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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校及各级教育部门职责

作者:学校管理操作规范编组 当前章节:330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4:47

第十一条 学校要把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统计、评定、公布和检查 等项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要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有 关管理制度,表扬、奖励认真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部门和个人。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施行工作列为教育督

导内容并制定本地实施工作检查、评估和奖惩办法,定期督导检(抽)查, 定期进行表彰和批评。

地(市、自治州)和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中学实施工作的直接

指导,每年检查、评估各中学实施工作 1~2 次,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第十三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接受体育不合

格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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