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此类活动系统的组织都意味着对某种基本价值和法则的接受。人们组织起来总是为了一个自己所接受、群体所认同的目的。即使考察一个犯罪团伙,我们也能发现他们拥有自己确定其目的和意图的宪纲,只是整个社会——尤其是其法律和秩序机构——认定这样的组织为犯罪,并作为危险组织而予以侦破、根除和惩罚而已。我们由此而再次清楚地看到宪纳是群体所承认的目的,而功能则是活动的整体效果,这两者必须清楚地区分开。宪纲是由成员所接受、共同体所界定的制度观念。功能则是制度在整个文化配置中的角色。这是研究原始或发达文化的社会学家的定义。
简言之,如果我们要对自己的文明或任何其他文明中个体的存在作一描述,就得将个体的活动与组织化生活的社会配置,即与盛行于该文化中的制度系统联系起来。另外,依据具体现实对任何文化的最佳描述都在于列举和分析组成该文化的所有制度。
我要说社会学研究的这种方法乃是一种既成事实。它一直被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或其他社会科学分支的研究者们在评估文化和社会时所实践,只是其表现通常不甚明显。历史学家主要研究的就是政治制度。经济学家当然关注为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而组织的制度。那些研究科学史或宗教史,或向我们提供知识和信仰体系的比较分析的学者,其较为成功地探讨的也是作为组织化实体的人类知识和信仰现象。然而在论述通常所谓的文明的精神方面时,关于社会组织的这种冷静而重要的方法却还没有受到持久的重视。哲学思想史、政治意识形态史、发现史或艺术创作史都经常忽视这样的事实:即任何形式的个人灵感,除非它能抓住群体的民意,且以物质表达方式来实现这灵感,并因此而体现在一个制度之中,就不能成为一种充分的文化现实。
另一方面,经济学家有时容易低估这样的事实,即尽管生产和财富系统确定无疑地决定人类生活的全部表现,但其本身也由知识和伦理系统所决定。换言之,认为一个系统中的经济组织制度是文化的最终决定因素的极端马克思主义立场,似乎低估了此处分析中阐明的两个基本观点:第一是宪纲的概念。据此我们看到任何生产系统都依赖于知识,依赖于全方位文化要素所决定的生活水平,以及法律制度和政治权力;第二是功能的概念,据此我们看到分配和消费正像依赖于生产组织本身一样地依赖于整个文化特性。换言之,我们在此提出的分析坚决主张:在任何社会学科的特定话语(discourse)世界,都应当与文化现实的其他方面做相当程度的交叉(cross-fertilization),以避免原质论(hypostasis)和对所谓第一因或真实因的探求。
即使离开自己的文化而转向任何其他一种较少为人知和更为奇异的文化,我们还是会发现完全相同的状况。中国文明与我们的不同在于其家族组织及其与祖先崇拜的关系;在于乡村和城市结构的差异;在于氏族体系的广泛存在;当然也在于该国的经济和政治组织。研究一个澳洲部落,我们就必须追踪那里的家庭小群体和包含着婚姻级别、年龄级别和图腾民族的部落游群(horhe)。只有当我们将社会组织与其物质环境挂钩,只有当我们能搜集到来自每个群体的规则的符码(code
of rules),并证明它如何由当地人从某些普遍原理中推衍出来,而后者又总是具有先例和原始启示的神话、历史或传奇为背景时,我们对任何这样一个单位的描述才能取得意义并能被人理解。将活动的一般类型与它们对整个生活的影响联系起来,我们就能评估每个组织化活动系统的功能,因而表明它们是怎样结成一体而为当地人提供食物和居所、提供秩序和训练、提供环境导向系统以及提供使这些人与自己的普遍命运和谐相处的信仰。研究印度半岛高级和较原始文明的学者,应该联系婆罗门教来分析种姓制度,结合佛教教理来研究其衍生的寺庙。通过观察乡村社区、手工艺、市场和工业企业,研究者会逐步理解并能解释这些当地人怎样从他们的环境资源中谋求生计。
可见,无论是原始的,还是文明的共同体,我们首先看到所有有效的人类行动都导致组织化行为。我们开始感到这种组织化行为服从于一个确定的分析框架。我们或已认识到制度的类型,或组织化行为的单元在文化变异的广阔范围内显示出的某些根本相似点。因此我们现在可以着手给制度的概念下一个清楚的、类似于图表式的定义。我认为它正是文化分析的合法单元。
6.组织化行为的基本单元
为了使前述分析更加确切并且在田野工作和理论中更可操作,我们最好用图表形式来展示,对我们从中得出的各种概念给予明确定义,并用尽可能充实和具体的通用类型清单来补充它。我们一直努力阐明的概念是有目的活动的组织化系统。我们首先讲过,人是出生在或进入到先期形成的传统群体中的。否则,他们自己也会尽早组织或构成这样的群体。我将把人类组织起来或进入已经存在的组织所追求的价值体系定义为制度的宪纲。我将把制度的人员定义为依据确定的权威原理、功能分工原理和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原理组织起来的群体。一个制度的规则或规范则是由其成员所接受或被强加的后天习得技能、习惯、法律规范和伦理指令。或许已经显而易见的是,人员的组织及其派生出的规则的性质都与宪纲有明确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人员与规则都视宪纲而定并从宪纲衍生而来。
我们的整个分析一直在强调一个重要的事实:所有组织都始终基于物质环境场景并与之紧密相联。没有任何制度悬于空中或以模糊不定的方式在空间中漂荡。它们都拥有一个物质底层(material
substratum),即以财富、器具形式而存在的环境装置特定部分,还有一个产生于活动的增益部分。依据宪纲而组织起来,通过社会化和组织化协作而行动,遵循他们特定行业的规则,使用他们手中的物质装备,群体从事其为之而组织的活动。
活动和规则的区别清晰而明确。活动依赖于成员的能力、体力、诚实和善意。它们必定与规则相背离,因为规则代表的表演的理想,并不一定就是现实。此外,活动体现于实际行为;规则常体现为箴言、文本和条例。最后,我们引入功能的概念,即组织化活动的综合结果。它与宪纲有区别。宪纲即目的,是人们要去获取的传统或新生目的。这是基本的区别。
下面的图表给我们的论点提供了一个具体和有助于记忆的说明。它不应被当作神秘的精怪,或魔术般的护符。它只是以浓缩形式联结当前分析,以及将我们在当前分析中提出的各要点之间的关系深印于大脑和记忆的方式。它也旨在清楚说明任何类型的有效活动都必须且只能以一种方式组织起来,从而使之在文化上稳定,即被纳人群体的文化遗产之中。
当然,图表中体现的我们的分析结果确乎雄心勃勃。它代表着以下几个命题。每个制度——即活动的组织化类型——都有确定的结构。对一个制度的观察、递解、描述和理论性的论说,都必须采用这里提出的方式来分析,而且只能采用这种方式。它适用于田野工作和不同文化的比较研究,也适用于应用人类学和社会学难题。实际上,它适用于以文化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任何科学研究。除非将要素、“特质”、习俗或观念置于其相关的和真正的制度环境中,否则,它们就难以被界定,也不能被界定。因此我们坚持认为这样的制度分析不仅可能而且必不可少。这里的主张是:制度乃是文化分析的真正单元。我们同时主张,任何基于孤立特质或特质丛的讨论或例证只要违背了制度整合的原理,就必定有误。
然而,为了更全面地证明制度结构普遍存在于所有文化,并且存在于每种文化表现之内,我们最好先提出另一个宽泛但是重要的概括。我主张,尽管家庭、国家、年龄群或宗教圣会等制度在不同文化之间存在差异,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同一文化内也会有所不同,但仍有可能拟出一份代表任何和每个文化的类型或类别清单。换言之,我认为,以生育、教育和家内合作为主导关系并基于永久性婚姻契约的家庭和活动类型,可被列为一项文化普同要素(cultura
universal)。让我们尝试构拟这份清单。可以想象这对任何前往未曾研究过的野蛮或文明地区,去追踪、观察和记录组织化行为的相关类型的田野工作者,都是一种有用的设计。对于比较研究,不论其取向为进化论、传播论还是历史论路线,它都是一种有用的尺度。它还能在一定意义上构成证据,来证明每个文化都必须涵盖人类通过具体和组织化,有目的联合而结为既成活动群体的基础。
为了构拟这份清单,我们最好先考虑将人们聚集整合为永久性群体的普同性原理。我们首先看到的事实当然就是生育。在所有人类社会中,生育,即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导致规模虽小却极其重要的群体的产生。因此,我们可以讨论生育的整合原理即亲属关系原理,亦即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在此题目下,我们得列入包括婚姻契约、继嗣规则和家庭组织的法则。亲子关系(parenthood)纽带,即父母与子女的互惠关系,总是得到延伸,并因而导致扩展亲属群体的形式。它们或者是父权(patriarch)或母权(matriarch)之下的复数个体家庭的聚合,或者属于所谓类分式亲属群体,通常被称为氏族(phratrg)、亲族(sib)、父系氏族(gens)或胞族(phratry)。众所周知,在父系(patrilncal)与母系(matrilineal)继嗣、从父居(patrilocal)与从母居(ma-trilocal)婚姻、二元体系(dual
system)及多重婚配(multiple cou-pled)的氏族体系等等之间,有着诸多显著区别。尽管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起源”,对于类分式亲属体系的氏族、语言和其他表现的真正意义存在各种争议,但事实仍然是:一个称职的田野工作者如果不熟悉原始家族生活的普遍理论,继嗣和亲属关系的法则以及扩展亲属群体的形成,就不可能研究一个部落。因此,我们应当以浓缩的速记方式指出,在生育的社会整合原理下,必须研究婚姻、继嗣和亲属的法则及其对社会结构的所有影响。
群体形成的分群(grouping)的另一条通则是接近(propmguity)和接触(contiguity)。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合作。当人人们相互近在咫尺时,只能交换服务、一同工作以及在任务和才干上彼此依赖互补。另一方面,邻里间必须就许多问题达成某种协议。他们必须界定居住权以及对公益性物品和设施的使用。遇到危险、灾难或紧急事务时,他们必须联合行动。最紧密的邻居群显然是家户(household),故此这个系列也是始于上面讨论的同一制度。然而我们也总有一些组织形式包含了大量的家庭和其他亲属单位。地方群体(local
group)可能包括游群、定居村庄(sedentary village)、领地群体(mumicipality)或村镇,或者仅仅是零星的房舍(hamlets)或住宅(homesteads)的组织。然而正如以上指出的,组织具有绝对的好处,而且没有组织则不可思议,因为那将会使一系列热点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我们总是可以在最广泛意义上确定我们称之为领地群体或地方群体的制度。与亲属关系原理一样,接近的原理也能扩展几步。这样一来,一个更大的范围就进入了视野。我们可以同时或逐一地述及地区、区域、省份,并始终牢记只要它们确切地组织起来,就可以将其列为制度。这种潜在合作,交换服务和利益共享群体的最大空间单位应当就是文化意义上的部落。
区分和整合的另一条自然原理与人体生理学和解剖学相关。这方面,人们在性别、年龄上有差别。小而言之,在特定的内在残疾、缺陷或病理状况上也有差异。如果一个在联合全部男性而排除全部女性的基础上建立的组织得以确立,我们就能说那是个制度化了的性别群体。这通常作为其他活动的附产品而发生,即使在原始部落中也存在着男、女间集体的功能分工。比如一些澳大利亚部落内部颇为罕见地存在着男性和女性图腾氏族的截然划分。更常见的情况是依性别而建立的组织常常与列举于此的其他系统,如年龄组群或年龄级别相关。这种现象分布广泛,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普同性的。它普遍存在于最原始的文化直至我们现代的西方文明。在此前提下,人生的某些阶段被划定出来。而对应于这些阶段,人们对社会环境的依赖又有不同:从训练和学习的婴儿期和一定程度的儿童期;介于性成熟和婚姻之间的青春期;部落的正式成员期(full
tribal membership);以及最后的老年阶段。最后这个阶段可能会对部落或民族事务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民族志还专门有个杜撰词汇,叫老人政治(gerontocracy);但这一阶段也可能仅仅意味着老年男、女实际上处于部落生活主流之外,单调地打发时日而已。在一些文化中,体质或精神变态者如性倒错(sexual
inversion)、癫痫或歇斯底理倾向,成为构成群体组织的基础,有时与萨满教相关,有时则部分地形成法外族(outlawed
caste)。
给社原理,即个体自发的志愿结群,必应与前面阐述的原理相区别。秘密社团、俱乐部以及娱乐团体或艺术会社的成员都依据这一原理行事。这里我们又有制度现象的一个新类型,其初级形式可见于最原始的人群,贯穿于进化的各个阶段。而在我们自己的文化中与在波利尼西亚岛民和西非黑人中同样显著。这里,如同前面描述的年龄级系统一样,我们通常还有一套启蒙仪式(initiation
rites),往往是经济的一个插曲,它有时严格保密和神乎其事;有时则向大众公开。
整合的第五条重要原理基于职业能力、训练和偏好,其重要性随人类的进化而增加。显然这一类型要抽象得多,因为不同文化间职业、训练和典型活动的差异远远大于生育或领土需求的差异。然而,我们在此也还是能看到,所有文化的职业制度都与食品和其他商品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相关联。因此我们在最简单的食物采集者中,在狩猎者、渔夫和农民中看到合作团体。我们也会看到巫术和宗教集会,如图腾氏族,看到实行祖先崇拜的亲属群,看到崇拜自然神(nature
divinity)的整个部落或亚部落。男女巫师也经常或在现实或在部落的传统信仰中组成专业化群体。
显然,随着文化进步,各种职业任务和专门功能任务逐渐分化,并纳入特定的制度。最低级的原始人也必定存在教育;事实上,教育作为传统技术、价值和观念的传承方式,肯定自从人类起源时就已存在。但它被整合进家庭、地方群体、玩伴会社、年龄级以及使初学者得到学徒机会的手工业经济行会。训练年轻人特殊制度,如中学、学院和大学,是人类最新的成就之一。同理,真正的知识,实际上还有科学,在人类文化的最早阶段就已出现。只是在发展的最高阶段,有组织的研究活动才被制度化。与之并行的还有法律、工业生产、慈善机构以及诸如医药、数学、工会理论和工程等专门职业。在文化的水平很低时,我们就已有了依赖于早期分工形式的最初级的经济、巫术-宗教、艺术和娱乐群体。
地位和等级的区别,阶级和种姓的形成,在文化的最早阶段尚末发生。但随着财富、军事力量、征服以及族群分层的发展,它们应运而生。在后者的意义上,我们甚至可能已经有了可以被制度化的种族原理,这反映在印度的种姓制度,苏丹和东非的两个或三个层级的社会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我们自己社会中的各种种族歧视和反种族歧视措施中。
现在若想要考察这些不同的制度怎样和按什么原理整合成确定的、自我包容的整体,我们就必须作一个重要的区分。世界民族志普查可以证明,每个大陆都存在边界明确,我们人类学家称为部落的单元或文化实体。在此意义上,将这种地理上有界的群体联合在一起的力量是文化的同质性(homogeneity)。在部落边界之内,同一种文化的指令(nrit)畅通无阻。部落民讲同一种语言,从而接受神话和习惯法,经济价值和道德原理中的共同传统。与之平行的是技术和用具、口味和消费品的相似性。他们使用同类型的工具和武器争战、狩猎、捕鱼和耕地,遵照相同的部落婚姻和继嗣法则相互通婚。因此,这种群体的成员能用言语交流;他们能交换服务,也能为共同的事业而动员起来。我们是否可以将这样的文化统一的群体——实际上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nation)的原型(prototype)或前身——当做一种制度?这仍有待考究。较好的办法可能是将原始或文明的民族都描述为部分自治但又互相依赖的不同制度,在这个意义上,民族性(nationali-ty)就意味着文化统一。
此外,还有一条尚未提及的整合原理。我指的是广义的权威(authority)原理。权威既指作决策和在有争议和分歧的场合作公断的特权和责任,又指实施这些决定的力量。权威是社会组织的核心本质。因而,任何制度性组织都少不了它。尽管如此,仍有一些主要依靠有效力量的使用而整合的制度。我们可以将它们定义为政治制度,并讨论家庭、领地群体、省区甚至经济或宗教群体中的政治系数或政治含量(quota)。然而,这一原理的真正重要性始于军事组织的发展及其在侵略和防御中的使用。作为文化单元的部落可能早在政治性部落依照强力原理组织起来之前就已存在。对于澳大利亚土著(Australian
aborgines)或在安达曼人、火地岛人、伸格米人(Pigmies)和维达人(Veddas)中间,我们无法讨论部落的政治组织,因为它不存在。而在一些较为发达的社区,如在美拉尼西亚人(Melanesia)和讲玻利尼亚语的大洋洲人(Polynesianspeaking
Oceanians)中,政治群体或原型国家通常与部落的分支相伴出现。在更为发达的阶段,这两个单位得以重合,我们可以称之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原型。
无论如何,我们最好还是在作为文化单元的部落与作为政治组织的部落之间做出区分。后者肯定是制度的一种形式,必须以我们分析这个概念的所有要点来界定它。我们将它列入了图表。同时,弄清它在多大程度上与作为文化群体的部落相重合或不重合也相当重要。
现在我们将上述分析压缩成下列简要清单:
普同性制度类型清单
整合原理
制度类型
1.生育(由婚姻的法律契约所界定的血缘关系,依据家谱图式的具体确定的继嗣原理扩展。)
?家庭,父母与孩子构成的家内群体。
?求爱组织(collrtship
orgainzation)。
?法律定义和组织的婚姻,约束两个个体并联系两个群体的契约。
?扩展的家内群体及其法律、经济和宗教组织。
?按单系(unilateral)继同原理结成的血缘关系群体。
?父系或母系氏族。?相关氏族系统。
2.领土(基于接近、接触及合作可能性的利益共同体。)
?领地邻里,如游群、地方游动群队、村庄、房舍群或庄园、乡镇、城市。
?地区、省区、部落(参照第7类)。
3.生理学(性别、年龄和身体缺陷或症状的差异。)
?原始性别图腾群体。
?基于生理或解剖上的性别区分组织。
?功能和活动的性别分工组织。
?年龄群和年龄级,取其有组织形式。
?原始社会反常者、精神错乱者和癫痫患者的组织(通常与巫术或宗教观念有关);在高级阶段,为病人、疯子或先天缺陷者设立的制度。
4.志愿结社
?原始秘密会社、俱乐部、娱乐团队、艺术社团。
?高级阶段的俱乐部,互助互惠团体,公寓,为娱乐、刺激或实现共同目的而组织的志愿协会。
5.职业和专业(人们为共同利益和充分展现特殊才能取得更大成就进行的专业化活动而形成的组织。)
?初级社会主要为术土、巫师、萨满和祭司组织;包括手工艺人行会和经济团体。
?文明社会的各种工作间、行会、经济利益群体以及从事医药、法律、教育、宗教的专业人员协会。
?以及旨在教学的组织化操作具体单位(中学、学院、大学);旨在研究的(实验室、研究院、学术机构);旨在司法管理的(立法机构、法庭、警察);旨在防御和侵犯的(陆军、海军、空军);为宗教而组织的(教区、教派、教堂)。
6.等级和身份
?贵族、神职人员、市民、农民、农奴、奴隶的爵级和级序。种姓制度。
?族群分层,原始和发达社会里的种族或文化区分。
7.综合(文化共同体或政治力量整合。)
?作为文化单位的部落与较高发展阶段的民族的对应。
?区域或小片飞地(enclaves)中(异国少数民族、犹太人居留区、吉普赛人)的文化亚群体(sub-group)。
?由部落之部分或全体甚或数个亚文化支系组成的政治单元。注意区分作为文化组织的部落-民族(血h-nanon)与作为政治组织的部落-国家(tribe-state)之间有根本性的区别。
以上这份清单总结了本章的论点。如其所示,它无非是些常识性陈述,它所表示的是在每个文化中都能看到组织的某些普遍类型。从民族志观察的角度看,这份清单于研究者有预测价值,因为它迫使观察者肯定或否定地回答一系列问题。如果我们想充分描述一个尚未研究过的文化,就必须把这些问题弄清。
也许有必要再次重申这份清单的理论意义。我们在左栏首先列举了生育、地域分布、生理区别、职业区别,所有这些都构成确定的群体类型,而每种群体类型又都有着相同的总体结构,对此,我们已经在制度概念里加以预测。它还肯定了自愿协会——不论是秘密社团或俱乐部,还是其他目的性群体的普遍存在,肯定了按照文化同质性原理和政治权力原理整合最广泛的合作团体的方式。这对我们认识一个共同体是必不可少的。右栏各条提出了一系列普同性难题,各种文化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对之予以解决。正是这些难题的解决办法即不同制度类型的功能,提供了首要的决定因素。当然,这些都还有待扩充。显然,如果生育代表每个社会的基本决定要素,那么领地原理就是它的体现形式。它表明要实现某些共同关键利益,空间坐落就是必要条件。这主要是因为人们要合作就必须互相接触。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了解特定的职业利益如何产生,它们又如何与人类生活和群体生存的基本要求相联系。
简言之,我们需要更完整地阐述基本需求理论,文化利益衍生理论,以及所有功用性、集体性和合作性行为的环境、社会和技术决定因素理论。只有在更充分地讨论这些难题,并澄清了功能的概念之后,我们才能回到眼前的清单,才能更令人信服地证明我们的制度类型并非武断或虚构,而是清晰地体现了可界定的现实。
7.文化的功能分析
显然,如果我们想达到我们的科学定义,就必须回答我们在上述分析中所提出而未解决的一些问题。在制度的概念和在每种具体文化都能分析到制度,以及所有文化都有一套作为其主要共同准则的制度类型的主张中,都已经隐含着一些关于过程和结果的通则或科学法则。
仍然有待澄清的是形式与功能的关系。我们强调过每一种科学理论都必须源于观察并导向观察。它必须是归纳的,并且必须能用经验方法来验证。换言之,它必须诉诸可定义的人类经验。它是公共的,即任何一个和每一个观察者都可以获得;它是可重复的,因而可以产生归纳的通则,即可以预测。这些都意味着,在最终的分析时,科学人类学的每一个立论都必须诉诸可用形态来界定的现象。这里的形态一词取其最广泛的客观意义。
与此同时,我们也指出,作为人造的器物,以及作为他达到目的的介质(medium)——一种使他能生活,能确立某种安全、舒适和繁荣标准的介质;一种赋予他能力并使他创造物品、创造超越于动物和机体禀赋之上的价值的介质,在这一切之中并通过这一切,文化都必须被理解为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一种功用性或功能性的手段。因而,如果我们的这两个主张都正确,就必须针对形式的、功能的和它们之间关系的概念,给出一条更明确的定义。
通过刚才的分析,我们看到人改变了他生活于其中的物质环境。我们断言如果没有物质基础,没有器物装备,就不可能存在任何有组织的活动系统。我们可以证明,离开对物质的器具、器物和消费品的使用,一句话,离开物质文化基本要素的介入,人类活动的细微迹象都不会发生。与此同时,任何个体的或协作的人类活动,可以被我们视为纯生理的,即“自然的”或未经教化的,甚至像呼吸、内分泌、消化和循环之类的活动,也都只能在由文化决定其状况的人为环境中进行。人体内的生理过程受空气流通,受营养过程的习性和范围,受安全或危险、满足或焦虑、恐惧或希望的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反之,诸如呼吸、分泌、消化、无管腺体之类的生理过程,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文化,进而促成诉诸人类灵魂、巫术或形而上学体系的文化系统。在机体与其存在于其中的次生环境即文化之间,有着持续的互动。简言之,人类要依靠规范、习俗、传统和规则才能生活,而这些又是机体过程与人对其环境的控制和重组之间互动的结果。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文化现实的另一个基本构成要素,至于我们是否称之为规范或习俗、习惯或特点(mos)、民俗或用法,倒无关紧要。为了简明,我将用习俗(custom)一词来包括所有受传统节制和形塑的身体行为形态。那么我们如何定义这个概念,以便理清其形式,进而使之适用于科学方法,并使这一形式与功能相连呢?
诚然,文化还包含一些明显的无形无状,不易直接观察接近的要素,其形式或功能均不明显。我们多少有些信口开河地谈论观念和价值,利益和信仰;我们在巫术和宗教的分析中讨论民间故事的动机和教条性的概念。当研究一种一神教信仰,或神力(mana)的观念,或泛灵论(animism)、前泛灵论(preanimism)以及图腾崇拜的倾向时,我们能在什么意义上谈论形态?有些社会学家求诸于集体制裁(collective
censorium)的假设,假定社会是“一个客观的道德存在,将其意志强加于其成员”。但很明显,不能诉诸观察的任何东西都不是客观的。大多数从事巫术或宗教、原始知识或神话分析的学者都满足于内省的个体心理学术语描述。这就再次使我们不能通过观察而在一种理论与另一种之间,一个论断或结论与其反面观点之间得出一个最终结论。因为我们显然无法观察野蛮人,以及任何其他人的心理过程。因此,我们再次有义务为大致可以称为文化的精神系数(spiritaal
quota)的现象界定一种客观方法并指出其他观念、信仰、价值和道德原理的功能。
也许目前,我们已经清楚自己所面对的问题,试图尽量彻底,甚至可能烦琐地进行详细阐述,即确立现象的自性(ideutity),这是每一门科学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仍在等待答案。任何谙熟历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论争的人都不难同意关于文化的科学仍缺乏真正的识别标准,即观察什么和怎样观察,比较什么和怎样比较关于在进化和传播中探索什么的标准。在这门迟到的科学中有一个学派的成员将他们的研究建基于拜日文化(heli-olithic
Culture)的概念之上或其周围。反对这种理论的学者直接否认拜日文化是可以在世界各地予以识别的现实。他们对从巨石纪念碑、二元组织(dual
orgaization)、象牙符号、将子安贝(cowrie shell)贝壳解释成性象征为参照物进行的识别,大有争议。事实上,他们对每一项假定的现实都不以为然。
举一个身边的例子,关于主要的功能解释是否必须考虑“社会密度”(social
density)、群体团结及其整合、欣快与沮丧等现象,这在功能学派内部也存在争议。某些功能论者认为这都不可识别,而其他人则认为这是真实存在。尽管多数人类学家认为家庭至少是现实中的一个真实单元,它可以识别并遍布于整个人类,是所有文化中的一个普同现象。但仍有为数不少的人类学家否认这个文化形貌(configuration)或制度的确定性。多数人类学家认定图腾崇拜确定存在,而近来的学者A?A戈登威塞在1910年发表的一篇优秀论文中——我个人认为该论文是人类学研究方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却对图腾崇拜的自性提出置疑。换言之,他向研究这一现象,追溯其起源、其发展及其传播,以证明在观察和在理论话语中我们可将图腾崇拜视为一个合法单元的学者们发起了挑战。
如此一来,在田野工作和在理论上,以及去思考、假设和应用人类学上,建立识别的标准的任务就可能正是对于人的研究科学化的最重要贡献。让我以田野工作者最基本的难题来考虑这一个问题。田野工作者进驻到一个民族中,他想理解、记录并向外部世界介绍这个民族的文化。他显然要面对一个问题,即识别一个文化的事实意味着什么。很显然,去识别就等于去理解。当我们能解释另一个人的动机、动力和习俗,即他对所在环境的全部反应时,我们就理解了他的行为。不论我们是用内省心理学,并说理解就是对心理过程的识别,还是如行为论者(behaviorist)那样肯定他对环境的综合刺激的反应会与我们自己的经验大同小异,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个论题。作为田野工作方法的一个原理,我最终还是坚持行为论方法,因为这使我们得以描述可观察的事实。然而,在现行和直觉实践中,我们确实也通过自己的内省机制而对他人的行为做出反应。
在此,一个很简单但却常被忽视的原理立即出现。行动,物质场景,以及最直接明显和可理解的交流方式,都是与人的机体需求、情感及满足需求的实际方法密切相关的东西。当人们吃喝或休息,当他们明显地被互相吸引或确定情人关系,当他们在火边取暖、卧于床榻,当他们取食取水以备就餐时,我们不难做出清楚的叙述并使不同文化里的人理解正发生的事情。这种基本事实的不幸结果却是,人类学家们重蹈他们未经训练的前辈的覆辙,或多或少地忽视了人类生存的那些基本方面,只因它们看上去明显,并合乎人情,平谈无奇,没有令人困惑之处。然而显然,那种一心按奇异、耸人或偏离人类普同行为主线的异域奇俗原则挑选事实也不是科学的选择,因为正是人类基本需求的最寻常满足才与所有的组织化行为息息相关。
我们不难表明,历史学家基本上也是使用类似于生理学的如下论点作为重建的基础:所有人类不能仅靠食物过活,但食物确属首要;每支军队都靠肚子维持,其他大型组织可能也是一样。简言之,历史如同一则著名故事中的名言,可以浓缩为一句话,“他们活过,他们爱过,他们死了。”先有活命,后有哲学(Pri-mum
vivere,deinde philosophari);明智地提供食物和马戏即可使人俯首贴耳的原理;理解,即认识需求是一个系统,其中有些是基本的,另一些或许是人为发展的,但都渴望满足——所有这些短句或原理,都是历史学家进行明智、尽管是基于直觉的构建的法宝。很显然,我认为任何文化理论必须从人的机体需求开始,而且如果它再能成功地联系更复杂、间接、我们称之为精神的或经济的或社会的强制需求(imperative
needs)类型的话,它就能为我们提供一套普遍法则。这正是我们在真正科学的理论中所需的。
人类学田野工作者、理论学者、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什么时候觉得有必要提供一种基于以假说、有雄心的重建或心理学假设为基础的解释呢?显然是当这些人类行为相对于我们自己的需求和习俗显得奇特和无关时。简言之,就是当人们不再按所有人应为的那样行为,而是实行产翁制猎头,剥头皮,崇拜图腾、祖先或其他奇怪神灵时。这类习俗的许多特点都属于巫术、宗教的范畴,都是由于或看来是由于原始知识或常识的欠缺。人类行为与有机需求的关联越间接与机体相关,就越有可能造成那些为人类学思考提供最大量原料的现象。但这只是部分真实,即使涉及到饮食、性和涉及人体发育和朽坏等现象,也同样存在一些困惑、奇异和陌生的行为类型。食人之风和饮食禁忌(foodtaboos);婚姻亲属习俗;过分的性嫉妒或看来完全没有性嫉妒;亲属的类分式称谓及其对生理父亲的无视;最后,表现于葬俗和来世观念上的种种纷乱、歧异和矛盾等等,形成了另一组乍看之下显得完全陌生和不可理喻,其实也是由文化决定的行为。这里,我们显然是在处理一类带有无可避免的强烈情感反应的现象。所有与人类营养、性,以及与包括出生、成长、成熟和死亡的生命周期相关之事,都会无例外地伴以参与者及其同伴的身体和神经系统的生理波动。这再次告诉我们,如果我们要探究文化行为的难题和复杂性,就必须将它们与人体的机体过程和行为的伴生现象,即我们所谓的欲望或动力、情感或生理不安相联系。后者又因为种种原因而必须受文化设置的节制和协调。
我们在这部分论述中还省掉了一个与表面可理解性(Surfacecomprehensibility)有关的问题。显然,人类行为中还有一个完整的领域要求田野工作者特别地学习并使读者能够认识和理解。那就是每一种文化中的具体符号,首先是语言。这再次与我们已经提出的难题直接有关。具体讲就是确定一个物体、一种姿态、一个音节的符号功能。凡此种种,都必须联系到需求及其文化满足的总体理论上来认识。
8.什么是人性
(文化的生物学基础)
我们必须将文化的理论建立在所有人类属于同一动物物种这个事实之上。人作为机体必须存在于不仅能保障其生存,亦能使其进行健康和正常的新陈代谢(metabolism)的状态之下。只有群体持续而正常地更新,文化才能继续存在。相反,文化会明显地随着群体的不断萎缩而逐渐消亡。因此每个人类群体以及群体内的每个个体都受某些起码最低条件的制约。我们可以根据一个事实来定义人性(human
nature):即无论居于何处及实践何种文明,人们都必须吃喝、呼吸、睡觉、生育,并且从机体排泄废物。
因此,我们所讲的人性,就是指内在于每个文明及其中所有个体的生物决定因素,即执行诸如呼吸、睡觉、休息、营养、排泄和生殖等躯体功能。我们可以将基本需求定义为群体和个体为了生存而必须满足的环境和生物条件。事实上,两者的生存都要求维持以保持为文化表演所必须的起码健康和活力,并保持为防止人口逐渐减少所必需的最低数量。
我们已经指出,需求的概念仅仅是理解组织化人类行为的第一步。我们曾多次提到,即使是最简单的需求,或甚至最不受环境影响的生理功能,都不能被认为完全不受文化的影响。尽管如此,仍有某些活动生物为环境物理和人体结构所决定,并且总是被纳入每个文明类型。
让我用图表的形式来阐明这一点。下表列出了一连串的关键序列(seguences)。每个序列都被分解为三个连贯的阶段。其中有主要由机体的生理状况所决定的冲动(impulse)。比如,我们能看到呼吸暂时受阻时所发生的机体状况。我们从自身经验都知道这种感觉。生理学家可以使用机体的生物化学过程、血液循环功能、肺的构造、氧化过程和一氧化碳等术语来界定它。与消化过程相关的冲动或食欲也能使用依据内省或个人经历所形成的人类心理学术语来陈述。然而客观地讲,这方面的科学陈述应该依赖于生理学家,特别是依赖于饮食专家(dietitian)和消化过程专家。一部性生理学教科书能参照人体解剖学和生殖生理学来定义这个本能的欲望。显然这同样适用于疲倦,即暂停肌肉和神经活动的冲动;适用于膀胱和结肠压力,或许还适用于嗜睡,适用于锻炼肌肉和神经的运动冲动,也适用于避免直接机体危险的冲动,如:避免撞击或从高处或陆坡坠落等。避免疼痛也许是一种与避免危险相关的普遍冲动。
所有文化共有的持久关键序列
(A)冲动→
(B)行动→
(C)满足
呼吸冲动、气短
吸进氧气
排除组织中的一氧化碳
饥饿
进食
饱足
干渴
饮水
解渴
性欲
交媾
消释(detumescence)
疲倦
休息
恢复肌肉和精神能量
不安
活动
倦怠满足
贪睡
睡眠
睡醒、恢复能力
膀胱压力
排尿
消除内压
结肠压力
通便
腹部放松
恐惧
逃离危险
安心
疼痛
以有效行动躲避
恢复正常状态
我们在第二栏列出了相应于每种冲动的生理表现。这或许是整个系列中最少受任何文化或动机影响的变量。实际的吸气或进食、交媾的行为、睡眠、休息、排尿或通便等现象,都能用解剖学、生理学、生化学和物理学术语来描述。或者更准确地讲,我们在此能对每个过程做出解剖学和生理学的最低定义,尽管即使在这里也存在某些文化的修正。
我们在最后一栏列出了与原初冲动相关的生理活动的最终结果。这里我们再次看到,通过中间一栏所列的活动,人体里发生了变化,组织中产生了可以由内省来感受的特定状态,如:放松、消释和满足。从可观察行为的角度看,我们必须将它们定义为机体的平静或向正常的持久性活动的回归,如呼吸,而排泄之后则是其他任务的恢复。相应于性冲动而出现的则是心理学家和生理学家通常描述的消释状态。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交媾既是本能的重要表现和当事双方的暂消释,在特定条件下又是另一个极为重要的生物过程的开端。有效的交媾会导致两个机体中的某一方怀孕。这里我们就有了又一个复杂的生物序列:一个新机体开始形成。它先是在母体中,然后通过与母体分离的动作而出生并开始其部分独立的个体发育过程。无论在母体之内还是后来的个体,其发育过程也是一个生物事实,伴随着一系列冲动和需求,因而也必须被列为文化的生物决定因素之一。但是,我们在这里不能将发育置于冲动这一栏目之下,尽管成长确实意味着一系列的附加冲动,尤其是婴孩时期。并且,它也确实与发育各阶段中某些冲动的出现相关。我们会在下面界定冲动或驱与需求的关系时对此略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