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 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 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 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1979 年 10 月 5 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 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