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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哲学史讲演录 第一卷
些规定和意义。
(一)首先就是“一”
、“自为之有”的规定;这样的规定。。。。。
我们还不曾有过。
巴门尼德的主要规定是“有”
,抽象的普遍;赫拉克利特的规定是过程;“一、”自为之有“的规定则应V归诸留基波。巴门尼德说,”无“是完全不存在的,在赫拉克利特那里,有与无是在过程中;留基波则把积极者认作自为存在的”一“
,而把消极者规定为“虚空”。
自为之有是一个基本的必然的思想范畴。原子论的原则并不是已经过时了,从这方面看来,它应当是永远存在的。
“一”
现在存在,永远存在,并且必然出现在每一逻辑的哲学①里作为一基本的环节,但不是作为最后的环节。对于“一”
、“统一”
、“有”的较具体的规定,现在就达到这样的阶段,即“一”就是“自为之有”。
“自为之有”就是“有”之作为单纯的自我关联的“有”。但是重要的是,自为之有也可加以较丰富的规定;“自为之有”是通过否定“其他之有”而达到的自我关联。当我说,我是自己为自己时,这并不是说只是我存在,而是在我里面否定一切他物,把只要显得是外在的他物从我里面排除开。自为之有就是对于其他之有的否定,——而其他之有又是对我的否定,所以自为之有就是否定之否定;而否定之否定我尝称之为绝对的否定性。
我是自为的存在,因为我否定了其他之有,否定了那否定者;而这种否定之否定因此也就是肯定。所以这种在自为之有中的自我关系是肯定的,是“有”
,这“有”又同样是结果,是通过他物作媒介而
①黑格尔:“逻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