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本身有一些可以用来与一个主体联结起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
,但是绝不存在于任何东西里面;例如人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个别的人,但却不是存在于一个个别的人里面。“
(二)
“另外一些东西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但是绝不能用来和一个主体联结起来(不能用来述说一个主体)
;
①据亚里士多德“范畴篇”原书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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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904
(‘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意思,并不是指像主体的部分存在于主体里面那样的存在,而是指离开了主体就不能存在)
,例如一点语法知识或一种颜色乃是存在于一个主体(灵魂)
里面的,但却不能用来述说一个主体,“或者说,不能当作主体所归属的”种“与主体联结起来。
(三)
“另外一些东西既可以与主体联结起来,又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例如知识”
(语法知识)
“就是存在于灵魂里面,并且可以用来与语法联结起来。”
①
(四)
“另外有一些东西是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也不能用来与一个主体联结起来:例如某一个人、一个个体、一个在数目上具有不可分的单一性的东西;——不过这一类的东西之中也有一些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例如一点语法知识。”
主体(cπιμ)
,或者不如说基体:它乃是概念与之R C Q E E F C F发生关系的东西,乃是在抽象中被省略去的东西;——一个概念必然与之发生对立关系的东西:个体。
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注意到种、共相和个体之间的区别。
(1)
种被用来述说一个人,却不是存在于一个人里面,或。。。
者说,不是作为一种个别的性质;——那个勇敢的人乃是一个实在物,但是却被一般化地表达了。
在逻辑及其概念中,永远有那种与实在者的对立;逻辑的实在者本身就是一种被思维的东西。这种逻辑企图在它自己的三个阶段里面模仿绝对
①指“知识”可以用来述说“语法”
,例如说:语法是知识。——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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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者的范畴。概念是逻辑的实在者,本身只是一种被思维的东。。
西、可能性的东西。在判断里面,逻辑把一个概念甲当作一个实在者(主体)
,并以另一个实在者作为概念乙与它联结起来;乙被称为概念,而甲则是联系到乙而存在,——但是乙却不过是更普遍的概念而已。在三段论式里面,据说必然性已被模仿了;在一个判断里面,已经有一个概念与被设定的实存物之间的一种综合,在三段论式里面,这种综合应该带上必然性的形式,因为两者在一个第三者里面被等同起来,在mediumterminus(中项)里面,按照必然性,正像在伦理学中那样,把两个对立的东西在μση(中庸)里面等同起E C B O来。大词表达逻辑上的实存;小词表达逻辑上的可能性(卡猷士在逻缉家看来单纯地只是一种可能性)
;结论把两者联结起来。那勇敢的人只是一个被思维的东西,被设定具有存在的形式,它乃是抽象之纯粹形式,纯粹被思维的东西的纯粹的设定。从理性看来,美德是具有生命的东西;它就是真的实在。
(2)那不是种的最普遍者(就是说,它本身不就是普遍。。。。
和特殊的统一,——或绝对的个体性、无限性)
,这诚然是一个主体里面的环节或宾词,但它却不是独立的,不可用来述说主体的,它本身是不能自存的;因为可用来述说主体的乃是能够作为普遍者而独立的,或者说,在自身之中同时就是无限的。
(3)特殊者,它是可以用来述说的,例如知识〔科学〕在。。。
自身里面乃是无限的,因此它乃是像语法这样东西的种;而同时它也是普遍的东西,或者说,不是个别的,而是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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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114
一个环节。
(4)亚里士多德所说第四种东西,是那种可以称为直接的观念的东西:个体,个别的东西(他所说的那个例外,即有些个别的东西——例如某一点语法知识——也可以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在这里是不适当的,因为这点语法知识本身并不真正是一个个别的东西)。
“第三节 如果某物用来述说作为它的主体的另一物,则凡用来述说这个宾词的,”
即凡可以作为普遍者和这个宾词联结起来的,“也可以用来述说这个主体”
(这是通常的三段论式;从这里面我们能看得出,既然这一点在这里被处理得这样简短,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真正的三段论式是有更大的意义的)。
“第四节 彼此不相隶属的不同的种,具有不同的属差;(第五节)反之,有隶属关系的种则能够有相同的属差:因为可以适用于上级的种的,也可以适用于主体”
(此处主体意思不是指作为主体的主体,或者真正作为个体的一定的东西,而是指一般的下级的种)。