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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作者:学校管理操作规范编组 当前章节:676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4:47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 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

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 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 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 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件实施卫生监督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

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做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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