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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作者:学校管理操作规范编组 当前章节:347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4:47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 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 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 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 1 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 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 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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