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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尺度
①抽象地说,在尺度中质与量是统一的。有本身是规定性的直接与自身相
等同。规定性的这种直接性已经扬弃自身。量是已经回复到自身的有,以致
它是单纯与自身等同,对规定性漠不相关。们这种漠不相关只是外在性,自
身没有规定性,而在他物中有规定性。第三者现在是自身关系的外在性;作
为对自身的关系,它同时是被扬弃了的外在性,在自己那里具有与自己的区
别。这种区别,作为外在性是量的环节;作为回复到了自身,则是质的环节。
②由于在先验唯心论的范畴中,在“量”与“质”之后插入“关系”,然
后举出“样式”,所以,这里也可以提一下“样式”。这种范畴在那里的意
义是对象对思维的关系。按这种唯心论的理解,思维在本质上是在于自在之
物以外的。假如训的范畴只有先验的规定,它们都属于意识,但是作为意识
的客观的东西,那么,样式,作为对主体关系,便相对地包含着自身反思的
规定;这就是说,在样式范畴中缺少属于别的范畴的那种客观性;用康德的
话说,柞式范畴对作为客体规定的概念,丝毫不增加什么,而是仅仅表示对
认识能力的关系(《纯粹理性批刊》,第二版,第99 页,266 页③)。康德
综括在样式中的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范畴,以后将在有关地方加以论述;
①极为重要的三分式②,在康德那里,只是形式上闪耀了一下,他没有把它应
用到他的范畴的类(量、质等等)上,就连三分法这个名称也只被应用到范
畴的种③上。因此,他不可能为质与量找到第三者。
在斯宾诺莎看来“样式”同样是实体与属性之后的第三者;他把它解释
为实体的“分殊”,或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理解的东西。按这个概念说,
这第三者只是外在性本身,如我们在别处论述过的,在斯宾诺莎那里,僵硬
的实体性一般缺乏向自身的回复。④
① 见本书第二编“本质论”第三部分,弟二章。一一译者
② 三分式,指康德范畴表,每一类都分为三项,第三项为对立的
③ 以上是说康德只把三分法应用于范畴的类下的种,如量之下的一
等,所以也没有质、量的过渡。——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