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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免予执行与降低标准

作者:学校管理操作规范编组 当前章节:517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4:47

第八条 凡因病或残疾不宜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 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申请书,填写有关表格,经学校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体 育合格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这些学生可不再填写“体育合格情况

登记卡”,但在毕业、报考高一级学校方面,与体育合格的学生同等对待。 学校定期张榜公布当年核准的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学生的名单。 第九条 个别身体过于肥胖或瘦弱的学生,虽然平时能努力锻炼,但仍达

不到体育合格标准,可向学校提交降低标准申请书,填写有关表格。降低标 准的内容体育课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的仅限身体素质测试或运动技术 达标方面的项目,降低的幅度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 10 分。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降低标准的学生要从严掌握,体育教师要认真考查申 请人要求降低标准项目的成绩,是否比过去有提高;上体育课态度是否积极 认真,并签署意见。班主任要考查申请人参加各种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进取 精神,并签署意见。体育教师,班主任审查同意后,学校要召开专门会议讨 论,通过后,张榜公布降低标准者名单、原因、项目及降低幅度。对不认真 上体育课、不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活动者不得同意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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