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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作者:学校管理操作规范编组 当前章节:996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4:47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 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

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

(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 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校、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

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

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 生保健机构。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定,按照卫生、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 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 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 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 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 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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