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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哲学史讲演录 第一卷
性、主观性相对立。这原则是在一切事物中都涉及的,此其所以是伟大的规定;我们首先知道,在这些贫乏的规定里,我们所得到的是什么东西,即使在具体事物中,我们也认识到这些规定是主要实质。譬如,在自由、权利、法律和意志里,所涉及的便只是关于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对立。
心灵也是原子、“一”
;但作为自在之“一”
,无限充实之“一”。
在留基波和德谟克里特那里,原子的原则(后来在伊璧鸠鲁那里出现)
仍然还是物理的,但也可以出现在心灵方面。
在意志范围内,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看法,说在国家内个人的意志可当作原子、绝对。这就是近代关于国家的理论,这些理论也有共实际的效准。国家必须建筑在普遍意志上面,——人们说普遍意志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意志——或者建筑在个人意志上面;后者是原子式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这样,所有这些说法都是从“一”这个思想范畴来的。
“一”的原则完全是观念性的,完全属于思想,即使我们也愿意说:原子存在。原子可以被当作是物质的,但它是非感觉的、纯粹理智的;留基波的原子并不是物理学上的“分子”
(molécules)
、细小部分。所以在留基波那里出现了这样的观念,即“原子是看不见的”
,我们不能够看见原子,“由于原子体积的细小”
①,——像人们在近代关于分子所说那样。但这只不过是一种方便的说法;我们不能看见“一”
,因为它是思想的一种抽象,——我们不能用玻璃管和量尺指示出原子(同样也不能指示出原子在视和听方面的感觉性质)
,
①亚里士多德:“论生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