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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体育教师

作者:学校管理操作规范编组 当前章节:405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4:47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 素养,掌握体育教学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

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 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 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 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 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 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 予相应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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