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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考察了一般实有,把它当作有的规定。所以它的发展环节,质和

某物都是肯定的规定。在这一节却正好相反,藏在实有中的否定规定发展了,

它在那里起初还只是一般的否定,第一次否定,但是现在却被规定为某物内

在之有这一主要之点,即被规定为否定之否定了。

1.某物和—他物

1.某物和他物两者首先都是实有物,或说某物。

其次,两者也同样是他物。哪一个被先提到,并且仅仅因此而叫做某物,

这是并不重要的(它们若是出现在拉丁文的一句话中,两者都叫做aliud;

“某物 他物”,其说法为alius alium;表示相互关系时,其说法为alter

alterum,亦相似)。假如我们称一实有为甲,另一实有为乙,那么乙就被规

定为他物了。但是甲也同样是乙的他物。用同样的方式,两者都是他物。“这

个”是用来确定区别和确定被认为是肯定的其物。但是“这个”也说出这样

一点,即对某物的区别和强调,也只是主观的、在某物本身以外的称谓。整

个规定性是处于这种外在的指陈之内的;甚至“这个”字眼也并不包含区别;

一切和每个某物,都恰恰既可以是“这个”,也可以是“那个”。人们以为

用“这个”就可以表示某种完全规定了的东西,忽视了语言作为知性的产物,

① 指费希特、耶柯比、谢林等人的“直接的知”。——译者

除了个别对象的名词以外,仅仅表示共相;但个别名词假如并不表示共相,

而由于这个缘故只是作为假定的、任意的东西,就像私名可以任意接受、给

予或更改一样,那么,个别名词在这种意义下,是没有意义的。

于是,他有(Anderssein)对这样规定的实有,似乎是一个异己的规定,

或者说是在一个实有之外的他物;实有之被规定为他物,似乎一部分由于第

三者的比较,另一部分仅仅是为了在它之外的他物,而不是本身如此。同时,

如上面所税,即使就表象而论,每一实有都把自身规定为一个别的实有,所

以没有一个实有仍然只被规定为一个实有,不在一个实有之外,即自身不是

一个他物。

两者都被规定为既是某物,又是他物,所以是同一的,共同还没有区别。

但是这些规定①的这种同一性,也只是落在外在的反思之中,落在两者的比较

之中;但是,和他物首先是建立起来的一样,这个他物自身固然与某物有关

系,但自身也还是在某物之外。

第三,因此要把他物当作孤立的自身关系;当作抽象的他物;当作柏拉

图的tò■teron[别一],他把别一作为总体的环节之一,与一对立,并以这

种方式,赋予他物以一种特有的本性。所以,他物唯有就它自身去理解,才

不是某物的他物,而是在它自身中的他物,即它自己的他物。——这样的他

物,就其规定说,是物理的自然;物理的自然是精神的他物;所以自然的这

种规定首先仅仅是一种相对性,通过这种相对性所表示出来的,并不是自然

本身的质,而只是一种外在于自然的关系。但是,由于精神是真的某物,而

自然本身因此又只有与精神相对才是自然,所以,就自然本身而论,它的质

也就恰恰是这样的东西,即在它(自然)自身中的他物,也就是(在空间、

时间、物质等规定之中的)外在之有的东西(Ausser-sich-Seiende)。

自为的他物是在它自身那里的他物,从而是它自身的他物,也就是他物

的他物,——所以这是自身绝不同一的、自己否定的、自己变化的东西。但

是,自为的他物仍然与自己同一,因为他物在其中变化的那个东西,就是他

物,除此而外,自为的他物就更没有别的规定;但是这个自己变化的东西之

被规定,并不是用不同的方式,而是用相同于是一个他物的方式;因此,它

在他物中不过是与自身融合为一罢了。于是自为的他物建立成为扬弃了他有

而反思自身的东西,是与自身同一的某物,所以他有既是某物的环节,同时

又是与其物有区别的东西,自己不是某物而归属于某物。

2.某物在它的非实有中保持自己,它在本质上与非实有合而为一,又在

本质上不与非实有合而为一。所以某物与自己的他有发生了关系,而又不纯

粹是自己的他有。他有既同时被包括在某物之内,又同时与其物分离,他有

是为他之有。

实有本身是直接的、无关系的;或说它是在有的规定之中。但是因为实

有自身也包括非有,所以实有又是有规定的、在自身中被否定的有,于是就

成了他物;——但又因为实有在它的否定中同时也保持了自身,所以它只是

为他之有。

实有在它的非实有中仍旧保持了自己,并且是有,但不是一般的有,而

是作为与对他物的关系的相对立的自身关系,作为与自身不同一性相对立的

自身同一性。这样的有是自在之有。

① 这些规定,指某物与他物。——译者

为他之有和自在之有构成某物的两个环节。①这里出现了两对规定:

1,某物与他物;

2,为他之有与自在之有。第一对的规定性还没有关系,某物与他物各自分离。

但是它们的真理就是它们的关系;

因此,为他之有和自在之有就是第一时规定作为同一事物的环节而建立的,

并作为这样的规定,

即:

它们就是关系,而且仍然留在它们的统一中,即实有的统一中。这样,为他

之有与自在之有,每一个都含有既在它自身那里、同时又与它不同的环节。

有与无的统一是实有,它们在这统一中就不再是有与无,——它们只是

在这统一之外才是有与无;在不平静的统一中,在变中,它们是生与灭。—

—有在某物中是自在之有。有,这个自身关系,这个自身同一,现在不再是

直接的了,而是这个自身关系,只是作为他有的非有(作为自身反思的实有)

了。——同样,非有在这种有与非有的统一中,作为某物的环节,也不是一

般非实有,而是他物,更确切地说,依据它与有的区别,它同时是对它的非

实有的关系,即为他之有。

所以自在之有第一是对非实有的否定关系,自在之有具有在它以外的他

有,并与他有对立;由于某物是自在的,所以自在之有就摆脱了他有和为他

之有。其次,自在之有本身那里也有非有;因为它本身就是为他之有的非有。

为他之有,第一是有的单纯自身关系之否定,这否定首先应该是实有和

某物;由于某物是在一个他物中或为了一个他物,所以某物就缺乏自己的有。

其次,为他之有不是像纯无那样的非实有;它之为非实有,是指向自在之有,

即指向自身反思的有,正如反过来说,自在之有也指向为他之有那样。

3.两个环节都是同一事物的规定,即某物的规定。某物是自在的,因为

它超出为他之有,返回自身。但是某物也日在地(此处所强调的是在)或在

它那里有一种规定或环境,因为这种环境是外在地在它那里,是一个为他之

有。

这就引到进一步的规定。自在之有和为他之有首先是不同的;但是,某

物在它那里,也有和某物是自在的同一的东西,①反过来说,某物作为是为他

之有那样的东西,也是自在的,——这就是自在之有与为他之有的同一,这

是依据以下的规定:即,某物本身是这两种环节的同一体,而它们在某物中

又是不分离的,——这种同一性在实有范围内已具雕形,在本质及以后内在

性与外在性的关系的研究中便更加明显,而在作为概念与现实的统一,即理

念的研究中,就最为确定了。——人们常以为一说自在,也和说内在一样,

是说出了某种高尚的东西;但是某物假如仅仅是自在的东西,那么这东西也

就仅仅是在某物那里而已;自在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因而是外在的规定。说:

在它那里什么也没有,或者说:在那里有点什么,这些话虽然含糊,却也含

有下面的意思,即在一事物那里的东西,也属于这个事物的自在之有,也属

于它的内在的、真的价值。

②可以看到自在之物(Ding-an-sich)的意义在这里很明白,那只是很简

单的抽象;但是有一时期,它却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仿佛是高不可攀的东

西,正如我们不知道什么是自在之物的这句话,曾经是了不起的智慧一样。

① 参看第109—110 页。

① 在它那里(anihm)有一个东西,是指外在说,这东西又与自在的(ansich) 同一,意思是说自在的有同

一于为他之有。——译者

② 参看第110 页。

——假如事物之被称为自在的,是由于一切为他之有抽掉了,总之,这就是

说,由于事物没有任何规定,被设想为无:在这种意义之下,当然不能知道

什么是自在之物。因为“是什么(?)”的问题要求列举规定;由于被要求

举出规定的事物就是自在之物,即本来没有规定之物,所以这就是糊涂地使

问题的回答不可能,或者只能作出荒谬的回答。——在绝对中,万物皆一,

人们对它什么都不知道,自在之物和那种绝对,是同样的东西。因此人们很

明白自在之物究竟是什么;这样的自在之物不过是没有真理的、空洞的抽象。

但是,自在之物真的是什么,自在真的是什么,表述这些问题的却是逻辑,

不过在逻辑那里所了解的自在,是比抽象更好些的东西,即是在自己的概念

中的东西;但概念是自身具体的,它作为概念总是可以把握的,而且作为规

定了的东西和自己的规定的联系,也是自身可以认识的。

自在之有首先用为他之有作它的对立环节;但是建立之有也与自在之有

对立;在建立之有这一名词里固然也包含为他之有,但是这个名词的确包含

已经出现的返回运动过程,即从不是自在的东西返回到是它的自在之有的东

西(在后者之中它是肯定的)的过程。自在之有通常被当作是表示概念的一

种抽象方式:建立本来只是归入本质范围,即客观反思范围之内;根据建立

起以它为根据的东西;原因还更要产生结果,产生一个自立性被直接否定了

的实有,它自身所具有的意义,就是:它的事情、它的有是在一个他物之中

的。在有的范围里,实有只是从变中发生,或者说和某物一起就建立了他物,

和有限物一起就建立了无限物,但是有限物却既不产生无限物,也不建立无

限物。在有的范围里,概念的自身规定还仅仅是自在的——所以它叫做过渡;

就连有的反思规定,如某物与他物,或有限物与无限物,尽管它们在本质上

都是互相指向,或者都是为他之有,然而都可以当作质的、自身常在的东西;

有了他物,有限物也同样可以当作是直接有的、自身常在的,如同无限物一

样;它们的意义好像没有他物也是完满的。反之,肯定物与否定物,原因与

结果,尽管可以被认为是孤立的有的东西,而这一个若没有另一个却毫无意

义;它们本身就是互相映现(Scheinen),在每一个之中都有它的他物映现。

——在各层规定中,尤其是在说明的进程中,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概念展开

的进程中,主要的事情当然是要经常区别什么还是自在的,什么是已建立的,

以及规定是在概念中呢,是已建立的呢,还是为他之有的呢。①这种区别只属

于辩证的发展。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包括批判的哲学思维在内,是不认识

这种区别的。形而上学的定义以及它的前提、区别、结论等只是要主张和引

出有的东西,而且是自在之有的东西。

为他之有是在某物与自身的统一之中,与某物的自在同一;所以为他之

有是在某物那里。这样自身反思的规定性因此又是单纯的有的规定性,于是

又是质——是规定。

2.规定,状态和界限

假如说某物在自在中从它的为他之有反思自身,那么,这个自在便不再

是抽象的自在,而是作为它的为他之有的否定,由此便有了中介,所以为他

之有是它的环节。自在不仅是某物与自身的直接同一,而且是这样的同一,

① 参看第120 页。

即:某物通过此同一既是自在的,又是在它那里的;为他之有是在它那里,

因为自在就是为他之有的揭弃,就是从为他之有那里出来而回到自身里去

的;但是其所以如此,也因为自在是抽象的,即本质上带着否定,带着为他

之有。这里不仅呈现着质和实在,即有的规定性,而且也呈现着自在之有的

规定性,发展就是把后者建立为这种自身反思的规定性。

1.质是单纯某物中的自在,本质上与某物的另一环节、即在某物那里的

有(An-ihm-sein)统一。假如规定这个字眼的严密意义与一般规定性有区别,

那么,质就可以叫作某物的规定。规定是作为自在之有的肯定的规定性;某

物在实有中不与要规定它的他物牵连混杂,仍然适合于这个自在之有,在与

自身等同中保持自身,并且使这个等同也在它的为他之有中生效。假如以后

的规定性由于某物与他物的关系而多方面增长,依照某物的自在之有而使某

物更充实,那么,某物就是充实了它的规定。规定包含这样一点:即,某物

之所以是自在的那个东西,就是在某物那里的东西。①

人的规定是思维的理性:一般思维是他的单纯规定性,他由于这种规定

性而与兽类有区别;假如说人是由于他自己的自然性及感性,即为他之有而

直接与他物连系,而思维又是与这种为他之有相区别,那么,人就是自在的

思维。但是思维也是在人那里②;人本身就是思维,人以思维而实有,思维就

是他的存在和现实;再者,既然思维是在他的实有中,他的实有也在思维中,

思维就必须被看作是具体的,是有内容而充实的;思维是思维的理性,所以

是人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就自在说,仍旧只是一种应当,即是说规定连

同它与自在合为一体的充实,一起以自在的形式和不曾与它合为一体的实有

对立,同时这种实有还是外在对立的、直接的感性和自然。

2.自在之有用规定性来充实,也与仅仅是为他之有和仍然在规定以外的

那种规定性有区别。因为在质的范围里,直接的、质的有与各种在扬奔了的

有之中的区别仍然对立。某物在它那里所具有的东西,就这样向行分开,从

这方面说,那样的东西就是某物的外在实有,它也是某物的实有,但不属于

某物的自在之有。——这样,规定性就是状态。

假如发生了这样式那佯的状态,那就是要从外在影响和关系去理解某

物。状态所依赖的这种外在关系和由他物决定的东西,出现为偶然的东西。

但它却是其物的质,依靠外在性,有了状态。

假如说某物自身变化,那末,变化是归在状态之内的;在某物那里,状

态是将变为他物的东西。某物本身在变化中仍然保持,变化只涉及其他有的

个经久的外表,并不涉及它的规定。

所以规定和状态是互相区别的;就规定说,某物对它的状态是无所谓的。

但是某物在它那里具有的东西,就是这个联结规定与状态两者的推论的中

项。但是不如说这个在某物那里的有是把自身分解为两端了。单纯的中项是

这样的规定性,即它的同一性既属于规定,又属于状态。但是规定又自为地

过渡为状态,状态也过渡为规定。这已经包括在以前所说之内,更确切地说,

关联是这样的:由于某物是自在的东西,也是在它那里的东西,它就带着为

他之有;因此规定本身也就显然有了对他物的关系。规定性同时也是环节,

但又含有质的区别,与自在之有不同,是某物的否定物,是别一实有。把他

① “自在的”和“在某物那里的”,即自在之有与为他之有,亦见前注。——译者

② 这个“在人那里”,也是人的“为他之有”的环节。——译者

物这样包括在自身之内的规定性,与自在之有合一,就把他有带进了自在之

有,或者说带进了规定,于是规定被降低为状态。——反之,假如把作为状

态的为他之有孤立起来,自为地建立起来,那么,为他之有就是与他物所以

为他物同样的东西,就是在他物自己那里的他物,即他物本身;这样,为他

之有就是自身关系的实有,就是有了规定性的自在之有,就是规定。——由

于两者必须互相分开,所以状态好像是风外在物、他物为基础的,但是状态

在这里也要依赖规定,而外来的规定同时也是由某物自己的、内在的规定来

规定的。再者,状态也属于某物自身;某物随状态而改变自己。

某物的这种改变(Anderung)不再是某物以前仅仅依照为他之有而起的

变化(Veranderung),那个第一次变化只是自在之有的、属于内在概念的变

化;现在则是变化在某物那里建立了。——某物本身被进一步规定了,否定

是在它那里内在地建立了,是它的发展了的内在之有。

首先,规定和状态的互相过渡,是它们的区别的揚弃,这样便建立了实

有或一般的某物,而且由于从区别(那种区别是把质的他有也同样包括在自

身之内的)所得的结果,就是两个某物,但不仅仅彼此总是互为他物,以致

那样的否定仍然还是抽象的,仅仅是靠比较,而现在的否定对于某物则是内

在的。这些某物作为实有物,是各不相关的,但是它们的肯定已经不再是直

接的了,每一个都借他有之扬弃为中介来与自身发生关系,在规定中的他有

就反映在自在之有里。

某物这样就由自身与他物发生关系,因为他有作为某物自己的环节而在

某物中建立起来了;某物的内在之有把否定包括在自身之内,借否定为中介,

它现在就有厂肯定的实有。但是他物与这个实有仍然有质的区别,所以他物

在这里是在某物之外建立起来的。他物之否定,只是某物的质,正是因为这

样揭弃了他物,它才是某物。只有这样,他物本身才与一个实有对立:至于

前一个某物,他物与它的对立只是外在的,另一方面,假如它们事实上是绝

对地,即依据它们的概念而联系着的,那么它们的联系就是实有过渡为他有,

某物过渡为他物,某物也和他物一样是一个他物。现在既然内在之有是他有

的非有,他有既包含在前者之中,同时又作为“有的物”而与前者有区别,

那么某物本身就是否定,就是一个在它那里的他物之终止:某物自身作为对

他物的否定关系,从而保持了自己并建立起来了;——这个他物,这个作为

否定之否定的某物的内在之有,是这个他物的自在之有,这种扬弃同时又是

在这个他物那里的单纯否定,即对它是外在的其他某物之否定。如上所说便

有了一种规定性;这个规定性与作为否定之否定的某物的自在之有同一,而

且由于这些否定作为其他某物而彼此对立,这个规定性便又使它们自然联合

而叉互相否定,彼此分开,——这就是界限。

3.为他之有是某物和它的他物的不确定的、肯定的共同体;在界限中,

为他之非有,即他物之质的否定突出起来了,他物从而被自身反思的某物排

斥了。从这个概念的发展,便可以看到这种发展自身显露出错综和矛盾。因

为界限作为某物自身反思的否定,在观念上把某物和他物的环节包含在界限

之内,同时这些有区别的环节在实有范围里又被建立为实在的、有质的区别

的环节,这就立刻呈现了矛盾。

(一)所以某物是直接的、自身关系的实有,而且首先对他物有一界限;

界限是他物的非有,不是某物本身的非有;在界限中,某物和它的他物划了

界限。——但是他物本身,一般也是一某物:所以某物对他物所具有的界限,

也是作为某物的他物的界限,也就是他物的界限;他物由于这个界限,便把

第一个某物作为它的他物从它那里排斥出去了,或者说是那个某物的非有:

所以界限不仅是他物的非有,又是这一个和那一个某物的非有,也就是一般

某物的非有。

但是界限仍然在本质上是他物的非有,某物之所以有,就是由于它的界

限。由于某物划了界限,它就因此同时把本身降低为被界限之物;但是它的

界限,作为在它那里的他物的终止,本身同时也仅仅是某物的何;这个某物

的有由于界限而成其为某物,在界限中有着它的质,这种关系是下述情况的

外在现象,即:①界限是单纯的否定,或第一个否定,同时他物又是否定之否

定,是某物的内在的有。

所以某物作为直接的实有,就是对别的某物的界限,但是其物又在它本

身那里具有界限,并由于界限的中介而是某物,界限也同样是它的非有。界

限是中介,通过这个中介,某物与他物既是又不是。

(二)现在,由于某物在界限中既是,又不是,而这些环节又是一个直

接的、质的区别,所只某物的非实有和实有是彼此分开的。某物在它的界限

之外(或者如人们所想像的那样,在界限之内),有它的实有;②他物也是如

此,因为他物也是某物,也在界限之外。界限是两者之间的中项,在界限中,

它们便终止了。它们在彼此之外和它们的界限之外,有着实有;界限作为它

们每一个的非有,是两者的他物。

根据某物和它的界限的这种差异,綫只是在它的界限之外,即在点之外,

才出现为线;平面只是在綫之外,才出现为平面;立体只是在界限它的平面

之外,才出现为立体。——界限之所以能够首先激动表象——表象是概念的

外在之有,——以及主要被用于空间的对象,都是从这一方面来的。

(三)但是某物既然是在界限的外面,它就是未曾划界限的某物,只是

一般实有。这样,它就并没有和它的他物区别开;它只是实有,所以和它的

他物有同样的规定,每一个都只是一般某物,或者说每一个都是他物;所以

两者是同一的。但是,这个对它们说来最初是直接的实有,现在却以规定性

作为界限建立起来了,在界限中,它们是所以为它们而互相区别。但是界限

同时又是它们的共同的区别性,正如实有一样,是它们的统一和区别。实有

和界限两者的这种双重同一性,包含这样的情况,即:某物只是在界限中才

有它的实有,并且由于界限和直接的实有两者都同样是彼此的否定物,只是

在界限中才有的某物,又从自身离开了自身,并超越自身指向它的非有,把

它的非有表现为它的有而过渡到它的非有中去。把这种情况应用到前面的例

子里去,如这样一个规定,即:某物只有在界限中才成其为某物;——于是,

点之所风为綫的界限,不仅是因为綫在点中只有终止并且是在点之外的实

有,——綫之所以为平面的界限,并不仅是因为面在綫中只有终止,面之所

以为立体的界限也是如此。——应该说在点中綫也开始了:点是綫的艳对的

开始。并且因为綫就它的两端说,并没有界限,或者如人们所说,綫可以想

像是延长到无限的,所以点也构成綫的原素,就像綫是平面的原素,平面是

立体的原素那样。这些界限是它们所界限的事物的根本;——譬如一,作为

① 参看第111 页。

② 所谓某物在界限之外有其实有,这个“之外”是就界限本身说,所谓某物在界限之内有其实有,这个“之

内”是就某物本身说,——译者

第一百的一,是界限,又是整个一百的原素。

另一个规定就是其物在界限中不平静,它在界限中就内在地是矛盾,矛

盾使它超出自身。这样,点是它自身的这种辩证法,就变成綫;綫是它自身

的辩证法,就变成面:面是它自身的辩证法,就变成全部的空间。于是綫、

面和整个空间便有了第二种定义:即,由于点的运动便发生了綫,由于綫的

运动发生了面等等。但是点、綫等这种运动被认为是某种偶然的,或仅仅是

想像其如此的东西。可是这样想法毕竟被打消了,因为,假如说綫等等应该

从而发生的规定,也就是綫等等的原素和根本,并且这些规定又同样不是别

的,而是綫等等的界限,那未这种发生便不会被认为是偶然,或仅仅是想像

其如此的。点、綫、面本是自为的,自己矛盾的,是自己排斥自己的开始,

所以点就通过它的概念自身过渡到綫,自身自在地运动并使綫发生等等——

所有这些都已经包含在(对某物说来,是内在的)界限的概念之中了,可是

这种应用是属于空间的研究;这里只稍稍提示一下,点是完全抽象的界限,

但在一个实有之中;这个实有被认为是完全没有规定的,是所谓绝对的,即

抽象的空间,是绝对连續而互相外在的。因为界限不是抽象的否定,而在这

个实有中,是空间的规定性,所以点是空间的,是抽象否定和连续性的矛盾,

从而是过渡到綫的开始和完成等等,正如没有点,也没有綫和面一样。

①某物以内在界限而建立成为自身矛盾,通过矛盾,它被驅迫推动而超出

自身,这就是有限物。

3.有限

实有是规定了的;某物却有一个质,在质中它不仅被规定,而且被界限

着;它的质就是它的界限,带着这种界限,起初它是肯定的、静止的实有。

但是,这种否定②发展了,以至某物的实有和作为它的内在界限本身的否定两

者同的对立就是某物的内在之有,而且这种内在之有因此不过是在某物本身

那里的变;——这样就构成了有限物。

③当我们说事物是有限的,我们的意思是说:它们不仅有规定性,质不仅

是实在和自在之有的规定,它们也不仅仅是有界限的,——在界限之外,它

们还有实有,——而且还不如说,非有构成它们的本性,它们的有。有有限

的事物,但是它们的自身关系却是使它们否定地自身相关,甚至在这种自身

关系中使它们超出自身,超出它们的有。④它们有,但是这种有的真理就是它

们的终结。有限物不仅像一般某物那样变化,它并且要消灭。它的消灭不是

仅仅可能的,假如是那样,它也就可能下消灭,有限的事物的这佯的有,乃

是以消灭的种子作它们的内在之有:它们的生时就是它们的死时。

(一)有限的直接性

事物有限性的思想带来了悲伤,因为有限性是推到极端的质的否定,在

① 参看弟111 页。

② 这种否定,捐某物腋界限着,即所谓单纯的否定。——译者

③ 参看第111—112 页。

④ 参看第112 页。

这样规定的单纯性中,也就再没有留下和它走向没落的规定相区别的肯定的

有了。否定的这种质的单纯性,是回到无、消灭与有之间的抽象对立去了,

有限性正是因为这种单纯性,成了知性的最顽强的范畴。一般否定、状态、

界限都与它们的他物、即与实有可以相容;甚至抽象的无作为抽象,也被放

弃了;但是有限性是自在地固定了的否定,因此与它的肯定物顽强对立。有

限物也当然要使自己流动,它本身却是注定耍终结,而且只是终结;——它

倒不如就是拒绝使自己肯定地走向它的肯定物,即无限物,拒绝让自己和无

限物联系;所以有限物之建立,是和它的“无”,不可分,它与它的他物、

即肯定物的一切调和都因此被截断了。有限事物的规定,除了它们的终结,

就再没有下一步的规定。当知性把非有造成事物的规定时,同时也就是把非

有造成是不灭而绝对的了,于是知性就僵化在有限性的悲伤中了。事物的可

消灭性只能在它们的他物中,即肯定物中消灭;假如是这样,它们的有限性

就离开它们了;但是有限性又是它们的不变的质,即这种质不过渡到它们的

他物中去,不过渡到它们的肯定物中去;所以有限性是永恒的。

这是一种很重耍的观察;但是,说有限物是绝对的,当然任何哲学、观

点、或知性都不願意让自己承担这样的立场;表现在对有限物的主张中的,

不如就是明明相反:即有限物是有限制的,可消灭的;有限物只是有限物,

不是不灭的;这一点已经直接包括在它的规定和名词之内了。但是问题在于

是否要停留在有限性的“有”

这种观点上而可消灭性仍然长存呢?或是可消灭性和消灭也要消灭呢?

事实是恰恰在上述观点中,没有出现后一种情形,这种观点把消灭造成有限

物的最后之物了。①它明白主张有限物与无限物不相容,也不能联合,有限物

与无限物绝对对立。把有、绝对的有归于无限物:坚持有限物为无限物的否

定者,仍然与无限物对立;有限物与无限物不能联合,就仍然是绝对的留在

自己的方面:有限物从肯定物、无限物取得肯定,于是消灭;但是与无限物

的联合却被宣布为那是不可能的东西。假如有限物不坚持与无限物对立而消

灭,那么,如前所说,它的消灭正是最后的,不是肯定的,只有消灭的消灭

才是肯定的。又假如有限物不在肯定物中消灭,而它的终结被了解作无,那

么我们又重回到那个最初的、抽象的无去了,而这个元的本身却是久已消灭

了的。

这个无应该只是无,并承认它在思维、观念或言语中存在;但是在这个

无那里,也出现了和上述有限物中同样的矛盾,不过在无那里只是出现矛盾,

而在有限中矛盾却很显明。在前者,矛盾出现为主观的;在后者,却维持着

有限物与无限物长久的对立,有限物自身是无的,作为自在之无的东西而有。

这一点顷耍意識到;而且有限物的发展显示出有限物在它那里作为这种矛盾

而一齐悄融于自身之中,但是在那里,矛盾也就真正消解了;不仅有限物是

可消灭的,是在消灭,而且消灭、无也不是最后的东西,也耍消灭。

(二)限制和应当

说某物是有限的或说是有限物,固然其中便立刻抽象地有了矛盾;但是

某物或者“有”并不再是抽象地建立起来的,而是自身反思,发展为内在之

① 参看第112 页。

有,这个内在之有在它那里有规定和状态,或更明确地说,某物在它那里有

一界限:这个界限,作为某物的内在的东西并构成共内在之有的质,是有限

性。现在看一看在有限的某物这一概念中所包含的环节是什么。

规定和状态,对于在反思来说,出现为不同的方面;但是规定已经包含

着属于某物本身的他有!他有的外在性一方面是在某物自己的内在性之中,

另一方面作为外在性,它仍是与某物有区别,它本身还是外在性;只是在某

物那里而已。再者,因为他有本身被规定为界限,被规定为否定之否定,所

以某物的内在的他有被建立为这两个方面的关系。规定和状态都属于某物,

某物与自身的统一,是某物转回到自身的关系,是某物自在之有的规定在某

物中否定其内在界限的那种关系。这样,与自身同一的内在之有,它与自身

的关系就是与它自己的非有的关系,但是作为否定之否定,它所否定的东西,

同时也是在它那里保持实有的东西,因为那就是它的内在之有的质。某物自

己的界限,这样由某物建立起来作为否定物,同时又是本质的东西,它就不

仅仅是界限本身,而且是限制。但是限制不仅仅作为否定了的建立物;否定

的锋芒是对着两面的,因为被它否定了的建立物是界限;这个界限总之就是

某物和他物共同的东西,也是规定本身自在之有的规定性。于是这种自在之

有,作为对与它有区别的界限的否定关系,作为对自身的限制的否定关系,

就是应当。

假如在一般某物那里的界限就是限制,那么,某物必须在自身之中同时

又超出界限,它自身对界限的关系就是对一非有物的关系。某物的实有似乎

在它的界限之旁漠不相关地安静相处。但是某物只有在揚弃了界限,否定界

限的自在之有时,才超出了界限。并且由于界限在规定中本身就是限制,所

风,某物便从而超出自身所以“应当”包含厂双重规定,第一,规定与否定

对立,是自在之有的规定;其次,这种规定作为非有,是与它们区别的限制,

同时自身又是自在之有的规定。

①这样,有限物便把自身规定为它的规定对它的界限的关系;在这种关系

中,规定便是应当,界限便是限制。于是两者都是有限物的环节:这样,应

当和限制两者本身都是有限的。但是只有限制是被建立的有限物;应当还仅

仅是内在的,从而对我们说来,还是被限制的。应当由于对它本身已是内在

的界限之关系,是受到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却包藏在自在之有里,因为依

据它的实有,即依据它的与限制对立的规定性,它被建立为自在之有。

应当有的东西既有,同时又没有。假如它有,它就应当不仅仅是有。所

以“应当”在本质上具有一个限制。这个限制不是外来的;仅仅应约有的东

西,现在却是建立起来了的规定,像事实上的规定那样,即同时只是一种规

定性。

所以某物的自在之有,在它的规定中,把自身贬低为应当,这是由于构

成它的自在之有那个东西,在同一情况下也是非有。情况是这样的:在内在

之有中,或说在否定之否定中,那个自在之有,作为一个否定(即否定者),

就是与另一否定的统一,这另一否定就质而言同时也是另一界限,上面的统

一通过这另一界限就是对另一否定的关系。有限物的限制不是外在的,它自

己的规定也是它的限制;限制既是规定本身又是应当;它是两者共同的东西,

或者说两者在限制中是同一的。

① 参看第112 页。

但是现在有限物作为应当,却又超出了限制;成为它的否定这一规定性

也被揚弃,并且它的自在之有也是如此;它的界限也就不是它的界限了于是

某物作为应当,也就高出它的限制之上,反过来说,某物所具有的限制,也

只是应当。两者是不可分的。某物只是在规定中有否定之时,才有限制;而

规定又是揚弃了的限制。

注释

“应当”近来在哲学中,尤其关于道德,起过很大作用,并且在一般形

而上学中,作为自在之有或自身关系与规定性或界限的同一性这种最后的、

绝对的概念,也起过很大作用。

你能够,因为你应当,——这句含义很丰富的话已经被包括在应当概念

之内。因为“应当”超越限制,界限在其中被揚弃了,所以应当的自在之有,

是对自身的同一关系,因此也是“能够”的抽象。——但是反过来说:你不

能够,正因为你应当:也同样正确。因为在应当中,同样也有作为限制的限

制。那种关于可能性的形式主义却自己面对着可能性中的一种实在,即一种

质的他有,而两者的相互关系就是矛盾,也就是不能够,或不如说不可能。

①在应当中,开始超出有限,即无限。应当是那样的东西,即在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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