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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质的有在自为之有中完成;它是无限的有。开始的有是无规定的。实有
是扬弃了的有,但只是直接揚弃了的有。所以实有起初只包含第一次的、直
接的自身否定;有当然也保持下来,在实有中,两者②在单纯的统一中联合为
一;但是正因此,它们自身彼此还不相等,它们的统一还没有建立。实有因
此是差别、二元的范围,是有限性的场所。规定性是这样的规定性,即是相
对地被规定,不是绝对地被规定。在自为之有中,有与规定性或否定之间的
区别,便建立了,并且均等了;质、他有、界限以及实在、自在之有、应当
等等——都是在有中的否定的不完全的意象,它们还是以两者在有中的差别
为基础。但是,山于在有限中的否定过渡到无限,过渡到建立起来的否定之
否定,这样,否定便是自身关系,在它本身那里也就与有均等了,——即绝
对被规定了。
自为之有首先是直接的自为之有物,是一。
其次、一过渡为诸一的多,——即排斥;一的这种他有,在它的观念性
中扬弃了自身,——即吸引。
第三、是排斥和吸引的相互规定,它们任其中一齐融人力的平衡,而③
质在自为之有中达到顶点,便过渡为量。
甲、自为之有自身
既然有了自为之有的一般概念,现在的问题,就只是要证明我们用自为
之有这一名词所联结的表象符合那个概念,以便有理山对那个概念使用这一
名词。事情也诚然好像是如此;假如某物把他有,把它与他物的关系和共同
点揚弃了,排除了它们,将它们抽掉了,那么,我们就说某物是自为的。他
物对这个某物说来,只是一个扬弃了的东西,只是它的一个环节:自为之有
就在于这样超越限制,超越它的他有,因为它作为这样的否定,就是无限地
回归到自身。——意识本身已经自在地包含着自为之有的规定,因为意识对
它所感觉、所直观等等的一个对象加以表象,即是在意识中有了对象的内容,
内容由于这样的方式就是观念的;意识在它的直观本身中一般说来,在它与
自己的否定物,即与他物的纠缠中,仍然是在自己那里。自为之有对于进行
划界限的他物是争论的、否定的态度,并且由于否定他物,它便是自身反思
的,尽管如此,在意识回归到自身和对象的观念性之外,对象的实在也还仍
然保持,因为对象同时是作为一个外在的实有而被认识的。意识是这样的现
象,或说是二元性,一方面必须知道与它不同的外在的对象,另一方面必须
是自为的,在自身中以观念的方式包含着对象,意识不仅是在这样的他物里,
而且即使在他物那里也仍然是在自身里。自我意识则与此相反,是完成和建
立起来了的自为之有;与他物、与外在对象的关系的那个方面已经去掉了。
所以自我意识就是无限性当前现在最切近的例子;——这当然总是一个抽象
的无限,但同时又是与一般自为之有完全不同的具体规定,自为之有的无限
① 参看第115 页。
② 两者,指有及直接的否定。——译者
③ 参看第115—116 页。
性还完全只有质的规定性。
1.实有与自为之有
如前面已经提过的,自为之有是融合到单纯的有中的无限性;无限的否
定性是否定之否定,在现在建立起来的有的直接形式中,却只是一般否定,
是单纯的质的规定性,在这样情形下,自为之有就是实有。在这样的规定性
中的有是实有,这种有同时又与自为之有本身相区别,后者的规定性是那种
无限的规定性,于是它就只是自为之有;但是实有同时又是自为之有本身的
环节,因为自为之有当然也包含带者否定的有。规定性在这样的实有那里是
他物和为他之有,所以规定性又回到自为之有的无限统一中去,而且实有这
个环节在自为之有中是作为为一之有(Sein—für-Eines)而呈现的。
2.为一之有
这个环节表现得和有限物在它与无限物的统一中一样。或说是观念的。
自为之有,在它那里,没有作为规定性或界限那样的否定,所以也没有作为
对一个与它不同的实有的关系那样的否定。既然这个环节被称为为一之有,
当前还没有这个环节可以为之而是的什么东西,——这个环节可以是一的环
节,但是还没有一。事实上,像这一类的东西还没有在自为之有中固定下来;
——那个为了自为之有而可以是某物(而这里还没有某物)的东西,那个一
般应当是另一方面的东西,同样是环节,本身只是为一之有,还不是一。—
—这样,可能在自为之有中飘浮着的两个方面,当前还不曾有区别;——只
何一个为他之有,并且因为它只是一个为他之有,这个为他之有也就只是为
一之有;一个东西,为了它或在其中,一个规定应该是环节,另一个东西则
本身就应该是在它之中的环节,两者却只有一种观念性。所以为一之有和自
为之有彼此不能构成真的规定性,假定暂时有区别,并且在这里来谈自为之
有物,那么,自为之有物,扬弃了他有,它本身与自已的关系和与扬弃了的
他物的关系是一样的,即是为一的;它在它的他物之中只是与自身有关系。
观念的必然是为一的;但不是为一个他物,它为一而有,但那个一却只是它
自己。——所以自我,一般精神,或上帝都是观念的,因为它们是无限的;
但是它们作为自为之有物,在观念上与那个为一而有的东西并没有不同。于
是它们便只是直接的,或更确切地说,是实有或一个为他之有,因为假如那
个为一而有的环节不适合于它们,那么为它们而有的东西就会不是它们本身
而是一个他物。上帝之所以是自为的,因为上帝本身就是那个为上帝而有的
东西。
这样,自为之有和为一之有并没有观念性的不同意义,而是观念性的本
质的、不可分的环节。
注释
对于质的问题,什么是为一个事物而有的①,我们德文的说话乍一看似乎
很奇怪,而在对于这里所观察的环节却很突出了它自身反思的性质。这个说
法的根源是观念论的,因为它不问这个事物甲另一事物乙是什么,不问这个
人为另一个人是什么;——而部这为一个东西而有的是什么,为一个人而有
的是什么。于是这个为一之有便立刻回到这个东西、这个人本身之中了,因
为那个是这个事物的东西与为这个事物而有的东两,是同一的,——这个同
一性必须看作是观念性。
① 德文was für einDingetwassei,直译为“什么是为一个事物而有的”,
中文一般说“是什么样的事物”,因本编一切为、自为等名词,都与这种说法密切相关,故从直译。——译者
观念性首先适合于揚弃了的规定,与规定在其中被揚弃的那个东两有区
别;那个东两正与观念性相反,可只被认为是实在的。这样,观念的东西又
是环节之一,而实在的东西则是另一个环节;但观念性又是这样的东西,即:
这两个规定同样都只是为一的,并且只当作一,所以这样一个观念性就是不
曾有区别的实在性。在这种意义下,自我意献、精神、上帝都是观念的,是
无限的钝粹自身关系,——自我即是为自我,两者是同一的,自我说了两次,
但是这两个中每一个都只是为一的,观念的;精神只是为精神的,上帝只是
为上帝的,而且只有这种统一体是上帝,即作为精神的上帝。一但是自我意
识,作为意识,便出现了它与一个他物的区别,或说它的观念性与它的实在
性的区别;在观念性中意识进行表象活动;至于实在性,则是因为意识的表
象有规定了的内容,这个内容还有一个方面,一个被人所知的不曾扬弃的否
定方面,即实有。但是思想、精神、上帝等假如只被称为观念的,这就假定
了一种立场,即认为有限的实有是实在的,而观念的或为一之有也只有片面
的意义。
在前一个注释(第156 页)里曾指出观念论的原则,并改过在一种哲学
中其次有关的事就是贯彻这种原则到什么程度。关于这种贯彻的方式,可以
就我们现在所谈到的范畴关系,再作一点解释。这种贯彻首先要依靠在自为
之有以外是否还有独立并存的有限的实有,此外,还要依靠在无限物本身中
是否已经建立了为一的环节,即一种观念物作为观念物的自身关系。所以埃
利亚派的有或斯宾诺莎的实体都只是一切规定性的抽象否定,并没有在这否
定中建立起观念性;——在斯宾诺莎看来(我们在下面还将要提到这点),
无限只是一个事物的他对肯定,也就只是不动的统一体;因此实体连自为之
有的规定都到不了,更不用说主体和精神的规定了。高贵的马勒伯朗士
(Malebranche)的观念论,本身是比较开展的,它包含以下的基本思想:既
然上帝把一切事物的永恒真理、理念和圆满性都包括在自身之内,以致它们
都只是上帝的,所以我们只是在上帝中才看到它们;上帝用一种丝毫不是感
性的行动,在我们中唤醒我们对对象的感觉;于是我们想像我们从对象所得
的,不仅是代表对象本质的理念, 而且也有对象的实有的感觉(《真理的探
索,关于理念本性的税明》①等)。所以事物的实有,也正如它们的永恒真理
和理念(本质性)一样,是在上帝中的观念的东西,而不是一个现实的实有;
尽管它们是我们的对象,但只是为一的。这里呈现着斯诺莎所缺少的开展的、
具体的观念论的一个环节,因为绝对观念性被规定为知。虽然这种观念论是
那样纯粹而深刻,但是,这种观念论的情况,一方面包含着很多思想上不曾
规定的东西,另一方面,其内容却又立刻就是完全具体的(罪孽和超度等等
都立刻出现了);无限性的逻辑规定,本来应该作这种观念论的基础,但是
没有自为地实用:所以这种崇高而充实的观念论,虽然是纯思辨精神的产物,
但还不是一个纯思辨的、唯一真有根据的思维的产物。
① 马勒伯朗上所著书名及副题。——译者
莱布尼蕬的观念论比较是处于抽象概念界限以内。——莱布尼蕬所想像
的东西,单子,本质上是观念的。想像是一个自为之有,规定性在想像中不
是界限,因此也就不是实有,而仅仅是环节。想像固然也同样是较具体的规
定,但在这里并没有比观念性更多的意义;因为在莱布尼蕬看来,一般无意
识的东西也是有想像、知觉的。所以在这个体系中,他有被取消了,精神与
肉体或一般单子都不是彼此互为他物,它们不彼此设立界限,彼此互不影响;
总之,一个实有以之为基础的一切关系都消失了。多样性只是观念的,内在
的,单子在这里只是与自身有关系,变化只在单子以内发展,没有单子与其
他的事物的关系。就实在的规定看来是单子彼此间的实有关系的那种东西,
这里却是独立的,仅仅是同时的变,被关闭在每一个单子的自为之有以内。
——即使有更多单子,即使那些单子因此也被规定为他物,这都与单子本身
不相干;那只是一个第三者在它们以外的反思;它们在它们自身那里并不是
彼此对立的他物:自为之有仍然保持纯粹,没有实有与它并列。——这也就
是这个体系不完备的地方。单子只有自在地,或说在作为单子的单子——上
帝——中,或说在体系中,才是这样想像的东西。“他有”也同样呈现着;
他有或是在它所要在的地方,即在想像本身中,或是被规定为像第三者那样,
把单子看作他物,看作多。他物的实有那种多,只不过是被排除了,当然只
是暂时的,单子只有由抽象才建立成这样的单子,即是非他物。假如有一第
三者建立了单子的他有,那么也就有一第三者来揚弃它们的他有;但是这个
使单子成为观念的整个运动,是在单子之外的。假如这里可以提醒说,这种
思想运动毕竟只是在一个想像的单子之内,那么同样也可以提醒说,这样的
思维内容本身正是在它自己之外的。这是从绝对观念性的统一体(单子的单
子)直接地、非概念地(——由创造的想像)过渡到实有的抽象的(元关系
的)多这范畴,从这个多又同样抽象地回到那个统一体。观念性,一般的想
像,仍然是某种形式的东西,正如提高到意识的想像一样,后者也是形式的。
前面提到过莱布尼兹关于磁针的想法,假如磁针有意敲,它就会认为它的向
北是自由的规定;这样的意识乃是被设想为片面的形式,与磁针的规定和内
容都不相干;单子中的观念性,也和这一样,是一个在多之外的形式。观念
性对于单子,应该是内在的,想像应该是它们的本性;但是一方面,它们的
行为是它们的和谐,而和谐又不在它们的实有之中,——因此和谐是先天建
立的;另一方面,它们的这种实有既不是当作为他之有来把握,以后也不是
当作观念来把握,而只是被规定为抽象的多;“多”的观念性及其以后达到
和谐的各种规定,对于这个多本身说来,并不是内在的,也不属于它。
①其他的观念论,例如康德的、费希特的,都没有超出应当或无限进展,
仍然停留在实有和自为之有的二元论里。在这些体系中,自在之物,或无限
的推动固然直接进入到自我之中,但只是变成一个为同一事物的东西;不过
这种观念论是从一个自由的他有出发的,这个他有作为否定的内在之有而长
在。自我固然因此而被规定为观念的东西、即自为之有物,是无限的自身关
系;但是为一之有(Für-Eines-sein)并没有完成,没有达到消灭彼岸的东
西或消灭到彼岸的倾向。
① 参看第116 页。
3. —
自为之有是它自身与它的环节,即为一之有的单纯统一体。它当前只有
一个规定,即进行揚弃的自身规定。自为之有的环节在无区别中一齐融合了,
这种无区别性就是直接性或有,但是这一个直接性是以进行否定为基础的,
而这种否定被建立为直接性的规定。①所以自为之有是自为之有物;并且由于
它的内在意义在这种直接性中消失了,所以它就是它自身的完全抽象的界
限,即对于以下表述一的发展所包含的困难,并且正是为了这种困难的原故,
可以预先提起注意。构成作为自为之有的一的概念的环节,在这里彼此分离
了。它们是:1.一般否定;2.两个否定;3.于是两项中的否定是同一的;4.
它们又是完全对立的;5.自身关系,即同一性本身;6.否定的关系,然而又
是自身的关系。这些环节之所以彼此分离,是因为这里的直接性形式,即有
的形式进入(作为自为之有物的)自为之有;每一环节都由于这种直接性而
建立为一个自己的、有的规定;但它们又同样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关于每一
规定都必须谈到它的对立面;在环节的抽象状态中,就是这种矛盾造成了困
难
乙、一与多
“一”就是自为之有对自身的单纯关系,它的环节在这种关系中消融了,
因此它在这种关系中有了直接性的形式,因此它的环节变成了实有的。
“一”作为否定物的自身关系,是在进行规定,——而已作为自身关系,
它又是无限的进行自身规定。但是这些区别因为现有的直接性的缘故,就不
再仅仅被建立为一个并且是同一个自身规定的环节,而是同时被建立为有的
物。①于是自为之有的观念性,作为总体,首先转化为实在,而且转化为最牢
固的、最抽象的实在,即一。自为之有是在一中建立起来的有与实有的统一
体,是对他物的关系和自身关系的绝对联合;但是以后也出现了“有”的规
定性与无限否定的规定对立,即与自身规定对立;这样一来,那个自在地是
一的东西,现在却只是在一那里的东西,从而否定物成了与那个东西不同的
他物。那个表示自身与它当前相区别的东西,就是它自己的自身规定;它与
自身的统一,于是作为与自身相区别,便降低为关系;并且作为否定的统一,
就是把自身当作一个他物的否定,就是把一当作他物从自身排除出去,即从
一排除出去。
1. 在自身那里的一
在自身那里的,是一般的一;它的这个有不是实有,不是作为对他物的
关系的规定性,不是状态,——它是这样的东西,即范畴的那个圆圈①被否定
了。所以这个一不能够变为他物,它是不变化的。
① 参看第116 页。
① 参看第116—117 页。
① 前面曾说过“真的无限”,是观念的圆圈运动。见“肯定的无限”节。——译者
它是不曾规定的,然而又不再像“有”那样:它的不曾规定即是规定性,
这就是自身关系,是绝对被规定了的,是建立起来的内往之有。作为依照其
概念而自身相关的否定,它在它之中便有了区别,——这是超出自身而到他
物的趋向,但又是直接转回去的趋向,因为根据自身规定的这一环节,这种
趋向并没有他物可去,于是它便转回到自身去了。
在这种单纯直接性之中,实有和观念性的中介都消失了,从而一切差异
和多样性也消失了。其中什么也没有,而这个无,即自身关系的抽象本身,
在这里与内在之有本身相区别;它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因为这个内在之
有,不再是某物的单纯的东西,而是有了规定,即作为中介,是具体的了:
当然,这个工作为抽象。就与一是同一的,但是仍与一的规定不同。所以这
个无是作为在一之中建立起来的,是作为空的元。——所以空是一在直接性
中的质。
2. 一与空
“一”是作为否定的抽象自身关系的那种空。空,作为无,它与单纯直
接性,即使是一的肯定的有,都绝对不同;而且它们既然都在一个关系中,
即在一本身中,它们的差异已就建立起来了;但是,无作为空,既然与有的
事物不同,也就是在有的一以外了。
自为之有,由于它用这种方式,将自己规定为一与空,便又得到了一种
实有。一与空都以否定的自身关系,作为它们的共同的、单纯的基础。自为
之有的环节退出这种统一,变成互相外在的东西;因为,有的规定是由环节
的单纯统一而来,所以这种规定便把自身降低为一个方面,即降低为实有,
并且在实有中使它的另一规定,即一般的否定,也同样作为无的实有,作为
空,而与它自身对立起来。
注释
在这种实有形式中的一,便到了这样一个范畴的阶段,①即在古代,那是
作为原子论的本原而出现的,就这种本原说来,事物的本质是原子和虚空
(tò?tomon,原子;或tà ?toma kaì tò kenón 原子与虚空)。以这种形
式繁荣起来的抽象,所得的规定性,比巴门尼德的有和赫拉克利特的变要大
一些。这种抽象把自己提得那样高,竟至使一和空这些简单规定性都成了一
切事物的本原,把世界的无限多样性都归结为这种简单的对立,并且居然敢
于就从这一对立来认识世界的多样性;对于想像的反思说来,要想像这里的
原子和旁边的虚空,也同样是很容易的。因此,每一时代都保留着原子论的
本原,也就不足为奇了。为了要得到一个具体而多彩的外貌,便一定还要加
添上同等琐屑而表面的关系的凑合,这也和原子本身及虚空同样很流行。一
和空是自为之有,这种最高的、质的内在之有下降到完全的外在性去了;直
接性或说一的有,是建立起来了,因为它是一切他物的否定,也就不再是可
以规定、可以变化的了;因为它绝对冷漠,所以一切规定、多样性、联系等
都仍旧是绝对外在的关系。
① 参看第116 页。
可是最早的原子论的思想家,并不曾使原子论的本原就停留在这样的外
在性里,除了它的抽象而外,其中还有一个思辨的规定,即认识到虚空是运
动的泉源。原子和虚空的这种关系,和这两种规定的仅仅并列而各不相关,
是大不相同了。①说虚空是运动的源泉,其意义并不像下面所说的那样无聊,
即某物能动,只是在虚空中,而不是在一个已经充满了的空间中,因为在这
样的空间,某物再也找不到空出来的地方了,——在这样的了解之下,虚空
只是运动的前提或条件,而不是根据,并且这样也就把运动本身假定为现成
的,而把它的本质的东西,即根据,忘悼了。说虚空构成运动的根据,这种
观点包含着更深刻的思想,即在一般否定物中包含着变的根据,自身运动不
静止的根据,——但是在这样的意义之下,必须要把否定物看作是无限物的
真正否定性。——虚空只有作为一对它的否定物,即对一的否定关系,亦即
对它自身的否定关系,才是运动的根据,而这个一却是被建立为实有的东西。
除此而外,古人关于原子的形状、位置、以及运动方向等所作的其他规
定,却是很够随意而肤浅的,并且这些规定还与原子的基本规定处于直接矛
盾之中。这种原子,这种极其肤浅的、也就是极其无概念的本原,使分子和
微粒的物理学以及从个人的个别意志出发的政治科学,都深受其害。
3. 多个的一排斥
一与空构成在其最早的实有中的自为之有。这两个环节,每一个都以否
定作它的规定,同时又被建立为实有。依照这种规定,一和空就是否定对否
定的关系,也就像是一个他物对它的他物的关系;一是有的规定中之否定,
空是非有的规定中之否定。但是一本质上只有在与否定相关时,才是自身关
系,这就是说它本身是空应在其外的那个东西。两者又都被建立为一个肯定
的实有;一个是自为之有本身,另一个则是不曾规定的一般实有,两者的相
互关系和与别一个实有的关系一样。然而一的自为之有却在本质上是实有和
他物的观念性;它的自身关系并不是对他物,而只是对自己。但是自为之有
既然作为一,作为自为之有物,作为直接当前的东西固定下来,它的否定的
自身关系,也就同时是对一个有的事物的关系;这种关系既然也同样是否定
的,那么一与自身相关所依靠的那个东西,也就仍然被规定为一个实有和一
个他物;这个他物,作为本质上的自身关系,便不是不曾规定的否定,即空,
而也同样是一。一于是就变为多个的一。
但是这究竟不是真正的变,因为变是从有过渡到无;而一则相反地只是
变成一。一,这个发生关系者包含着作为关系的否定物,所以在它本身那里,
有同一的否定物。于是,第一,当前的不是变,而是一的特有的、内在的关
系;第二,既然这种关系是否定的,而一同时又是有的事物,那么,一便是
自己排斥自己。一的否定的自身关系就是排斥。
这种排斥,作为多个的一的建立(但是这种建立是由于一本身),是一
自己超出自己之外,但是它在自己以外所达到的东西,仍然只是一。这就是
依据概念的排斥,或者说是自在地有的排斥。另一种排斥则与此不同,它首
先是浮现于外在反思的想像中的排斥,不是作为多个的一的产生,而仅仅作
为事先建立的、已经当前的一之互相抗拒。现在要看一看那种自在地有的排
斥如何把自己规定为另一个外在的排斥。
① 参看第116 页。
首先要确定多个的一。本身都有些什么规定。多的变或多的产生,一旦
建立起来便立刻消失了;产生出的东西是一,不是为了他物,而是无限的自
身关系。一只是由自己来排斥自己,所以不是将要有,而是已经有;那个被
设想为受到排斥的东西,也同样是一个一,是一个有的事物;排斥与被排斥
对两者都是一样适合,并无区别。
所以诸一,在彼此相对说来,都是事先建立的;——所谓建立,是由于
一被自身所排斥;所谓事先建立,则是犹如不建立:①它们的建立起来的有被
扬弃了,它们彼此相对都是有的事物,作为只对自身有关系的东西。
所似多并不出现为他有,而是完全在一以外的规定。一,由于它排斥自
身,也和那个原先被当作遭到排斥的东西一样,仍然是自身关系。因为诸一
彼此相对都是他物而综括在“多”这一规定性之中,所以这里没有什么东西
与诸一相关。多若是诸一本身的互相关系,那么诸一便会互为界限,在它们
那里也就肯定地会有一个为他之有了。它们的关系——它们之有这种关系,
是由于它们的自在的有的统一,——正如这里建立的关系。被规定为不是什
么关系;这种关系又是以前所建立的空。空是它们的界限,但是在它们以外
的界限,它们彼此都不应是在这界限之中。界限是这样一个东西,其中既有、
又没有被界限者:但是虚空被规定为纯非有,并且只是这个非有,才构成诸
一的界限。
一被自身所排斥,就是那个自在地是一的东西的展开;这里彼此分离的
无限性,是到了自身以外的无限性;它由于无限物的直接性,即由于一,到
了自身以外。它是一与一的单纯相关,也是,或者不如说,更是一的绝对无
关系性;前一个一是就一的单纯肯定的自身关系而言,后一个一是就同一关
系作为否定的关系而言。或者说,一的多是一的自己建立;这个一不是别的,
只是一的否定的自身关系,而这种关系就是一本身,是那个多的一。但是多
对于一又是绝对外在的;因为一正是他有的揚弃,排斥就是一的自身关系和
与自身单纯的等同。诸一的多是无拘无束自行发生的矛盾那样的无限性。
注释
前面提到过莱布尼兹的观念论。这里还可以说①这种观念论从被规定为自
为之有物那样的想像的单子出发,只继续进行到方才考察过的排斥为止,并
且诚然只进行到多本身为止,诸一在多中每一个都是自为的,对他物的实有
和自为之有漠不相关,或者说,他物丝毫也不是为一而有的。各单子是自为
的、完全封闭的世界;那一个也不需要任何其他的单子。但是单子在观念中
所具有的这种内在的多样性,丝毫不改变它是自为的那种规定。莱布尼兹的
观念论把多直接当作现成的多来接受,而不把多理解为单子的排斥;因此他
所看见的多,只是就多的抽象外在性那一方面而言。原子论没有观念性的概
念;原子论不把一看作是这样的东西,即在它本身中兼有自为之有和为他之
有两个环节,也就是观念的东西,而只把一看作是简单枯燥的自为之有物。
① 事先建立犹如不建立,是指一被自身排斥只后,仍是一,和以前同样;并不因 建立(即否定)而有质
的变化,也就是“建立起来的有被扬弃了”。——译者
① 参看第117 页。
但是原子论仍然超出了单纯的漠不相关的多;尽管很不彻底,原子还是有了
进一步的相互规定。①反之,因为在单子的那种漠不相关独立自在之中,多也
就仍然是僵硬的基本规定,以致单子的关系只是在单子的单子②之中,或说在
哲学家的头脑中。
丙、排斥与吸引
1. 一的排除
多个的一是有的事物;它们的实有或关系是非关系,这个非关系是在它
们之外的——即抽象的空。它们本身是这种对自身的否定关系,但现在则作
为对有的他物③的否定关系了,——这种表现出来的矛盾,无限性,是在“有”
的直接性中建立的。于是在排斥面前,便直接找到了它所排斥的东西。排斥
在这种规定中,就是排除(ausschlieBen)。一只从自身排斥那些不由它产
生的,不由它建立的多个的一。这种排斥,无论是双方的或是全面的,都是
相对的,受到一的有的限制。
多首先是没有建立起来的他有,界限只是空,只是论一没有在其中的那
种东西。但是诸一又是在界限中;它们是在空之中,或者说它们的排斥就是
它们的共同关系。
相互的排斥是多个的一建立起来的实有,这个排斥不是它们的自为之
有,而是它们自己的,保持它们自身的区别;就自为之有而论,它们只是在
一个第三者中,作为多,才有区别。——它们互相否定,彼此建立成仅仅是
为一而有的东西。但是它们又同样否定了仅仅为一而有这一点;它们排斥了
它们的这种观念性而且有。——所以在观念性中绝对联合起来了的环节,又
分开了。一在它的自为之有中,也是为一的;但是这个为一而有的一,就是
一本身;它与自身的区别直接扬弃了。但是被区别的一在多中有一个有;因
此为一之有,正如它在排除中被规定的那样,是一个为他物之有。所以每一
个都将被一个他物所排斥、所扬弃,被造成是一个这样的东西,即不是自为
的,而是为一的东西,并且是另一个一。
多个的一的自为之有,由于相互排斥的中介,表现为自身的保持,在自
身保持中它们互相扬弃,把诸他物建立为一个仅仅是为他之有;但是这个自
身保持同时又在于排斥这种观念性,建立不是为一他物的诸一。诸一的这种
保持自身,由于它们互相的否定关系,反倒是它们的消解。
诸一不仅有,而且由于它们的互相排除,便保持了自身。第一,现在诸
一借以坚持其差异而与其被否定相对立的那个东西,便是它们的有,而且是
与他物的关系对立的自在之有。这个自在之有就是它们之所以是一的那个东
西。它们全都是这个自在之有;在自在之有中,它们都是同一的,在那里并
没有固定的差异之点。第二,它们的实有及其相互的行为(即将它们自身建
立成为一),是相互进行否定,但这种进行否定又是一切的一的一个和同一
的规定,由于这种规定,它们倒是将自己建立为同一的,——与此一样,它
们既然是自在地同一的,那么,它们由他物而建立的观念性也就是它们自己
的,所以它们也同样不排斥这种观念性。——于是就它们的有和建立而言,
它们只是一个肯定的统一体。
① 参看第117 页。
② 单子的单子,指上帝。——译者
③ 有的他物,即指虚空。——译者
对一的这种观察,即:因为他们有,又因为它们彼此有关系,就这两种
规定而言,它们都只是一个东西而且是同一的东西,并且表现了它们俩的无
从区别——这种观察就是我们的比较。但是也须看看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所
建立的东西,在它们那里是什么。——它们有,这一点在这种关系中是事先
建立了的,——它们之所以有,只是因为它们互相否定,并且同时由它们自
身排斥它们的这种观念性,即它们的被否定之有,这就是就否定那种互相的
否定。但是在它们否定的时候,它们才有,——既然它们的否定将被否定,
所以它们的有也将被否定了。诚然,由于它们有,它们将不会被这一否定否
定掉,这一否定对于它们只是外在的东西;这种他物的否定在它们那里碰回
来了,只接触到它们的表面。但是它们只有由于否定他物,才回归到自身。
它们之所以有,只是因为这种中介。它们的这种回归,就是它们的自身保持
和它们的自为之有。因为它们的否定丝毫没有发生影响(这是由于有的事物
自身或进行否定的有的事物所作的抵抗),所以它们就不回归到自身,不保
持自身,也不是有。
前面已经考察过,诸一都是同一的,其中每一个都和另一个一样。这不
仅是我们的述系,不仅是一个外表的凑合;而是排斥本身就是关系:排除诸
一的那个一,自己就与诸一相关,即是与自身相关。所以诸一彼此的否定态
度也只是自身的消融。它们的排斥过渡到同一性之中,这个同一性就扬弃了
它们的差异和外在性,或者不如说,差异和外在性维持诸一成为相互排除的
东西。
多个的一这样把自身建立为一个一,就是吸引。
注释
自立性被推到自为之有的一那样的极端,便是抽象的、形式的自立性,
它摧毁自己,——一它在较具体的形式中,表现为抽象的自由,为纯粹的自
我,然后又表现为恶:这是最大、最顽固的错误,还自命是最高的真理。这
是曲解了自由,把自由的本质建立在这种抽象之中,还自夸是在自由本身那
里获得了纯粹的自由。把那个是自立性自己的本质的东西,看作是否定的,
并且对它抱否定的态度,这种自立性一定更是错误。这样,自立性便是对它
自身的否定态度,它由于想要获得自己的有,便毁掉了这个有,它的行为也
只表现出没有行为。补救之道是承认与否定态度相对立的东西倒是它的本
质,并且只有放弃它的自为之有的否定性,而不是固执在自为之有那里。
①有一句古话:一即多,尤其是多即一。这里须反复申明,这些话所说的
一、多的真理,其所表现的形式并不恰当,这种真理只应该作为变,作为过
程,即排斥与吸引,而不应该作为有,像在那句话中有被当作一个静止的统
一体那样来把握,来表示。前面曾经提到过柏拉图在巴门尼德篇中的辩证法:
关于从“一”,即从“有一”这个命题推演出多。概念的内在辩证法是被揭
示出来了;“多即一”这句话的辩证法,最容易被当作外在的反思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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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象“多”是相互外在的,所以辩证法在这里也可以是外在的。将“多”
相互比较,立刻可以看到一正是被规定得绝对和他物一样;每个都是一,是
多的一,是他物的排除;——所以它们只是绝对同一的,当前绝对只有一个
规定。这是事实,因此要作的事也只是去了解这个简单的事实。知性之所以
顽固地拒绝这种了解,只是因为在它的心目中还悬有区别,这诚然也是有道
理的;但是区别不因这种事实而取消,也正如这种事实的确不理会区别而存
在一样。对于区别的事实作这样素朴的了解,人们似乎因此可以安慰知性说:
区别将会再来的。
2.吸引的一个一
排斥是一自身分散为多,排斥的否定态度是无力的,因为多彼此都事先
建立为有的事物;排斥只是观念性的应当;而观念性则将在吸引中实在化。
排斥过渡为吸引,多个的一过渡为一个一。排斥与吸引两者,首先是有区别
的,前者是诸一的实在性,后者是诸 一建立起来的观念性。吸引用这种方式
与排斥发生关系,因为它以排斥为前提。排斥为吸引供给物质材料。假如没
有诸一,也就没有什么可以吸引了。连续吸引或消耗诸一的观念,是以同样
连续产生诸一为前提的。空间吸引的感性表象使受吸引的诸一的奔流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