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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作者:学校管理操作规范编组 当前章节:574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4:47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 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 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 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 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 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 1 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 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 3 年举行 1 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 4

年举行 1 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

良好的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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