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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第二章,第五一——五五节;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

,第二四——二六页(柏克尔本第一○三——一○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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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赖,并且使他们想:他们的父母是坏人,他们会从父母对他们的谈话和教育中受到败坏(作出不公正的行为)

:这简直太令人生气了。儿童在道德和心情方面所能遭遇到的最坏的事情,莫过于把一向必须尊重的那个约束放松或者割断,把它变为怨恨、轻蔑和恶意。谁这样做了,谁就是损害了最重要的伦理。这种一体性,这种信赖,就是人赖以长大的伦理的母乳;幼失父母是一种很大的不幸。儿子也和女儿一样,必须从与家庭的天然统一中分出来和独立起来;——不过这是一个毫不勉强的分离,并不是敌意的和轻蔑的。当心中怀着这样一种痛苦的时候,就需要有一种伟大的力量和办法,才能克服它和治好创伤。

如果我们现在来谈一谈苏格拉底的那个实例,则可以看到,苏格拉底似乎是通过他的干预,惹得青年人对自己的境况发生不满。安尼托的儿子诚然可能发现他的工作整个说来与他自己是不适合的;但是使这种不满情绪进入意识,借着苏格拉底这样一个人的权威而得到认可,却是另外一件事。

我们很可以揣测到,如果苏格拉底和他混在一起的话,一定会加强、巩固和发展他的这种不合适的情绪的明芽。苏格拉底指出了他的秉赋的方面,向他说,他是适于做一种较好的事的;这样便奠定了这个青年人的决裂情绪,加强了他对自己的境况、对他的父亲的厌烦、不和和不满,于是这种不满便成了他的堕落的根源。由此可见,这种控诉并不是没有根据的,而是有充分的根据的。

因此法庭判定这个控诉有根据;这并不是不公正的。

问题只是:人民是怎样开始注意到这一点的,这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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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苏格拉底的命运901

事情是在何种程度上成为立法的对象的,控诉的这些点是在何种程度上被提到法庭的。依照我们的法律,(一)这种占卜是不许可的,是被禁止的(宗教法庭,卡利奥斯特罗①)

;(二)这样一种道德上的干涉,在我们这里是比较有组织的,我们有特殊的机构来执行这种任务,这种干涉应当始终是公共的。不服从父母是头一个违反伦常的原则。可是这种问题该不该提到法庭上讨论呢?这首先就牵涉到国法问题,这样就容许一个很大的宽度存在了。当一个教授、一个传教师攻击某个宗教的时候,政府一定会加以注意,它是完全有权力这样作的。

当政府加以注意的时候,是会引起纷纷议论的。

这无疑是有一个限度的,这个限度在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方面是很难划定的,而一般是以默契为依据的;有一个不可逾越的点,例如煽动叛变便是。

人们说,“坏的原则自己毁坏自己,得不到同意。”这话有一部分是真的,有一部分却不是真的;——在平民那里,智者们的雄辩便激起了他们的感情。

“这只是理论,并无行动。”

可是国家便是建立在思想上面的,国家的存在便是依靠人们的见解;国家是一个精神的领域,不是一个物质的领域,——精神是本质的东西。因为是某些基本准则、原则构成了国家的支柱,所以,如果原则受到了打击,政府是必须干涉的。

在雅典还有一个完全不同的情况;我们必须以雅典国家和它的礼俗为论断的根据。按照雅典法律,也就是说,按照绝对国家的精神,苏格拉底所作的这两件事情都是破坏这种

①十八世纪一个意大利伯爵:巫教徒。——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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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精神的。在我们的宪法中,各个国家的共同原则乃是一个较坚强的共同原则,它却听任个人自由地活动;个人对于普遍原则不能是那样危险的。

(一)毫无疑问,当这个作为一切事物的根据的公共宗教趋于瓦解的时候,这对于雅典国家是一个颠复,因为在我们这里,国家乃是一个独立的绝对的力量。

灵机也是一种异于公认的神灵的神;它与公共的宗教相矛盾,它使公共的宗教具有一种主观任意的成分。确立的宗教与公共的生活有如此内在的联系,因此如果没有它,国家就不能存在;宗教造成了公共立法的一个方面。

因此在人民看来,提倡一种把自我意识当作原则、并且使人不服从的新的神,这当然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与雅典人争辩,但是必须承认〔对于雅典〕这乃是一贯的,必然的。

(二)妨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伦理关系,在雅典人那里,比起在有了主观自由的我们这里来,还要更坚固些,还要更是生活的伦理基础。孝道乃是雅典国家的基调和实质。苏格拉底从两个基本点上对雅典生活进行了损害和攻击;雅典人感觉到这一点,并且意识到了这一点。既然这样,苏格拉底之被判决有罪,难道还值得奇怪吗?

邓尼曼①说:“尽管这些控诉包含着十分明显的虚妄不实,苏格拉底却被判处死刑了,因为他思想高尚,不居于用那些人们惯于用来买通法官改变判决的庸俗卑下的手段。”但是这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他是被发现有罪了,不过并没有被判处死刑。

①第二册,第四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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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苏格拉底的命运11

乙、这可以说是他的审讯的另一方面;在这里开始了他。

的命运的第二个方面。依照雅典法律,被判为有罪的人有自。。。。。。。。。

己规定刑罚的自由。这是只说刑罚的方式,而不是说刑罚本身;苏格拉底要服刑,这一点法官们已经给他规定了。他这时可以由陪审官的法庭诉诸人民,提出希望免去刑罚的请求(并不是正式的吁请)

;——这是雅典法律中一个卓越的措施,是表明人道的。陪审官判定他有罪,正如在英国由陪审官宣判有罪是一样的。另外再由法官判定刑罚;在雅典也曾是这样的,——不过人们还是以人道对待罪人,让他自己决定刑罚,不过不能任意决定,而要适应着罪行量刑:或者科罚金,或者放逐。被判有罪的人要向法官表白,这就包含着:他服从法庭的判决并且承认自己有罪。苏格拉底拒绝给自己定一种刑罚,这种刑罚本来可以是一笔罚金,也可以是放逐的;若不然他就要在这两种刑罚和死刑之间选择一种。苏格拉底拒绝选择前者,拒绝给自己作一个估计,像法律手续所规定的那样,因为这样一来,像他所说的那样,他就会自己承认有罪了;①但是问题不再是在于他的罪,而只是在于接受哪种刑罚。

我们当然可以把这种拒绝看作一种道德上的伟大,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在某种程度上与苏格拉底以后在牢狱中所说的话矛盾,他曾说过:他坐在这里,因为这样对雅典人似乎好些,——并且服从法律对他自己也好些;他不愿意逃走。

但是这正就是他第一次屈服,因为雅典人认为他有罪,而他尊

①克塞诺封:“苏格拉底的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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