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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的规定:目的、决断、自主的或被迫的行为、无知的行为、过失、责任等等。这种比较偏于心理学的叙述,我不能加以讨论,从亚里士多德的规定中,我将只提出如下几点来说说。
(1)对一般地作为道德原理的真正意志的规定。在实践。。。。
里面,亚里士多德①把幸福规定为最高的善;——最高的善。。
并不是抽象的理念,而是其中具有实现其自身的环节的那种理念。亚里士多德不满足于柏拉图那种善的理念,因为善的理念只是共相,而问题在于善的特性。亚里士多德说,善乃是以自身为目的的东西,——(ι)
如果把这个字翻译成B E D E C F完满,那是太坏的译法——,就是那不是为了别的缘故而是为了自身的缘故而被渴望的东西。
这就是Hδαιμια,即幸福。
E R C F绝对自在自为的实在的目的,他规定为幸福。
幸福的定义是:“按照自在自为的实在的(完善的)美德,以本身为目的的实在的(完善的)生命的活动能力。”他同时更把理性的远见当作美德的条件。他把善和目的规定为合理的活动(幸福在本质上必然属于它)
,——至少他是从反面来加以规定,即没有远见就不是美德。一切出于感性的冲动的行为,或一般地由于缺乏自由而发生的行为,都表明缺乏一种远见,不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并非由思维决定的行为。
唯有这个在自身里面满足着自己的绝对的行为,才是知识,——神性的幸福;在别的美德里面,只有人的、有限的
①“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第二——七章(四——七)
;第十卷,第六——八章;“欧德米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