便好像是最初的、可以作开始的东西。它首先是在有的片

面规定之中,而它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无,也将在它那里与前一规定对立而

显露出来。

这不仅仅是有,而是实有,从字源上看来,它是在某一地方的有①;但是

空间观念与这里不相干。在变之后,实有就是一般的有连同一个非有,所以

这个非有也和有一起被吸收到这个单纯的统一体中去了。因为具体的整体是

在“有”的形式中,在直接性的形式中,所以被吸收到有中的非有,便构成

了规定性自身。

整体在有的形式中,亦即在有的规定性中,同样是一个扬弃了的、被否

定地规定了的东西,——因为有在变中,同样也表现出自身只是一个环节;

但是,它只是在我们的反思中,对我们说来是如此,还不曾在它自身那里建

立起来。不过实有自身的规定性却是建立起来了的,这种规定性就包含在实

有这一名词之内。——两者是必须经常很好地加以区别;只有在一个概念里

建立起来了的东西,才在概念简释研究之内,属于概念的内容。还没有在概

① 参看第109 页。

② 这些规定,指某物及其对立的他物。——译者

③ 这些规定性,指实在和否定。——译者

① 实有(Dasein),就德文字义说,是这里的有。——译者

念中建立起来的规定性,则是属于我们的反思,这种规定性或是涉及概念自

身的本性,或者只是外在的比较;必须注意到后一种规定性只能用来说明或

指出在发展中自身表现出来的过程。整体,这种有与无的统一,是在有的片

面规定性之中,它仍是一种外在的反思;但是这种反思,在否定中,在某物

与他物等等中,却能够成为建立起来的。——这里应当对上述区别加以注意;

假如对反思所能注意的一切,都加以估计,就会牵扯得太远,去预测事情自

身必然发生的东西。假如说这类的反思可以用来便利综覽,从而便利了理解,

那么,它们也会带来害处,对于将来的东西,它们会被认为是不正确的见解、

根据和基础。因此对待它们应当恰如其分,不可太过,并且应当把它们与事

情自身发展过程中一个环节那样的东西区别开。

实有相当于前一范围的有,不过,有是不曾规定的,因此在有那里并不

发生规定。但实有却是一个规定了的有,是一个①具体的东西,因此,在它那

里,便立刻出现了它的环节的许多规定和各种有区别的关系。

2.质

在实有中的有与无,是在直接性中合而为一的,它们因为直接性的缘故,

并不相互超出;只要实有是有的,只要实有是非有,它便是被规定了的。有

并不是一般,规定性也不是特殊。规定性还没有脱离有;而且它将来也不会

脱离有,因为现在作为基础的真的东西,是非有与有的统一;在作为基础的

这种统一之上,发生了一切以后的规定。但是规定性与有在这里的关系,却

是两者的直接的统一,所以它们的区别还没有建立起来。

*规定性这样自身孤立起来,作为有的规定性,就是质,——是一个完全

单纯的、直接的东西。规定性本身是较一般的,它既可以是量的,也可以是

被进一步规定了的东西。因为这种单纯性的缘故,关于质本身,无法进一步

说出什么东西。

无和有都包含在实有之内,但是实有本身却是作为仅仅是直接的或有的

规定性那种质的片面性标准。质也同样必须在无的规定中建立起来,从而直

接的或有的规定性也将建立起来,成为一个有区别的、反思的规定性;这样,

无作为一种规定性的被规定了的东西,也同样是一种反思的东西,一种否定。

①质,这样作为有的事物而被区别开来,就是实在。②质,因为带着一个否定,

便被当作是一般的否定,尽管这彼当作是一种缺欠,它仍同样是一种质,以

后将自身规定为界限、限制。

两者都是一个实有;但是在作为质的实在之中,所强调的是一个有的实

在,这就掩盖了实在也包含规定性,即也包含否定;因此实在只被当作是某

种肯定的东西,而否定、限制、缺欠等都要从它那里排除出去。假如将否定

仅仅当作缺欠来看待,那就是无了;但是否定也是一个实有,是一种质,不

过它是以一个非有来规定的而

① 参看第109 页。

① 参看第109 页。

② 在黑格尔的逻辑体系中,规定性(质)在“有”的范围还在直接性中,区别向未建立,而在“本质”范

围,则通过否定的反思,建立了区别。——译者

注释

实在似乎是一个含义很多的字眼,因为它是在以各种不同的、甚至相反

的规定来使用。在哲学的意义上,谈起仅仅是经验的实在的东西,就好像是

在谈一个无价值的实有物一样。但是,假如说思想、概念、理论等都没有实

在,那就是说它们都下具有现实性;至于理念,譬如柏拉图的共和国,则无

论就本身说,就其在概念中说,都很可以是真的。这里对理念并不否认其价

值,而且让它与实在并列。但是与所谓单纯理念对比,与单纯概念对比,实

在的东西却被当作是唯一真的东西。——假如说一个内容的真否,取决于外

在的实有,这种想法是片面的;那么,把理念、本质、甚至内在的感觉,都

设想为与外在的实有无关,甚至愈远离实在就愈高超,那也是同样片面的。

谈到“实在”这一名词,必须提一提从前形而上学的上帝概念,它主要

是用来作为所谓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基础。上帝被规定为一切实在的总

和,说这个总和自身并不包含矛盾,各种实在也不互相扬弃;因为一种实在

只被认为是一种圆满性,是不包含否定的那种肯定物。所以各种实在并不彼

此对立,也不互相矛盾。

在这样的实在概念里,须要假定从思想上排除了一切否定,实在还仍然

留存着;但是,这样一来,实在的一切规定性也就被扬弃了。实在是质,是

实有;所以它包含否定的环节,而且唯有通过这种环节,它才是被规定的,

实在就是这个被规定的东西。实在,无论它应当采取突出的意义,或是采取

这一名词的通常意义作为无限的,它都将扩展为无规定的东西,并丧失其意

义。上帝的善,并不是普通意义的善,而是突出意义的善,这种善不是与正

义不同,而是被正义调和(这是莱布尼兹用来表示中介的一个名词)了,反

过来说,正义也被善调和了;于是,善既不再是善,正义也不再是正义。权

力应该由智慧加以调和,但是这样一来,它也就不是本来的权力了,因为它

隶属于智慧,——智慧若是扩张为权力,那么,作为规定目的和手段的智慧

也就消失了。无限的真概念及其以后发生的绝对统一,不是要当作调和、相

互限制或混合来把握,那样的东西只是肤浅的、留在朦胧昏雾中的关系,只

有无概念的想像才能满足于这种关系。——实在,当它在那个上帝定义中,

被当作是规定了的质之时,便超出了它的规定性,不再是实在了;它成了绝

对的有;上帝,作为一切实在物中的纯粹实在物,或者作为一切实在的总和,

都是同样无规定、无蕴含的东西,那是空洞的绝对,在那个绝对中,万物皆

一。

反之,假如从规定性来把握实在,那么,既然它在本质上包含否定的环

节,一切实在的总和也便同样成了一切否定的总和,成了一切矛盾的总和,

它首先成了某种有绝对威力的东西,把一切规定了的东西都吸收到它里面

去;但是这种威力之所以是威力,只是因为它还有一个不曾被它扬弃的东西

与它对立,由于它被设想为扩张成了完满的、无限制的威力,它便成了抽象

的无。那种表现上帝的概念,如一切实在物中的实在物,一切实有中的有,

都不外是抽象的有,那与无是同一的东西。

①规定性是肯定地建立起来的否定,这就是斯宾诺莎所说:Omnis

① 参看第109 页。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一切规定都是否定]①。这个命题极为重要;不过

否定本身还只是无形式的抽象;把否定或无说成是哲学上最后的东西,这绝

不该归咎于思辨的哲学;对于哲学说来,无之不是最后,正如实在之非真那

样。

从规定性即否定这一命题出发,其必然的结论,就是斯宾诺莎的实体的

统一,或说只有一个实体。思维与有(或说广延)是斯宾诺莎所面临的两种

规定,他必须使两者在这个统一中合而为一;因为作为规定了的实在说,它

们就是否定,而那些否定的无限性便是它们的统一;根据斯宾诺莎的定义(这

一点以后还要谈到),某物的无限性就是它的肯定。所以他把以上两种规定

理解为属性,即是说这样的东西并没有特殊的持续存在,没有自在自为的有

(An-und-fur-sich-Sein),而仅仅是作为被扬弃的东西,作为环节;或者

不如说,在他看来,它们甚至连环节也不是,因为实体在它自身中是完全无

规定的,而属性却和模式一样,都是外在的知性所造成的区别。——个体的

实体性碰到这一命题,也同样保持不住。个体是自身的关系,这是由于它对

一切他物立了界限;但是这样一来,这些界限也就成了个体自身的界限,成

了对他物的关系,个体的实有便不是在它自身之中了。这样的个体当然要比

仅仅是在一切方面都受了限制的东西多一些,但是这个多一些属于概念的另

一范围;在“有”的形而上学中,个体是绝对规定了的;假如说这样规定了

的东西是自在而自为的有限物本身,那么,反之,规定性在本质上却把自身

当作否定,并且将有限物推入知性的同样的否定运动之中,这样运动使一切

都消失在抽象的统一里,即消失在实体里。

否定与实在直接对立;以后,否定又在反思规定的特殊范围中与肯定的

东西对立,这种肯定的东西就是对否定加以反思的实在,——至于实在,那

么,还隐藏在实在本身中的否定的东西就显现在实在那里。

当质在外在关系中显出自身是内在规定时,质在这种情况下才主要是特

性。所谓特性,例如野菜的特性,不仅对某一事物是特有的规定,而且因为

事物要通过这些规定才会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保持自身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不

让外来的影响在自身中存留,并且还要使自己特有的规定在他物中有效——

当然,这要看这一事物是否不排斥那一他物。反之,人们并不将较静止的规

定性,例如形状、形象,叫作特性,甚至不将它叫作质,因为这类规定性被

① 参看A.Wolf 译注的《斯宾诺莎通信集》,1928 年英文版,第223 及431 页。斯宾诺莎于1666 年4 月10

日曾写信与约翰·胡德(JohnHudde),提出了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列举了一个包含必然存在的事物(即

上帝)所必具的六种特性。其三是:它不能被认为是规定了的,只能被认为是无限的。因为,假如这个事

物的性质是规定了的,并且被认为是规定了的,那末,在那些规定之外,那种性质就会被认为不存在。这

又与它的定义不合。胡德于同年5 月19 日复信,对此证明有许多存疑,斯宾诺莎于六月又去信逐点解释。

其中有云:“您很理解第三点的意义(即,假如这一事物是思维,它就不能认为是在思维中规定的,假如

它是广延,它就不能认为是在广延中规定的)。可是您说您不理解根据这一点就得出结论说:一个事物,

其定义包括存在(或说肯定存在也是一样),要在否定存在之下去认识它,乃是一个矛盾。既然一切规定

都是否定,都只意谓着那个被认为是规定的性质之缺少存在;由此可见,一个事物,其定义若是肯定存在,

便不能认为是规定了的。试举一例,假如广延一词包含心然存在,那就不可能认识没有存在的广延,正如

不可能认识没有广延的广延一样。假如承认这一点,那么,要认识规定了的广延也不可能。因为,假如它

被认为是规定了的,那么,它就必须由它本身的性质来规定,即由广延来规定;然而用来规定它的这一广

延,就会是在否定存在被认识的。这就上面假定说,是一个明显的矛盾。”——译者

想像为可变化的,不与有同一的。

痛苦化(Qualierung)或陷于痛苦(Inqualierung),这是雅各布·柏

麦哲学所用的名词①。这是一种深入的哲学,但只是深入到昏暗中的哲学。这

个名词是指一种质(辛酸、苦涩、火辣等等)在自身中的运动,因为质在自

己的否定性中(在它的痛苦中),从他物建立并巩固了自己,总之,那是它

自身的骚动不宁,就这种不宁静而言,质只有在斗争中才会发生并保持自己。

3.某物

在实有那里,它的规定性是作为质而有区别的;在作为实有的质那里,

实在与否定之间也有了区别。这些区别虽然在实有那里是当前现存的,但也

仍然是空无而扬弃了的。实在自身包含否定,是实有,不是不曾规定的、抽

象的有。同样,否定也是实有,不是应有的抽象的无,而是在此处建立起来

像是自在的,像是有的,属于实有的那样。所以质决不与实有分离,实有只

是规定了的、质的有。

扬弃区别,不只是单纯收回了区别,在外表上又重新扔掉区别,也不仅

是简单地转回到单纯的开端,回到实有自身。既有区别,就无法扔掉。所以

现有的事实,是一般实有,是实有中的区别与区别的扬弃;实有不像开始时

那样无区别,而是由于区别的扬弃重又与自身同一,实有的单纯性由于这种

扬弃而有了中介。区别之被扬弃,是实有的自身特有的规定性;所以它是内

在之有(In-sichsein);实有是实有物,是某物。

①某物作为单纯的、有的自身关系,是第一个否定之否定。实有、生命、

思维等等是在本质上把自身规定为实有物、生物、思维者(自我)等等。为

了不把实有、生命、思维等等乃至神性(代替神)仅仅当作共相而停留在那

里,这种规定是极其重要的。对观念说来,某物是有理由被当作实在的东西

的。但是某物仍然还是一个很肤浅的规定;和实在及否定一样,实有及其规

定性固然不再是空洞的有和无,但仍然是十分抽象的规定。正因此,它们也

成了最流行的名词,缺少哲学上的修养的反思,使用它们最多,把反思的区

别灌注到它们里面去,从而以为有了某种规定得很好、很牢固的东西。——

否定物之否定物,作为某物,只是主体的开端;——这个内在之有,起初还

只是十分不确定的。以后,它先规定自身是自为之有物等等,直到在概念中

才获得了主体的具体内涵。否定的自身统一是一切这些规定的基础。但是,

在这里,第一次的否定,即一般的否定,当然要与第二次否定,即否定之否

定区别开;后者是具体的、绝对的否定性,而前者则仅仅是抽象的否定性。

某物作为否定之否定,是有的;于是否定之否定是单纯的自身关系之恢

复;——但是这样一来,某物也同样是以自身作自己的中介了。以自身作自

己的中介,这在某物的单纯形式中已经有了,以后在自为之有、主体等等中,

① 恩格斯在《社全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的附注中曾说:“‘Qual’ 是哲学上的双关语。

‘Qual’原是指一种促使某种动作的苦痛。而神秘主义者柏麦则于这个德文词中加进拉丁语‘qualitas’(质)

的某些意义。柏麦的‘qual’与外来的苦痛相反,乃是能动的本源,它由从属于它的事物、关系或个人的自

发发展中产生出来,并且自己又引起这种发展。”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1961 年人民出版社版,

第二卷,第97 页。——译者

① 参看第109 页

还更加确定,甚至在变中也已经有仅仅十分抽象的中介;自身中介,是在某

物中建立起来的,因为某物被规定为单纯同一的东西。——有一种原理,主

张知识的纯粹直接性,要排除中介,①对这种原理就须提醒注意中介之存在;

但是对于中介的环节,以后却不需要特别注意;因为那在一切地方、一切事

物、每一概念中都可以找到。

这种自身中介就是某物自身,它仅仅被认为是否定之否定,在它的各方

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它消融为单纯的统一,那就是有。既是某物,

所以也是实有物;它自身又是变,但是这个变已经不再仅仅用有和无作它的

环节。环节之一,有,现在成了实有,以后又成了实有物。环节之二,也同

样是一个实有物,不过它被规定为某物的否定物,——一个他物。某物作为

变,是一个过渡,其环节本身也是某物,因此它是变化(Veranderung),—

—一个已经变成了的具体物的变。——但是某物起初仅仅是在它的概念中变

化;它还没有作为进行中介和有了中介那样地建立起来;它先只是在自身关

系中单纯地保持自身,而它的否定物也同样是质,仅仅是一个一般的他物。

乙、有限

(1)某物与他物;它们首先是互不相关的;一个他物同时也是一个直接

的实有物,一个某物;否定落在两者之外。某物是自在地与其为他之有

(Sein-fur-Anderes)对立。但是规定性也属于某物的自在,并且是

(2)自在的规定,这种规定也同样要过渡为状态(Beschaffen-heit),

状态与规定同一,构成内在的同时又是被否定的为他之有,即某物的界限,

界限是

(3)某物自身的内在规定,某物因此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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